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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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机构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我国颁布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养老机构管理的要求和相关政策。

一、养老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

首先,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权,鼓励老年人参与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决策。

其次,注重服务质量,要求养老机构提供安全、舒适、人性化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另外,要求养老机构依法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同时,强调养老机构的社会责任,要求它们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

二、养老机构的设立和准入条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和准入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养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条件,能够提供适合老年人居住和生活的环境和设施。

同时,要求养老机构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的顺畅进行。

此外,养老机构还应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三、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是保障养老服务质量的关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组织架构、合理的人员配置和科学的工作流程。

此外,要求养老机构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专业素质的提升,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养老机构还应加强与相关医疗机构的合作,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四、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和安全保障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和安全保障是老年人和其家属关注的焦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提供全天候的照护和服务,包括生活照料、饮食保障、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

同时,要求养老机构制定健康管理和预防措施,确保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对于特殊群体的老年人,养老机构还应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关怀,满足其特殊需求。

五、养老机构的评估和监督为了确保养老机构管理的公正和合规,评估和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以人为本,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纳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一)生活照料服务,包括饮食、起居、卫生、洗浴等;(二)健康护理服务,包括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心理关爱等;(三)文化娱乐服务,包括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四)其他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兴趣爱好等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老年人的健康问题。

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要求其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宣传和推广,提高老年人的养老意识和养老机构的知名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养老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侵害的老年人赔偿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部门负责解释。

养老机构基本管理规定

养老机构基本管理规定

养老机构基本管理规定1. 定义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养老机构,包括养老院、养老社区等。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宿、护理和服务的机构。

2. 养老机构的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包括以下职能:- 制定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确保养老机构的安全和卫生;- 组织老年人的活动和娱乐;- 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福利;- 监督养老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3. 养老机构的设施和设备养老机构应当提供适宜的设施和设备,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护理需求。

具体要求包括:- 舒适的住宿环境,包括宽敞的房间和舒适的床铺;- 安全的居住设施,如无障碍通道和紧急呼叫系统;- 适宜的饮食和饮水设施,提供均衡营养的膳食;- 便利的洗浴和卫生设备,保证老年人的个人卫生;- 充足的娱乐和休闲设施,提供丰富多样的活动。

4. 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以提供有效的护理和服务。

具体要求包括:- 医疗人员,如医生和护士,能够及时处理老年人的健康问题;- 护理人员,提供日常生活护理和照顾,如饮食、洗浴、穿衣等;- 社工人员,协助老年人解决生活和心理问题;- 娱乐人员,组织活动和娱乐项目,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5. 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养老机构应当提供全面的服务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定期体检和健康管理;- 提供适宜的饮食和营养补充;- 提供日常生活护理和照顾;- 组织娱乐和休闲活动;- 提供心理支持和社交交流。

6. 养老机构的费用和收费标准养老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开和透明。

收费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住宿费用,包括房租和基本生活费用;- 护理费用,根据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收取;- 服务费用,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 其他费用,如医疗费用、娱乐费用等。

7. 养老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养老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养老机构管理制度范本

养老机构管理制度范本

养老机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养老机构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尊重老年人意愿、保障老年人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管理第五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老年人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九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老年人的饮食安全。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保证老年人的居住环境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财务与捐赠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审计,保证财务状况透明、合法。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接受捐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向捐赠人出具捐赠接收凭证。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使用捐赠资金,应当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养老机构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如实公开养老机构的管理状况、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床位费、护理费、餐饮费、医疗保健费、康复训练费等。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流程和责任。

第九条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收费台账,记录收费情况,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信用档案,记录养老机构的收费行为和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养老机构违规收费行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未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未建立收费台账或记录不真实的。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3年6月28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河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3)绿化机构环境,提供良好的生态居住条件。
2.鼓励养老机构采用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机构形象。
(1)推广绿色建筑和节能技术,建设绿色养老机构;
(2)开展绿色生活方式宣传,提高老年人的环保意识;
(3)参与社区环保活动,促进社区环境和谐发展。
十六、监督与公众参与
2.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九、服务质量管理与评估
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1)制定服务质量标准,明确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要求;
(2)建立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3)及时处理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关于服务质量的投诉和建议。
(2)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养老服务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
(3)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增进公众对养老服务的了解和支持。
十七、法律责任与监督执行
1.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1)依法吊销或暂扣养老机构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机构设立与变更
1.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养老机构设置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2)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养老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河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河南省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备案办理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养老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管理养老机构,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我国颁布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下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养老机构管理政策。

一、背景介绍养老机构是指专门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的机构。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机构的需求不断增加。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养老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办法内容解读1. 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等方面的要求。

养老机构必须具备适宜的建筑场所,并配备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如餐饮厅、医疗室、公共活动区等。

此外,养老机构还需要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如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等,以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2. 养老服务的管理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养老服务的管理要求。

养老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包括生活照料、社交娱乐、康复护理等内容,并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进行个性化安排。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养老机构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 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了养老机构不得歧视老年人,不得剥夺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养老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对于老年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养老机构应积极回应并及时解决。

4. 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保障老年人的利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视监督检查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处罚。

