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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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首次挂牌信息披露 (3)
第三章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4)
第四章定期报告 (4)
第五章临时报告 (5)
第六章信息披露管理 (6)
第七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挂牌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湖南股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挂牌公司须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在湖南股交所指定场所及时、准确地向特定对象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五条湖南股交所鼓励挂牌企业进行更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首次挂牌信息披露
第六条首次挂牌的公司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披露:
(一)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二)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财务报表;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章程;
(五)湖南股交所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公司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应在首次挂牌前对湖南股交所特定对象投资者进行定向披露。
第三章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第八条挂牌公司定向私募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应当向湖南股交所提交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经湖南股交所审查后,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披露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湖南股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挂牌公司股权定向私募完成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湖南股交所书面说明,并经湖南股交所确认后,修改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股权定向私募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在湖南股交所指定场所披露募集情况。
第四章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及湖南股交所要求的其它报告。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
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八)年度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在下一年度前4个月内予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的中期报告应在当年度8月底前予以披露,中期报告可不进行审计。
第五章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涉及股东权益变动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湖南股交所备案。决议涉及第十五条相关事项的应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湖南股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十二)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涉及公司定向私募的有关事项;
(十四)湖南股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湖南股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