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权利失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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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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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法 德 等 国 的 发 展 与运 用 的墓 础 上 提 出在 我 国 适 用 越 权 无 效 原 则 的 一 些 想 法 和 建 议 以
期 完善我 国 的越 权 无 效 原 则 与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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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 权 无 效原 则 的 涵 义
& ( & ) + & 越 权 无 效 原 则 #∃ % ∋ ∃ ∗ (
论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系的行为或指示下级行政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代行下级行政主体的职权体行使时原则上上级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监督权和组织原则有权变更撤销下级行政主体上级行政主体可以直接在必要的情况下法规对某项行政职权已明确规定由下级行政主但如果法律上级行政主体一般不能代替下级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第一种观点第三事务越权事务越权又称横向越权使对方的行政职权如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属于工商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作出这种行为就属越权在行政执法活动实践中第四地域越权地域越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其行政职权行使的空间范围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往往具有一定的空间限制间范围内行使其行政职权才具有法律效力分局与海淀区公安分局都有治安管理的权力公安分局不能到海淀区行使治安管理的权力治安管理的权力否则就构成地域越权第五内容越权内容越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程序等内容内容越权主要表现为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扣留船长职务证书但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六个月的时间是有效的时间范围z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围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围包括超越法定行为的种类幅度和对象适用范围等政主体依法把自己的行政职权的部分或全部赋予给另一个组织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受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被授权组织承受4受委托组织超越权限委托范围应当在委托行政机关所依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托权限的范围也属于越权行为第六内部越权内部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员相互间逾越职权内部越权从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来看并不构成行政越权成越权并应承认其违法性越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含义及认定的思考3200字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含义及认定的思考3200字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含义及认定的思考3200字摘要:不同权利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边界,一旦超越边界就极易造成权利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是在赋予权利主体私权的基础上增加了适当的社会义务。

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的权利观念也在逐渐改变,但是关于这一原则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

本文借鉴多位前辈的观点,对该原则的认定问题做出一些思考。

毕业关键字:权利滥用;界限1 权利滥用的含义及界限权利滥用是指在肯定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下,要求其在自由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尊重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集体利益。

法律对任何一项权利的规定,都至少应该包含两层含义。

一个是权利的外部限制,是指在此权利与彼权利之间能够做出明确、本质区分的界限,非此即彼。

当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超出这一外部限制时,其所行使的权利的本质就会发生变化,构成民事侵权。

另一个是权利的内部限制,即要求在行使某项权利不超出外部边界的同时,其本身的目的、方式等必须正当。

权利就像一个大圆中包含了一个小圆。

小圆是其内部界限,是衡量权利行使正当与否的标准。

超出这一界限,权利的不正当性就开始增加。

大圆是其外部界限,越过这一边界,权利行使就会发生质变,失去其原本应有的法律保护的可能性,构成民事侵权。

因此,首先禁止权利滥用的最低要求是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其外部界限,不得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禁止权利滥用强调权利行使的目的、方式的正当性,即法律在授予主体某一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当的社会义务,必须尊重他人利益,正当地行使权利,不得突破内部界限。

(一)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违法行为,它有三个特征:第一,违背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这是实质特征;第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结果特征;第三,违法行为,这是法律特征。

而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违背了权利的目的或超越了权利的正当界限的违法行为。

权力为什么会失效 管理学问题思考

权力为什么会失效  管理学问题思考

案例中主席团分配任务,下边的人不服的主要原因有两个:1.临近考试周,学生会的同学们都会有自己的复习任务,主席团缺在这时候给他们分配繁重的任务。

2.主席在交代工作时采取的是强硬的口气要求大家去完成任务。

权力在这时候没有效用的原因:权力的有效性还会受领导人、被领导人和环境的影响。

然而在考试周的时候要求学生全心全意去做活动的筹备工作确实有困难。

而且主席团的人也都是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并不存在严格上下级关系,学生间的利益关系也不大,所以这时候权力会没有效用。

我认为要想让大家心甘情愿地做好学生会的工作就必须在与他们的沟通方面下功夫。

首先,主席团在给学生们分配工作时就不应该用强硬的态度命令的口吻,取而代之的应该是商量的语气请求的态度。

其次,也要强调这次活动的重要性以及这次活动的成败可能会产生的影响,还要强调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学生将会得到的奖励。

