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9017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简介--8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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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理念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理念
公 司作出及 时处理 , 从而避 免投 资者 的利益损 失 。 而充分 披露主
如果一个 市场缺 乏程序 性 的公 平, 而投 资在利益分配上 也得
义 并不要求主 管机 关进 行价 值评 判 , 强调政府 将发行 、 它 上市公 不 到公平 的待遇 , 那么 就会 彻底击 垮投 资的投 资信心 。 失去投 资 司 的充分信息 公之 于众 , 价值评 判 的工作完 全交 由公众选择 。 将 者 的市场何来 效率可 言 ?具 体到信 息披露制度 上 , 缺乏披 露暗箱 两种立法 模式 体现 了主管 机构 与信 息披露 义 务主体 的不 同 操作 带给投 资者的 是对 未知 世界 的恐惧 , 的损失都会 归咎于 任何
设理 论与公平正 义的法律 理念 为信 息披露制 度奠 定了理论基础 。 但是, 具体的信 息披露 制度应 该如 何 设计 。 即基金 份额持 有者与 的最 大化等 问题学 者们依然 莫 衷一是 。 者认为 , 笔 要解 决这个 问 题, 就涉 及到信息披 露制度 的理念 问题 , 首先要考量 两组关 系, 应
关系 , 实质审核 主义更 多强调政 府主 导 , 政府 进行价 值评 判实质 市场 的低 效 , 离开 低效 的市场 是他们 必然 的选择 。另一方 面 , 效
审核 ; 分披露主 义则要 求披 露义 务主体 充分披 露 , 充 且主 管机关 率 也是公 平所追 求的 目标 , 息披 露越充 分 , 信 公司 的成本也就 越 地位完 全变成一 名服 务者 。 客观 监察 机构 , 故充分披 露主 义是义 场环境 中综合考 察 。 高, 率也 随之降 低 , 效 失去 了效 率 的公正 又有 什么 意义呢 ?我们 务主 体主导型 的信息披 露 。孰优孰 劣 , 则应 当放 入具体 社会 、 市 需要 的是量化 的数据 , 即为信 息披露所 付 出一份 成本能得到 多少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六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六)基金募集情况;(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十五)澄清公告;(十六)清算报告;(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基金信息公开【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6.08【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00四年六月八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00四年六月八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各主要财务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相关财务指标时,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和披露;并保证计算财务指标所采用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P-------------------------- 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nΔSi×(n-i)So+Σ-----------------i-1n其中:P为本期基金净收益,So为期初基金单位总份额,n为报告期内所含的交易天数,i为报告期内的第i个交易日,ΔSi=i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i-1)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四条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本期损益平准金(若有)-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若有)其中,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为"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第五条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第六条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第七条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P---------------------------- 开放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nΔNAVi×(n-i)/nNAVo+Σi-1P---------------------------- 封闭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wΔNAVk×(w-k+0.5)/wNAVo+Σk-1其中:P为本期基金净收益,NAVo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n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天数,i为报告期内的第i个交易日,ΔNAVi=i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w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周数,k为报告期内的第k个交易周数,ΔNAVk=i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实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实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实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实务指引一、引言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本指引旨在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披露的实务指引,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内容1.基金基本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基金设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基金运作机制:包括基金投资策略、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基金投资组合等信息。

3.基金业绩:包括基金过往的收益情况、投资回报率等指标。

4.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的明细和计算方法。

5.风险提示:包括基金的风险等级、基金投资风险、基金投资策略风险等信息。

6.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包括基金份额赎回与转让、投资者投诉处理等信息。

7.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基金合同变更、基金份额发行等其他重要事项的披露。

三、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信息披露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真实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公告或定期披露,以保证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3)易于理解:信息披露的语言应当简明扼要,易于投资者理解。

(4)全面性: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与投资者所关心的方面的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的媒介和方式:(1)基金公告: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公告等渠道发布基本信息和重要事项。

(2)基金年报和季报:定期发布基金的年度和季度报告,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业绩等。

3.信息披露的格式要求:(1)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结构化的格式,以方便投资者对比、检索和理解。

