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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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发
行放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影
【发文字号】宁政发[1997]3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7.04.11
【实施日期】1997.04.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
发行放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7]34号1997年4月11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并凭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电影发行经营者,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年检。
第六条35毫米、70毫米电影放映经营者,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