最后也要站在学生们的立场上想,跟他们说大家都是学生要以学业为重(意思意思就好),我知道你们的难处,但是这次的活动真的非常重要,我愿意放弃我的复习时间全身心投入到这次的筹备工作中去......。

权力制约原则新

权力制约原则新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总统对国会的制约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表现在:总统对法官有任免权,有特赦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美国宪法规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定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应当担任有关弹劾总统案的审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判长,因而体现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我国宪法中的权力监督原则
第一,宪法规定了人民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的各权力 机关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权力机关只是 人民权利的行使者。如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条规 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 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的民主监 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我国公民民主 监督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将国家的权力置于公民的直接监督之下,对 于防止政治权力的腐化、保证民主政治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经过古希腊等城邦的民主实践,罗马共和时期的政体就是最
初的权力制约模式。古罗马波利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基础上,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结合罗马混合政体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分权制衡的主张。他把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部分,国家权力的三个方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面要彼此配合、相互合作,才可以保证国家机构的正常。波利比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阿的分权理论已经出现权力制约的雏形,开创西方分权学说的先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河,为以后提出分权制衡的理论奠定了基石。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论权力制约原则

论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

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

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

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

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

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1]它们构成政体的基础。

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了上述思想,并结合罗马混合政体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

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部分,认为执政官是君主政体的因素,元老院具有贵族政治的因素,人民大会是民主政体的因素。

这国家权力的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

当权力系统某一部分暴露出过分揽权的倾向时,就应受到其它部门的抗拒和抵制。

“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它部门的干涉……”。

[2] 近代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有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

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该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应属于议会;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属于国王;对外劝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力,对外权也应属于国王所有。

论权力制约原则

论权力制约原则

论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也称为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组织中,权力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权力集中导致的不公平和专制。

权力制约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建立不同的权力机构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来平衡不同权力的力量,使各个权力机构相互制衡,相互监督。

这样可以防止某个权力机构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权力制约原则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

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和政策,行政机构执行法律和政策,司法机构负责审判权力的合法性。

这样的分权和制衡机制可以有效地限制各个机构的权力,避免滥用。

此外,民主国家还会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以监督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为,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

公民参与政治、言论自由、独立的媒体也是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可以监督政府的行为,揭露问题,维护公民的权益。

权力制约原则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就容易导致腐败和权力集中,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损害公民的权益。

只有通过权力制约,才能保障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民众的信任。

论民法中的权利失效

论民法中的权利失效

论民法中的权利失效论民法中的权利失效摘要:权利失效是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是保障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一个重要制度。

权利失效制度虽然在我国民法体系中未被规定,但其所蕴含的价值和作用,使其成为近几年民法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将分析权利失效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6个方面的内容,并为我国权利失效制度的建设提供建议。

关键词:民法权利滥用权利失效诚实信用一、引言现代私法领域已经从个人本位朝向社会本位发展,即权力的行使需要达到主体、他人和社会三者的相互平衡。

权利失效制度就是依照诚实信用这个民法帝王条款为依据、以防止权利滥用为目的来实现这一平衡的一种制度。

权利失效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的司法判例,早在19世纪,德国帝国商事法院对于自助出卖之延迟案件,判决依其情况可视为不诚实之延迟者,不得再为权利之行使。

在该案例的影响下,“不诚实的延迟”思想逐渐在德国的民法中适用于解除权、终止权,并进一步的扩展到适用一切契约请求权。

德国法院一度试图限制权利失效制度的使用,但经过几番学术的激烈争论,最终确立权利失效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民法中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全部领域。

在此之后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是在法院的判例中,逐步确立了权利失效制度在民法上的地位,并逐渐将权利失效制度进行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作为习惯法,对后面的判决产生影响。

二、权利失效的概念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拉伦茨教授认为:“权利失效是指如果权利人长期地不主张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像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特别是当权利人对于有关的财产安排或某种他本来可以用来保护自己不受损害的措施置之不理时,使权利的对方合理的认为权利人不再行使他的权利时,这种权利就可能失效。

