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优点和缺点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者:朱家琳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6期摘要:鉴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处理方针。
然而近年司法实践中,“宽”有余而“严”不足的司法实践引发不少质疑。
文章基于刑事政策学的基本理论,对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加以探讨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未成年违法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2010年2月,最高院在其官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意见》第三部分第二十条再一次重申了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处理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同时,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更加强调社会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在施行中显现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从传统上的“小偷小摸”的财产类犯罪,到侵害人身权益的犯罪,近年来未成年对一些毒品犯罪、新型犯罪等也有所涉及。
一些未成年涉及的刑事案件,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引起理论界广泛关注。
很多学者认为“宽严相济”之“宽”在司法实践中的过度适用[2],惩罚与保护的限度掌握不足,导致了当前刑事政策在未成年犯罪领域的效用不佳。
“国家亲权”法则是构建与维系少年司法的基石,但过度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照护责任可能会过犹不及。
[3] 而这一问题正是我们当下治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活动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所呈现的显著缺陷。
当前社会急剧变革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的影响,导致犯罪率提升。
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中对“宽严相济”的片面化理解,导致保护过度,形成“保护”绝对化局面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国家亲权”的片面化追求[4]。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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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 e n t e Re u a in ft e Ame d n s o i aS Crmi a o e u a a s d o h g lto s o h n me t fCh n ’ i n lPr c d r lL w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与不足.docx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与不足以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为标志,我国基于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护的工作也迈上了新的高度,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还有政策上的扶持。
然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的并非那么顺利,究其原因,该制度在我国发展较迟,制度设计之缺陷加上法律援助之基础薄弱共同阻碍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政策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本文以实践的观点予以剖析,进一步提出“体系化”“全程化”“专业化”及“明确化”的完善路径。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之缺陷(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立法缺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专门立法的不足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两个方面。
就前者而言,立法不足体现在现有法律出现混同与过于分散,混同是指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与成年人法刑事律援助程式相混同,而忽视了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且易受到外界影响等诸多影响因素;分散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虽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分散。
可操作性不强体现在法律规定过于粗放与针对性不强,过于粗放是指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仅予以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性规定不足。
针对性不强是指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予以了规定,但针对核心问题却未作出规定。
(二)“分阶段”法律援助现象较为普遍按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侦查、起诉及审理三个阶段都有为没有辩护人的未成年人向法援机构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如下两种页数情况:侦查、起诉与审理三个阶段都由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侦查、起诉与审理三个阶段中的某一个或两个阶段的辩护律师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而其他阶段的律师由当事人方面自己聘用。
在这两种情况下,极易出现三个阶段的律师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这带来了诸多弊端。
首先,不能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形成一种亲密的信赖关系,这使得律师并不能完全了解未成年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也不利于对案件案情的把握。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于未成年刑事诉讼实施了特别的程序。
然而,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分析,分析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完善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用现状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逐步实行了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制度,通过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未成年刑事特别诉讼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一)我国未成年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重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于犯罪较重的才给予惩罚,而且量刑也比成人量刑轻得多。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特别的司法制度和程序。
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这些是专对未成年人而设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缩短讯问时间制度和审判时监护人到场陪同庭审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特别照顾。
在司法执行上,实行重点教育,边改造边学习知识的少年犯改造制度。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所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制度符合社会的要求,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的要求,符合世界潮流,是先进的、科学的、人性化司法制度。
但有一些不适应的缺陷。
(二)我国未成年刑法诉讼制度的实践和取得的效果一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刑事犯罪进行惩罚和教育,帮助了一大批未成年人改正错误,走上遵纪守法的道路。
二是坚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综合治理。
逐渐加强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和学校周边秩序的整治,降低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打造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绿色生长环境。
