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挂牌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股东与股权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性质等。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持股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东的增减、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八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公司决议、重大合同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章财务信息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状况等。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重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产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变化等。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有。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名词及注释: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一个为中小企业提供股票发行和转让服务的交易平台。
2.挂牌公司: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公司。
3.信息披露:挂牌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是指对在中国股票市场中挂牌交易的新三板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新三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场所,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股权转让的渠道。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经营、财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公开并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对于新三板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保持市场信任、增加投资者选择、提升公司形象的重要手段。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要求新三板公司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披露经营和财务信息。
根据规定,新三板公司需要按照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其中,年报和半年报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全面披露,季度报告是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部分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是对公司重大项目的披露。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等。
定期报告是新三板公司提交给信息披露平台的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
临时报告是针对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临时披露的信息,如重大资产重组、变更情况等。
信息披露平台是新三板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信息的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
除了信息披露,新三板公司还需要接受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是指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包括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持续督导主要由新三板的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其中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内控检查等方式。
定期监察是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性的监察,主要以现场检查、文件和资料审核等形式进行。
专项监察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察,如股权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
内控检查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内容以及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检查。
新三板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公司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同时公布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三)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规则讲解
信息披露规则讲解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及公众披露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规则是根据披露的对象、内容、方式和时机等因素制定的一系列规则,用于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在中国,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讲解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披露对象信息披露的主要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其中,投资者分为公司的股东、潜在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他们有权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
证券交易所是信息披露的平台和监管主体,负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和监管。
证券监管机构则负责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监督市场的秩序。
二、披露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重大事项、相关交易、风险提示等。
其中,财务状况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重要指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经营业绩是评估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参数,包括业绩预告、年度报告和中报等。
重大事项是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和重大诉讼等。
相关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关联交易和重组交易。
风险提示是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如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三、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告、通知、报告和网站披露等。
公告是公司向投资者公布信息的常用方式,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发布。
通知是公司向股东和利害关系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用于告知相关事项。
报告是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披露的文书,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网站披露是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向投资者公开信息的方式,可以随时查阅。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规定是证券交易所监管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
合规的信息披露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进行探讨,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指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内容证券交易所要求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投资项目、重大合同、关联交易、股东减持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和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披露时点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不同信息披露的时点,例如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3.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书面披露和网络披露等。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或平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材料,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各自的具体规定。
以中国证券交易所为例,其信息披露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报告披露中国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及时披露。
年度财务报告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以及董事会报告、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信息。
2.重大事项披露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例如重大资产购买、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和股东减持等。
这些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3.内幕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严格遵守内幕信息披露规定,即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时不得擅自买卖本公司股票。
同时,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内幕信息,以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的平等。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通过监管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完整版)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新三板治理规则
新三板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三板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三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按照本规则规范运作。
第四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第七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
第八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九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厘清权责关系,分工明确。
第十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机构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聘请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独立董事,提供专业化、独立化的监督。
第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经营和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会议,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第十四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高管人员任职和激励机制,激发公司内部活力和创造力。
第三十七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识别、评估、控制和提示各类风险。
第三十九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完善内部审计和合规稽查机制,规范公司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配合相关调查。
第四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拒绝各类非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股权交易所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条推荐机构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本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活动及挂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本所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本所咨询。
第八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或盖章确认。
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挂牌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规则和行业规范,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公司治理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四条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以下部分:(一)股东大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选举董事会成员等。
(二)董事会:公司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
