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如何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台胞投资
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1月20日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台湾同胞在本省的投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设立企业或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将审批、登记设立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近年来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
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清理规范工作总体要求(一)明确范围。
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与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二)分类规范。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梳理上报、逐步规范。
(三)压实责任。
按照“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
(四)上下联动。
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联动规范,按时保质完成清理规范各项工作任务。
(五)依法公开。
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并建立举报制度,以公开促公平、促规范。
二、严格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规定(一)严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惠企政策落实情况汇报
安徽惠企政策落实情况汇报近年来,安徽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的政策,旨在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为了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安徽惠企政策的落实情况,我们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汇总,现将汇报如下:首先,关于财政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安徽省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中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要求,及时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确保企业按时获得支持。
同时,财政部门也加大了对企业使用资金的监督力度,确保扶持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其次,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安徽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我们了解到,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税收部门对企业的资质审核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进行了严格监督,确保政策的公平执行,有效发挥了政策的促进作用。
再次,关于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的落实情况。
安徽省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以解决企业人才短缺问题,推动企业发展。
我们调查发现,人才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加大了对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宣传力度,吸引了一大批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加入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后,关于市场准入和监管政策的落实情况。
安徽省加大了市场准入和监管力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我们的调查显示,市场准入和监管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相关部门对市场准入和监管政策进行了严格执行,加大了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安徽惠企政策的落实情况总体较好,各项政策都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但也要看到,仍有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部分企业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因此,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加强宣传和解释,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汇总
合胖市鼓舞投资政策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国家给予的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2、对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实行低门槛的工业性用地政策。
投资重大工业名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名目建设用地,经批准,投资者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3、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凡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年实现税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从当年起3至5年内,同级财政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30%至100%。
4、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重大名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地点奖励和有关费用的减免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1〕投资企业安排本市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
〔2〕投资企业投产次年纳税总额〔不含海关税和海关环节代征税〕1000万元以上。
〔3〕投资企业年出口结汇1000万美元以上。
〔4〕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起牵动作用的重大名目。
5、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工业名目,对市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率,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6、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名目的建设用地,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
合胖市引荐外来资金奖励政策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为我市引荐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名目,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1、投进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名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奖。
2、投进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
淮北市鼓舞外来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开发,实施大开放带动战略,鼓舞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一〕依托本市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全方位、大力度、宽领域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坚持以煤化工产业、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鼓舞引进现代侍候业及科教文卫体名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皖政办秘〔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日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投资”要求,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决定深入实施有效投资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2023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力争增长10%以上。
力争上半年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55%以上,其中,续建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60%以上、新建项目开工率65%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深入开展农业“两强一增”暨乡村建设投资专项行动。
2023年完成投资530亿元以上。
新增高标准农田410万亩,实施“小田变大田”513万亩,加快农田水利“最后一米”建设。
推进十大千亿级绿色食品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新增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100个,新增农产品产地冷链仓储库容50万方。
加大农村水电路气网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资源向农村倾斜。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厕24万户、建设省级中心村700个。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三、深入开展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投资专项行动。
2023年完成投资7500亿元以上。
政策的效用——争取国家税收优惠的安徽路径
执行 / 李红 汪名旵 贺海峰
争取政策和争取资金同样重要, 甚至作用更大, 这是安徽省在促进经 济发展中得到的一点体会。 税收优惠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 改革开放以来 , 税收优惠对我 国经济社会的快速 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进入 21 世纪以来, 在科 学 发展、 和谐发展 的大背景下, 伴随着西部大 开发、 进中部崛 起等重大 促 战略的部署与实施,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呈现出新的趋向。尤其是新一 轮税制 改革启动之后 , 税收优惠的重点从区域优 惠向产业优惠转移 , 区域 优惠的 重点从沿海向中西部转移 , 产业优惠重点 向国家鼓励类产业转移 , 从而以 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差距, 促进环境和资源 保护, 限制“ 二高一资” 类 产业的发展。 针对 这一趋向, 近 年来, 中共安 徽省委、 省政府及 其财税部 门以科学 发展观为 统领 , 紧紧抓住中央把支持经济发展的重点 逐渐向中西部转移 这一机 遇 , 在积极争取和运用国家给予中西部地区的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走在了 中西部地区的前列, 有力地促进了安徽经 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形 成了独具特色的“ 安徽路径” 。 为此, 《 决策》记者最近专访了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常 务副省长孙志 刚 , 走访了安徽省财政厅以及奇瑞汽车等企业 , 以求对安徽争取和运用国 家税收优惠政策有一个通盘的把握和细致的梳理, 并最终形成本组文章 。
