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关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方案
关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方案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成为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一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存在竣工验收问题,尤其是存在“三包”期内的装修问题,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竣工初步验收的定义竣工初步验收是指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之前,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对工程质量、环境卫生、安全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全面综合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交工按期、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程序。
二、竣工初步验收的流程1.验收前准备:验收前需要准备验收装置(照明、通讯、电气等)、各项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报告、试压、验收报告等)、验收表格、验收标准文件等。
2.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主要包括室内主体结构、水电安装、墙面、地面、天花板等方面。
需要检验主体结构是否稳固、水电安装是否正常等。
3.环境卫生验收:环境卫生验收主要包括房屋内部环境、房间干净情况、生活用品配置清单是否齐全等方面。
需要检验卫生情况是否合格,房屋的内部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4.安全验收:安全验收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电力安全、卫生与环保等方面。
需要检验消防工程是否规范、电器线路是否正常等。
三、竣工初步验收的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需要遵循相应的验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标准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规范、质量标准、验收规范等。
四、竣工初步验收的重点注意问题1.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保证施工质量。
2.施工现场应规范、整洁、安全。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面、客观、权威、标准。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前需将环境卫生全部达到规定标准,使业主入住后感受到一个舒适卫生的环境。
五、竣工初步验收的意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是保障业主权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要程序。
泰安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细则
泰安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组织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四条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当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次性装修( 精装修)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检查内容,除遵守本细则规定外,其它检查内容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分户验收的条件( 一)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二) 所含(子) 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三)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六) 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第七条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 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二) 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三) 做好屋面蓄( 淋) 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四) 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 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 五) 确定检查单元;( 六) 分户验收所使用的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具体工作包括:( 一) 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二) 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研究确定分户检查项目及内容; 组织、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分户验收工作; 1 ( 三) 与施工、监理、物业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分户检查验收,并及时确认,签字盖章;( 四)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合格证》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精)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 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
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 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 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
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 (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 , 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由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 ,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
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
经建设(开发单位验收后 , 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
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1. 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
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
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
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 , 如要进行初装饰的, 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 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 方可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GB50210-2023装饰修缮工程质量验收指南
GB50210-2023装饰修缮工程质量验收指南1. 总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本指南提供了关于装饰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的详细要求和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2. 验收组织与人员2.1 验收组织装饰修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各方代表人数不应少于3人,且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2 验收人员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包括设计师、工程师、施工员等,以确保验收过程的客观、公正和权威。
3. 验收程序与方法3.1 验收程序装饰修缮工程的验收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 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应进行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2) 监理单位初检: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进行初检,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验收组复验:验收组对监理单位的初检结果进行复验,最终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2 验收方法验收组应采用现场检查、查阅施工资料、询问施工人员等方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的全面、准确评估。
4. 验收内容与要求4.1 基本要求装饰修缮工程的基本要求应包括:1) 工程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 工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3) 工程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美观要求。
