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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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参保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本单位职工签章确认,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现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安徽省五种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未标明确切日期的均指2007年)一、失业保险基本情况:2006年末全省参加失业保险人数362.6万人,比上年增加2.3万人。

全年失业保险基金征缴9.1亿元,比上年增长18.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5.98亿元,比上年减少15.8%。

全年共有39.8万名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了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交纳标准: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支出范围:(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领取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试题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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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试题多选题(社会保障)1.基本养老金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A.个人缴费年限B.缴费工资C.当地职工平均工资D.个人账户金额2.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

A.收支B.管理C.合规D.投资运营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A.真实B.及时C.完整D.准确4.《企业年金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A.企业缴费B.职工个人缴费C.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D.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5.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关于领取企业年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B.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C.职工本人因辞职、辞退离开原单位的,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D.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6.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B.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C.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D.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7.稳岗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A.职工生活补助B.缴纳社会保险费C.转岗培训D.技能提升培训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不宜享受稳岗补贴。

A.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B.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C.发展前景好但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补缴欠费后申请的企业D.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企业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对规范优化流程提出了()原则。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号】劳社秘[2004]193号【颁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4-07-21【实施时间】2004-09-01【时效性】有效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统筹单位: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当前页码:1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合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合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合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1、本人18位联系正反两面复印件1张。

2、1寸免冠彩照1张、2寸免冠彩照1张、3、首先办理劳动备案手续。

注: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局操作,待回执单核对后提交即完成。

调入/续保:1、本人18位联系正反两面复印件1张。

2、1寸免冠彩照1张、2寸免冠彩照1张3、首先办理劳动备案手续。

4、养老保险在本市参保的提供社会保险卡号。

5、养老保险跨省或市转移的提供原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注: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直接提交即完成。

停缴1、当地劳动部门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自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内可以办理五险的补缴,超过三个月按上年度安徽省社平工资基数征收,并且加征补缴利息。

所需资料: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财务工资凭证原件需报送交验。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1、劳动备案材料。

2、联系复印件。

停缴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

补缴补缴期限:按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

先劳动备案通过后,携带资料到当地公积金中心操作。

所需资料:劳动合同。

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

女职工50。

女干部55)。

申领报销时限1、时限: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资料按当地存档机构的清单为主。

办理流程1、需提前一个月与参保企业办理解除手续,再以个人身份办理养老保险接续。

2、到法定退休年令时,提前一个月去本人存档机构提交联系,存档机构提供一份办理退休时需本人准备的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按清单要求准备资料及进行后续办理。

二、医疗报销流程申领报销条件门诊: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住院:1、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合政秘[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08〕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8年3月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政府确认继续实施的285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08年3月24日)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意见(合政〔1992〕110号)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蜀山工业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合政〔1992〕135号)3、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107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5、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医院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4〕30号)7、关于印发《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76号)8、关于印发《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9、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10、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合政〔1995〕156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13、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合政〔1995〕228号)14、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5〕2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1996〕93号)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1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97〕95号)20、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21、转发市环保局市建管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7〕71号)22、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职职工入伍后有关具体优待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89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号)2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16号)25、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20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2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28、转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63号)29、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30、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8〕33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9〕16号)32、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40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46号)35、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36、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37、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38、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39、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40、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合政〔2000〕18号)41、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31号)42、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39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6号)47、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48、转发市教委、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49、关于做好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0〕70号)50、关于在全市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合政〔2001〕5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1〕14号)52、批转市语委关于开展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1〕59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5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合政〔2001〕92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和《合肥市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合政〔2001〕128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132号)5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58、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1号)59、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61、关于合肥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1〕47号)62、关于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31号)63、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65、关于印发《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号)54号)66、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75号)67、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68、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5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71、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7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7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74、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168号)75、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194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7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79、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2〕204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81、关于加强公共餐馆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2〕39号)8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83、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84、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2〕98号)85、关于执行新一轮合肥市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合政〔2003〕12号)86、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政〔2003〕5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88、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2003〕124号)92、关于适当提高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合政办〔2003〕7号)93、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5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95、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0号)96、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6号)97、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51号)98、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38号)9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职能为全面实现千亿规划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0号)100、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10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3〕68号)103、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104、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7号)10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94号)106、转发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00号)107、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108、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区街财政体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11号)109、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110、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126号)111、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113、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2004〕56号)1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115、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合政〔2004〕65号)116、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117、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4〕69号)1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1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121、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合政〔2004〕94号)122、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123、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124、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125、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127、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128、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号)13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合政办〔2004〕18号)131、转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0号)132、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133、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2010年全市农民培训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04〕46号)134、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04〕55号)1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1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政办〔2004〕60号)137、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65号)138、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139、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4号)140、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14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94号)142、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143、转发市经贸委市计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118号)144、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145、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146、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5〕1号)14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合政〔2005〕18号)149、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合政〔2005〕30号)150、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15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152、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15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15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156、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88号)157、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06号)159、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1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162、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合政〔2005〕126号)163、关于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合政〔2005〕133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165、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166、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5号)167、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9号)168、关于加快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50号)16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和通知(合政办〔2005〕2号)17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17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7号)172、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17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17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175、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5〕54号)176、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177、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179、转发市商务局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81号)180、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合政办〔2005〕87号)18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90号)182、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合肥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5〕91号)183、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184、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7号)18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8号)186、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187、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18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190、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191、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192、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193、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195、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196、关于加快发展重点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10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198、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199、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200、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20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202、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20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调协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18号)204、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2号)205、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206、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207、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33号)208、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209、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210、转发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1号)211、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6〕42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21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215、关于印发推进养殖业“一村一品、一村一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5号)216、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6号)217、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218、关于印发合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合政办〔2006〕59号)219、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220、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221、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77号)223、批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224、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227、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89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31号)229、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230、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231、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7〕18号)232、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233、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234、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2号)23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236、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23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73号)238、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239、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7〕82号)240、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241、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242、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24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244、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98号)245、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246、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247、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248、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249、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7号)250、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25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252、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25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254、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255、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