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虽然他们年龄小,但是在犯罪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责任,将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如果未成年人知道自己犯罪不会受到惩罚,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犯罪,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最后,对于一些严重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反方辩手观点:
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当承担完全的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行为能力还不
够完善,他们在犯罪时往往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不能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受到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当从更深层次的原因来寻求解决办法,而不是简单地让他们承担责任。
最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可以通过教育和改造来挽救,而不是简单地惩罚他们。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在这个辩题中,可以引用康德的名言,“行为之所以有道德价值,不在于其结果,而在于其动机。
”这句话可以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时受到的外部影响,从而证明他们不应当完全承担责任。
另外,可以引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比如未成年人因为家庭问题或者社会环境问题而犯罪,通过改造和教育后最终成为了对社会有益的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未
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行为能力以及受到的外部影响等因素。
因此,我们应当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的问题上,采取更加综合、深入的思考和解决办法。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的存在未成年犯罪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尤其在一些社会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家庭条件较差的家庭中更为突出。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也对未成年犯罪者本身和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1. 未成年犯罪率高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共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4万余起,其中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多种类型。
这些案件中,很多都是由于家庭教育不力、社会环境恶劣等原因导致的。
2. 未成年人易受影响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行为上都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
如果周围环境有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就容易引导他们走向犯罪道路。
3. 未成年人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由于生活经验不足、思维方式单一等原因,很多未成年人缺乏自我约束能力。
他们可能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的行为中。
二、问题的原因未成年犯罪存在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1. 家庭教育不力家庭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教育场所,但是一些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不够重视,或者是采取了错误的教育方式,导致孩子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2. 社会环境恶劣一些社会环境恶劣,例如犯罪率高、道德风气败坏等地区,容易让未成年人接触到不良信息和恶劣行为模式。
3. 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是未成年人另一个重要的教育场所。
但是一些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性格塑造、价值观培养等方面存在欠缺,也没有提供足够多样化和丰富化的课程和活动。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以下是针对该问题提出的建议:1.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尤其是在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方面。
他们应该注重孩子的心理健康,关注孩子的情感需求,让孩子在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2. 建设健康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建设健康、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例如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等。
3. 加强学校教育学校应该提供更多样化和丰富化的课程和活动,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首先,文中简要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
然后,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适用进行了详细探讨,包括其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
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案例,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适用机制的建议。
通过研究,本文旨在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刑罚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1. 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未成年人个人的健康成长。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和表现形式。
2.1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主要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环境等。
在家庭因素方面,缺乏直接的家庭监护、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滑向犯罪道路。
在学校因素方面,学业压力、同伴压力和学校暴力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风险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社会环境方面,社会矛盾、价值观扭曲和传播不良信息等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
2.2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过去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增加。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网络化的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向网络领域渗透。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年龄偏小化的趋势,出现了一些年纪很小的犯罪分子。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文从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以期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提供合理和有效的罪刑匹配。
3.1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认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其法律责任能力与成年人存在差异。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冀祥德,齐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摘要: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原因之一就是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
那么,我们就要认真分析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其特点,指出对它进行完善的实际意义所在,并有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一套新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该制度,从而有效遏制和处理各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生的频率,通过进一步地细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来更为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现状;完善中图分类号:D F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l一0006—04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最早建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情势的变化,各种问题凸显出来,原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已经出现了很多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地方。