(三)监事会:公司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四)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本所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七条公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一)发行及募集信息: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
(三)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项、关联交易、公司治理变动等。
(四)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准确性:披露的信息应准确无误。
(三)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全面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
(四)及时性:披露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公司基本信息披露第一条公司基本情况第二条股权结构第三条公司治理结构第四条主要经营业绩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信息披露第一条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第二条核心技术人员信息第四章重大合同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第一条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第二条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第五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信息披露第一条资产负债表信息披露第二条利润表信息披露第三条现金流量表信息披露第六章其他重要信息披露第一条重要投资信息披露第二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信息披露第三条法律风险和诉讼信息披露附件:附件一:公司章程附件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纪要附件三:公司相关合同和协议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公司治理结构:指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以及各个层级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划分。
⒉主要经营业绩:指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等关键指标。
⒊核心技术人员:指在公司核心技术领域具备优秀水平并对公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员。
⒋重大合同:指与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相关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合同。
⒌重大事项:指对公司经营策略、经营业绩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事项。
⒍资产负债表:指反映公司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的会计报表。
⒎利润表:指反映公司在特定期间内收入、成本、利润等信息的会计报表。
⒏现金流量表:指反映公司在特定期间内现金流入流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公司章程附件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纪要附件三:公司相关合同和协议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公司治理结构⒉主要经营业绩⒊核心技术人员⒋重大合同⒌重大事项⒍资产负债表⒎利润表⒏现金流量表。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新三板: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公司置备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平台发布。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首次挂牌信息披露 (3)第三章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4)第四章定期报告 (4)第五章临时报告 (5)第六章信息披露管理 (6)第七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挂牌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湖南股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挂牌公司须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在湖南股交所指定场所及时、准确地向特定对象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五条湖南股交所鼓励挂牌企业进行更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首次挂牌信息披露第六条首次挂牌的公司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披露:(一)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二)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财务报表;(三)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章程;(五)湖南股交所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公司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应在首次挂牌前对湖南股交所特定对象投资者进行定向披露。
第三章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第八条挂牌公司定向私募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应当向湖南股交所提交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经湖南股交所审查后,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披露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湖南股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挂牌公司股权定向私募完成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湖南股交所书面说明,并经湖南股交所确认后,修改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股权定向私募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在湖南股交所指定场所披露募集情况。
第四章定期报告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及湖南股交所要求的其它报告。
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八)年度董事会决议。
新四板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新四板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四板作为一个创新股票交易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作为新四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是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
首先,挂牌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及时披露财务报告。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
这些报告应包含公司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收入和利润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其次,挂牌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对于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公司业绩、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三,挂牌公司要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治理结构、股东人数、股权结构、关联交易、主要经营业务等。
披露的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藏重要信息或误导投资者。
第四,挂牌公司应通过信息披露渠道及时向公众通报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报告、在公司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最后,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并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执行。
总的来说,新四板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涉及财务报告披露、重大事项披露、信息真实准确性、披露渠道通报以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
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重要经营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础,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的稳定性,促进公司的良好发展。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体系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等。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一、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和内幕信息等。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等公司基本情况;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报告、投资者关系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的经营情况;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因素;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内幕信息等。
二、信息披露的时机和方式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信息。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例如,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运作相关的事件和信息,例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
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书面报告、网络披露和公告媒体披露等。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披露信息,并公告在主要的报刊媒体上或者通过指定的披露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分别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证监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实施,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负责制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诚信监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警示、公开谴责、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
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与范本分享
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与范本分享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核心文书,它规范了公司的运作规则和各类权责关系,对于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方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在公司章程中,信息披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确保了公司内外部人士都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关键信息。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并分享一个范本供大家参考。
一、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概况披露:公司章程应当明确披露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组成等基本情况,并注明公司章程的生效日期和修订情况。
2. 公司治理结构披露: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议决策程序、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等内容,确保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3. 公司财务披露: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披露时限,确保股东和其他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此外,公司章程还应当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规定,明确分红的计算方式和分配原则。
4. 公司并购、投资与重大交易披露: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公司进行并购、投资和重大交易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披露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 公司股权变动披露: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的股权变动需要向公司披露的要求,包括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股东减持和增持等情况,确保公司及时了解股权变动情况。
6.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于公司内幕信息的披露要求,包括内幕信息的定义、披露时限、接收方等内容,以保障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7. 公司风险信息披露: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对外部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包括对公司业务、市场、法律法规等方面风险的披露,以保障股东和投资者对公司风险的了解。
