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
新三板 规则
新三板规则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3年1月16日批复设立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板块,新三板的规则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新三板的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市场准入规则新三板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包括:企业准入规则、投资者准入规则、挂牌规则等。
企业准入规则主要是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注册资本等要求。
投资者准入规则主要是指投资者在新三板市场中的准入条件,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
挂牌规则主要是指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中挂牌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挂牌申请、审核、公告和挂牌上市等。
二、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是新三板市场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保证市场透明和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方式。
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年度报告等。
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中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公布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三、交易规则新三板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段、交易费用等。
交易方式主要包括竞价交易和做市交易两种方式,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交易时段主要分为交易日的早盘和午盘两个时段,交易时间根据市场需要可能会进行调整。
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交易所交易费等,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风险防范规则新三板的风险防范规则主要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监管、风险提示等。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投资者在交易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试,以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交易监管主要是指交易所对市场的监管措施和措施,包括交易行为的监控、违规交易的处理等。
风险提示主要是指交易所和中介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是指对在中国股票市场中挂牌交易的新三板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新三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场所,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股权转让的渠道。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经营、财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公开并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对于新三板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保持市场信任、增加投资者选择、提升公司形象的重要手段。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要求新三板公司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披露经营和财务信息。
根据规定,新三板公司需要按照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其中,年报和半年报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全面披露,季度报告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部分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是对公司重大项目的披露。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等。
定期报告是新三板公司提交给信息披露平台的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
临时报告是针对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临时披露的信息,如重大资产重组、变更情况等。
信息披露平台是新三板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信息的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
除了信息披露,新三板公司还需要接受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是指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包括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持续督导主要由新三板的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其中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内控检查等方式。
定期监察是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性的监察,主要以现场检查、文件和资料审核等形式进行。
专项监察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察,如股权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
内控检查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内容以及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检查。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前言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该模板详细列举了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以及披露的时间要求和披露的形式。
信息披露内容
财务资料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财务资料包括:
- 年度财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披露;
- 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股东大会决议: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公司债券报告书: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公司治理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包括:
- 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时披露;
- 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工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监事会工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高管变动情况:在变动发生后五日内披露;
- 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方案确定后二十日内披露。
重要事项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包括:
- 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在修订完成后的五日内披露;
- 公司重大投资的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情况:在出现异常波动后二十四小时内披露。
信息披露形式
挂牌公司需要通过以下形式披露信息: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 新三板挂牌公司自主网站;
- 增信渠道。
结论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为挂牌公司提供了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披露时间要求,并对披露形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挂牌公司需按照该模板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新三板季度报告披露要求
新三板季度报告披露要求
新三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披露季度报告有着严格的要求。
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新三板公司在披露季度报告时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1. 报告范围,季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审计报告等内容,全面反映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2. 信息披露时间,根据规定,新三板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3. 报告内容,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并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和披露。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说明。
4. 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应当附有独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告,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 其他披露要求,除了上述内容外,新三板公司在季度报告中
还应当披露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公司治理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
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总的来说,新三板对于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严格,旨在保
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季度报告的披露,以提升
透明度和信任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重 大 事 项 披 露
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其他 重大事项 (续)
• 视同挂牌公司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 事实发生2个转让日内披露
重 大 事 项 披 露
购买、出售资产
其他 重大事项 (续)
• 按公司规定程序审议,并披露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执行
公司章程修订或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修订
• 章程修订议案应披露详细修订情况 • 修订后的章程或其他管理制度单独披露
履行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什么是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哪些信息要披露 如何履行信息披露 日常业务办理
违规案例
如何履行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及时性
冲突如 何选择?