法律制度的滞后,既是法制改革和完善的对象,又是法制改革和完善的动因。
因此,以立足国情为基础,以借鉴经验为手段,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就成为顺应时代变化的必然选择。
唯有如此,该制度在新形势下才能更有效地发挥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优势与缺陷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指的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分析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分析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不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能依法受到特别的管制、教育和矫正措施。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智力、心理、生理等方面还未发育成熟,法律上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也会犯罪,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本文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适用的条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刑事责任适用的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因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因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管制、教育和矫正,而不是直接适用刑罚。
二、刑事责任适用的条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有一定的条件。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刑事责任:一是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二是有犯罪能力,即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三是有犯罪动机或者犯罪目的,并系重大过失犯罪。
其中,第二个条件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适用的核心条件。
如果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具备犯罪能力,则不受刑事责任追究,而是由监护人或者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或教育矫正。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数量相对较少,但占比较高。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虽然相对较少,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率相对较高,所以在整个犯罪结构中所占比重很高。
二是多种性质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上体现出多种性质,如窃盗、故意伤害、盗窃摩托车等。
三是犯罪动机比较单纯。
由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阶段,他们的犯罪动机大部分比较单纯,比如为了得到玩具、零食等。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教育、矫正措施。
对于犯罪行为轻微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警示教育、社区矫正等措施。
二是强制隔离戒治。
对于犯罪行为较重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在特定场所接受管制和教育的方式进行矫正。
三是适用非刑罚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轻微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非刑罚处罚。
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少年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对于少年犯罪的惩罚方式也不断被讨论和改进。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刑法的执行,以此减少少年犯罪的发生。
因此,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必须从法律角度和社会角度两方面来简述。
法律角度分析在我国的刑法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溯到1997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18岁以下未成年人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问题。
其中,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不承担的;14岁至16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区分为有限刑事责任和全责任两种情况。
有限刑事责任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属于犯罪行为领域内的轻微错误行为,或是属于很小的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的被告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不得超过法定最轻处罚。
如果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因有精神疾病或者认识能力不足,导致其无法意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则应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责任则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有限刑事责任的情形,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相比成年人应作出相应的减轻处罚。
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不受有限刑事责任的制约,应追究其完全的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会在量刑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考虑和减轻。
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求必须有专业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设置,以确保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准则。
未成年人是社会最为脆弱和敏感的群体之一。
因此,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以使其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机会。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1. 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行为受家庭教育所影响。
一些家长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导致过于宠溺孩子,让孩子缺乏自制力。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 ,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 案的卷宗中,仅有 1 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 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 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 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 ,与去年相比下降 1.1% 。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作为一个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伴随着国际人权的发展和国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逐渐为国内外所重视。
近些年来,我国为推进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工作做了大量工作,首先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完善;其次又从司法上对其进行司法化、文明化的保障。
这一系列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有一个健康的环境,不受非法侵害,不受腐朽思想意识形态的侵蚀,不为有违法治之行。
现阶段,面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发展的新层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从理论上再次加以研究。