二、公司章程范本分享:以下是一个简单的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公司章程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注册地公司注册地位于(注册地)第三条经营范围1. (经营范围1)2. (经营范围2)...第四条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人民币(大写金额)第五条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包括:(列举股东名称)...第六条公司治理结构1. 股东会议:...2. 董事会:...3. 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条公司财务披露1. 财务报告编制要求:...2. 财务报告披露时限:...3. 分红政策:......第八条公司并购、投资与重大交易披露1. 并购披露:...2. 投资披露:...3. 重大交易披露:......第九条公司股权变动披露1. 股权转让披露:...2. 股东减持和增持披露:...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1. 内幕信息的定义:...2. 内幕信息披露时限:...3. 接收方:......第十一条公司风险信息披露1. 业务风险披露:...2. 市场风险披露:...3. 法律法规风险披露:... ...以上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2017年12月目录一、修订原则二、规则内容三、注意事项一、修订原则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投资者决策⏹市场价格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职能分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事前审查⏹全国股转公司:事后审查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公众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展示自我形象的平台与窗口为什么对《信息披露细则》进行修订?信息披露规则是新三板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信息披露细则》自2013年2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起到了积极作用,初步建立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
随着市场发展,挂牌公司数量已过万家,公司的规模大小、公众化程度千差万别,日益复杂多元的市场环境对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提出更高要求。
2016年以来,新三板通过实施市场分层,在创新层聚集了一批优质企业,投资者目光向创新层聚焦,对信息质量的需求逐渐提高,不少创新层公司也有意愿更充分的披露信息,与投资者进一步增加互信以提升融资效率。
因此,有必要对《信息披露细则》进行修订。
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变,实现市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差异化。
基于创新层和基础层公司的公众化程度不同,拟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实现新三板市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差异化。
创新层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票交易的撮合频次较高,公众化程度更高,对其信息披露从严要求。
基础层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基本保持不变,可自愿参考适用创新层公司标准。
两个层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均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规则内容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细则》共计5章58条,总体框架如下:总则部分主要介绍规则的适用主体,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四章自律管理第三章临时报告第一章总则定期报告部分主要介绍定期报告的披露类型、披露时间、审计要求、主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股转办发〔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68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系统自7月1日9:00起开放,挂牌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由主办券商协助提交申请,于7月5日前完成预约。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预约。
挂牌公司拟变更披露预约日期的,主办券商应协助其在原预约披露日的5个交易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在5个交易日内变更的,挂牌公司应在提交申请同时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公告。
半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一)挂牌公司1.披露要求(1)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8月30日)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
(2)审计要求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挂牌公司拟以2024年8月30日为启动日进入创新层,其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挂牌新规定
挂牌新规定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挂牌新规定,对挂牌公司的管理进行了全面升级。
这一新规定旨在提高挂牌公司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挂牌市场健康发展。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董事会决策等重要信息,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得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
对于虚假披露、重大信息滞后披露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其次,新规定加强了对挂牌公司的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挂牌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关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
对于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暂停挂牌、终止挂牌等。
此外,相关部门还将建立健全挂牌公司的信用评级体系,及时公示公司的信用状况,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再次,新规定规范了挂牌公司的市场行为。
挂牌公司应当依法依规运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处罚,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新规定还要求挂牌公司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挂牌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回应监管部门的要求。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挂牌公司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挂牌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总之,挂牌新规定的发布将有助于提高挂牌公司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挂牌市场健康发展。
各挂牌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落实相关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投资环境。
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新规定的有效实施。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使挂牌市场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上交所科创板披露业绩预告规则
上交所科创板披露业绩预告规则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的推进,上交所科创板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中的新兴力量。
为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权益保护,制定了有关科创板企业业绩预告的规则。
以下是一份针对上交所科创板企业业绩预告的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企业,指导企业在科创板挂牌前、后公布业绩预告信息。
第二条:业绩预测的形式1. 业绩预测应以数字、图片、表格等形式直观表达,确保信息清晰、准确、无歧义。
2. 业绩预测应当包含主要财务指标,如营业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等。
第三条:信息披露时间1. 挂牌企业应每年至少披露一次年度业绩预告,确保投资者对企业业绩有准确的了解。
2. 挂牌企业如有重大信息变动,应及时披露,避免给投资者带来误导。
第四条:业绩预告的信息内容要求1. 业绩预告应基于真实、可靠的数据和合理的假设,对预计指标的计算方法和预测依据进行充分的说明。
2. 业绩预测应明确预测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未来一年的时间范围。
3. 业绩预测应确保信息的公平性,不得夸大实际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第五条:风险提示业绩预测信息中应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市场变动、竞争压力、政策变化等,以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第六条:信息披露的方式挂牌企业应通过公告、公司年报、定期报告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取业绩预告信息。
第七条:监管措施1. 监管部门将对挂牌企业的业绩预告信息进行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 挂牌企业如存在虚假业绩预告,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处罚。
以上为上交所科创板业绩预告规则的主要内容,旨在提高投资者对科创板企业的了解和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挂牌企业应遵循规则要求,合规披露业绩预告信息,同时投资者也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风险提示,理性判断并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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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首次挂牌信息披露 (3)
第三章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4)
第四章定期报告 (4)
第五章临时报告 (5)
第六章信息披露管理 (6)
第七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挂牌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湖南股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挂牌公司须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在湖南股交所指定场所及时、准确地向特定对象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五条湖南股交所鼓励挂牌企业进行更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首次挂牌信息披露
第六条首次挂牌的公司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披露:
(一)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二)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财务报表;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章程;
(五)湖南股交所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公司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应在首次挂牌前对湖南股交所特定对象投资者进行定向披露。
第三章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第八条挂牌公司定向私募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应当向湖南股交所提交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经湖南股交所审查后,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披露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湖南股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挂牌公司股权定向私募完成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湖南股交所书面说明,并经湖南股交所确认后,修改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股权定向私募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在湖南股交所指定场所披露募集情况。
第四章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及湖南股交所要求的其它报告。
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
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八)年度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在下一年度前4个月内予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的中期报告应在当年度8月底前予以披露,中期报告可不进行审计。
第五章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涉及股东权益变动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湖南股交所备案。
决议涉及第十五条相关事项的应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湖南股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十二)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涉及公司定向私募的有关事项;
(十四)湖南股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湖南股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