《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问题解析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篇一1、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员、质量员、技术员、安全员;焊工、爆破工、压接工、测工、高空作业人员、吊车司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
2、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将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备案。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4、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报审备案的人员相符,施工管理、策划、操作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要求,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
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
5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严禁无证上岗。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篇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本制度规定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
3、特殊工种操作规程技术要求高,作业危险性大,为规范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统一到总公司质量技术安全部登记注册。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劳动局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得上岗作业。
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体格检查,身体不适应特殊工种工作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按国家现行劳动保护条例需要调离作业岗位时,及时办理调岗,对特殊工种职业病患者要安排治疗休养。
9、项目部要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对其进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解析中国劳动法中的特殊工时规定
解析中国劳动法中的特殊工时规定一、特殊工时规定的介绍中国劳动法作为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并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劳动法中,特殊工时规定是指针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安排所做出的特殊规定。
这些特殊工时规定将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一系列灵活的安排,以满足不同职业和行业中的合理需求。
下面将就中国劳动法中几个常见的特殊工时规定进行深入解析。
二、加班与加班费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而加班费则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从事加班工作的员工额外报酬。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日休息不少于11小时,并且每周至少有24小时连续休息时间。
如果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并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则可以安排加班。
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200%的报酬给劳动者作为加班费。
三、弹性工时制弹性工时制是指让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根据自身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制度。
这一制度将劳动时间安排更加个性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不同工作时段,并且可以通过调整每日工作时间和休息日等方式来适应不同的职业需求。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实行弹性工时制度。
四、倒班制倒班制是指在连续生产或服务领域中,由于任务需求或规模较大,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工作周期的轮换式安排。
倒班制常见于医院、交通运输等行业中。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采用倒班工作的劳动者,在保证其合理休息和生活健康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确保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及合理轮班来实行倒班制度。
五、夜间工作夜间工作是指在晚上11点至次日早上6点期间进行的工作。
因夜间工作对劳动者的身体和生活节律变化有一定影响,中国劳动法对夜班工作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在安全保障措施齐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夜间工作。
劳动者在夜间工作期间,享受与日间工作相同的权益,并且应当得到与夜班工作强度相适应的补贴。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特殊工时管理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对员工工时进行特殊管理和安排,以保证企业可以应对临时的工作需求或项目需要。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是企业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旨在合理安排和管理特殊工时,保障员工权益和工作效率。
首先,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应明确特殊工时的定义和范围。
特殊工时包括加班、绩效奖金、调休、夜班等各种情况,规定应明确定义和解释特殊工时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其次,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应规定员工的工时上限和加班的限制。
明确员工每天、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上限,禁止超时工作并规定加班的限制条件。
例如,在连续工作天数超过一定天数或者连续加班小时数超过一定的限制后,员工必须休息一定的时间,以确保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再次,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应明确特殊工时的补偿措施。
对于加班、夜班等特殊工时,规定应明确员工的工资调整、绩效奖金、调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同时,还应明确企业对员工加班和夜班的限制,防止过度加班和夜班对员工身心健康的不良影响。
此外,特殊工时管理规定还应考虑员工的个人情况和特殊需求,比如规定员工可以申请调休或灵活工作安排,以便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最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还应明确监督和执行的责任和程序。
明确负责特殊工时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确保规定的执行和监督,对违反规定者予以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总之,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是企业合理安排和管理特殊工时的重要工作,不仅能保证员工的权益和工作效率,还能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益和竞争力。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应明确特殊工时的定义和范围、规定员工的工时上限和加班的限制、明确补偿措施、考虑员工的个人情况和特殊需求以及明确监督和执行的责任和程序。
通过合理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企业和员工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四章审批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特殊工时办理相关问题
相关材料:1.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申报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相关问题1、每天工作时间分开(如早中晚各有一段工作时间),但不超过8小时,算不算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答:算作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立论依据: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只要每日工作时间明确计算,不超8小时,即算标准工作时间。
2、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员工考勤吗?答:不需要。
立论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的重点就在于此岗位工作时间能否统计计算、有无正常考勤。
如能正常考勤,则不符合不定时工作的特征。
3、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是何概念?答:综合计算周期即在多长的时间范围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结算,一般分为月、季、半年、年。
比如按季结算工作时间,即此岗位员工工作时间3个月结算一次,超过166.6*3=500小时外的按1.5倍支付加班工资。
在3个月内每个月具体工作时间自行调节,不受标准工时制度标准约束。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后,员工工作时间是否无限制,只需最后超出标准部分按1.5倍支付加班工资?答:以计算周期为季的单位为例,在3个月内,每月工作时间无限制,但企业3个月总工作时间应该在166.6*3+36*3=608小时以内,并且超出166.6*3=500小时的部分需按1.5倍支付加班工资。