以帮助探索和总结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具体落实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探寻解决诸些问题的可行性对策,团结社会个体每一份子的力量,拧成"一股绳",从最大限度、最大积极性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一、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不足立法规制有缺失当前,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规中。
实体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条文少之又少,且内容的覆盖面极其狭隘;在程序法上,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专设一节的规定以明确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但是,仍然有很多条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作为号称"未成年人宪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在具体的实务操作方面,仅仅做了模糊的原则性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充满活力的具体性落实。
为此,构建一个规范化、统一化、有序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系,有关制度、法规方面的建设嗜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从而构建一个体系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系统。
组织体系不完备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开展这么多年以来,公检法等部门机构体系内部科室的设置仍不能与司法实务相衔接。
一是公安机关将工作重心往往放在打击犯罪中,而绝大部分忽视维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进而不思专门部门的构建。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是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是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应该更加人性化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导致的,对于他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教育,而不是简单的判刑和惩罚。
其次,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更需要引导和教育,而不是严厉的惩罚。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应该更多考虑到他们的改过和未来发展,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而不是一棒子打死的做法。
论据:根据美国心理学家埃里克·埃里克森提出的心理发展阶段理论,未成年人处于青少年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更多的关爱和引导。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家庭环境、教育水平、社会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应该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判刑和惩罚。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德勒的理论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采取积极的矫正措施,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名人名句:“教育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途径。
”——英国哲学家培根。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应该更多考虑到他们的改过和未来发展,而不是一棒子打死的做法。
”——美国心理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德勒。
经典案例:美国某州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更加人性化的处理方式,通过教育和矫正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下降。
反方辩手观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应该更加严厉,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同样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惩罚。
其次,过于宽容的处理方式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最后,过度的关爱和宽容容易让未成年人产生侥幸心理,对他们的成长和教育不利。
论据: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过于宽容的处理方式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菲利普·泽姆巴多提出的心理学理论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浅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浅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都很重视的一个研究课题。
特别是在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突发性强等趋势情况下,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尤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作者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分五部分预以阐述:(1)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意义。
(2)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及认定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③如何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④未成年人年龄的差别及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3)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原则。
(4)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其他问题。
(5)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
通过以上几部分的层层论证,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应始终把定罪量刑作为矫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依法定罪,适当量刑,以求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犯罪1、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意义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据某市人民法院统计,20XX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约150人,同比上升%,20XX年判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上升%,20XX年、20XX年同比上升分别为21%、%,20XX年1至9月已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近200人,由此可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犯罪。
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还具有可塑性,较易改造成守法公民。
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贯彻从宽对待的基本原则。
从而为挽救、教育大批失足青少年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
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
《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
涉未成年人案件是指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复杂。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认知能力尚未完全发育,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往往存在认知误区和情绪冲动。
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前并未深思犯罪行为的后果,因此其犯罪动机常常较为随意和不可预测。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多样。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信息渠道愈发广泛,他们学会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犯罪,如网络诈骗、网络欺凌等。
与传统犯罪方式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和侵犯性。
再者,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者多为同龄人。
未成年人之间缺乏对社会责任感和后果预判能力,因此在犯罪行为中常常选择同龄人作为受害者。
这种情况给案件侦办和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及时的心理矫治。