同时,老年人和其家属也被鼓励积极参与养老机构的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办法的意义与影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发布,将对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规范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提升了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老年人的生活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关怀。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政策,保障养老服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养老机构的设立第五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养老机构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歧视、虐待老年人的行为。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第四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养老机构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三)违反服务标准,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津民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津民规〔2022〕3号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积极性,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整体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

养老机构内部照料、膳食等分项服务承包、委托、管理等事项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实施公建民营:(一)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主体兴建、改扩建或购置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二)各级政府以土地、房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满后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三)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四)新建公办养老机构。

第四条市级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合同范本。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坚持兜底保障功能,原则上不鼓励豪华型、高档次。

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人员中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承担养老服务示范引领、标准制定、实训培训、品牌推广、形象宣传等职能,为老年人提供品质化、专业化、便捷化服务。

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老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入住老人及其家属。

第三条本机构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人为本、尊老敬老、服务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机构服务管理制度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确保老年人享有安全、舒适、温馨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生活照料服务1. 为老年人提供饮食、住宿、洗浴、洗衣、整理床铺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2. 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提供个性化护理服务。

3. 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第六条医疗保健服务1.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评估。

2. 配备专业医疗人员,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3. 与附近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老年人就医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七条文化娱乐服务1. 组织开展各类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2. 提供图书、报纸、杂志等阅读资源,满足老年人求知需求。

3. 定期举办讲座、演出等,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第八条社会交往服务1. 为老年人提供与家人、朋友、社区交流的平台,增进感情。

2. 组织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提高社会地位。

3. 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九条安全管理服务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 配备专业安保人员,维护机构内部治安秩序。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条入住流程1. 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交入住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确定入住资格。

3. 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办理入住手续,安排入住房间。

第十一条服务提供流程1. 根据老年人需求,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

2. 按照服务方案,提供相应服务。

养老机构权属管理制度范本

养老机构权属管理制度范本

养老机构权属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机构权属管理,维护养老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权属管理,是指对养老机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的管理。

第三条养老机构权属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权属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养老机构财产所有权管理第五条养老机构财产所有权归养老机构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养老机构的财产。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明确财产所有权的界定、登记、使用、处置等程序。

第七条养老机构财产的所有权变动,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八条养老机构财产所有权变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养老机构财产使用权管理第九条养老机构财产使用权归养老机构所有。

养老机构应当合理使用财产,提高财产使用效益。

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使用制度,明确财产使用的范围、方式、期限等。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财产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养老机构财产收益权管理第十二条养老机构财产收益归养老机构所有。

养老机构应当合理分配收益,用于改善老年人生活和养老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的原则、比例、期限等。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财产收益分配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养老机构财产处置权管理第十五条养老机构财产处置权归养老机构所有。

养老机构应当合理处置财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处置制度,明确财产处置的范围、方式、期限等。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权属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确保财产的安全、完整。

县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县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县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提高我县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加强服务品质,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体制1.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社区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3.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养老服务中心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养老服务质量,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三、养老服务项目1.基本生活照料:包括提供养老床位、饮食、洗浴、康复等服务。

2.医疗保健: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定期体检和日常护理等。

4.文化娱乐活动:组织老年人参与文艺、体育、手工活动等,丰富老年人的生活。

5.社区互助:鼓励老年人相互帮助,组织开展养老志愿服务。

四、服务质量管理1.养老服务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老年人档案和服务记录,确保服务的个性化和连续性。

2.养老服务中心应制定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3.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定期的满意度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

五、人员管理2.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六、资金管理2.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保证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七、监督管理1.养老服务中心应配备独立的监督员,对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

2.监督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服务中心整改和提高服务质量。

3.监督员向社会公开其监督工作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八、法律责任1.养老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2.养老服务中心应对老年人在服务过程中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管理办法自(日期)起正式施行,如需修订,应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024年养老院管理制度

2024年养老院管理制度

2024年养老院管理制度
1. 组织结构:养老院应设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包括院长、医疗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等,并明确各个职责和职位。

2. 人员培训:养老院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包括老年人护理、急救知识、沟通技巧等,以提高服务质量。

3. 安全管理:养老院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摔等,确保老人的安全。

4. 老人健康管理:养老院应定期体检老人,监测老人的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健康护理计划。

5. 饮食管理:养老院应提供营养丰富的饮食,根据老人的健康状况,制定个性化的饮食计划。

6. 娱乐活动:养老院应组织各种娱乐活动,如唱歌、跳舞、手工制作等,丰富老人的生活。

7. 投诉处理:养老院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老人或家属的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

8. 财务管理:养老院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9. 建立健康档案:养老院应对每位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记录老人的健康状况、用药情况等。

