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守则.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探讨
证 市 信息 规 一体 探讨 券 场 披露 则 化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李晓华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证券市场的
有当其跨国发行 上市的收益超过其为
言,一种是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各
国际化趋势已经形成 。与之相伴而生 此所必须遵守的披露成本时 这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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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其他市场转移的成本时, 监管当 l他国家市场去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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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有价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细则
有价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细则1条(目的)为规范有价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实施过程中所必要的事项,交易所制定本细则。
2条(定义)本细则用语的释义,参照《信息批露规则》及相关法规。
(2005.12.27修订正文)3条(披露媒体) 《规则》第5条规定的披露媒体指以下各类情形之一:1.《规则》第56条规定的电子披露系统。
2.具备系统稳定、使用简便等符合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以提供证券相关信息为主的终端设备。
(以下称“证券信息终端机”)3.证券市场报刊4条(文件提交方式)《规则》第6条规定的文件须以邮寄、专人递送,或者传真方式提交,但《规则》另定的情形除外,5条(传言及报道)《规则》第18条第1款及第25条第2款规定“传言及报道”指本所了解到的或者全国性日刊报道的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2005.12.27修订正文)6条(澄清公告要求时间)《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澄清公告的时间是指第7条规定的应向交易所报告的时间。
(2005.12.27修订本条标题)7条(澄清公告要求的方式)交易所以电话或者传真的方式要求公司按照《规则》第19条第1款规定澄清公告公司信息。
交易所以电话方式要求澄清公告时,上市公司应当针对要求事项编制成文件,立即以传真方式向交易所报告。
7条 2(自愿披露事项)《规则》第28条第1款规定的“主要经营事项以外《细则》规定的事项”是指下列事项之一:1.技术引进或转让2.投资进行资源开发或者对所开发资源的经济性评估3.专利权的受让或转让4.短期借款的减少5.通过衍生商品交易获得的利益6.通过债务豁免获得的利益7.回生程序的终止或者废止8.赠与或者受赠财产9. 出现下列《相互储蓄银行法》规定的情形之一时 。
A.成为相互储蓄银行的绝对控股人或者其控股地位变更时B.当事公司绝对控股的相互储蓄银行出现国际结算银行所规定的自有资本比率降低的事实时;C.该公司绝对控股的相互储蓄银行的每季度的财务报表;10.有关公司合并、业务让受及转让、分立、分拆合并、换股、转让等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被提起无效、取消的诉讼,或者法院就此作出判决、裁定时。
证券法的法律规制与守则
证券法的法律规制与守则在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中,证券市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正是有了严格的法律规制与守则,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证券法作为对证券市场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规制与守则的角度,探讨证券法的应用与发展。
首先,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与约束。
它规定了发行、交易、信披等方面的行为规则,要求市场参与者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
这些规则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市场的高效运转,还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例如,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必须定期披露其经营状况,从而提供给投资者决策的依据。
其次,证券法的法律规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相对于大型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资源,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因此,证券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以提高中小投资者的市场地位。
例如,证券法规定了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要求,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证券交易中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然而,仅仅依靠法律规制还远远不够。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与变化性使得法律规制很难完全覆盖所有情形。
因此,发展一套完善的市场守则是非常必要的。
市场守则是一种自律原则,是市场参与者自发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以维护市场的秩序。
市场守则囊括了各种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
通过遵守市场守则,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
一个良好的市场守则能够建立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任,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的流动。
例如,职业道德的规范能够加强交易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提高交易效率。
此外,市场守则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也起到了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在一些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市场守则能够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和快速的解决方式。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近期,证监会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办法》)。
为做好与《公司债办法》的衔接,证监会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
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二是与《公司债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三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24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相衔接,将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取消了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调整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取消了发行人向发审委提交文件的要求。