总的来说,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主要包括犯罪动机复杂、犯罪手段多样和受害者多为同龄人。
应对这类案件,社会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包括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增加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措施。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更多的教育矫治手段,促使其能够健康成长。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是一项敏感而重要的工作,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法治运作的良性发展。
然而,在实际的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问题一:审理程序的不完善尽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法”)已于2012年颁布实施,但目前在实际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程序性问题。
首先,一些未成年人的案件在被立案之后,审理的时间过长,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对于其保护义务认识不足,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启动救助机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策:针对以上问题,应该加强审理机关的法律宣传和培训,提升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尽可能减少审理的时间,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问题二:未成年人的救助机制不完善在《未成年人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受害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都应该启动救助机制。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这一机制并不完善。
有些被害未成年人或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甚至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被剥夺人身自由、暴力惩罚等现象。
对策: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作,完善未成年人救助机制。
同时,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和社会工作的水平,优化救助机制的运作,确保未成年被侵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问题三:司法保护措施的不充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受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应该依法采取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保护措施的质量和效果并不理想。
例如,一些未成年人被羁押的环境不佳,生活条件不良,甚至遭受到伤害和虐待。
对策:为了加强司法保护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与建议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与建议说到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哎呀,这真是个让人既头疼又心疼的话题。
你想,未成年人嘛,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做错事也很难说完全怪他们。
说到底,孩子犯错,不管是出于好奇、无知,还是一时冲动,结果往往都会让人痛心。
想想那些新闻里,一些孩子犯了事被抓起来,父母心急如焚,整个家庭都蒙上一层阴影,社会的眼光又总是很严苛,感觉那种伤痛,谁都不愿看到。
更糟糕的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处理起来也是头大,很多时候,法律还没能真正做到既教育又惩戒,而社会的关注又总是聚焦在结果,而忽视了背后的根源。
所以,今天咱们聊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
这个制度,放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都算是个重头戏。
它到底能不能发挥作用,或者说,它的现状如何,是值得我们好好探讨的。
先说说现在的情况。
你们有没有发现,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越来越注重社会调查?这其实是一种好的趋势。
因为毕竟,法律不只是要惩罚,还要让人明白错在哪,重新找到方向。
但是,现实却并没有那么简单。
很多时候,社会调查的过程并没有做到位,很多信息收集也比较浅显。
调查员的经验和能力不一,导致得出的结论也不一定完全准确,甚至调查结果和孩子的真实情况差距不小,弄得法院在做判决时,也常常无从下手。
这就好比,咱们去做个健康检查,医生给你检查了下血压,结果就说你有心脏病,但其实只是因为你今天心情不好,检查结果也就不准确。
所以,社会调查员如果不能全面了解孩子的成长背景、家庭环境、心理状况,结果就很难做到精准。
再加上,未成年人往往会因为害怕或者不懂表达,可能在调查过程中不太配合。
尤其是那些成长在不良环境中的孩子,他们心里可能背负了太多负担,根本没有心情去配合调查,甚至很难坦诚面对自己。
不仅如此,社会调查的力量也不够强大。
你想啊,这种调查,除了需要专门的调查员外,还要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可目前的社会调查资源真的挺有限,调查员的培训和配备也不到位,很多时候做的只是表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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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科技在日益进步,我们的人民在日益进步,我们的祖国在越变越美好,当然了,我们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在越变越好,越来越完善。
我们新出台了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
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还是一个增高的趋势,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和关注,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成长,长大孝顺父母,尊老爱幼,团结同学,热爱祖国。
2000至2009年间,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从每年的4万人增加到7万人,我们应该好好的想想。
国家和社会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未成年人,因为他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所以国家应进一步加强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进。
—、未成年司法制度的简要概述未成年司法制度是要从小呵护他们,哪怕犯罪也要给予最宽大的处理。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再次发生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和处理,和成年人的审理办法一点都不同,老师和父母更要好好善待未成年犯罪的孩子。
对于未成年犯罪,重点不在于惩戒,而在于教育、感化和影响。
该程序由刑诉法第五编第一章加以规定,随后2013年修订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对该程序做进一步加以完善。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未成年人提供了非常好的改正的机会。
二、中国司法的未成年制度变化之路现在全球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该制度。
我国参考其他国家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做出了一系列改变的措施。
1990年10月,最高院在南京召开相关会议,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从此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制度也在实践中很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0,在司法改革措施中,公检法三个部门也发表了属于自己行政体系的真挚建议,促进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比如刑法的间接正犯,张三把李四当成枪用,但张三和李四又不构成共同犯罪,用在未成年这里同样适用。
三、中国司法的未成年制度的突出之处中国司法的未成年制度有很多突出的地方,但很多情况下,这种制度没有一定的规范去限制它,那么,这一制度很难成为一种司法制度;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既然制定了,那么就一定要为未成年人考虑,不能只做一个形式主义,实际上一定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福利,让他们感受到我们政府政策的美好,我们党的美好,我们中国人民的美好。
当然,最重要的是我们要以少年的幸福为宗旨,教育少年做一个好人。
通常情况下,一个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成年人的罪行更恶劣,会从重处罚,那么,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法律责任,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需要对8种情形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爆炸罪等等一些。
