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公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等;2: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册、股东持股比例等;3: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业务等;4: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5:公司的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6: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7:公司的人员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8: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等;9: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合同等;10: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途径第四条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披露信息;2:即时报告: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下及时披露信息;3:周期报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运营计划等披露信息;4:公告披露: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公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5:其他渠道: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1: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和方案,明确披露的内容、时间、责任人等;2:组织内部审核和审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编辑并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报告、公告、通知等;4:选择合适的披露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5:将披露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审核;6:如有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和核实。

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计划附件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为了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措施,也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要求。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于2005年5月2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共计36条,下面我们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理念和法律规定,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和目的。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公平,防止欺诈和误导行为的发生;第二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目的,即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第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安排、管理等进行明确。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其中,第四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对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第五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开各类信息,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方式和范围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其中第九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披露;第十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并、分立、收购等事项,以及可能对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十六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及股权变动情况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披露的内容、时间、形式和要求等方面。

1. 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信息、运营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运营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

重大事项信息包括股权变动、合并收购、重大投资等。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等。

2. 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按照年度、中期、季度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

此外,对于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进行,避免延误或隐瞒。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及时披露可能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的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公告、报告、通知、公开信等。

公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通常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发布。

报告是上市公司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的主要形式,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通知和公开信是公司向相关方发送的信息披露方式,通常用于与特定的股东、投资者、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4. 信息披露的要求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及时,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上市公司需要确保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再次,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或拖延。

最后,上市公司需要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投资者的充分知情权。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下面心搜集了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开与公司经营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组织架构、责任人员及内部流程,确保信息披露责任的履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经营成果、经营风险、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信息,不得有隐瞒、篡改、虚假记载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方式适当,采用多种手段向投资者公开信息,如通过公司官网、媒体发布、证券交易所公告、定期报告等方式。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和咨询,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披露义务第九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法规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公告材料,确保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的核心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从事会计造假、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材料,并移交相关电子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调查和取证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重大事项,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其他信息,但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况。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12、对外担保情况;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况;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各方面信息的行为。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资金流动,促进市场有效运行。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投资者。

2. 及时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3. 完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其经营和投资者判断相关的全部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故意模糊或虚假。

4. 一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其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任何披露的信息不得与已公开的信息相冲突或有重大差异。

三、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并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重要信息。

2. 非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其经营、财务状况、股东变动等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如重大合同、交易、资金运作、重大诉讼等。

3. 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回复股东、投资者的质询。

4. 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当清楚披露相关交易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资金来源等信息,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1. 公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

2. 上市公司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非定期报告、公告和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平台: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4. 其他方式: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电子媒体、电视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016修订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016修订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一、前言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其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透明度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下列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公司经营和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对所有投资者公平开放。

2. 便利原则: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统一规范的披露途径,方便投资者获取相关信息,并提供持续、定期的披露。

3. 一致原则: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信息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避免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

4. 透明原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具有透明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和治理结构。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1. 基本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公司章程、治理结构等重要信息。

2. 财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

3. 经营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生产经营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合同及协议等。

4. 治理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等。

5. 其他重要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和证券交易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如投资、重大交易、诉讼仲裁等。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公告等。

上市公司应当选择合适的披露途径并按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得必要的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必须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披露的信息负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而信息披露,就像是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之间沟通的桥梁,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便是规范这一行为的重要准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将其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过程。

这一过程可不是随意为之,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管理办法呢?想象一下,如果上市公司可以随意披露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那投资者就如同在黑暗中摸索,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这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还会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通过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让投资者能够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进行投资。

那么,这个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它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果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管理办法还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从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到临时报告,涵盖了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重要事项。

每一类报告都有其特定的内容要求和格式规范,以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在时间要求上,管理办法也十分严格。

定期报告有明确的发布时间节点,临时报告则要求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信息,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同时,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引言上市公司是指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上市公司需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的行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披露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杜绝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不公平行为。

2. 及时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3. 准确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准确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避免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4. 全面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全面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不能遗漏重要信息或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

5. 一致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不同的信息披露渠道上保持信息披露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出现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主营业务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

3. 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业绩、产品销售情况等。

4. 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指标等。

5. 公司的风险状况: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而信息披露则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进行有效沟通的关键渠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以特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行为。

这就好比一个人要向大家展示自己的真实情况,让别人能够了解他的实力、问题和未来的计划。

那么,为什么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

其一,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投资者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上市公司,有权知道公司的运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如果信息不透明,投资者就像在黑暗中摸索,很容易遭受损失。

其二,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个健康、成熟的资本市场需要有清晰的规则和透明的信息环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信息,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三,提升公司自身的治理水平。

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财务核算和决策流程,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年度报告是对公司过去一年经营情况的全面总结,涵盖了财务数据、业务发展、公司治理、风险因素等各个方面。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则是对公司在较短时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简要披露。

临时报告则是针对那些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比如,公司签署了重大合同、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监高人员发生变动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信息披露的内容2、信息披露的时间3、信息披露的方式4、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5、违规披露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1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3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12 信息披露的内容121 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发行人基本情况;本次发行概况;发行人主营业务;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122 募集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公司债券担保情况。

123 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股票上市情况;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股票发行情况。

124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125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本一:1. 引言1.1 目的1.2 适合范围1.3 定义和术语2.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2.1 法律法规依据2.2 披露内容要求2.3 披露方式和形式2.4 披露时限和频次3. 公司公告制度3.1 公告范围3.2 公告内容和形式3.3 公告时限和频次4.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4.1 年度报告4.2 中期报告4.3 季度报告4.4 暂时报告5. 其他重要信息披露事项5.1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5.2 高管人员变动信息披露5.3 公司管理信息披露5.4 公司债务信息披露5.5 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附件:附件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附件2:公告内容规范模板附件3:年度报告披露标准模板附件4: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附件5:高管人员变动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附件6:公司管理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附件7:公司债务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附件8: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规定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的各类信息的行为。