立论依据:《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应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总工作时间标准应与标准工作时间一致。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人社部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八条【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季度或者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问题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问题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可以安排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长时间工作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保障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特殊工时制度下的休息问题需要根据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条件来进行考虑。
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岗位中,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质,可能需要员工加班或轮班工作。
医护人员、警察、消防员等紧急应急情况下需要24小时待命的行业。
这些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员工在休息问题上需要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以保障其身心健康。
在特殊工时制度下,公司和员工双方都需要关注休息权利的保障。
公司应该为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员工提供合理的休息安排,比如轮班制度、加班补偿、休息时间等。
而员工也应该在工作的同时充分了解自己的休息权利,不应该长时间连续工作而忽视休息的重要性。
双方都需要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员工的休息权利。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保障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特殊工时制度下的休息规定和标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和员工都能恪守休息规定,不让特殊工时制度成为侵害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借口。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也需要引起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企业作为劳动者的雇主,应该更多地考虑员工的身心健康,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下休息权利问题的关注和监督,倡导公平合理的休息安排,不让特殊工时制度成为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渠道。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保障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特殊工时制度下,公司、员工、政府和社会各界都需要共同努力,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的关注下,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关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立法原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统一。
修订完善特殊工时制度,既要严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市场竞争条件下适度增加企业工时制度弹性、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综合平衡两者的利益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是坚持标准工时制度为主体、特殊工时为补充。
劳动法在规定标准工时的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企业的生产特点,规定了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只是针对特殊情况适用,不应该成为多数企业和劳动者广为适用的制度。
三是坚持严格限制与适度放宽相结合。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其中,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较大。
因此,要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以防因其滥用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其计算周期内的累计工作时间应当与标准工作时间相当,超出的部分算作延长工作时间,计发加班费。
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一些新兴行业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因此要区别情况适度放宽,将其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6章29条。
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第二条)。
同时,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了调整范围,实践中部分事业单位也有特殊需求,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等九则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本刊讯】5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同时,不定时工作制的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征求意见稿将其限定为三类。
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征求意见稿对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长作了限制: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人社部办公厅印发《2012年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技术指导意见》【本刊讯】为做好2012年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人社部5月2日印发了《2012年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技术指导意见》(人社厅函[2012]205号)。
在印发《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成立竞赛组织实施机构,制定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精心部署安排竞赛活动,注重竞赛活动质量,确保竞赛活动按时完成。
承担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任务的各地区、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应为选拔赛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选拔赛顺利进行。
同时承担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和国家级一类大赛决赛任务的地区、行业部门,可单独安排时间组织实施选拔赛,报人社部审定后实施。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问题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问题1. 引言1.1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问题在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比如连续轮班、弹性工作等。
在这种制度下,劳动者可能因为工作安排的不规律而影响到其正常休息和生活。
如何保障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下的休息权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下休息权的现状分析显示,一些劳动者因为长时间的工作和不规律的休息安排,导致身心俱疲,容易出现健康问题。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工作时间过长、休息时间不足、休息质量低、休息安排不合理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加强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完善相关政策和落实责任,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下的休息权利,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
2. 正文2.1 特殊工时制度的定义与特点特殊工时制度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对劳动者个人生活特殊需求而确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工资支付方式。
特殊工时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灵活性、差异性和个性化。
灵活性体现在根据企业需要和劳动者意愿调整工作时间,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差异性则表现为不同职工、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工作时间安排和薪酬制度;个性化指的是根据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和需求,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其休息权。
特殊工时制度的定义与特点决定了劳动者在该制度下的休息权保障存在一定的问题。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安排过长的工作时间,导致劳动者休息不足。
一些劳动者可能会由于工作时间不固定而无法合理安排个人生活,影响身心健康。
特殊工时制度下,一些劳动者可能会面临强制加班、加班补贴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影响其休息权的保障。