四、中国司法的未成年制度的现在状态少年被定罪量刑后,少年就被认为是一种犯罪污点,这意味着少年的道德名誉受损,某些权利会丧失和少年的社会地位会下降。
此外,这也可能也是他们再次犯罪的原因。
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是由这些情况引起的。
另一方面,我国对于未成年的案件相对于成年人的案件处理起来会很迅速,在询问未成年的时候会有值班律师或者小孩儿的父母在旁边陪伴,对于未成年,我们国家也尽量实行不羁押的政策,而且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不会被判处死刑。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保护的制度也具有了一些缺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在我国引入了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立法仍不健全,不能区分成人犯罪问题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缺乏对少年成长的研究。
因此如何区分成年犯罪与少年犯罪带来的社会评价及以后的发展的影响至关重要。
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审判的就有很大的区别,我国实行形式单一化的管理模式,这样看来受案范围就过于狭窄。
现阶段,宪法是核心,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在中国逐步完善。
至今中国有4000多个少年法庭,但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少年法庭法》,所以现阶段少年法庭组织形式相对混乱。
由于少年法庭是我国的新生事物,存在着职权不统一,职责缺失等,所以在我国少年法庭也会造成物质、人力等资源的浪费。
随着我国少年司法专业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国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和少年法官队伍,专业警察队伍和检察队伍也逐渐形成,除了进行刑罚的处罚,我们更多情况下是要对未成年教育他们,感化他们,使他们能够真正认识到他们自己这件事情做错了,要自己真诚悔改,在看守所好好反省自己,接受教育改造,投到监狱后,好好接受改造,国家会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的犯罪信息隐藏起来,待他们从看守所或者监狱出来后重新升学、就业让这个社会接受他们,容纳他们,给他们一席生存之地,他们才会真正变成好一些的人,用劳动成果去回报社会,感恩社会。
五、中国司法的未成年制度的改进的地方自从有了未成年制度,公检法司各个部门缺乏协调与配合,职能部门内部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腐败的存在,虽然取得的成绩都可以看到。
对于未成年制度有很多的优点,但是呢,时间久了也会有很多的缺点,下面简单列举了几点缺点。
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比较少。
不但与国外针对少年的法律法规相比较少,而且对比我国规范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更是少得可怜。
外国通常有很多未成年的法律,我国可以阶段性的借鉴国外的经验,适当的吸收国外的好的法律经验,摒弃国外的不好的不值得推崇的法律经验,在实践中才能得出真知。
由于我们缺乏对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价值的理解,现阶段对未成年人的同情和怜悯更多一些。
而不是站在社会及未成年人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其应该实行的特殊保护,所以,这样的价值观往往导致忽视和疏忽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我国的少年法庭对于符合程序规定的公诉案件只能做无罪或有罪的判决,因为一般少年法院只有审判权,没有其他权力。
在实践中,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更有效的措施,未成年人可判可不判的案件、可诉可不诉的案件,都将进入审判程序。
这将对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和帮助其矫正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少年有罪的判决结果,也会使未成年人留下刑事污点的记号,所以我们要尽可能规避风险,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由于我国司法人员数量少,他们还需要处理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有时非常繁忙,导致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帮助未成年犯。
此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还有待提高,对于司法部门完善的狱政设施和正常的办案经费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所以很难达到少年司法制度的目标。
由于少年法庭对未成年被告的社会调查报告一般难以获得,通常是法院自己的调查报告。
法院判决后的环境和监管条件不理想,因此非监禁刑的广泛运用受到限制;其次,既要考虑被害人及其近亲对案件结果的接受,又要防止对案件事实不清楚的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审判过程中,它不能达到教育本身的效果和专业性,因为法官只进行口头指导和说教。
但在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不能从多个角度实现客观真实的调查数据,因为法院都是自己进行的调查,这将影响调查报告的质量。
并且,现实中如果仅仅依靠少年法庭自觉承担帮教的任务,没有其他部门的帮助和合作想取得预期效果会难一些。
帮教的方式方法通常是进行口头的教育、定期回访了解一下现状、召开座谈会等等一些措施,然而这些太过于程式化,对未成年人解决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帮助的作用小一些。
六、中国的司法未成年制度做出的相对应方法我们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和规律,吸收有利可取得一方面,并且结合我国现有的未成年法律,提出相对完善的措施。
要完善少年权益的保护。
我们在抓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候,应该告诉他,他对整个事情和案件可以全程参与并且时时知道自己的案子进行到公检法部门的哪一个阶段,应告知他们的参与、进展和结果,以及未成年被告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场,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和心理辅导,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采取温和的方式,避免再次审判,造成重复伤害。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要建立办案主体专门化。
现在很多人都是惯犯,大部分都是家庭教育问题出现了问题,很多孩子都是父母离婚、爷爷奶奶看大的,可是爷爷奶奶首先是隔辈亲,严重溺爱,对于孩子犯的错一概容忍,老人们认为孩子没有父母管,实在可怜,哪怕知道这件事是孩子做错了,也不舍得吵骂他、打他。
只是一味的溺爱,让孩子从小学的自私自利,受不得任何一丁点挫折,慢慢长大后,接触到的不再仅仅是爷爷奶奶,而是同学老师朋友,这时候是没有人忍让他的,这样的话,孩子心理上就会出现落差,会讨厌学校,讨厌老师,讨厌同学,假如学习成绩在不好,远离阳光生活的人终究会变成一个心理阴暗的人。
这时候假如再接触到一些坏孩子,那么很多坏习惯就会不用教自学成才,吸烟、喝酒、打牌,没钱后因为是未成年人,也没办法去工作赚钱养活自己,只能采取暴力取财。
随之而来的可能就会发生一系列的犯罪事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等一些。
我们试想,假如,孩子的父母很恩爱,从小给孩子良好的学习环境,孩子在一个很健康的环境里成长,那么就会变成一个优秀的人,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榜样,在这里,我想给天下所有的父母一个诚恳的建议,为了孩子,好好过日子,彼此恩爱,相互学习,只有你们好,孩子看到自己的父母尚且如此,自己也会更加去努力的,成为一个有爱心,善良、勇敢的人。
中国要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和解制度,是为他们好,是为了使他们受到更大的伤害,也希望他们可以很快很快的走出犯罪嫌疑人给他们带来的生活上和心理上的阴影。
另外,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要更加努力工作,曾去最大限度的让犯罪嫌疑人取得未成年被害人的谅解,把和解的工作做的淋漓尽致,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仅得到了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最大权益,自己的工作也有了显著的成效,这是一件事自己非常开心的事情。
我们鼓励司法工作人员这样去做,长期这样坚持的话,不仅会使更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些少不更事的孩子犯罪率越来越少,也会让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群众中的威望度显著提升从而使我们更加信任我们的党、我们的人民,我们的政府,我们的领袖。
同时,对于少不更事犯错的孩子,我们要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我们要深深地知道法律的刑罚只能使人强行改变外在,而真正让一个人变得温暖、变得阳光、从一个心胸狭隘、小肚鸡肠,嫉妒心特别强的人做出巨大的改变,唯有爱和感恩还有陪伴,才会使这些在人生路上不小心迷路的孩子迷途往返,重新走上一条充满阳关、雨露、欢歌笑语的幸福之路,而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是这些孩子的领路人,这些孩子在慢慢长大后一定会特别感谢这些叔叔当初挽救了他们,没有让他们自暴自弃,随意过他们自己的下半生,这份恩情对于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可能仅仅是举手之劳,可对于孩子们来讲,这便是一辈子的恩情,永生难忘。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
为了使少年幸福地成长,应在他们触犯法律时教育感化他们,给他们讲道理,以情动人,以理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