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考试题库与答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考试题库与答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考试题库与答案1、对“因工”而部分或完全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受伤害职工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补偿金A、一次性B、分两次C、一年内D、长期内答案:A2、一国或地区政治的动荡影响该国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的变动,从而产生的市场风险是()。

A、政治风险B、政策风险C、利率风险D、经济周期风险答案:A3、在很多国家,政府的职能部门直接组织开展职业培训与政府资助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培训并举,这属于( )A、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有法可依B、职业教育中加强了就业指导C、职业教育和培训从供给导向型向需求导向型转变D、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担负职业培训工作答案:D4、目前国际上有两种评价体系,分别是( )。

A、职业伤害测试、工伤保险待遇测试B、职业伤害测试、致残程度测试C、劳动能力测试、工伤保险待遇测试D、劳动能力测试、致残程度测试答案:D5、社会救助的内容可以归结为两大类,贫困救济和()。

A、社会救济B、心理救济C、疾病救济D、灾害救济答案:D6、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70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公共汽车和进入公园()。

A、收费B、部分免费C、免费D、打折收费答案:C7、均一制即基数为()A、失业者失业前本人的工资B、社会平均工资C、法定最低工资D、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答案:B8、FFS指的是()。

A、按服务项目付费B、按人头定额付费C、总额预算D、定额付费答案:A9、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政府需要研究解决的首要问题是()。

A、如何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后续管理的政策措施B、如何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的改进、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C、如何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分配入住、后续管理的政策措施D、如何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的改进、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答案:A10、国际劳工局规定,特定情形下,每次失业的等待期可以达到()天A、3B、6C、7D、10答案:C11、社会保障的强制性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的表现A、国家干预B、凯恩斯主义C、中间道路D、经济自由主义答案:A12、军人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创新主要是军人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由过去的财政拨款变为( ),建立个人账户。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4]8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鉴于原郊区养老统筹企业、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街道集体企业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从2004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中的在职参保人员(不含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中的二类、三类残疾人员)可按照苏劳社险[2004]2号文的规定评定供养直系亲属和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中的其他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鉴于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面广量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六条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最迟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关于死亡待遇标准1、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参保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元、2700元、 2900元、29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分别调整为:900元、800元、880元、880元。

2、市区企业保养人员、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及街道福利企业中的二类、三类残疾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300元,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四、原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有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四条“停止支付条件”规定情形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本通知下发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供养范围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4.12.01
•【字号】合劳社秘[2004]202号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202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职职工或退休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或生前月基本养老金;如其月缴费工资或生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82元,按882元的标准执行。

二、从2004年9月1日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3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3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3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7日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皖政办〔2017〕25号)及《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市人社局牵头成立市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县(市)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目标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工伤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工伤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60分,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占25分,工伤保险基础工作情况占15分。

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附件2)。

第六条目标考核工作可以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七条目标考核分为自评和综合考评两个阶段。

各县(市)人社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税务局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工伤保险统筹工作自评报告,报市人社局。

市目标考核工作小组于每年5月底前,结合各县(市)自评情况,按照《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采取提取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数据,查看相关文档资料、报表,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等形式,对各县(市)进行综合考评。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实施: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的确定办法,统一业务规程和待遇计发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在具体业务经办和管理上分市、县两级操作。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

储备金的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委托承担其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作。

市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及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县经办机构的业务等工作;县经办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参保单位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和市总工会、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一次性计发全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

一次性计发全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

表10: 编号:
工伤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工亡职工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计发全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此表一式三份, 用蓝黑墨水填写。