二是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虑到各类公司的不同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授权文件、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1.doc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
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预案和发⾏情况报告书2007年9⽉17⽇证监发⾏字[2007]303号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的信息披露⾏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字[2007]302号),制定本准则。
第⼆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应当按照本准则第⼆章的要求编制⾮公开发⾏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三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并刊登发⾏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变化,发⾏⼈可以采⽤索引的⽅法进⾏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发⾏确实不适⽤或者需要豁免适⽤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提交发⾏申请⽂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章⾮公开发⾏股票预案第五条⾮公开发⾏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公开发⾏股票⽅案概要;(⼆)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使⽤的可⾏性分析;(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四)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发⾏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关联⼈、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对象认购本次发⾏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变化的,⾮公开发⾏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发⾏对象的基本情况;(⼆)附条件⽣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七条本次募集资⾦⽤于收购资产的,⾮公开发⾏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标资产的基本情况;(⼆)附条件⽣效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三)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规定
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规定在证券法中,信息披露规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与证券相关的重要信息的过程和行为。
它的目的在于确保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下面将对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证券法是我国关于证券市场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根据证券法第七条,所有发行证券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并且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披露。
此外,证券法还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和上市公司。
1. 发行人发行人是指发行证券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在发行证券之前,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披露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包括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盈利能力等。
发行人应当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发行证券的风险和收益。
2.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幕消息等与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具有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公平性,确保投资者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作出投资决策。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是指信息披露所包含的具体信息。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情况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等。
这些基本情况是投资者了解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也是投资者判断其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的重要依据。
2. 经营情况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经营情况,包括业务范围、市场地位、盈利能力、管理制度等。
这些信息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问题及其对策
财务状况 和经 营成果 , 从而导致社会资源 配置 的低效率 , 侵 害广 大投资者的利益 。
2 就 国家而言 : . 由于信息披 露不充分甚 至虚假 , 盖 掩
2 浙江缩计/06 2 2 20 年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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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 究
和 隐瞒 了某些不法企 业的真 实情形 和财务 数据 , 则会 轻
我国由于证券 市场 的产 生和 发展 相 对较 晚 , 因此 很
多制 度的制定 未能 做 到未雨绸 缪 , 往往是 出现 了相关 的 甚至是 比较严 重的后果 , 出台相 应的政 策 , 才 这种 现象导
业财 务指标 的揭示 不 够充分 ; 三是 对 资金投资 去 向及 利
润构成 的信息披露 不 够充分 ; 四是对 一 些重要 事项 的披
面临的选择是需要 花费更 多 的信息 传递成本 , 而这样 做
像公 司所有者 、 营者一样清楚公司经营 的变化 , 以可 经 所
能导致投 资者 的投 资损 失 和心理上 的恐慌 , 继而可 能引 起资本 市场 的混乱 。 4 信 息披 露的 不充分性 。主要 表现 在 以下几 方面 : .
一
、
我国证 券市 场信 息披露的主要问题
是对关联企业 问 的交易信 息披 露不 够充分 ; 二是对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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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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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感越 露 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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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 骑
3 信 息披露 的滞后性 。所有公 司的经 营过 程是一个 .