20 08 .2
DEC ISIO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皖地税函[2008]66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函〔2008〕66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省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规范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避税,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保障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为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省局制订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外派人员备案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外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有外派人员到境外工作的中国居民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以及被外派到境外工作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纳税人。
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是指:(一)交易活动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销售货物所得;(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外的动产所得;(五)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六)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七)由中国境外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或实际负担的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八)财政、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关于安徽自贸区的相关政策总结
关于安徽自贸区的相关政策总结一、安徽自贸区的背景1. 安徽自贸区的设立背景安徽自贸区的设立是我国政府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
同时也是为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动内外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而开设的自贸区。
2. 安徽自贸区的地理位置和优势安徽自贸区地处我国东部,位于长江经济带的腹地,地理位置优越。
安徽自贸区拥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对外经济联系与国际合作非常便利,这是安徽自贸区的重要优势之一。
二、安徽自贸区的政策内容1. 产业政策安徽自贸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支持资金离岸池、多层次交易机构及相关创新业务在内的金融服务机构设立,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科技企业在安徽自贸区设立机构。
2. 贸易政策安徽自贸区实行简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贸易监管方式,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物流、商务展会等新业态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跨境资本流动。
3. 金融政策支持安徽自贸区在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方面探索改革,鼓励离岸金融产品创新和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离岸人民币业务活动。
4. 资金政策安徽自贸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为自贸区内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金融服务,引进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多元化、开放性金融体系。
5. 税收政策安徽自贸区推行简化税收手续和流程、实施跨国税收协议和税收协定,促进自贸区内外资企业融通发展。
6. 其他政策安徽自贸区设立更加灵活的贸易投资政策,扩大对外开放政策创新试点范围,开展更大规模的投资合作区和建设开发新区试点。
三、安徽自贸区的政策效果1.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安徽自贸区的政策措施,有效促进了跨境贸易便利化,加速了货物流通和通关速度,提高了通关效率,降低了贸易成本。
2.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安徽自贸区的政策实施,吸引了大量优质企业和项目进驻,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了区内企业的竞争力。
惠台政策的措施
惠台政策的措施引言近年来,为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中国大陆不断推出一系列的惠台政策,旨在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合作、增进两岸同胞的福祉与利益。
这些政策措施涉及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教育、就业、医疗等,为台湾企业家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也为两岸关系的深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几项重要的惠台政策措施。
一、经济领域1. 优惠税收政策为吸引台湾企业家和投资者来大陆投资兴业,中国大陆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使台湾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此举不仅降低了台湾企业在大陆营运的成本,也为大陆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2. 金融支持为推动两岸金融合作,中国大陆一直致力于提供金融支持给台湾企业。
大陆金融机构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服务窗口,为台湾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融资、外汇等。
此外,大陆还允许台商在大陆设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进一步促进了两岸金融合作的深入发展。
二、教育领域1. 就业培训为促进台湾青年在大陆就业创业,中国大陆开展了一系列的就业培训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培训班、职业指导、实习机会等,旨在帮助台湾青年了解大陆就业市场,提高就业竞争力。
同时,大陆还鼓励台湾高校和大陆高校开展交流合作,为台湾学生提供更多的深造机会。
2. 学术交流为促进两岸学术交流合作,中国大陆与台湾学术机构签署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
这些协议包括学术交流、学术研讨、科研合作等,鼓励学者和科研人员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此举不仅促进了两岸学术领域的发展,也强化了两岸之间的文化联系。
三、就业领域1. 台资企业就业优先为帮助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中国大陆鼓励台资企业优先雇佣台湾员工。
大陆各地制定了一系列的就业优惠政策,包括就业补贴、住房补贴等,为台湾员工在大陆落户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2. 跨境就业创业基地建设为推动两岸人才流动,中国大陆设立了一批跨境就业创业基地,为台湾同胞提供就业和创业机会。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14号颁布时间:2002-9-16发文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国内各地区竞相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与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现就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1、牢固树立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调整的观念,增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省主题,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战略,把招商引资作为一项全局性、牵动性的工作来抓,优化环境,营造氛围,坚决打破一切束缚对外开放的条条框框,坚决扫除一切制约招商引资的障碍和阻力,务求在招商引资上取得新突破,努力开创我省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2、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招商引资工作顺利推进。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招商引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精心实施,抓好督查。
实行招商引资工作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经济工作的主要精力要放在招商引资上,统揽全局,搞好协调,并亲自带队出去招商,亲自参加重大招商活动,亲自过问重大招商项目。
3、全面宣传动员,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招商引资。
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发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导和促进部门、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坚持做到政府推动与企业招商、民间招商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招商、支持招商、参与招商的浓烈氛围。
二、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推进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4、坚持以工业化为核心,全方位开放投资领域。
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所有的产业向外来投资者开放。
充分利用我省发展加工业的有利条件,重点引导外来投资者兴办工业项目,尤其要鼓励兴办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尽快使我省成为全国重要的加工制造业基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2018]7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9.07【实施日期】2018.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主动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所列单位为前述内容的责任单位,下同)对照全国版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二、严格落实放宽市场准入。