”综合以上两位法学大家的观点,虽然在表述上存在不同,但我们可以总结出权利失效的特点是:第一,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这个是一个总前提。

第二,经过一段期间。

对于期间的长短,两位大家都没有给出具体的时间节点,这需要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

论英国行政法的越权无效原则

论英国行政法的越权无效原则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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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 .中 01
论 英 国行 政 法的越 权 无 效 原 则
刘 军
摘 要 越 权无 效 是英 国行 政法 最 重要 的一 项原 则 , 直接 源 于议 会 主权 原 则 , 是指 政府 不 能超越 议会 授 予 的权 限 , 就是 也 说, 政府 必 须严格 按 照 法律规 定 的方 式和 范 围进行 活动 , 果政府 的行 为 确 系越权 , 院可依 法宣告 政府 越权 行 为 无效 , 如 法 并 责令 政府 就 其越 权 行为造 成 的损 害进 行赔 偿 .
关键 词 英国 行 政法 越 权无 效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90 .8 .l 10 .522 0 )1 3 3 0
理性和为正 当目的而行使。
( ) 权 无 效 原 则 的 内部 紧 张 三 越 越权原则也存在的一个问题是 由其内部紧张所 引起的 , 这在试图

通过排除或最终条款的存在而排除 司法审查的法律条款 范围内显得 特别 明显 。 ( ) 四 不确定性和缺乏指导性 英 国司法审查的范围和保护力度不断在横 向和纵 向两个维度上 扩展和延伸不过 , 反对派认 为越权原则的灵活性 除保 留法院简单服从 议会 旨意的外表外, 越权 原则并没有为法院和人们在司法审查的审查 标准和发展方向上提供有力的指导。 四 、 统 理 论 的 反 驳 正 尽管越权原则遭到 了 种种非难 , 但众多学者和 司法人员仍坚持和 捍卫越权原则 。针对批评, 正统理论回应的主要理 由是 : ( ) 一 实际危害 正统理论抬 出的挡箭牌是摒弃越权所带来 的现实不利, 就是法 这 院在限制议会立法中排除条款的不能。无疑无论是正统理论者还是 反对派对法院的这一作法都是赞同态度。 同的是 , 不 反对派认为用越 权原则作这一解释存在种种问题, 他们主张应废弃越权原则 。 而正统 理论者则认为摒弃越权原则将带来恶果。他们警告说一旦摒弃越权 原则, 法院将失去抗拒议会的法宝, 排除条款将甚嚣尘上 , 如此 , 将掏 空司法审查。

我国民法不应建立权利失效制度

我国民法不应建立权利失效制度



权 利 失 效 的 立 法 例
依 据德 国学者 拉伦 茨教授 的界 定 , 利 失 效 ( r ru g , 指 如果 权 利人 长期 地 不 主 张或 行使 自己 权 Vewi n ) 是 k 的 权 利 , 请 求 权 、 成 权 和 反 对 权 ( 辩 权 ) 特 别 是 当 权 利 人 对 于 有 关 的 财 产 安 排 或 对 某 种 他 本 来 可 以 用 像 形 抗 ,
据 的 判 例 。我 妻 荣 教 授 指 出 : 日本 民法 之 下 , 效 的 原 则 具 有 补 充 消 灭 时 效 和 除 斥 期 间 的 作 用 。 对 日本 民 “ 失
法 不承认 消灭 时效 的基 于所有 权 的物上请 求权 和 同样 的登记请 求权 , 还有 共有 物分割请 求权 等 , 恰应该 是 恰
文法 形式 规 定 权 利 失 效 制 度 。
关 键 词 : 利 失 效 ; 论 依 据 ; 度 内 容 ; 废 研 究 权 理 制 存
中图分类号: F 1 D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8 X 2 1 ) 10 3 -6 1 0 —7 8 ( 0 0 0 — 1 50
实信 用 原 则 、 止 权 利 滥 用 为 理 论依 据 , 司 法 实 务 上 发 展 出来 的 一 项 制 度 。 权 利 失 效 主 要 适 用 于 时 效 期 间 过 长 、 成 权 未 禁 在 形
设 除斥 期 间等 场 合 。 由于 权 利 失 效 的 适 用 有 其 特 定 的 法 应 在 民法 典 中 以 成 我 更
Jn ,o0 a . 2 1
我 国 民法 不 应 建 立 权 利 失 效 制 度
杨 巍