2. 公告: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事项、重大决策、业绩报告等。

3. 定期报告: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频次,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的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4. 重大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资产组织调整、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5. 公司管理: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权力运行机制、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和运作。

6. 公司债务:指上市公司因借款、发行债券等形式而形成的债务。

7. 其他重要事项:指可能对公司业务运营、财务状况或者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项。

范本二:1. 引言1.1 目的1.2 适合范围1.3 定义和术语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1 公开、公平、及时原则2.2 全面和真实原则2.3 平等原则2.4 保密原则3. 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义务3.1 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3.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3.3 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4. 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4.1 公司基本情况和业务范围的披露4.2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披露4.3 公司风险提示和未来发展计划的披露4.4 公司管理机制和股东权益保护的披露5.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形式5.1 公告披露的方式和形式5.2 年度报告和其他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5.3 非定期报告和暂时公告的披露要求5.4 网络平台信息披露的规定附件:附件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附件2:主体责任和义务的明细表附件3: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表附件4:信息披露方式和形式的说明表附件5: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汇编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开、公平、及时原则:指信息披露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进行,确保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到公开的、对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深化,信息披露成为上市公司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目的、范围、主体、内容等方面综述该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

一、目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上市公司及其资本市场活动。

上市公司包括在中国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的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的公司。

三、主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程序、责任、权限和监督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四、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证券交易、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相关的重要信息。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变动、重大投资和收购、内幕信息、财务报告等。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信息,及时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五、披露方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告、报告、简报、通讯方式等各种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采用简明通俗的语言,易于投资者理解。

信息披露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表达方式,确保投资者能够准确理解披露的内容。

六、责任和违法违规处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责任和违法违规处理。

上市公司对披露的信息负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

如果上市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况,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时间:2023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习惯法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

第四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信息披露对象和信息类型,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方式,并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披露渠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方面的信息,并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及时更新和公示。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信息披露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要保密的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禁止泄露和滥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文稿、文件、公告等载体上标注必要的免责声明和提示语,告知投资者对信息的正确理解和充分评估风险的重要性。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并向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记录。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内容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要求,层层递进、分类披露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债券发行等重要事件或机会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应的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破产重整、股权激励、融资担保、股份回购等,且披露内容应当准确、公正、透明、完整。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宏观、政策、市场、行业及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并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本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与解释第四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第七条信息披露的方式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基本信息的披露第九条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第十条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第十一条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第十二条其他信息的披露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四条监管与处罚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第十五条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第十六条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第六章信息披露的附则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的附件第十八条信息披露的细则第十九条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行为。

3.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有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公司治理: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决策制度以及公司与股东、员工等各方的权益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体系。

5.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报表、重大财务指标等情况。

6. 监管机构:指负责监督、管理和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国家机构。

范本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依据1.1 目的1.2 依据2. 适用范围3. 定义与解释4.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4.1 公开透明原则4.2 全面及时原则4.3 一致性原则4.4 便利性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5. 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5.1 基本信息的披露5.2 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5.3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5.4 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5.5 其他信息的披露6. 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6.1 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与提交6.2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要求6.3 信息披露时间的要求6.4 信息披露的机构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7. 信息披露的程序7.1 信息披露计划的制定7.2 信息披露的内部程序7.3 信息披露的外部程序8. 监管与处罚8.1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8.2 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9.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9.1 监管机构的职责9.2 监管机构的权力10. 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10.1 投诉渠道10.2 投诉处理流程第五章信息披露的附则11. 信息披露的附件11.1 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11.2 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11.3 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12. 信息披露的细则13. 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1、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2、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3、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4、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5、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6、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总经理办公会内容(决定等);8、股权变动情况。

(配股、增资);9、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10、员工持股计划;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12、对外担保情况;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况;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二)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四)电子文件与书面文稿一致。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一)提供文件齐备;(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公告文件附件。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二)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一章信息披露相关的职责第八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董事的职责:(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政策、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公司及其董事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监事的职责:(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义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重要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资产盈亏情况等经营或者财务方面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3、临时报告;4、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5、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6、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他信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他部门不得披露(能够引起股价波动的一切信息)。

第十六条证券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

证券部行使下列职权:1、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2、负责本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3、负责本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的备案;4、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和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他信息;5、收集、整理本公司各部门报送的信息;6、应当由证券部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1、公告;2、新闻发布会;3、招聘启事;4、新闻报道;5、商业广告;6、印刷品、宣传品;7、展览;8、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第十八条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经过审批:1、公告;2、新闻报道;3、新闻发布会、技术鉴定会;4、展览;5、商业广告;6、宣传品、印刷品;第十九条信息披露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与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3日内报至证券部。

2、证券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立即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

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由证券部将意见反馈给申请部门。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证券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2日内做出意见。

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问的,申请披露部门应当做出解释;董事会秘书要求修改的,申请部门应当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

5、审批完毕后,证券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

6、各部门应将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备案。

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

应当由专人对各部门报送的书面信息进行签收。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者知悉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经审核后认为属于重大事件的,应当报告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临时报告披露。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所在企业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所在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本部门或所在企业发生的应予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或受其指定人员负责所在部门或企业的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如联络人变更,应予变更后二个工作日内按相关制度规定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重大事件是指下列事件: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重要影响;2、公司的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6、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8、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