根据国家部署,落实金融业、服务业、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对外开放举措,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积极稳妥引进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境外上市。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鼓励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提升旅游品质和竞争力。
(省旅游发展委)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
鼓励文化单位同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
(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鼓励外资进入体育、医疗、养老等产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鼓励外资进入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粮食局)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在相关领域开放试点。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7年12月21日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税收协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涉税信息目录由省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在政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下列涉税信息:(一)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登记;(二)机动车辆和船舶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三)不动产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用途变更,农用地转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四)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五)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划及施工许可,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拨付、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六)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销售登记;(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八)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九)网络交易平台电子交易、跨境交易;(十)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十一)政府奖励和补贴发放;(十二)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十三)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2•【字号】皖政[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皖政〔1996〕11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后5至15年是安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的奋斗目标,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把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作为我省经济腾飞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
利用外资是实施“外向带动”战略的一个重点和突破口。
全省上下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步伐,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新的跨越。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把握形势,调整思路,开拓利用外资工作新局面自1990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开发皖江的决策以来,我省利用外资取得重大进展,外向型经济发展很快,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初步形成。
但是,与沿海发达地区和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省的对外开放速度、水平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不仅可以解决发展中的资金、技术问题,而且是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举措,是带动整个对外开放水平提高的关键所在。
目前,利用外资正面临着新的形势,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处于新的增长周期,跨国投资显著增加,同时许多国家调整引资政策,经济竞争激烈;从国内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加快,国家开放政策开始由地区倾斜逐步转向产业倾斜,吸引外商投资开始由主要依靠减税让利逐步转向建立规范高效的体制,并适时实行国民待遇。
我省利用外资工作面临着重要的机遇,我们要审时度势,抢抓机遇,从实际情况出发,及时把工作重点转到发挥自身优势,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服务质量上来,并抓紧时间实行有效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增大对外资的吸引力,与此同时积极引导企业面向市场,参与平等竞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24•【字号】皖政[1986]97号•【施行日期】1986.1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86年11月24日皖政〔1986〕97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来安徽省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三元至十元,其他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
(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头五年免收,以后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一元;其他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三元。
第三条从事开发和经营能源、交通、原材料及基础设施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头五年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可延长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第四条从事农业、牧业、林业等利润率低的行业和在省确定的不发达地区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头五年经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可在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30%。
第五条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如纳税仍有困难,经批准,可延长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第六条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建设材料和生产用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交通运输、通讯设施等,属计划供应的,由各级主管部门纳入计划,优先提供,价格与供应当地国营企业相同。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指标和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指标,按国家规定专项列出,经有关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内需进口的产品,在性能、质量、价格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扩大内销比例直至全部内销,并可部分或者全部以外汇结算(由购买单位付汇或由批准部门纳入用汇计划)。
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汇总
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汇总1. 引言安徽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之一,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投资的吸引和引导。
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安徽省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的政策。
本文将对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进行汇总和总结,以便投资者在了解政策后能够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
2. 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概述安徽省的鼓励投资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支持、土地使用、产业支持、人才引进和优惠税收等方面。
下面将对各个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2.1 财政支持安徽省鼓励投资的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财政补贴、奖励和扶持基金等。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项目,安徽省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减轻企业的投资负担。
此外,对于重点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安徽省还设立了奖励和扶持基金,鼓励更多的资金投入。
2.2 土地使用安徽省在土地使用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对于投资项目需要用地的,安徽省将提供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减免或减少。
同时,对于重点产业项目和鼓励类项目,安徽省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3 产业支持安徽省鼓励投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产业支持。
安徽省将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业农村产业和特色小镇等产业领域的发展。
对于投资这些领域的项目,安徽省将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土地出让金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
2.4 人才引进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安徽省投资创业,安徽省设立了人才引进政策。
对于在创新创业领域有一定成就的人才,安徽省将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包括人才住房、创业资金、科研经费等。