论英国越权无效原则

论英国越权无效原则

论英国越权无效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在英国乃至世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越权无效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来看,我们能够了解到英国行政法从产生发展到现在的历史。

随着英国政治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行政法也在不断完善,一些英国学者和法官对越权无效原则提出了质疑,在当时引发了一场关于“越权无效原则是否是基本原则”的争论。

通过对英国行政法的发展进行研究,从而对我国的行政法有所启发。

标签:越权无效原则;议会之上;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同一法源,不区分公法和私法,所有的纠纷都是用普通法来解决,并且英国是一个以判例组成普通法的国家,从而产生了衡平法。

在英国行政法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并且居于中心地位的是——越权无效原则,这个观点不仅仅被我国学者认同,同时也是英国行政法学学者的共识。

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将越权无效原则称之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一、越权无效原则的含义1.越权无效原则的含义从词义上分析越权无效原则,字面意思上的“越权”,即指“在权利(力)范围以外活动”,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超越起法定权利(力)是法治的中心特征。

[1]从理论上分析越权无效原则,可以分为两种:程序上的越权与实质上的越权。

首先是“程序上的越权”,即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明文规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而言,故可以理解为违反普通法上的程序。

这些程序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关于立法行为方面的一些程序,也包括行政机关有关司法行为方面和行政行为方面的所规定的一些程序。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了任何一方面的程序,法院都可以对其行为提出越权无效。

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除必须遵守普通法上和制定法上程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则以外,还必须遵守遵守实体法所规定的权限范围。

行政机关与行政裁判所超过法定权力范围的行为就是实质的越权,现在所讨论就是“实质上的越权”。

[2]根据英国法院的判例,实质的越权可以分以下四种:超越管辖权的范围、不履行法定的义务、权力滥用、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

changchang失效准则

changchang失效准则

changchang失效准则changchang失效准则是指在设计和实现大型软件系统时,对于组件、模块、类等之间的依赖关系和错误处理等问题所制定的一套准则或规范。

通过遵循这些准则,可以减少系统中的错误和故障,并提高系统的可维护性和扩展性。

本文将从设计和实现两个方面分别讨论changchang失效准则的具体内容。

一、设计方面的changchang失效准则1.单一职责原则:每个类或模块应该只有一个责任,不要让一个类或模块承担太多的功能。

这样可以提高代码的可读性和易于维护。

2.开闭原则: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等)应该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

当需要增加新的功能时,应该通过扩展而不是修改已有的代码。

3.里氏替换原则:子类对象应该能够替换掉父类对象,并且程序的行为不会发生变化。

这样可以保护系统中的依赖关系,提高代码的可复用性和可扩展性。

4.接口隔离原则:一个类对其他类的依赖应该建立在最小的接口上。

每个接口应该只包含实现该接口所必需的方法,避免接口过于臃肿和不必要的依赖。

5.依赖倒置原则: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于低层模块,两者都应该依赖于抽象。

通过使用接口或抽象类,可以降低模块之间的耦合度,提高代码的可测试性和灵活性。

二、实现方面的changchang失效准则1.异常处理:对于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应该采取适当的异常处理机制。

不要简单地忽略异常或将其抛出,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保证程序的稳定性和健壮性。

2.容错设计:系统应该能够正确处理用户的错误输入和异常操作,给出友好的错误提示,并且能够从错误中恢复过来。

容错设计可以提高用户体验,减少系统故障的可能性。

3.日志记录:系统应该能够记录关键的运行日志和错误日志,以便后续的故障排查和分析。

日志记录可以提供重要的追踪信息,方便开发人员定位和修复问题。

4.单元测试:对于每个模块或类,都应该编写对应的单元测试用例,保证代码的正确性和稳定性。

单元测试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减少故障的发生和影响范围。

政府失灵论案例

政府失灵论案例

阿斯旺水坝位于埃及开罗以南900公里的尼罗河畔。

水坝的建设自1960开始,历时10年,耗资9亿美元。

这座世界第二大人工湖吞下尼罗河的全年径流,实现河水多年调节,使埃及的粮食基本自给自足。

但是,阿斯旺水坝的建设却产生了一系列无法挽回的影响:严重威胁到岸边的历史文物,有不少古迹神殿沉入湖中。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此发动了一连串救援活动,虽然抢救回部分古迹,但仍有非常珍贵的文化遗产惨遭灭顶。

