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流程、实施细则、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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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尽快完善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全区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根据《鼎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常鼎政发…2010‟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以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鼎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是全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新农保政策制度、实施方案,协调新农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评估全区新农保工作的成效,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和试点具体工作。

第四条鼎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新农保中心”)是全区新农保试点工作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新农保工作具体业务。主要包括:新农保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监

管、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归档、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工作,并对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农林场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新农保工作班子,保障工作经费,并将新农保工作列为本地区年度经济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

第六条各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和新农保专干负责对本乡镇参保人员进行调查摸底、情况公示、保险费收缴、养老金领取资格初审、基本信息录入、审核上报等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

第七条村级联络员负责新农保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编委办、区公安局、区信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统计局、区计生局、指定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其职责分别是:区委组织部负责区新农保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和基层组织建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新农保工作,负责参保人信息数

据、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资金的核算、划拨,指导乡镇(场)业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划转,上级补助资金的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区审计局负责定期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区监察局负责对新农保各个工作环节实施监督;区编委办负责新农保工作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工作;区公安局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身份的认定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区信访局负责接待来信来访人员,为全区新农保参保人释疑解惑;区民政局和区残联负责对农村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人员进行认定;区统计局负责为新农保工作提供相关准确的数据;区计生局负责及时提供农村人口调查信息作为新农保应保对象的比对依据;金融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保费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养老金存折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与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参保缴费信息的传递核对。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九条本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加新农保人员,必须具有农村户籍。新农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周岁的农村居民,属于参保缴费群体;60周岁以上人员,虽然不用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在统计参保范围时,也属于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

第十条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保费征缴

第十一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自愿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我区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我区新农保制度实施时间为2010年10月),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按年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时未按年缴费的人员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到当年底之前到龄的参保人员,应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集体补助不能代替个人缴费,参保人须在个人缴费后才能享受集体补助,集体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最高个人缴费标准。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中央财政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2.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目前为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区两级财政补助。区政府今后视本地经济发展情况,按“多缴多补”的原则适时增加缴费补贴。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区政府增加基础养老金0.5元/月。

第十二条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持新农

保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区新农保中心确认收缴到账情况并完成个人缴费记账工作。

(一)确定缴费标准

每年1月,区新农保中心根据区政府确定的档次和标准向社会公布,作为当年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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