2.5 优惠税收安徽省还对鼓励投资的企业给予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资源税减免等。
这些优惠政策将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投资回报率。
3. 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的申请流程在了解了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后,投资者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申请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通常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准备申请材料投资者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投资项目计划书、人才证明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皖政办[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皖政办〔2008〕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精神,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开创我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1我省属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55个少数民族成份俱全,现有少数民族人口45万余人,占全省人口近7‰,其中,回族人口约42万人,居全国第9位。
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定不移地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坚决防止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出现,坚决杜绝侵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维护民族团结,增进民族和谐,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安徽提供重要保障。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2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5〕16号)精神,全面实施《安徽省“十一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力争到2010年全省绝大多数民族乡村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发展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鼓励归侨侨眷投资兴办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鼓励归侨侨眷投资兴办企业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01•【字号】皖政[1993]85号•【施行日期】199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鼓励归侨侨眷投资兴办企业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1日皖政〔1993〕85号)现将《安徽省鼓励归侨侨眷投资兴办企业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鼓励归侨侨眷投资兴办企业的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归侨侨眷引进侨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来本省兴办归侨侨眷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归侨侨眷投资企业是指:(一)归侨、侨眷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二)归侨、侨眷资金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企业;(三)归侨、侨眷、侨眷子女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30%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归侨侨眷投资企业。
归侨侨眷投资企业中属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归侨侨眷投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县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侨务办公室确认,并发给《归侨侨眷投资企业确认书》。
《归侨侨眷投资企业确认书》由省侨务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五条归侨侨眷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接受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新办归侨侨眷投资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予以适当减免所得税。
第七条归侨侨眷投资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给予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
第八条归侨侨眷投资企业可以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的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的物品。
第九条归侨侨眷投资企业的自有外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
第十条对归侨侨眷投资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燃料、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收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皖政办[2011]5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2【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努力提升对中小企业、“三农”、创业就业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一)已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凡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对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
(三)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担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同级财政对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放大5-10倍部分,按1.5‰的比例(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奖励。
(四)对依法合规经营且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上、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低于2%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和同级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20%给予担保费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中小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对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每培育1家上市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的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方便纳税人享受财税优惠,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定期更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通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路径分别为:安徽省财政厅:在“信息公开专栏-政策法规”目录下设立“财税优惠事项”子目录,专门用于发布我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在“纳税服务”目录下设立“财税优惠事项”子目录,专门用于发布我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办税服务”目录下设立“财税优惠事项”子目录,专门用于发布我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
三、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2.关于《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8月14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安徽如何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台胞投资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鼓励支持更多台胞来皖投资,安徽省日前出台专门规定,将对来皖投资的台胞企业给予所得税奖励、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税优惠政策。
根据近期颁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同胞投资兴业促进皖台合作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后安徽省将给予来皖投资的台胞企业所得税优惠支持。
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创新型台胞投资企业,根据有关文件执行所得税奖励政策。
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入驻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省江南产业集中区以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各市产业集中示范园区和省内各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省级台湾工业园的台胞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缓、减、免企业有关税费。
适当延长台胞投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新出让的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约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台胞投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征或者免征。
此外,加强皖台合作的要素保障。
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在安徽设立分支机构,对在县域新设分支机构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支持和推荐台胞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台胞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对其发行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台胞投资企业协会设立台胞投资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以联保互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