由于大坝设计的时候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大坝建成后在对埃及的经济起了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水坝使下游丧失了大量富有养料的泥沙沃土。

由于失去了泥沙沃土,尼罗河河谷和三角洲的土地开始盐碱化,肥力也丧失殆尽。

现在,埃及是世界上最依赖化肥的国家。

水坝严重扰乱了尼罗河的水文。

原先富有营养的泥沙沃土沿着尼罗河冲进地中海,养活了在尼罗河入海处产卵的沙丁鱼。

现在沙丁鱼已经绝迹了。

建坝以后下游地区开始蔓延血吸虫病,变成了血吸虫病的高发区。

阿斯旺水坝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失败的水利工程之一,这对此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大型水坝建设的决策起到了警示作用。

阿斯旺水坝建设违反了行政决策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科学预测原则、信息原则、可行性原则、满意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实现公共利益的原则。

政府失效的治理对策(一) 确立政府干预原则为了减轻或避免政府失效,必须确定政府干预或调控经济的宗旨。

对此,可以借鉴世界银行在1991年以政府和市场关系为主题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的所谓“友善于市场的发展战略”。

这一战略提出:“经济理论和实际经济都表明,干预只有在对市场能产生‘友善’作用的情况下才可能是有益的。

”而对市场‘友善’的干预应遵循三个原则:(1)不作主动干预,除非干预能产生更明显的良好效果,否则就让市场自行运转;(2)把干预持续地置于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制约之下,确保干预不致造成相关价格的过度扭曲,如果市场显示出干预有误,则应取消干预;(3)公开干预,使干预简单明了,把干预置于制度的规范约束下,而不是由某些个人、官员的好恶或判断来左右。

权利与权利失效

权利与权利失效

Rights and Invalidation of Rights 作者: 王太平;盛劲松
作者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版物刊名: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0-63页
主题词: 权利;禁止权利滥用;权利失效
摘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旨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负载了'社会本位'权利观的价值,在民法上成为一般条款.基于法律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模糊性)特征,故设立权利失效原则实乃必要.文章以权利的本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分析出发点,阐述权利失效的构成及功能.。

“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吗?

“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吗?

“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吗?对中国学生来说,“越权无效”是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一条公理。

研究生考试如果不这么答的话,大概要算错的。

可是,在英国,这一著名的论断正在经受挑战。

围绕“越权无效”的问题,在法律界引出一场不小的争论。

剑桥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为此开了一次专题研讨会,出版了一本论文集《司法审查与宪法》、一篇博士论文《司法审查的宪法基础》.争论没有平息,反而引发更多的问题。

现在我们叙述这个故事,不仅仅是要纠正关于英国行政法理论上的一个说法。

越权原则的产生和变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英国行政法的整个历程。

透过这场争论,我们可以窥见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及其在当代面对的挑战。

相对来说,中国学者对英国行政法的了解——与对别国行政法的了解一样——更注重当前的规则,而缺少历史的纵深;因为我们总想要人家最先进的东西,而忽略了历史中隐藏的智慧。

但很不幸,即使在现状层面,我们的知识与这些国家的实践也存在一个明显的时间差。

如果以王名扬和韦德的著作为代表,我们对英国行政法的了解大约滞后了20年。

本文希望在这两方面能够弥补一点欠缺。

这篇文章也不只是叙述遥远国度里一个阳春白雪的故事。

中英司法审查的宪法背景、具体制度和现实境况差异很大,但如果与其它宪政国家相比,我们倒有一些相似之处。

中国的司法审查由于欠缺实际的宪政保障,不得不在夹缝中艰难成长,试图捍卫立场的法官们可能感觉处处危险。

英国司法传统深厚,当非同日而语,但由于缺乏成文宪法的保障,更没有违宪审查的权力,司法审查(特别是司法创造)仍然面临合法性的质问。

在此背景下,法院如何为自己的审查权力谋取合法性,构成一个相同的话题。

尽管越权理论在英国已经渐趋衰微,但英国法院和学界一以贯之的实践立场和曾经使用的话语技巧,对我国的司法审查也许仍然会有所启示。

在阅读有关文献的过程中,争论的前前后后经过也吸引了我的注意。

全景式地描述争论的场景不是本文目的,但在叙述主要参与者的观点时,我稍稍留意了他们的背景。

民法上的权利失效原则-兼评一起典型案例(一)