为了保障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休息权,有必要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企业应该落实劳动者休息权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保障。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八条【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季度或者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特殊工时制度
2012年5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文公布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将于近期颁布并实施。
8月10日,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高级顾问白永亮先生主办了“特殊工时与加班管理分享会”活动,我与孙总参与了该活动,现将分享会总结汇报如下:一,两种特殊工时制度此规定制订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通俗而言就是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企业无须支付超时加班工资,但法定节假日加班仍应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制,是指企业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小时,企业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同时,法定节假日加班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二、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较小,仅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非生产性值班、长期驻外埠人员、和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人员,如长途运输驾驶,出租司机等。
不定时工作制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北京市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有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岗位,因集团涉及较少,不再赘述。
三、审批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取得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施方案的意见。
并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和备案。
四、其他(一)工作间歇: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交流会讲义(企业)-修改稿
不定时工作制
定义: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 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 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 度。——工作时间不确定
分析定义:不定时比较强调机动性,而且这 个机动性不是偶尔的,而是一个岗位持续的 状态,我们所说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无 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是一个大概念,其 工作好坏也无法按照工作时间来衡量的。有 时候还要结合具体的岗位分析出机动性的特 点。
从管理的概念来看,从事这一工作要有一定的权 力,而这一权力当然包括对完成目标过程中的时 间安排和分配。而管理工作需要有更多的自主空 间,其考核和评定在企业中是有非常严格的程序 和项目。
不定时工作制
国有企业管理岗位: 根据《公司法》217条第一项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材料准备
审批流程: 企业咨询(网上、窗口)
→提交材料(网上、邮件) →方案修改 →修改通过 →前期民主程序(工会、职代会、职工大会) →公示(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材料准备
审批流程: →预约时间调查 →实地考察 →汇总材料 →分析 →三级流程审批(集体合议) →审批结果 →公示(企业)
网址:/ 咨询电话:62886666
不定时工作制
特别规定: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企业特 别岗位。能够独立承担软件设计、技术 研发和实行年薪制的中级管理等岗位人 员经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可试行不 定时工作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务部、科技部 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6]第147号
组织架构图:年薪制中高级管理人员 国资委的任命书:国有企业高管人员 工资单:高于3倍社平工资的管理人员 委托书:委托律师或是中介机构申请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问题
一、特殊工时制度概况我国的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标准工时制度是我国普遍实行的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一般又称非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形,并且劳动者工作时间长度和作息办法均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工时形式。
无论是特殊工时制度还是标准工时制度,法律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这维护了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休息权。
而对于特殊工时制度《劳动法》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只在第三十九条中提到。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缩短工时制、计件工时制等。
由于目前在我国劳动用工管理领域,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是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本文仅就该两项进行探讨。
二、特殊工时制度下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存在的问题现阶段,随着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工作形态呈现多元化,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增多。
特殊工时制度能够满足特殊的用工需求,让用工时间、用工方式更加灵活。
但由于其制度不十分健全,劳动者工作时间较长,工作时间不固定,监管不力。
相比标准工时,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休息权更难保障。
(一)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劳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完善特殊工时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
关于特殊工时制度的规定始见于《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前面已陈述。
该法律颁布后,劳动部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件”),它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范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进行了规范。
对两项特殊工时制度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等作出了规定。
然而,此文件已经推行了20余年,有些规定已不适应高速发展的我国社会,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尤其是劳动者职业的多元化,相关内容已不够全面。
人社部于2012年提出《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它的内容更加具体、详细,可操作性提高了,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能施行。
关于工时有关问题解释(2024年)
关于工时有关问题解释一、国家对标准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每个工作日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
具体讲,标准工作时间包括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两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国家对休息日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Ho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四、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
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五、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限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问题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问题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问题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安排。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和工作岗位中,因为工作特殊性质或紧急情况,需要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工作。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休息权保障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特殊工时制度过度使用可能导致劳动者休息权被侵犯。