协议签订后各持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二、工亡职工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应提供材料:
1.供养亲属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
2.与工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3.无经济来源的, 或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 提供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4.属遗腹子的, 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5.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 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原件;
6.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 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或相
关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7、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 提供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原件;
8、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失业保险政策演示文稿劳动学会培训

失业保险政策演示文稿劳动学会培训

❖ 月止。该单位已于 月 日成建制转移 你地。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请予接续。
❖ 附:迁出单位个人缴费记录明细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月日

编号:
❖ 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兹证明
(身份证号

职工)按规定于 年 月至
本地参加了失业保险,已足额缴费至
累计缴费 月。现因工作变动调往
❖ 依据:浙劳社厅字[2006]59号。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视作缴费年限的认定程序
1、对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职工,用 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 定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对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在转递 人事档案时,应附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 定表》。
3、对外城镇失业人员或农民合同制职工的, 用人单位在申报资料时,也应附上《失业保险视 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同时提供招工录用表(复 印件)、视作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失业保险待遇
❖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省条例第25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 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 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目前,市区丧葬费标准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为 10000元。
失业保险待遇
❖ (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省条例第9条、杭政函[2004]43号第4条)
❖ 上述三条是浙劳社就[2000]218号文件规定的。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 4、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 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固定 职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 省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皖人福字(1986)第016号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皖人福字(1986)第016号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皖人福字(1986)第016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09日信息来源:皖人福字(1986)第016号各行署、市、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一九八О年人福字(80)52号、财事字676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意见》和一九八四年皖人福字(84)13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以后遗属困难补助的补充通知》执行以来,对保证遗属正常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经济体制和工资物价制度的改革,情况有了变化,现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人险(85)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和范围补充规定如下:一、遗属补助对象:1、享受遗属补助对象包括独生女婿生前供养的的岳父、岳母。

2、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如系独生子女的,死亡后,其父母都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的,也可以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3、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二、调整遗属困难定期补助标准:1、遗属居住在县(市)以上(包括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居住在乡镇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

2、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人员)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本款第一条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另加十元;其他遗属每月可另加五元。

3、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本款第一条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另加十五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可另加十元;解放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可另加五元。

退休人员病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有何规定

退休人员病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有何规定

退休人员病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有何规定本刊编辑部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2(000)012
【摘要】<正> 编辑部: 我有一事不明,特函请解答。

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有何规定,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支付还是社保机构支付? 江苏成卫平
【总页数】1页(P42-42)
【作者】本刊编辑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能否享受生活补助 [J],
2.死亡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何确定 [J],
3.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 [J], ;
4.参保退休人员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J], 薛思媛;
5.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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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6.05.10
•【字号】合劳社秘[2006]77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77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劳社[2006]23号),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78元,现对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发给其直系亲属8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由现行8616元调整为10224元,自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有关管理和申领办法不变。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1、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企业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1)建国前参加⾰命⼯作职⼯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20%。

(2)职⼯遗属为孤寡⼀⼈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30%。

2、过去已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3、职⼯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4、已领取⽣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期间不参与调整。

5、发给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访、函调等⽅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活困难补助。

6、职⼯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规定执⾏。

7、调整后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已纳⼊养⽼保险统筹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统筹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

8、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9、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

鸡西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在哪办理

鸡西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在哪办理

鸡西丧葬补助⾦、抚恤⾦申领在哪办理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单位⼯作的⼈员,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员⼯因⼯意外造成死亡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申领丧葬补助⾦、抚恤⾦,携带相关的资料就可到相关的部门办理申领业务,在鸡西丧葬补助⾦、抚恤⾦申领在哪办理呢?下⾯店铺⼩编带⼤家详细地了解⼀下。

⼀、鸡西丧葬补助⾦、抚恤⾦申领在哪办理办理地点鸡西市失业保险管理中⼼业务⼤厅⼆、鸡西丧葬补助⾦、抚恤⾦申领受理条件失业⼈员在领取失业⾦期间除参与违法犯罪原因死亡的可申请办理。

三、鸡西丧葬补助⾦、抚恤⾦申领设定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九条: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次性丧葬补助⾦和抚恤⾦。

所需资⾦从失业保险基⾦中⽀付。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条:失业保险基⾦⽤于下列⽀出:……(三)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员的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第⼆⼗条: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的规定,对其家属⼀次性发给丧葬补助⾦和抚恤⾦。

3.《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失业保险⾦以及医疗补助⾦、丧葬补助⾦、抚恤⾦、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

在鸡西市关于申领丧葬补助⾦、抚恤⾦的设定依据是根据我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九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次性丧葬补助⾦和抚恤⾦。

所需资⾦从失业保险基⾦中⽀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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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08)
【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8]113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5-22
【实施时间】2008-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劳社[2008]14号),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48元,现对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发给其直系亲属8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由现行11968元调整为14784元,自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有关管理和申领办法不变。

特此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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