在证券市场上 , 由于信息 不对称 与市 场 的透 明度 不
决策方 面的重要信 息 , 这些 看似 言之有 据实 为空穴来 风
本市场 。韩 国政府非常信 奉“ 先立规 则后打球 ” 他们 把 ,
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doc
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一、证券市场特性与信息披露 1.证券产品与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
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证券产品的以下特殊性所决定的。
价值预期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价值不确定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不一致,会随着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外部性,即证券市场具有公众参与性,证券价格对各方面信息反映非常灵敏,同时证券指数的变化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信息决定性,即消费者完全是按照证券产品所散发出来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
由证券产品的以上特性可知,其交易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
而上市公司由于经营决策的不断调整而在为一个动态的信息源,并由此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化。
可见,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应能够随时比较完整地反映影响人们预期的因素。
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影响预期因素能否被及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及其被反映程度的基础。
2.证券市场信息与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非对称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在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
根据非对称信息论,通常企业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因此在对弈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而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者提供的信息间接评价市场价值,导致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
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以下两种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剧了这种偏离。
一是道德风险。
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代股份企业中,股东与经理之间呈现“委托-代理”关系,二者在目标、风险、利益和动机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抉择。
在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法律制度
中国证券法律制度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是调整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算以及国家在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律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发行人、投资人以及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又包括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进行引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证券发行、交易、登记、清算、信息披露等市场运行制度均做了明确规定是市场参与各方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下面我重点介绍这几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1、发行上市制度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这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都是通例具体来说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类模式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发行人必须披露发行人自身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准确、完整如果发行人符合上述要求就可公开发行证券在这种制度下证券监管机构关注的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而不是发行人本身的质量因此注册制并不禁止质量差、风险高的证券发行上市注册制要求投资者具备依据公开信息作出正确判断的能力对投资者要求较高目前实行注册制的代表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等证券市场比较发达、机构投资者比重较高的国家我国股票发行体制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变化在2000年3月以前实行的是审批制采用“指标分配、行政推荐”的方法由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初审并推荐公司发行上市证监会进行复审审批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市场发展初期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很突出一些地方将推荐发行上市作为国企解困的手段额度分配分散、包装现象严重;有些企业由于额度不够采取部分改制一个分厂、甚至一个车间改制成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严重公司独立性差有些公司甚至成为大股东的“圈钱”工具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扭曲投资者对此反映强烈2000年3月开始实行核准制从政府选择企业改为由中介机构(证券公司)推荐企业上市取消了发行额度和指标发行人必须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负有尽职调查的责任xx年开始实行“保荐制”负责推荐的证券公司还负有保荐责任;由以市场专业人士组成的发审委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证监会进行核准;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自主作出投资与否的决定投资风险自担核准制实施以来市场约束增强行政干预逐渐退出2、交易制度国际上主要证券交易模式大体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按交易场所划分为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集中和连续的证券交易;场外交易一般由证券商组织在证券商柜台进行是分散和零散的交易二是按照证券商与买卖方的关系划分为经纪商交易和做市商交易经纪商交易是指证券商接受买方或卖方的委托经纪商与投资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并收取交易佣金做市商交易是指证券商同时报出买价和卖价直接用自己的账户与买卖双方交易证券商不收取交易佣金其获利的渠道是买卖价之间的价差三是按照价格发现的方式分为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指令驱动是指集中竞价成交随着投资人指令的变化成交价格也随之涨跌报价驱动是指做市商决定价格投资者无论买卖都只与做市商成交做市商按照投资者的买卖情况来调整报价维持市场平衡四是按照交易的竞价范围分为集中竞价和协议成交集中竞价是指通过统一的交易系统收集买入和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方式撮合成交;协议成交是指买卖双方或者买卖双方的经纪商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和成交数量多用于机构投资者的大宗交易按照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交易模式在投资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时期由于每笔交易额小交易频繁具有高效灵活、简便操作的优势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也需要适应投资者结构变化和多样化交易需求逐步丰富交易方式3、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证券登记结算环节是证券交易的后台处理证券登记结算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证券登记和证券账户管理问题二是交易清算问题三是根据清算结果付钱交券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统称为结算解决这些问题有不同的登记、清算和交收模式(1)登记和帐户管理模式证券登记体系可以划分成两大类一是直接持有体系二是间接持有体系直接持有体系指证券的实际持有人直接出现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委托的公司登记机构的簿记上因而直接对证券发行人拥有请求权间接持有体系是指投资者将持有证券交付给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等名义持有人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委托的公司登记机构的簿记上只出现名义持有人而不直接出现实际持有人在此体系下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直接对证券发行人拥有请求权其持有证券而享有的请求权需通过名义持有人间接地向发行人提出我国证券登记体系是直接持有体系由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为证券公司开立和维护证券账户同时也直接为证券公司的客户开立和维护证券账户客户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由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发送给证券公司采用间接持有体系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只为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