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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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章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章信息保密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章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十四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十五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券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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