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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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等;

2: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册、股东持股比例等;

3: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业务等;

4: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

5:公司的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6: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等;

7:公司的人员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8: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等;

9: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合同等;

10: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途径

第四条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披露信息;

2:即时报告: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下及

时披露信息;

3:周期报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运营计划等披露信息;

4:公告披露: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公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

5:其他渠道: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和方案,明确披露的内容、时间、责任

人等;

2:组织内部审核和审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背景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透亮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涵盖信息披露的原则、流程、责任和考核等内容。本制度的订立旨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包含但不限于董事会、高级管

理层、全体员工和合作伙伴等。

三、管理标准

3.1 信息披露原则

1.准确性原则: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要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不得有

意误导投资者或隐瞒紧要信息。

2.公平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不得偏袒或鄙视特定投资者。

3.及时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

司的经营情形和紧要事件。

4.完整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需要披露的全部信息进

行完整披露,不得有遗漏或遗忘。

3.2 信息披露流程

1.信息产生:相关部门或人员(例如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在业务活动中

产生信息。

2.信息整理:相关部门或人员将产生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类。

3.信息审核:法务部门负责对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信息编制:法务部门依据审核通过的信息,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5.信息批准:信息披露报告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进行批阅和批准。

6.信息披露:经过批准的信息披露报告依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可以通过公

司官网、公告、报刊等途径进行披露。

3.3 信息披露责任

1.董事会责任:董事会负有最终批准信息披露报告的责任,并确保信息披露的

ch00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ch00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 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 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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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那么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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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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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3
总那么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 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信息的公开方式、公开的时间、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情形和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公司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平等对待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公开责任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专门部门、公司全体员工承担。

第五条公司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发布管理流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公开意识和法规意识的教育,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系统,保护和服务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信息公开纪律和监督管理,并追究信息公开责任。

第二部分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条公司信息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情况

(二)公司重大业务变动

(三)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行为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员工的变动

(五)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等状况

(六)公司重大财务会计情况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涉及公司内部人员、公司机密等信息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内外发布。

第十二条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公开,应当按照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对外公开。

第三部分信息公开程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华(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前言

信息披露是公司公开、透明的重要体现,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本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增强公司形象和声誉,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范围

本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定期报告: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等财务报告;

2.其他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等信息。

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本公司会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会选择适当的披露方式。默认的披露方式为公司官网、股票交易所提交的报告、电子报刊等。

披露的格式和内容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公平。须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开性和公正性。信息披露内容具体包括财务指标、重大事件和或重要公告等。

信息披露的责任方

本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负责人均应当对信息披露责任人分工明确,在披露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同时,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代表人及公司的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负责披露公司信息,并且必须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的评估和监督

本公司通过定期性评估及对外信息审核的方式来监督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实施内部监督和外部执法和监督。

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失实、不完整或者虚假内容,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并且公司的主体责任人、法定信息披露代表人等责任人将对其失职、失责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开与公司经营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组织架构、责任人员及内部流程,确保信息披露责任的履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经营成果、经营风险、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信息,不得有隐瞒、篡改、虚假记载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方式适当,采用多种手段向投资者公开信息,如通过公司官网、媒体发布、证券交易所公告、定期报告等方式。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和咨询,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披露义务

第九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法规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公告材料,确保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的核心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从事会计造假、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引言

上市公司是指通过股票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发布与公司运作和经营状况相关的各项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并以公告形式进行披露。具体要求包括:

1. 披露内容真实: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披露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实情。

2. 披露内容及时: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3. 披露内容完整:上市公司应当全面披露与公司运营和经营状况相关的各项信息,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4. 披露形式公告: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股票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包括:

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任职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等。

3. 公司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4. 重大事项及内幕信息:包括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业务调整等。

5. 市场竞争与行业发展:包括市场份额、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一、前言

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其信息披露对于

投资者和市场的透明度至关重要。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文将对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详细

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下列基本原则:

1. 公平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公司经

营和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对所有投资者公平开放。

2. 便利原则: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统一规范的披露途径,方便投

资者获取相关信息,并提供持续、定期的披露。

3. 一致原则: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信息内容与实

际情况一致,避免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

4. 透明原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具有透明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和治理结构。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1. 基本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公司章程、治理结构等重要信息。

2. 财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

3. 经营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生产经营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合同及协议等。

4. 治理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等。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落实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得到保障,同时保护公司及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自身情况,公司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二、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信息公开的原则是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公平和规范。公司承诺信披工作贯彻信息公

开的基本原则。

三、信息公开原则

1、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

公司管理层是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其主要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制定、实施、监督,确保

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公司员工、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也是信

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质量责任在本公司内部,同时也涉及到整个信息公开

体系,需要相关第三方主体合作。

2、信息公开的目的

公司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竞争,提高股权融资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3、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1)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风险因素等。

(2)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报表、风险提示、内部

决策程序等。

4、信息公开的方式

公司信息公开以公司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手机短信息等多种方式进

行信息披露。

四、信息公开的组织架构

公司设立信息公开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高管及财务人员等组成,主要负责公司信息公开

管理、信息披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信息披露审核、信息披露质量评估等工作。信息公开

委员会下设信息公开工作组,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指导。

五、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

1、内部控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

引言

上市公司是指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上市公司需要

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的行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发

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

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所有投

资者平等地披露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杜绝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不公平行为。

2. 及时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够及时

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3. 准确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准确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避免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4. 全面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全面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不能遗漏重要信息或对信息进行

选择性披露。

5. 一致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不同的信息披露渠道上保持信

息披露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出现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本一:

1. 引言

1.1 目的

1.2 适合范围

1.3 定义和术语

2.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2.1 法律法规依据

2.2 披露内容要求

2.3 披露方式和形式

2.4 披露时限和频次

3. 公司公告制度

3.1 公告范围

3.2 公告内容和形式

3.3 公告时限和频次

4.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4.1 年度报告

4.2 中期报告

4.3 季度报告

4.4 暂时报告

5. 其他重要信息披露事项

5.1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

5.2 高管人员变动信息披露

5.3 公司管理信息披露

5.4 公司债务信息披露

5.5 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

附件:

附件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

附件2:公告内容规范模板

附件3:年度报告披露标准模板

附件4: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附件5:高管人员变动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附件6:公司管理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附件7:公司债务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附件8: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财务状况和发展

前景的各类信息的行为。

2. 公告: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事项、重大决策、业绩报告等。

3. 定期报告: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频次,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的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等。

4. 重大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资产组织调整、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5. 公司管理: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权力运行机制、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和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提高信息披露的透亮度和准确性,维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的良好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上市公司,包含但不限于全球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

1.上市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及证监会的规定,及时、

公平、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重点事项和经营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不得隐瞒、虚假、

误导。

第四条信息披露渠道

1.上市公司应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包含

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的披露平台、报纸媒体等。

2.公司应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披露渠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确保投资者能够方便地取得相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信息披露的义务,确

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2.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掌控度,明确内部信息披露流

程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重点事项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股价、交易量产生重点影

响的信息。

2.公司应订立重点事项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要求,确保该类信

息依法及时披露。

第七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应依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2.定期报告应包含必需的财务信息、经营情况、投资者关系

活动等。

第八条不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公司业务或股价交易有重点关联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

市公司整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行为规范和管理,涵盖公司内部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程

序和信息披露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从公开、公平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杜绝虚假叙述、误导性

叙述和遗漏紧要信息的情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事项

进行审查,认真核实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当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职责

和分工,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其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确保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修正或增补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乐观自动地披露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重点事项。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

程序和环节合规。同时,公司应对内部人员进行信息披露培训,提高

其信息披露意识和本领。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订立认真的信息披露计划,明确各类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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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

(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间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七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

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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