不负责为证券公司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的明细账由证券公司自行管理(2)证券清算模式指计算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的行为存在逐笔清算和净额清算两种方式逐笔清算是每成交一笔就产生一笔应收应付关系;净额清算是将一个交易日内的应收应付轧差只产生一个应收应付的净额我国采用的是净额清算模式(3)证券交收模式指通过证券过户和资金转账了结清算产生的债权债务包括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证券交收模式与证券账户管理模式有关采用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直接维护证券公司客户证券账户模式的除了需对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收账户进行处理外一般还直接处理证券公司和其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从证券成交到交收之间的周期有长有短如T+1、T+3甚至T+5等T是指成交日T+1就是成交后的第二天完成交收国际上交收周期以T+3最为多见我国目前采用的是T+1交收方式总的来讲我国采用的是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上市证券的唯一法定登记机构集证券登记、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等职能于一体4、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持续向投资者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上市公司最基本的义务投资者依据披露信息作出投资选择因此各国证券法律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信息披露必须、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禁止欺诈行为及内幕交易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到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的时间、形式、内容、手段及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建立时间短但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建设方面已基本与国际接轨自199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来目前已形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四个层次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通常是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分为初次披露和持续披露初次披露一般指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持续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等常规报告5、证券监管制度目前世界各国证券监管制度基本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监管模式证券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设立,负责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管理法规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其特点是监管机构超脱于其他市场参与者之外能客观、公正、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有较强的威慑力和权威性第二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模式政府干预较少更注重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其特点是反应迅速效率较高第三类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监管模式既有政府监管的成分,又有自律管理的因素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经历了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前证券市场由地方政府以及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199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监管体制开始向集中监管过渡1998年4月国务院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是以中国证监会为主体以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为补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在全国中心城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作为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证券法》对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制定有关规章、规则依法行使核准或审批权;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等主要环节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和各类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以及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证监会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主要有:现场调查取证;就调查事件情况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或封存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证券交易资料等;查询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帐户并根据情况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证券公司为主要会员的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作了专章规定证券交易所除负责组织市场交易和维护市场运行外还依法承担着监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交易等监管职责二、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为起点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十五年的发展历程回顾这段历史证券市场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901998年)是证券市场由局部地区试点试验转向全国性市场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市场发展的主要特征有:一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运营证券交易由最初分散的柜台交易转向集中撮合方式的交易二是由仅限于少数地区试点的区域性市场扩展为全国性市场三是1992年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同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要“积极培育包括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金融市场”消除了人们对发展股票市场认识上的疑虑四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全面行使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并逐步建立了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五是按照国务院部署各地政府对非法股票期货交易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促成了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第二个阶段(1999xx年上半年)是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市场发展有四个重要特征:一是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证券市场的地位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是1999年中国证监会理顺了与全国各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同时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推动了证券经营机构与银行、财政、信托业脱钩进一步完善了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三是证券发行体制进行重大调整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股票发行上市的市场化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四是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一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相继获准设立证券业的对外开放开始起步第三个阶段(xx年下半年至今)是证券市场改革发展进一步深化的时期在这一段时间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发展资本市场在理论上取得重大突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要求xx 