4.2 施工质量要求施工质量要求应包括:1) 材料: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具有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
2) 施工工艺: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3) 施工记录:施工单位应完整记录施工过程,包括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
5. 验收结果与处理5.1 验收结果验收组应根据验收程序和验收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形成验收意见,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5.2 处理意见验收组应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精)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一、基本要求01、施工时应在业主的住户面积范围内进行,不得占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邻居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02、施工中必须执行有关安全、防火、环保、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的安全性,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03、施工前,工程经理、工长、专职质检员和业主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签字,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04、厨房装修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坐便器的位置。
05、施工人员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如果变更方案(尺寸,须报请业主和设计师同意。
06、使用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材料进行施工。
07、每道工序完工后,施工人员、工程项目经理应先自检(签字合格后,及时报请专职质检人员、业主验收。
前道工序不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08、严禁将煤气热水器排气管接在公共烟道上。
二、开工前准备工作01、工程项目经理、专职质检员和工长应先认真检查原始图是否与房屋实际尺寸相符。
再检查施工图有无不到位或矛盾之处。
如有问题,应立即修正施工方案。
02、在墙面上弹划水平基准线,并检查地坪、楼板顶面是否平整、有无裂纹现象,墙面垂直偏差如超过3CM以上,则应考虑修改施工方案。
03、检查原电路,给排水管是否有异常情况。
如有问题则应及时向物业部门反映并解决。
04、检查天花、屋面、外门窗台、外墙、露台、阳台是否有渗漏现象。
05、设置施工人员专用坐便器和垃圾箱(袋。
06、冬季、梅雨季节施工时设置温湿度仪。
07、悬挂工程质量跟踪检测管理性文件(如:甲、乙方材料进场验收单,跟踪检测验收标准,工程变更单,施工进度单,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等。
三、水电管线铺设工程01、对排水管道作临时封口处理,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02、检查水电线路排设的内容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03、管线槽须用机械切割,然后手工凿除。
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装饰工程完工后,由业主或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的程序。
合格的竣工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业主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一、验收范围。
1. 室内装饰工程的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弱电、空调、照明、防水、防火等各项工程。
2. 室内装饰材料、构件及设备的质量和安装工艺。
3.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验收记录。
二、验收标准。
1. 工程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的符合程度。
3.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表现。
4. 室内装饰工程的各项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合格证明和验收记录。
5. 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验收指标。
三、验收程序。
1. 工程完工后,由装饰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 业主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3. 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
4. 验收报告经业主或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1. 对室内装饰工程的各项工程进行逐项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对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偏离设计要求。
3. 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4. 对室内装饰工程的各项材料、构件及设备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和安装工艺符合要求。
5. 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验收指标进行评估,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要求。
五、验收结果。
1. 若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经业主或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 若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装饰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3.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六、验收记录。
1. 竣工验收报告。
2. 竣工验收意见。
3. 整改意见及整改情况记录。
4. 竣工验收照片及资料。
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保障工程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竣工验收制度。
本竣工验收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筑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竣工验收制度适用于各类装饰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
三、验收主体1.竣工验收由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组成员应具备专业的装饰工程验收经验和技术资格,并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竣工验收组成员应遵守《建筑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中验收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保障验收工作进行顺利。
四、竣工验收程序1.业主和施工单位提前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双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验收组成员,并确定验收地点。
2.竣工验收组成员应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准时到达,进行工程的实地验收。
3.验收组成员应根据装饰工程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材料、工艺、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4.验收组成员应认真记录验收过程中的问题和不合格项,及时向业主和施工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5.施工单位应在验收组成员提出的整改意见下,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重新通知验收组成员进行复验。
6.经过整改后,验收组成员再次实地验收装饰工程,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7.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质量不符合要求,验收组成员可暂缓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五、验收标准1.装饰工程的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建筑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验收标准。
2.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装饰材料的质量、施工工艺的符合、规范、装饰效果的符合设计要求等内容。
3.验收标准应与设计图纸一致,要求验收组成员认真核对,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
