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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1•【文号】国务院令第33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中国金融市场中的中介人员,通过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来规范其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种法规。

与此同时,这种管理办法也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健康成长,成为金融市场日益完善的一部分。

一、居间人的定义和类别居间人,也被称为中介人。

其作用是在金融市场上,起到链接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和流转。

居间人通常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和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

二、居间人的职责和义务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间人应当确保其业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具体来说,居间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承诺,必须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决策权和财产安全。

当然,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居间人还需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充分诠释自己作为金融市场中介人的职责和义务。

三、居间人的监管和管理居间人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和广泛参与,也让其成为了监管的重点对象。

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居间人的经营和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同时监管机构也加强了对居间人的监管和管理力度。

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建立了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对通过审核的金融机构进行限制和监管;通过建立24小时监管机制,对居间人经营和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重要事件实行记录,客户投诉举报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提高居间人的服务质量居间人在金融市场中,是投资者和发行人的第一道门槛。

其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提高居间人的服务质量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居间人应当注重加强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供更全面、专业的客户服务,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

政府部门也应当积极配合,加强对居间人的培训和指导,提供优质的服务支持和理论指导。

总之,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海运公司运价管理制度范本

海运公司运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海运运价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保障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海运业务,包括集装箱运输、散杂货运输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确保运价体系稳定、透明。

第二章运价制定与调整第四条运价制定:1. 运价制定应充分考虑市场供需状况、运输成本、行业竞争等因素。

2. 运价制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运价制定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成本分析。

第五条运价调整:1. 运价调整应依据市场变化、成本变动、政策调整等因素。

2. 运价调整应提前公示,并通知相关客户。

3. 运价调整应遵循合理的调整周期和幅度。

第三章运价执行第六条运价执行:1. 运价执行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2. 运价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3. 运价执行应确保客户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优惠。

第四章运价公示与监督第七条运价公示:1. 本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运价公示栏,定期公示运价信息。

2. 运价信息应包括航线、运费、附加费等内容。

3. 运价公示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运价监督:1. 公司内部设立运价监督小组,负责运价执行情况的监督。

2. 运价监督小组定期对运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客户有权对运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运价变更与解除第九条运价变更:1. 运价变更应遵循法定程序,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运价变更应提前通知相关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运价解除:1.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运价合同:a. 客户违约;b. 政策法规变动;c. 运输市场重大变化;d. 公司经营需要。

2. 运价解除前,公司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运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0.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9号《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0月9日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促进航空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航空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际航空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与境外地点间的定期航空运输业务时,运送旅客、货物的价格及其适用条件。

国际航空运价包括国际航空旅客运价和国际航空货物运价。

国际航空旅客运价包括旅客公布运价和旅客非公布运价,国际航空货物运价包括货物公布运价和货物非公布运价。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职责统一负责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职责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国际航空运价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国际航空运价管理遵循规范、效能、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民航局核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核准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国际航空运价核准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国际航空运价管理规定

国际航空运价管理规定

国际航空运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航空运输企业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国际航空运价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与境外地点间的定期往返国际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定中,“国际航空运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与境外地点间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的价格以及适用此项价格的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价格及条件。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航空运价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制定国际航空运价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制度。

第六条凡由中国始发和(或)至中国的国际航空运价一般由中、外方航空公司根据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协商确定,并向民航总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即IATA)运价协调大会讨论通过有关中国的国际航空运价决议,必须经民航总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外方航空公司经中国至第三国(经营第五种业务权)涉及中国的国际航空运价,必须经民航总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航空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水平上协商确定国际航空运价,应考虑包括经营成本、合理利润及其他有关因素。

第九条民航总局将适时派遣国际航空运价检查人员,检查和监督中、外方航空公司(或其办事机构)及其销售代理人对国际航空运价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国际航空运价的申报第十条凡属建立、调整、修改国际航空运价,中方(或外方)航空公司与外方(或中方)航空公司商定后,将拟实施的运价向民航总局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国际航空运价时,应阐明理由及计算基础。