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的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二是在经历十多年的规模扩张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遗留问题、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矛盾开始显现并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形成制约市场也因此步入结构调整阶段三是监管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强化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可承受程度的统一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夯实市场发展基础(二)证券市场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回顾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晚、时间短但发展迅速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证券市场之一在国民经济中正日益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一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为经济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从1991年至xx年底我国企业通过境内外市场累计筹资11628亿元其中境内筹资8826亿元境外筹资2802亿元如果加上在境外注册的中资公司的筹资3448亿元我国各类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累计筹资总额达到15076亿元二是支持了一批企业利用证券市场做大、做强促进了企业深化改革截止xx年底境内上市公司总数已达1377家平均每年新增上市公司近100家左右内地公司境外上市总数达111家这些上市公司大部分成为行业的龙头企业特别是通过进入资本市场这些公司的企业制度、企业文化和法人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推动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程三是改变了我国居民传统的投资意识促进了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已由早期单纯的国债和股票扩展到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公司可转换债券、国债回购、商品期货等多样化产品格局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同时证券市场的壮大进一步拓展了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空间截止今年3月底全国有证券公司133家营业网点约3800个覆盖了全国大中城市;基金管理公司45家基金规模4300亿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有力地推动了银行业的改革、金融网络建设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四是随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和对外交流的加强境外金融机构参与我国市场的要求日益强烈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经济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开辟了我国引进外资的新渠道(三)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正处在重要的转折时期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证券监管工作不断强化一系列立足于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规范化措施相继付诸实施证券市场进入了在快速扩张阶段后的结构调整和运行机制调整时期与此同时市场早期遗留的历史问题、制度性缺陷和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并成为影响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1、随着原有行政性约束的逐步弱化市场中一些利益群体利用其优势地位直接侵害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问题突出“重筹资轻回报”的情况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违规为其关联企业担保的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甚至将公司推至破产边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或“形似而神不至”公司经营专注于大股东利益或高管人员利益最大化漠视甚至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些机构和个人利用其控制权将证券公司作为其融资平台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转嫁风险造成巨额资金缺口在市场长期下跌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制度风险、经营风险集中显现使部分机构出现流动性不足加大了市场的压力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这些不规范做法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市场主体频繁出现失信行为的冲突日益加剧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有效信息的市场通过有效的信息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合理配置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市场调节机制才能发挥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诚信意识普遍淡薄加之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乃至虚假信息披露问题比较普遍这些失信行为造成了市场信号失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3、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和证券执法威慑力不高的矛盾进一步突出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活动屡禁不止其中证券执法威慑力不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法制方面如惩治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委托资产等恶劣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对有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刑事法律虽有规定但刑罚上限过轻;对一些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赔偿机制不健全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由于惩治不严或惩处不够客观上使违法犯罪成本过低在执法方面由于市场主体的诚信严重缺失监管部门不得不承担大量原本属于市场约束领域的责任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执法手段有限难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导致执法效率不高4、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与保持市场稳定的冲突日益困扰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早期的制度设计只有占股票市场总量三分之一的社会公众股可以上市交易(流通股)另外三分之二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则不允许上市交易(非流通股)作为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的一个尝试XX年6月推出了国有股减持政策尽管该政策推出后不久即暂停但股权分置从此就开始成为影响市场预期的一个重要因素股指由此也开始从当时的历史高点逐波下跌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股权分置使公司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建立健全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和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扭曲了股票定价机制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制约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由于非流通股积累的数量巨大投资者普遍担心一旦实行“全流通”将使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股价大幅度下跌;同时以什么价格“实现非流通股的可流通”又涉及国家、控股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协调因而解决股权分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在理念、方法和整体制度安排上都面临复杂的政策问题和市场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稳定市场预期是当前证券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5、随着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和市场化程度加深同经济环境和相关政策的关联度提高需要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适当的发展空间如鼓励投资证券市场的政策问题提高市场融资效率问题征信体系滞后问题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需要花大力气解决针对影响市场发展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以及市场自身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近些年来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在不断加强尤其是xx年国务院《若干意见》发布之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明确一系列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的制度安排相继实施各方面对发展资本市场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我国证券市场正在经历着积极的变化第一证券市场与国民经济的关联度在逐步提高市场对经济运行的敏感度在加强近几年来证券市场整体呈下跌格局但是一些代表行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业绩逐年提高这些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也表现出明显的强势特征。
中国上市公司诚信守则
中国上市公司诚信守则中国上市公司诚信守则一、背景介绍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上市公司的发展和诚信渗透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诚信守则。