六、竣工验收结果1.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组成员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由业主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工程的安全、耐久、美观,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分为初验收和终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施工准备工作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人员的技术资格和资质。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验收,并提供合格证明。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验收计划,并报业主审核。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场地勘察和测量,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施工过程验收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应派专人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技术交底和质量检查,并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工程变更和技术问题,并报业主确认。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章初验收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完成初验收准备工作,并向业主提出初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初验收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图纸设计、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的检查。
第十八条:初验收应以工程竣工报告为依据,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九条:初验收应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应书面报告。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1. 引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是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重要程序。
本文档旨在提供最新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便于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美观。
2. 确定验收阶段及验收要求2.1 验收阶段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初验收和终验收两个阶段。
2.2 初验收要求 - 整体效果:装饰装修风格、色彩搭配等是否与设计一致。
- 墙面:表面平整、无明显裂缝、刷漆涂料均匀、色泽一致。
- 天花板:表面平整、无龟裂、吊顶图案和护角工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地面:平整、无起伏、无开裂、防滑、色泽一致。
- 门窗:安装牢固、开闭顺畅、密封性良好。
- 电气设备:灯具安装正确、线路布置合理、开关插座正常。
2.3 终验收要求 - 档案资料:包括施工图纸、项目报告、验收记录等完整齐全。
- 设备设施:按照规划安装,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测试。
- 规范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 验收程序3.1 初验收程序 - 准备验收材料和工具。
- 组织验收人员,包括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
- 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 针对验收标准逐项检查并记录。
3.2 终验收程序 - 准备验收材料和工具。
- 组织验收人员,包括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
- 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 针对验收标准逐项检查并记录。
- 出具验收合格证书。
4. 验收标准4.1 装饰装修墙面验收标准 - 墙面表面平整度:墙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凹凸。
- 无开裂:墙面应无明显开裂。
- 涂料工艺:涂刷涂料应均匀、色彩一致,不得有滴流、滴痕、漏刷等现象。
4.2 天花板验收标准 - 木制天花板:木制天花板应平整,无龟裂、无明显裂缝。
- 吊顶图案和护角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4.3 地面验收标准 - 平整度:地面应平整,无明显起伏。
- 防滑性能:地面应具备一定防滑性能。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2010]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建委《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件)于2008年1月1日执行以来,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逐步规范,但也存在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个别工程不落实226号文件要求的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住宅工程均应按照226号文件要求执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
其中,给排水、电气、智能化安装工程设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给水管道应设臵至厨房、厕浴间及生活阳台,暗敷管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标识;厨房和生活阳台应设臵排水支管,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户内应按每个房间的功能设臵相应的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线路。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向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任务时,应一并明确住宅工程初装饰设计内容及要求。
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应委托初装饰设计而未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尽快委托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
初装饰住宅工程不符合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应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内容编制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到设计合理,减少浪费。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审查,对未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初装饰等内容进行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应按设计变更及管理程序完善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设计文件确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完成后,方可拉交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要全面查验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状况,不符合初装饰验收规定的,不得签署验收意见。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规定】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规定】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术语1.室内装修工程:指在楼宇建筑物内进行的,包括墙体及其附属构件、平顶、吊顶、地面、地下室和阁楼内部等部位全部或部分装修的工程。
2.竣工验收:指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结束后,验收机构根据本标准进行的复查和检测,确认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达到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验收工作。
三、验收内容及标准1.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室内装修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和总体验收。
分项工程验收:(1)墙面装修1)砖石和混凝土墙面的墙面平整度、砖缝头宽度、垂直度等符合设计要求。
2)石材基底要求平整,表面色泽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石材间的接缝应牢固,无明显裂缝,雕刻和轮廓清晰,达到预期效果。
3)墙板材料的厚度、密度和均匀性符合标准,有关尺寸、图案、色泽和缝隙的规定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饰面板安装平整度应符合规定。
(2)天花板装修1)吊顶排线、张拉成膜工艺符合要求,尺寸、平面度和翘曲不超标。
2)吊网悬垂度、规格、方向、节数、节数平齐度、开花尺寸等符合设计要求,表面洁净、平整、光滑,没有肉眼可见的污渍。
3)龙骨及饰面板的规格、厚度、密度、均匀性符合标准,尺寸和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光洁度、耐久性、色泽和纹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4)有关接缝、边缘、拼缝的质量应符合规定,入隅、出隅工艺符合要求,接口间距符合设计要求,板面清洁、平整度和美观度满足设计要求。
(3)地面装修1)地面的平整度、强度、硬度、耐磨性、厚度和材质等应符合规定,地坪表面处理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地砖的规格、质量、平整度和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砖与砖之间的缝隙正确,不能出现掉角、错位等现象。
3)地板材料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装,表面平整、结构严密符合设计要求,翻边、钉眼等工艺要求齐全,固定牢固,无松动、起翘、起面、发霉、死角等情况。
总体验收:所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验收,质量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字第392号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16日建监字第39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满足住户对住房再装饰的要求,克服由于家庭装饰管理薄弱造成的房屋结构破坏、影响使用功能、妨碍邻近居民生活,以及大量浪费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设部决定在新建住宅工程中,推行初装饰竣工的制度。