对新建立的运价应说明飞行的航线、飞行距离及拟实施的运价水平。

必要时,申报中所使用的缩写、引述、符号及其他技术术语,应予以说明和解释。

申报中应注明国际航空运价拟生效日期。

必须以航空公司名义和书面形式申报国际航空运价。

第十二条航空公司应在六十天前对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两家或两家以上航空公司经营同一条国际航线.在正式申报国际航空运价前,申报航空公司必须与有关航空公司协商,然后将商定后的国际航空运价向民航总局申报。

居间人管理办法-(双份)

居间人管理办法-(双份)

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保障居间合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是指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居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间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的商业信息。

第六条居间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漏税或者骗税。

第七条居间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居间合同管理第八条居间人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居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居间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三)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四)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五)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六)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居间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居间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居间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居间人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制度,对居间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居间人应当接受委托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居间人有权拒绝违法要求,有权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居间人。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居间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居间业务的个人或机构。

第二条居间人定义
居间人是指在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提供信息、促成交易的个人或机构,但并不参与交易本身。

第三条居间人资格
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居间人登记
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前,应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居间人资格
证书。

第五条居间人权利与义务
1. 居间人有权获取合理的居间服务费;
2. 居间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居间人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和第三方的信息。

第六条居间服务合同
居间人与委托人应签订书面居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

第七条居间服务费用
居间服务费用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居间服务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不得过高或过低。

第八条纠纷处理
居间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对居间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旨在为居间人提供一个清晰的操作框架,确保居间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所有参与方的权益。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间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居间人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居间人是指在投资、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以介绍、撮合、协调等方式,为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信息咨询、投融资推荐、合同洽谈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居间人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投资人和融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业务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章居间人的基本义务第六条居间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融资信息;(二)保护投资人和融资人的商业秘密;(三)提供专业、客观的咨询和推荐意见;(四)履行诚信义务,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者与投资人和融资人订立的合同;(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居间人应当建立投资人和融资人的风险能力评估机制,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条居间人应当建立投融资客户管理制度,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九条居间人应当建立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金融知识。

第三章居间人的经营行为第十条居间人应当在经营行为中遵循以下原则:(一)与投资人和融资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中介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三)确保投资、融资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四)不得隐瞒投资、融资项目的重要信息;(五)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误导投资人和融资人。

第十一条居间人应当建立投资、融资风险评估体系,对参与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居间人应当根据投资人和融资人的需求,提供合适的投资、融资方案,协助双方达成交易。

第十三条居间人应当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活动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居间人作为促进交易双方达成合作的桥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居间人的定义与资格(一)居间人的定义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充当订约媒介,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并从中获取报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居间人的资格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道德。

3、熟悉所从事居间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三、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有权按照约定获取报酬。

2、有权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与交易相关的信息。

(二)义务1、如实向委托人和第三方提供有关交易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2、保守在居间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尽力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的交易,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涉交易的正常进行。

4、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委托人报告交易进展情况。

四、居间合同的签订(一)合同内容1、明确委托事项、居间人的服务内容和范围。

2、约定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

3、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二)合同形式居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居间人的报酬(一)报酬计算1、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计算。

2、若未约定明确的计算方式,应当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二)支付方式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报酬,不得无故拖欠。

六、居间人的监督与管理(一)监督主体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对居间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督内容1、检查居间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审查居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违规处理1、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依法取消其居间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一)协商解决当委托人与居间人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居间人管理办法(二)2024

居间人管理办法(二)2024

居间人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居间人作为双方之间的桥梁和沟通纽带,在各个行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本文将介绍居间人管理的相关办法。

二、定义和范围1. 居间人: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第三方,其主要职责是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和协商。

2. 居间业务:指居间人从事的各种交易和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融资服务、咨询服务等。

三、居间人的资质要求1. 注册登记:居间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包括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等。

2. 专业素质:居间人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地处理各种交易和协商事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3. 遵守法律法规:居间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四、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1. 代理权利:居间人有权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和协商,代为签署相关合同和协议。

2. 信息披露义务:居间人须向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交易标的、风险提示、费用等。

3. 保密义务:居间人应对买卖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4. 咨询和建议义务:居间人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五、居间人的监管和评估1. 监管机构:负责居间人监管的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居间人的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