完整性
当筹划中或者进展中的事件
触及信息披露的时点应当披
露但又无法完整披露时,采
取分阶段披露的方式,以确 保每个阶段披露的及时性、 完整性。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
• 《公司法》、《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新三板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总则信息披露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管理和监管工具,能够提高市场有效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范围1. 披露对象: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新三板登记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相关人员。
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告、股东权益变动信息、重大事件及信息、盈利预测、公司治理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1. 披露平台:新三板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2. 披露时间:新三板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信息披露的义务与权利1. 信息披露的义务:新三板公司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
2. 信息披露的权利:投资者有权利获取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并根据披露情况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信息披露的程序1. 披露计划:新三板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频率、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等。
2. 披露审核:新三板公司应当将拟披露的信息提前提交给信息披露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确保披露内容的合规性。
3. 披露公告:新三板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4. 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审核机构和交易所有权对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责任。
六、信息披露的违规处罚1. 违规行为:新三板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披露、违规披露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公开谴责、罚款等。
七、信息披露管理的改进与完善1. 加强培训:新三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提升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新三板 信息披露细则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03 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信息披露重要性
信息披露是挂牌公司对外公开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对 投资者负责的表现。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 运营情况、风险状况,进而做出投资决策。信息披露内容的 充分、真实性对挂牌公司的信誉和发展至关重要。
第1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新三板简介
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是为了支 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 而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 在新三板市场,中小微企 业可以通过股权融资来获 得资金支持,实现企业的 快速发展。
新三板市场概况
成立时间
2013年1月16日
特点
全国性市场
服务对象
主要为中小微企业
定位
投资者权益
保障 信息透明度
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监管机构职责
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保障投资者权益。监管机 构会定期对信息披露监管 工作进行评估,确保监管 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 05
第5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改进
改进动态
随着市场变化和投资者需 求不断变化,新三板信息 披露细则将持续改进和完 善,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 场环境。
披露时机规范
规定时间内披 露
不能拖延或擅自修 改披露时间
披露格式规范
01 按规定格式披露
投资者快速准确获取信息
02
03披露效ຫໍສະໝຸດ 评估监管机构评估对信息披露效果进行评估 对不合规公司进行处理
结论
遵守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规范是挂牌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 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 04
第四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监管
新三板业务规则
新三板业务规则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市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是一种新的股份交易板块,是为了服务中小企业的融资和成长,以及投资者的投资和参与而建立的非上市交易场所。
新三板的业务规则包括了交易、信息披露、会员管理等方面,下面我们分别进行介绍。
交易规则:1、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新三板交易时间分为两段: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2、交易方式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设立做市商和集合竞价。
做市商是指在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上,主动提供买卖双方的价格并即时撮合交易的交易商。
在新三板中,做市商是有限的,只能由证券公司等机构担任。
除做市商外,新三板还设有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规则:1、信息披露主体股票发行人和公众公司要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而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则应该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
2、信息披露内容发行人或公众公司应该披露与其业务、财务和管理有关的所有信息。
其中包括企业种类、业务范围、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
会员管理规则:新三板的会员分为交易参与会员和信息发布会员两类。
交易参与会员指拥有新三板交易资格的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券商接入商、做市商等。
他们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新三板自身的规则。
信息发布会员指在新三板中发布信息的会员,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国际评级机构、专业机构等。
他们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新三板规定,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体而言,新三板的业务规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股票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良性、开放、诚信的行为。
这样才能实现新三板的健康发展,吸引更多优秀的中小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进行融资,从而为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劲的能量。
(完整word版)[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完整word版)[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新三板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一、背景简介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新三板市场作为重要的投融资平台,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新三板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该细则于20年月日正式生效。
本文将详细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帮助企业了解并正确执行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公司基本情况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信息。
2.2 公司治理结构披露公司应当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构成、董事会设置、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2.3 股权结构及股东变动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须披露其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资金来源等信息,并及时披露股东变动情况。
2.4 财务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完整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审计报告等,并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5 经营状况及风险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其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竞争、行业前景、经营策略等。
2.6 其他重要事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其他重要事项,如重大合同、诉讼仲裁、重大投资等。
三、信息披露方式《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了多种信息披露方式,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方式进行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3.1 公告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向新三板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时间节点进行披露。
3.2 网络信息披露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市场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网络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新三板交易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平台等。
3.3 报纸媒体发布企业可以选择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广泛覆盖。
新三板对外投资披露规则
新三板对外投资披露规则
新三板对外投资披露规则是指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外部投资行为,要求公司在投资前、投资过程中和投资后优先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进行备案或披露相关投资情况,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
具体要求如下:
1、对外投资项目需事先征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并形成有关决议或文件;
2、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提供有关投资方、投资目的、金额、条件等信息,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3、及时、定期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报告投资情况和结果,并在年度报告中对相关投资进行详细披露。
新三板季度报告披露要求
新三板季度报告披露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债务融资、信息披露管理办理办法》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按季度披露经审计的季度报告。
这意味着新三板挂牌公司须按照一定标准编制季度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
季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近期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一个重要总结和公开披露,也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
新三板季度报告披露要求主要包括财务数据、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提示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财务数据是季度报告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业务发展情况则是体现公司经营活动、市场表现和发展前景的重要内容,投资者通过关注业务发展情况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优势。
风险提示是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公司应当对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的各类风险进行说明和分析,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防范。
公司治理则是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公司价值。
新三板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具有一定的时间敏感性和公开性。
根据规定,新三板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5个自然日内披露最新的季度报告。
这意味着公司需及时整理和公布最新的经营数据和财务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状况,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新三板季度报告的披露应当是公开的,不仅要提交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还要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报刊媒体等渠道公开披露,以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力度。
新三板季度报告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司价值。
作为中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新三板市场需要提高市场信誉和透明度,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
公司定期披露季度报告,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和投资吸引力,也可以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市场和企业共赢。
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
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
首先,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确定了信息披露主体。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这些主体都有义务及时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