总之,养老院的管理制度应关注老人的健康和安全,提供贴心的服务,保障老人的权益。

同时,建立沟通渠道,及时解决问
题,提高管理效率。

以上只是一些养老院管理的常见要点,具体管理制度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条例)范本一: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条例)1.1 养老机构管理概述1.1.1 养老机构管理的背景和意义1.1.2 养老机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1.3 养老机构管理的范围和适用对象1.2 养老机构的设立和审批1.2.1 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1.2.2 养老机构的审批程序1.2.3 养老机构的监管和评估1.3 养老机构的经营和服务1.3.1 养老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1.3.2 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培训1.3.3 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标准1.4 养老机构的财务管理1.4.1 养老机构的收入来源和费用管理 1.4.2 养老机构的财务报告和审计1.4.3 养老机构的财务监督和奖惩措施1.5 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1.5.1 养老机构的安全设施和消防措施 1.5.2 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管理 1.5.3 养老机构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演练1.6 养老机构的投诉和纠纷解决1.6.1 养老机构的投诉受理和处理程序 1.6.2 养老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途径1.7 养老机构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7.1 养老机构管理的监督机构和职责 1.7.2 养老机构管理的评估标准和方法1.8 养老机构管理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理 1.8.1 养老机构管理的法律责任1.8.2 养老机构管理的违法行为处理1.9 其他相关事项和补充规定附件:1.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格范本2.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标准手册范本3. 养老机构财务报告和审计程序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服务的机构。

2. 养老机构管理:指对养老机构的设立、经营、服务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3. 民政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4. 养老机构管理条例:指民政部颁布的规范养老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范本二: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条例)1.1 养老机构管理的目的和意义1.1.1 养老机构管理的背景和现状1.1.2 养老机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1.3 养老机构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2 养老机构的设立和审批1.2.1 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2.2 养老机构审批的流程和要求1.2.3 养老机构设立后的监督和管理1.3 养老机构的组织和管理1.3.1 养老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 1.3.2 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培训1.3.3 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标准1.4 养老机构的经营和服务1.4.1 养老机构的收入来源和费用管理 1.4.2 养老机构的服务模式和方式1.4.3 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评估1.5 养老机构的财务管理1.5.1 养老机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 1.5.2 养老机构的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 1.5.3 养老机构的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1.6 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1.6.1 养老机构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要求1.6.2 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管理1.6.3 养老机构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演练1.7 养老机构的投诉和纠纷解决1.7.1 养老机构的投诉受理和处理程序1.7.2 养老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途径1.8 养老机构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8.1 养老机构管理的监督机构和职责1.8.2 养老机构管理的评估标准和方法1.9 养老机构管理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理 1.9.1 养老机构管理的法律责任和追究1.9.2 养老机构管理的违法行为处理和处罚1.10 其他相关事项和补充规定附件:1.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格范本2.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标准手册范本3. 养老机构财务报告和审计程序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服务的机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我国制定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这一法规对养老机构的运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养老机构的分类与审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进行了分类,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福利养老院、医疗养老院等。

各类养老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取得相应的办理手续和许可证件。

二、养老机构的设施与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具备适宜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同时,养老机构要提供合理的生活服务,包括饮食、医疗、护理等方面的保障。

对于特殊需求的老年人,养老机构还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

三、养老机构的人员配置与培训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

其中,护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和实践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定期的培训,并对员工进行考核,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四、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包括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等。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确保养老机构的运营符合法规要求,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养老机构的费用与收费标准养老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确保老年人的经济负担不过重。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并定期报告相关费用情况。

同时,养老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明细、合理的收费账单,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核查。

六、养老机构的投诉与纠纷处理养老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老年人和其家属的投诉,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对于纠纷处理,养老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解决。

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协助,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支持。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引言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是针对我国养老机构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养老机构的运营,保障老年人权益,并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本文将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帮助读者了解其重要性和具体规定。

一、养老机构的经营许可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获得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

经营许可证包括哪些内容?一般来说,养老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应涵盖以下内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养老服务项目、服务范围;经营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等。

二、养老机构的管理要求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养老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员管理:养老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和医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老人的身体健康。

设施设备要求:养老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医疗器械、床位、餐厅等,确保老人的日常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入住管理、护理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以确保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三、养老服务内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护理服务: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健康护理等服务,以保障老人的身体健康。

心理疏导:对于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同样重要,养老机构应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老人调整情绪。

文体活动:养老机构应提供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如舞蹈、书法、旅游等,增加老人的生活乐趣。

四、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也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监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养老机构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公众监督:社会公众也可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通过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养老机构的管理要求和服务内容,为提高我国养老服务质量和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提供参考和指导。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国家发布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中的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

在我国,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机构的数量和需求不断上升。

然而,由于管理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的遭遇问题也屡有发生。

因此,国家制定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规范养老机构的运营和服务,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福利。

二、主要内容解读1. 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

首先,养老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条件,包括安全、卫生和便民设施等。

其次,机构的经营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还要求养老机构必须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紧急救助和医疗服务。

2. 养老机构的管理要求养老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要求。

首先,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流程和服务品质。

其次,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此外,机构还需加强安全和卫生管理,确保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用品的质量安全。

3. 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是保障老年人权益和福利的重要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养老机构需要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心理关怀等。

同时,机构还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估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和满意度,提升服务质量。

4. 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养老机构的规范运营,国家对其进行了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养老机构需经过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违规机构的信息。

三、意义与建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养老问题的高度重视,更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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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
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设立医
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
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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