本文将围绕这一诚信守则展开阐述。
二、诚信守则的主要内容1. 守法合规:上市公司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司法和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并确保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
2. 公平公正:上市公司在与相关方进行交易时,应以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并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
3. 保护股东权益:上市公司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恶意操纵股价、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合理期限进行关联交易。
4. 审慎经营:上市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注重风险管理,合理控制债务水平,保持充足的财务净资产。
5. 透明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保持信息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6. 管理责任:上市公司应确立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明确公司管理层的职责和义务,并确保公司决策的公开透明。
7. 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员工权益,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可持续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诚信守则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上市公司诚信守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欺诈行为和非法交易,增加投资者信心,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 提升企业形象:公司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守信经营有助于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声誉,获得更多合作机会和投资资本。
3. 保护投资者权益:诚信守则要求上市公司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欺骗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 促进企业长期发展:诚信守则要求上市公司审慎经营,加强风险管理,着力解决财务和治理问题,有利于企业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增强竞争力。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12-22【生效日期】2003-12-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二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4年修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4年修订)》,该准则共分为
五个部分,包括前言、债券申请文件的编制及披露要求、债券申请文件的
格式、其他要求和附录。
债券申请文件的编制及披露要求部分明确了债券申请文件的编制、完
成和披露的要求,包括披露主体的要求、编制及披露时间要求、信息披露
的方法和媒介等。
该部分还指出了关于债券申请文件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允、合法、合规等。
债券申请文件的格式部分规定了债券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和部分债券
申请文件附件的要求。
必备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债券发行计划、债券
估值及保荐机构、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情况等。
债券申请文件附
件方面包括公司章程、债券凭证样式、保荐机构、承销商或信用评级机构
的保荐协议或承销协议等。
其他要求部分提到了在申请文件披露期间进行运营活动和公关宣传的
注意事项,以及对不按要求编制和披露债券申请文件的后果和流程进行了
详细的说明。
附录部分提供了债券申请文件的模板,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
行公告、债券申请表等。
这些模板可以作为企业编制债券申请文件时进行
参考和借鉴。
总体来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格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旨在加强对于公司债券发行活动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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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一、证券市场特性与信息披露1.证券产品与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
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证券产品的以下特殊性所决定的。
价值预期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价值不确定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不一致,会随着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外部性,即证券市场具有公众参与性,证券价格对各方面信息反映非常灵敏,同时证券指数的变化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信息决定性,即消费者完全是按照证券产品所散发出来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
由证券产品的以上特性可知,其交易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
而上市公司由于经营决策的不断调整而在为一个动态的信息源,并由此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化。
可见,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应能够随时比较完整地反映影响人们预期的因素。
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影响预期因素能否被及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及其被反映程度的基础。
2.证券市场信息与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非对称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在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
根据非对称信息论,通常企业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因此在对弈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而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者提供的信息间接评价市场价值,导致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
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以下两种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剧了这种偏离。
一是道德风险。
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代股份企业中,股东与经理之间呈现“委托-代理”关系,二者在目标、风险、利益和动机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抉择。
在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逆向选择,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经济资源并不能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置。
因为这时市场价格的变化并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那些出高价者可能并不是能产生最大化社会利益的经营者。
第二,信息在投资者之间分布不均匀。
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时滞,在股票市场中可能出现内幕交易的情况。
那些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可以事先知道有关部门的政策动向或者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并以此获得暴利;而那些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就可能成为受害者,还会加剧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3.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信息披露。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市场有效性是指没有人能持续获得超额利润。
有效市场有以下几种类型。
弱式有效市场。
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那么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由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从而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对以往的价格进行分析而获得超额利润。
半强式有效市场。
半强式有效市场假定历史数据以外的所有公开信息都已反映在现时股票价格中去,公开信息包括盈利报告、年度报告、财务分析人员公布的盈利预测和公开发布的新闻、公告等。
强式有效市场。
强式有效市场假定所有有用的相关信息都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即证券价格除了充分反映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外,也反映了尚未公开的或者原本属于保密的内幕信息。