其次,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规定了披露内容的范围。
披露
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重大事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投资者关系等。
公
司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
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再次,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对披露方式进行了规定。
主要
的披露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平台等。
公司应当按照规
定的时间表和要求,通过指定的披露渠道发布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
真实性。
同时,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信息披露,如新闻发布会、公
告等,提高信息的传递效果。
最后,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对披露时限进行了确定。
根据
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其重大事件和其他重要信息,避免利用信息不对
称进行内幕交易。
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定
期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总的来说,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维护投资者
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这些规则明确了信息披露主体、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和披露时限等方面的要求,对于保障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权
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投资者也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
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要点
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要点新三板企业对于信息披露,主要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强调真实性和透明度的基础上,降低企业披露成本,实行适度信心披露原则: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已披露的信息进行事后审查。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制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1.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2.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3.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的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4.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的披露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新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三其他重大事件披露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新三板信息披露节点
新三板信息披露节点
一、持股变动报告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二、持股变动报告+权益变动报告
10%持股股东,5% 持股变动,触及节点,需暂停交易,进行权益披露,+2交易日后,进行交易。
三、敏感期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属于敏感期,不允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进行股票买卖。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情形
四、交易限制
5%持股股东,董、监、高 6个月内不能反向交易。
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
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是指北交所对于新三板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要求和规范。
新三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市场透明度、保障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北交所新三板上市信息披露的规则。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公平公正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对所有投资者公平、公正地提供信息,不得有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误导投资者。
3.投资者保护原则: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及时的投资决策依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1.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行业分析、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股东结构、相关交易等。
2.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信息披露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权益变动报告等。
3.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1.信息披露要及时。
上市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信息重大变动后,及时披露相应的信息,不得有任何故意迟延或诱导性披露的行为。
2.信息披露要确保准确。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审核结果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北交所的监管工作。
2.北交所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定期抽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3.对于违规披露行为,北交所将依法依规对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信息披露的惩罚机制1.对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虚假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北交所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警示、通报、暂停上市等。
解读新三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
首先,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次规则修改的基本原则。
本次修改的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点: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差异化安排。
精选层信息披露要求与上市公司趋同;创新层信息披露要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度降低;基础层信息披露突出客观描述和风险揭示。
二是优化信息披露规则。
本次修订明确信息披露要求,丰富信息披露监管的手段,强化一线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三是衔接相关规则制度,进一步完善挂牌公司规则体系。
原《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规范公司治理的条款移至公司治理规则中予以规定,实现“各归其位、各执其责”,并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修订的主要思路是完善信息披露差异化安排。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一下主要差异内容。
定期报告方面,对各层级挂牌公司披露的文件类型和审计及行业披露要求进行了差异化安排。
一是在文件类型的披露方面,精选层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创新层、基础层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方面,对于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形,公司不论所属层级均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精选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精选层公司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其中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二是在审计及行业披露要求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均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精选层、创新层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特定行业的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除上述要求外,精选层公司审计签字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证监会关于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也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三板挂牌公司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
新三板挂牌公司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新三板是指国家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它是为了改善和完善我国股份制度建立的市场机构,为国内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和转让股权的场所。
新三板挂牌公司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它规定了挂牌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要求。
本文将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挂牌公司能更好地遵循规则进行回购行为,并合规披露相关信息。
1.回购股份的定义及意义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借款等方式购买自己发行的股份,从而减少公司的股本规模。
挂牌公司进行回购股份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高股价:通过回购股份,公司可以减少流通股份的数量,从而提高每股收益及股价,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回购股份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资本效率,减少财务成本。
(3)稳定股东利益:回购股份可以稳定股东利益,减少市场波动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2.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的重要性回购股份是一项重要的资本运作行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回购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回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披露等方面,保证了回购行为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回购计划的制定: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回购计划,明确回购的股份数量、时间、价格、资金来源以及回购的目的等内容,并向新三板进行备案。
(2)回购实施情况披露:挂牌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回购实施情况,包括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实施进展等情况,并在回购完成后十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3)回购结果披露:挂牌公司需要在回购完成后三十日内向新三板披露回购结果,包括回购股份的总量、平均价格、回购资金来源等内容。
4.挂牌公司如何遵守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为了遵守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挂牌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回购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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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
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五条 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挂牌公司和推荐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
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挂牌报价转让前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三)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四)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五)公司治理情况;
(六)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情况。
第八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挂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三)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报价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决议涉及第十六条相关事项的应披露。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十二)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十四)推荐主办券商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报价日,挂牌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四章 推荐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督导 第十八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
知识的专职信息披露人员,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负责对所推荐挂牌公司风险揭示公告的编制和发布。
第十九条 推荐主办券商在任免专职信息披露人员时,应将相关人员名单及简历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推荐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在两个报价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临时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推荐主办券商应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推荐主办券商应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并将有关事项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生效,并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