(2)信息披露应当采用明确的标题和章节,便于投资者查阅和理解。

四、信息披露注意事项1.基金管理人应当对信息披露进行内部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于重要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额外披露,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回应投资者的疑问和意见,解答投资者的相关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00四年六月八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批准,依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由具有注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以自有资金为基础经受托人托管,并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向符合当地证监会规定的法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由管理人管理投资运营的证券投资基金。

(一)申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须事先向地方证监会报送基金手续办理申请,并提交“募集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二)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须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的协议、基金管理费的收取、分配规则、监管规定和准入要求等;(三)公司生效募集合同日前,须及时披露有关基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计划发行金额、募集资金用途、已募集金额、投资范围、费用收取规则、回报期限、申购流程等;(四)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披露基金风险提示,详细揭示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使投资者能够准确了解投资的风险;(五)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后,须及时发布有关行业动态、投资组合变更、投资组合效益、投资者权利的新闻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公正地披露。

(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一管理,具体实施由各地方证监会负责细化制定实施;(二)管理人申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需缴纳相关费用外,还必须向当地证监会开设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公地址;(三)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投资基金信息部成员须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定的从业资格,须要求其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四)管理人须在公开募集发起时刻起,除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更新基金信息外,还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场变化和投资基金表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doc30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doc30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各主要财务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相关财务指标时,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和披露;并保证计算财务指标所采用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ni i n i n S S P10)( 其中:P 为本期基金净收益,0S 为期初基金单位总份额,n 为报告期内所含的交易天数,i 为报告期内的第i 个交易日,i S ∆=i 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i-1)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四条 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本期损益平准金(若有)-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若有)其中,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为“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第五条 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第六条 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七条 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开放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ni i ni n NAV NAV P10)(封闭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wk k wk w NAV NAV P10)5.0(其中:P 为本期基金净收益,0NAV 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n 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天数,i 为报告期内的第i 个交易日,i NAV ∆=i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w 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周数,k 为报告期内的第k 个交易周数,K NAV ∆= i 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证券投资基金常识:基金定期的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常识:基金定期的信息披露

基⾦定期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为了让基⾦的持有⼈及时地了解基⾦的经营业绩、基⾦资产的增长以及基⾦的投资组合是否符合基⾦的投资⽅向。

按照我国的规定,证券投资基⾦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资产净值公告、公开说明书(适⽤于开放式基⾦)。

(⼀)年度报告 基⾦管理⼈应当在每个基⾦会计年度结束后90⽇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年度报告是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详尽的,其⽬的主要是⽤于对基⾦作进⼀步的分析与研究。

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简介; 2.基⾦管理⼈报告; 3.基⾦托管⼈报告; 4.基⾦年度财务报告: (1)审计报告; (2)基⾦会计报告; (3)会计报告书附注; (4)基⾦投资组合; (5)主要财务指标。

5.基⾦持有⼈情况; 6.重要事项揭⽰; 7.备查⽂件⽬录。

(⼆)中期报告 基⾦管理⼈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结束后60⽇内按照《证券投资基⾦管理暂⾏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信息披露指引》编制完成中期报告,经基⾦托管⼈复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年度报告相⽐,中期报告的的披露要求要低⼀些。

中期报告可以不披露基⾦托管⼈报告,其财务报告也⽆须经过审计。

(三)投资组合公告 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次,应披露基⾦投资组合分类⽐例,及基⾦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名股票明细。

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作⽇内,基⾦管理⼈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托管⼈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基⾦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投资组合公告的披露事项主要包括: 1.按⾏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股数、市值、占基⾦资产净值的⽐例)及股票市价合计; 2.债券市价(不含国债)合计 3.国债、货币资⾦合计; 4.列⽰基⾦投资中,按市值占基⾦资产净值⽐例⼤⼩排序的前⼗名股票明细,⾄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资产净值⽐例(%); 5.基⾦投资组合的报告附注应当披露以下项⽬:资产的估值⽅法、流通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的资产、货币资⾦及其他资产构成、是否存在购⼈成本占基⾦资产净值超过10%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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