现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住宅工程推行初装饰竣工验收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随时向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反映。
附件: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附件: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
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
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一、前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与规定,通过对建筑工程的定性与定量评估,确认其达到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的程序。
本文旨在总结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以便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遵循相关规范,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申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开始,建设单位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并提供所有要求的相关材料。
2.组织验收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3.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是评估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指标。
根据不同的建筑性质和用途,可以参考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4.抽查取样在实际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可以通过抽查取样的方式,对建筑材料、结构构件等进行检测和试验,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5.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当建筑工程符合规定的验收标准后,主管部门将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批准建筑的正式使用。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在竣工验收过程中,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许可证、招标文件等的审查,以确保建筑的设计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2.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通过对建筑结构、装修装饰、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进行检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规定。
3.建筑设备的验收对于建筑工程中安装的各种设备,如电梯、消防设备等也要进行相应的验收,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4.建筑物的环境保护验收建筑工程竣工后,需要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以确保建筑物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的标准。
5.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建筑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消防验收,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四、评定竣工验收结果1.合格当建筑工程的各项验收内容均符合规定的标准时,主管部门将评定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并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不合格若发现建筑工程在验收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不符合验收标准,主管部门将评定竣工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泰安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泰安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建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管理,满足用户对新建住宅工程居室装饰装修的需要,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初装饰,是指住宅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按照设计要求只完成初步装饰。
房屋初装饰竣工验收后,房屋进行再装饰,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要求(含面层的预留量)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具体内容并实施,且初装饰项目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新建住宅工程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及初装饰。
(1)屋面工程及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外立面装饰等公用部分;(2)楼梯间、电梯间、分户门等户门以外公共部位的装饰;(3)户内门以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阳台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及设施(墙面装饰面层除外);(4)电气、通信、燃气、消防等公用设备及设施;(5)户门以内的给排水及卫生洁具、采暖、通风与空调(含机组)电气工程(照明灯可按简易灯具安装);(6)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隔墙;(7)《泰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擅自变更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可初装饰的项目及要求(1)户门以内(除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部位外)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留出面层余量;墙面及顶棚完成面层抹灰,刮腻子;(2)户内跃层楼梯做至基层,护栏可不安装,但必须有临时安全防护措施;(3)户内内门、内窗(不含阳台门窗)可不安装,只留作门窗洞口和预埋件,并标清预埋件位置;(4)室内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窗帘盒等细木装饰可不安装施工;(5)厨房、卫生间设计组合橱柜的,组合橱柜及洗涤盆可不安装,只做至给水嘴及排水口。
第七条初装饰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权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泰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泰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监督,遵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报批稿)》、市建委发布的《泰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泰安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作为《泰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延续和补充。
第二条泰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泰安市建筑装饰质量监督的政府职能部门。
在泰安市建设委员会及泰安市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凡在我市从事装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销售材料及构配件的单位(包括境外、市外进入我市的建筑装饰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的顶棚、地面、墙面、柱面、非承重分隔体、门窗、灯具、洁具、空调等。
第二章任务第一条根据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
对我市建筑装饰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生产销售装饰材料及构配件单位的资质,及其生产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其重点是:1、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的装饰工程应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
2、施工中不得改变和破坏工程结构,降低其安全度。
3、电气及有关设备的安装不得存有隐患。
4、设计、施工和采用的装饰材料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
5、施工质量符合现行施工及验收的要求。
做到不合格的设计图纸不得采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准出售和用于装饰工程,不合格的装饰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条组织本市建筑装饰企事业单位学习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正确执行。
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争端的仲裁。
第三条核验、认定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等级,复核各单位上报的优质装饰工程项目。
第四条掌握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向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汇报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情况,制订提高装饰工程质量的规划和措施。