民法上的权利失效原则-兼评一起典型案例(一)

民法上的权利失效原则-兼评一起典型案例(一)案情简介王某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李某系城市居民。

1993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有农村住宅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

由于该住宅使用的是农村宅基地,法律禁止此类转让,因此双方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

协议签订后,李某即向王某给付了价款并搬入该住宅居住。

2002年9月,该住宅由于征地拆迁,李某作为拆迁户领取了房屋拆迁款18万元,并享受拆迁户的购房优惠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2003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李某返还拆迁款及购房优惠的折价。

争议焦点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对于李某的这一抗辩理由,法院审理中有以下两种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理由是,一方面,合同无效事由的存在将导致合同无效,既然如此,主张合同无效就不应当受到时间限制。

另一方面,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来看,只有债权及债权以外的请求权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间的买卖协议无效,是确认之诉,不是请求法院强制被告履行某种义务,故本案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已经履行了10年,根据该合同所确立的事实状况相对稳定。

如果认可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将会破坏已经确立的事实状况,会形成当事人之间的不公正关系,也不利于保护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而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因此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本案。

(尹明:“确认合同无效有无时间限制”,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9日第3版)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王某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是否还能正常行使,是否有效?由于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因此产生了对此一问题的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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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统上我 国的司法权一 直较弱 , 又没有判例 制度 , 司法 就个案补 限制手段 , 但诉 讼时效 、 除斥期 问与权 利失效三 者之间在权利 设 充 、 设法 的机能 受到法 官素质 , 创 司法 体制等 重重 因素 的限制 。
让法 官适用 判断依据不 明确 的原则 , 于规范法官行使 自由裁量 诉讼 时效 , 对 在这 ~期间 内, 若权利 人 的行 为足 以使相 对方确信权 权而 言, 论是提倡扩 大还是 限制都 将是一个 挑战 , 无 或导致 司法 利人不 再使其履行义 务时 , 作为 够灵活 。 不 有时可能 权 的滥用 , 软化 曲解 原则 的积 极效 能。另外 从后果上来 讲 , 或 容 复杂 的法律关系 , 易危害法 的安定性 , 成 已有 的法秩序 受到破坏 , 就对法 的遵 会出现不 公平的结果 , 时的权利 失效正 是作 为对诉讼时效的一 造 这 此 守也是 一个挑战 ,民事主 体按照 法律规 范作 出 了自己的意 思表 种有效补 充 , 二者之 间 是不可 替代 、 得益彰 的。 相 另外 , 诉讼 时效
法 律规定相 比, 简约 抽象 , 不区 分构成要件及法 效果 , 即使被法 条
明确宣示 , 也不 能直接 适用 于裁判 案件 。其 次从 司法 主体来 讲,
( ) 三 用类型 化的 法则补充 法律 漏洞
权利 失效是 对诉讼 时效 、 除斥期 间的一种 补充 。 管我国民 尽 法中 已规定 了诉 讼时效 、 除斥期 间制度 作为权利行 使在时间上的 置的 出发 点, 性质 、 作用是 不 同的。 国民法规 定了 2 年 的最 长 我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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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论 权 利 失 效 原 则
张治 亮 张 晓 明
摘 要 权 利 失效 是大 陆法 系基 于民事诚信原 则, 创设 于权利观念 和制度较发 达 时代 的一项 民事法律制度 , 对防止权利 滥 用, 民事主体 间的利益起 到调整作 用。 平衡 然此 制度 在 国内尚缺 专门性研究, 于此, 基 本文介 绍 了引入 权利 失效 的必要性 , 并 分析其基本 理论框 架, 重对 其构成要件 、 范 围及 法律 效果进行探 讨, 侧 适用 以期对我 国民事 立法有所借 鉴 。
把权利 失效 的范畴定位 为法律 原则 , 其实不 够精确 , 原则 和
等。
权利 失效 原则正 是 以诚 实信 用原则 和禁止权 利滥用 原则为
制度相区别就在于 没有具体可操 作性的权利 义务规范 , 而权利 失 基础 , 将诚 实信用 原则和禁 止权利 滥用原 则具体化 , 作为 下位类
效 则规范 了当事人在行 使权利过 程 中, 合一定构成 要件后 , 符 可 型化 原则加 以适用 , 发挥 原则对 法律漏洞 的补充 效能。 权利 失效
对 其权利进行 限制 , 生失效 的法 律后 果。 产 但权 利失效 除是诚实 原 则的具体 内涵完全 根据 民事活 动的具 体情形 , 虽亦称为原 则, 操作性 强, 具体的权利 有 信用原则 的具 体化操作外 , 是该 民事 基本原则类型化 的表现之 但抽 象性上和 民事基本 原则 相去甚 远 , 还