由于特殊工时制度存在着比正常工作时间更长的工作时间要求,因此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明显减少。
加班和夜间工作对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具有一定的影响,长期以来可能导致劳动者的疲劳、抑郁等健康问题。
特殊工时制度过度使用,不仅违背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也违背了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原则。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特殊工时制度的使用频繁,对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进行限制,需要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一些情况下,监管机构的力量不足,对特殊工时制度的执行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不到位,劳动者的休息权保障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这导致一些企事业单位过度使用特殊工时制度,甚至违规使用,对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进行侵犯。
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受到劳动组织权益的限制。
在一些特殊工时制度中,劳动者加班和夜间工作是不可避免的,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明显增长,休息时间减少。
由于劳动组织权益的限制,劳动者难以拒绝加班和夜间工作。
劳动组织权益约束了劳动者的自主权,限制了劳动者对休息时间的要求。
为解决特殊工时制度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限制。
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加强对劳动者健康的关注和保护,加强对劳动者身体和心理健康的关怀。
通过提供相关的健康保护措施和服务,对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进行有效的保护。
加强劳动组织权益的保护,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劳动组织的作用,为劳动者争取合理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条件。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2)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2)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本规定是针对原劳动部1995年1月1日制定实行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的修改,名称的简化,不仅便于陈述,也更为准确和规范。
立法宗旨明确是“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完全一致。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此条明确限制了我国的工时制度,共三种,分别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不存在“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标准工时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说,就是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其特点是直接确定职工的劳动量而无需确定上下班时间,可简单理解为只看工作结果,不问工作过程(时间)。
因此,不定时工时制不受《劳动法》第41条和第44条规定的限制,企业无须向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支付超时加班工资,但法定节假日加班仍应支付加班工资。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四章审批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人社部起草《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我国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
人社部起草《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我国将规范
特殊工时管理
韩宇明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人社部近日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总页数】1页(P5-5)
【作者】韩宇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J], ;
2.《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J],
3.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J], 黄晶
4.财政部起草《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J],
5.新都区:
大力推进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J], 高维波;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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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库】浅议企业工时管理难题
【专业文库】浅议企业工时管理难题原载于《劳动法苑》2016年3-4月,总第72期“ 早在2012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向全社会公开关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但时至今日,该规定的出台似乎仍遥遥无期,有关企业在工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企业关注的管理难题之一。
实际上,针对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劳动保障科学院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就指派专家成立课题组,奔赴北京、上海、广东、四川、重庆5省及一些大型央企为修订完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做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一、现有工时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目前有关工时管理最高层级的法律文件劳部发(1994)503号文《关于企业实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503号文')因之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兜底条款'其他适合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又过于宽泛,导致其无法覆盖更多的应适用主体范围和一些新的用工模式的需求。
比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品和服务市场个性化需求的不断提升,工时制度需要更灵活以适应随之出现的非正规的就业形式;比如随着技术的进步、管理的升级和社会分工的细化,需要更包容的工时制度来容纳应运而生的新工种。
二、重要概念和配套法律缺位导致地方和企业实操随意 在不定时方面,概念的缺位导致各省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自行掌握的情况,甚至出现同一个城市,不同的区县对适用主体的认识不统一,最终导致审批的尺度不一致,企业无所适从。
在综合工时方面,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计算综合工时的基础与关键,但当前法律缺乏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概念的界定,导致实践中企业的理解和规定五花八门,有的归定间歇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有的则规定30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
三、特殊工时下加班问题饱受争议,亟待细化和明确 工时制度归根结底是企业在追求效益和员工休息休假权之间寻求的一种平衡,在这个层面上,工时管理问题更多体现在加班的问题上,不定时方面表现为,不定时员工是否存在加班的问题;综合工时方面表现为,何为加班,加班费支付的基数是多少,加班费的支付周期和限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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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问题解析
一、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特殊时间(值班等)的区分
1:工作就是值班,其工作时间如何确认?
2:待命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3:工间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
二、工时核算与考勤、门禁记录的关系
1:不定时工时能否考勤?外勤人员如何进行时间管理?
2:电子考勤记录是否须本人签字?
3:门禁记录是否作为全勤依据?
三、《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三类工时种类制度的运用1:综合工时制统计周期内提前离职加班费如何计算?
2:不定时工时“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标准?
3:企业自定“弹性工时”“非标准工时”的风险?
四、关于工时申报、公示和跨地区适用问题
1:单位执行特殊工时制是否须向劳动者告知,未告知的后果?
2:公司合并、分立、并购过程中的再申报问题
3:异地用工时,本地工时审批文件可否异地适用?
4:劳务派遣中特殊工时的申报主体
五、加班的确认及加班费计算依据
1:考勤记录、门禁记录可否作为加班认定依据?
2: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判断合理性?
3: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仲裁时效、追溯时效的界定
六、旷工的确定与违法解雇风险
1:电子考勤记录无出勤记载可否认定旷工?
2:员工未履行病假手续缺勤是否属旷工?
3:单位可否规定就诊医院级别、指定复诊,如拒绝是否属旷工?4:员工不服从搬迁安排、调岗安排、培训安排、出差安排是否属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