住宅初装饰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初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的通知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局属各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
为加强管理,方便居民家庭进行二次装饰、减少浪费,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让老百姓住上满意房、放心房,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住宅初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望认真遵照执行。
20xx年x月xx日住宅初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一、住宅工程初装饰(以下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入分户门以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工作的建设工程。
住宅工程按初装饰建设并验收后,再进行装饰或家庭装饰的,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墙面、外窗(含阳台部位),屋面防水、台阶、散水、人防地下室、公共部位走道、楼梯间、电梯间楼地面、墙面、顶棚,楼梯、楼梯平台、楼梯栏杆、扶手及公共设备等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其中外围护墙首层饰面宜采用粘贴外墙面砖或干挂花岗岩饰面,首层以上部**采用真石漆饰面。
楼内公共通道、楼梯间地面及楼梯踏步宜采用粘贴陶瓷地砖或花岗岩面层;三、按初装饰验收的住宅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向设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2、设计单位应按本细则相关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3、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达到初装饰设计要求所需采取的相关措施。
设计文件中未说明的项目要进行初装饰验收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意见,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还须提供原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原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4、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工程监理,认真履行各项监理工作职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设置标准(整理好的表格)
室内地面
(除厨卫房间)
地面做到找平层,均采用细石混凝土收光后规则刻痕
4
厨卫地面墙面
做到防水,防水措施按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一次施工到位。
5
室内楼梯及护栏
1、设计无要求时,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2、设计有要求时,按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完成。
6
门窗
除户内门外,全部按设计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完成。
2
排水管道
1、厨房和生活阳台的排水管应设置排水支管;
2、卫生间的排水管道若采用同层排水,则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若为异层排水,则应设置排水支管和地漏。
3
电气照明
室内各房间、入户花园、阳台按照“一灯一开”设置,管道暗埋。
见《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4
电气插座
(普通插座为“一二三”原则设置)
1、起居厅5眼插座3只;厨房、卧室、书房5眼插座2只;卫生间防溅性插座1只;空调、抽油烟机、洗衣机、冰箱设专用插座各1只;管道暗埋;
2、除抽油烟机和壁挂空调器的插座安装高度为距楼板2.35米,其余插座安装高度为距楼板(卧室:300㎜、厨房:1250㎜、起居室(厅):300㎜、卫生间:1250㎜、洗衣机:1250㎜、电冰箱:1250㎜)。
5
有线电视
起居厅1个终端插座,主卧1个终端插座;管道暗埋,插座安装高度同电气插座。
6
电话
起居厅1个电话出口,主卧1个电话出口;管道暗埋,插座安装高度同电气插座。
7
网络
起居厅1个网络终端,书房1个网络终端;管道暗埋,插座安装高度同电气插座。
二
水电专业
1
给水(冷热水)管道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套房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第三条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的建设(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逐套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六条逐套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广西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逐套验收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七)护栏、排烟(气)道安装质量;(八)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逐套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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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建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管理,满足用户对新建住宅工程居室装饰装修的需要,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初装饰,是指住宅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按照设计要求只完成初步装饰。
房屋初装饰竣工验收后,房屋进行再装饰,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要求(含面层的预留量)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具体内容并实施,且初装饰项目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新建住宅工程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
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及初装饰。
(1)屋面工程及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外立面装饰等公用部分;
(2)楼梯间、电梯间、分户门等户门以外公共部位的装饰;
(3)户内门以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阳台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及设施(墙面装饰面层除外);
(4)电气、通信、燃气、消防等公用设备及设施;
(5)户门以内的给排水及卫生洁具、采暖、通风与空调(含机组)电气工程(照明灯可按简易灯具安装);
(6)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隔墙;
(7)《泰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擅自变更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可初装饰的项目及要求
(1)户门以内(除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部位外)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留出面层余量;墙面及顶棚完成面层抹灰,刮腻子;
(2)户内跃层楼梯做至基层,护栏可不安装,但必须有
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3)户内内门、内窗(不含阳台门窗)可不安装,只留作门窗洞口和预埋件,并标清预埋件位置;
(4)室内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窗帘盒等细木装饰可不安装施工;
(5)厨房、卫生间设计组合橱柜的,组合橱柜及洗涤盆可不安装,只做至给水嘴及排水口。
第七条初装饰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其中,楼地面找平层及墙面、顶棚刮腻子项目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楼地面基层(找平层)的标准要求:找平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不得空鼓;表面应密实、平整,搓毛均匀,无裂纹、脱皮,起砂及污染等现象,墙根部顺直、无堆灰。
墙面、顶棚腻子的标准要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化和裂缝,颜色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第八条初装饰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仍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
行。
第九条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将家居装饰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并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房屋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饰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家居装饰的意愿连同住宅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本办法由泰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条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