权利 的行使在 民法 上的实质 限制 , 即权利 之行使不得 以损害 他人为 目的, 应讲 究诚信 , 得滥用 。而 民法 的基础在 于主体平 不 认、 行使和保 护 。 的确不 同利益 的差异 和冲突 使得权利的行 使不 能感 性、 随意而需 进行理 性衡量 有所 “ 限制 ”但这种 限制应该是 ,


覆盖 了很 广泛的 民事领域 , 所适用 的权 利广泛 , 又有 一定的抽 义 务和法律效 果 ,权利 失效 系禁止 权利滥用 之一种特 殊形态” “ 。 ( ) 二 使权 利得 以正 确行使
象性 , 因此 它介乎 基本 原则和 具体 制度 之 间。 也正是 因为这 个 但
原因 , 使得 笔者认 为引入权利 失效 意义重大 , 后文将着 重论述 。
民法 基本原则的效 力虽贯穿整个 民法系统 , 即使法律规范 有根 据和边 际范 围的, 但 即需要 合法且 合理地对权 利进行 限制, 凭 存在漏洞 , 也不能直 接适用单 独作用 于裁判 个案 。 首先从 原则的 什么 限制 , 何 限制尤 其限制 方式和限制 范围等怎样界定正是权 如 本身来讲 , 民法 的基本 原则是 民法 的最上位 的法 律原则 , 为最 利得 以正确行使 的反 向思考所 在 。 作 高指导原理 , 它是 法律规定 中的价值准则 , 是法律规定本 身, 不 和
关键词 权 利失效 诚 实信用原 则 禁止权 利滥用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 1-2 -2 10 —5 22 0 ) 0 60 0 中图分类号 : 9 00 D 2.
基于诚 实信用 原则和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 , 下位蕴含着权利 不着 ” 其 的摆 没局面 , 就要把原 则具体化到 “ 具有涵摄案件事实的规 的“ ( 或“ ( , 失效这一具 体的原则 。 按王泽 鉴先 生的观点 , 利失效 的含义是 范特质 ” 准则” 拉伦 茨语 ) 法 则” 林 诚二等学 者) 无论准 权

权 利失效原 则规定 的必要性
对权利 失效理论 的介绍 , 际上相对 于其本 身的把握 , 实 对其 等 , 意思 自由表达 实现 , 况权利产 生起 , 味着正 当利益 的确 何 意
工 具性意义 的理解首 当其冲 , 对 民法 的贡献甚 巨, 因有三 : 其 原
( ) 于民法基本原 则在 司法上 的适用 一 有助
实际 都是法律原则 的具体规 定, 只不过层次不 同, 有 “ 若权利人在相 当期 间不行使其权 利, 依特别情 势足 以使义务人 则还是 法则 , 正 当信 赖权利人不 履行其义 务时, 人再为行 使权利前 后行为 微观法 条 ,也 有具 体标准 操作性 强 的下位原 则如情势变 更原则 权利 矛盾 , 则基于诚 实信用原则 不得再 为主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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