当前对我国股市有效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股市是否具备弱式有效性。
有人认为我国股市还够不上弱式有效市场;但更多的实证分析认为当前我国股市具备弱式有效性。
但无论如何,纵观目前国内学者关于中国股市有效性的实证研究结果,中国股市目前至多达到弱式有效性。
因此,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1.非主动性。
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
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
2.不严肃性。
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信息,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这些看似言之有据实为空穴来风的“消息”大大助长了中国股市的投机性。
3.滞后性。
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可能像公司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的变化,所以上市公司应毫无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
目前《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期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
可见,此规定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宽松的时间,期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内幕交易,并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有关信息。
4.不充分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三是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五是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
5.虚拟性。
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
三、规范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1.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上市公司之所以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激励约束机制弱化。
只有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强化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弱化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牟利的动机。
另一方面,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效益,减少其对信息披露的畏惧和逃避心理。
2.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责任主要在政府管理部门,从立法到执法都由政府管理部门运作;证券交易所直接受证监会指导,处于一线监管位置;行业协会所起的作用较少。
今后应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明确几个监管主体的任务和方向,逐步完善由证监会、行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
其中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案件,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制约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负责日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则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3.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
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看,争议较多的是缺乏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在法律上寻觅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措施。
美国和我国台湾对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都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4.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准则及执业规范指南。
证监会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审查,形成约束机制及例行制度,并尽快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二,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与实施。
今后,对于股票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可先由中国证监会做出一定的披露规范,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可借鉴国际准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准则。
第三,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增加,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呈现很强的正相关性。
作为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从起步到发展的十多年的过程中,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非主动性、不严肃性、滞后性、不充分性和虚假性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应有功能的有效发挥。
要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其关键就是要通过有效实施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黄崇利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刍议-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一些问题也不断地暴露出来,特别是自去年以来,从郑百文、猴王、亿安科技,到目前刚刚被揭露出来的银广夏事件,使社会各界对证券市场的民事制度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
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也明确表示鼓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损害之诉。
但到具体操作层面,我们就会发现我国的证券法比较侧重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忽视民事责任的承担。
证券法中规定法律责任的第十一章共有三十六条,其中三十三条是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十八条论及刑事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只有两条。
民事责任的缺位一望即知,法律责任制度严重失衡。
因此,如何借他山之石,尽快建立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实为当务之急。
作者不揣陋见,愿求教于有识之士。
责任的性质关于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性质,学说上有契约说、侵权行为说及独立类型说三种。
但在行纪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并非买卖契约的当事人,所以,即使对投资者造成损害,他也只能以行纪契约向证券经纪商求偿,而不能直接向加害人请求。
这样势必导致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
事实上,在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的意思表示经格式化的市场制度集中在交易所进行撮合,并通过行情揭示板传达。
这样就使得对标的物的价值评价欠缺客观标准,再加上揭示板传送信息的迅速与普遍,欺诈及操纵等不法行为就会更容易进行,而投资者因行纪交易制度又丧失了买卖当事人的地位,所以,无论是在我国的证券法还是在民法通则中都找不到此种行为的独立请求权基础。
因此,我们将此种损害赔偿的类型规定为侵权行为型,就可以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扩大到第三人,这对发挥民事赔偿的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大有裨益。
虽然将此种责任定为侵权责任类型,但为避免敲诈滥诉情形的发生,必须同时限定请求权人的范围,即规定请求权人应为善意的因该欺诈行为而实际买受或卖出有价证券者。
之所以界定善意投资人与恶意投资人,是为了防止恶意投资人利用该制度获得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允许被告通过证明原告明知此为虚假事实但仍为证券交易来获得免责。
应以重要事实为必要虚假披露或遗漏的必须是重要事实,这是诉讼成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采列举式,指出法律认为属于重大事件的十种情况。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能够认定属于证券法所列举的情形,即符合此要件。
应有过错虽然我国证券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其免受虚伪不实陈述的损害。
但如果仅强调行为的结果,不考虑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话,就会极端到对完全无过失的行为也课予责任。
所以,如果想要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话,首先必须证明其有欺诈或操纵的故意。
但考虑到在证券市场中,受害人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难以举证证明的实际情况,可以采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侵权行为人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虚伪不实陈述,便可以推定其有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