2. 评估考核:定期对居间人进行评估考核,评估标准包括居间人的业绩、合规情况、客户满意度等。

3.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

六、争议解决机制1. 协商解决:居间人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均应以诚实守信原则为基础,尽力达成一致。

2. 仲裁和诉讼: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并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七、居间人的风险防范1. 风险识别和评估:居间人应具备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居间人跨境业务管理规程

居间人跨境业务管理规程

居间人跨境业务管理规程1. 引言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担任居间人参与的跨境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国际支付、国际托运等业务。

3. 业务流程3.1 路线选择在居间人为买方和卖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跨境业务中,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

居间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时间、运费以及相关法规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最佳的路线。

3.2 合规检查居间人在跨境业务中必须遵守相关国际贸易法规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管制、进口报关、支付限制等。

在交易之前,居间人应对买方和卖方进行合规检查,确保交易符合法规要求。

3.3 信息沟通居间人应与买方和卖方保持及时的沟通,并明确双方的需求和责任。

居间人应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商品参数、价格、数量、质量标准等,以便买方和卖方能够做出决策。

3.4 交易保障居间人在跨境业务中应提供交易保障措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担保、合同管理、物流追踪等。

居间人应采取措施保护买方和卖方的合法权益,并及时解决交易中出现的问题。

4. 风险控制4.1 信用风险居间人应对买方和卖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避免与不可靠的合作方进行交易。

居间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查询、担保机构合作等。

4.2 操作风险在跨境业务中,操作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居间人应制定操作规程,确保流程规范、操作安全。

居间人还应定期进行操作风险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4.3 法律风险居间人在跨境业务中需遵守国际贸易法律和相关政策,以避免法律风险。

居间人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对业务流程进行相应的调整。

5. 合规要求5.1 法律合规居间人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贸易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合同法、国际支付规定等。

居间人还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报告和信息。

5.2 信息保护居间人应妥善保管买方和卖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并严格限制员工的访问权限。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协商、撮合或提供咨询等服务,促使交易达成的人员或机构。

第三条居间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息或资料,协助交易各方进行交流,促成交易的成立,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提供专业咨询等。

第四条居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定,诚实守信,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居间工作。

同时,居间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居间业务范围第六条居间人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交易信息服务:居间人可以发布交易信息,向交易市场提供相关行情和交易动态信息,帮助交易各方了解市场状况。

2.协助交易各方沟通:居间人可以协助交易各方进行交流,澄清双方意图,解决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和分歧。

3.提供交易撮合服务:居间人可以根据交易各方的需求,撮合交易双方,促使交易达成。

4.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居间人可以根据交易各方的需求,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帮助交易各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第三章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居间人有权从交易各方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当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确认,并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居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忠实履行居间工作,按照交易双方的意愿进行撮合或协助交流。

2.保护交易各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交易相关信息。

3.在交易的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资料,不得故意隐瞒有关交易的重要信息。

4.合法合规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定。

第四章居间人的责任第九条居间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有关交易的重要信息的居间人,交易各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居间贸易、居间金融、居间服务等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居间人)。

第三条居间人在履行居间活动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间人履行居间活动,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居间人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居间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居间活动。

第二章居间活动的范围第六条居间贸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买卖、仓储物流、代理销售等。

第七条居间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融资租赁、担保等。

第八条居间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市场调查、推广等。

第三章居间人的义务第九条居间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向交易各方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在交易过程中保密交易各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居间人应当根据交易各方的要求,提供居间服务,协助达成交易协议,并及时进行履行监督、评估。

第十一条居间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合理的居间费用,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获取财产利益。

第十二条居间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所属行业的规定,从事禁止的居间活动。

第十三条居间人应建立健全居间活动的记录、档案,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居间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并如实反馈居间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建立居间人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公示居间人的资质、信用等情况。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居间经营许可申请表格附件二:居间活动合同范本附件三:居间人考核评估标准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部分。

附件:附件一:居间经营许可申请表格附件二:居间活动合同范本附件三:居间人考核评估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居间贸易:指一方或多方通过居间人进行商品买卖的交易模式。

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指南

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指南

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指南(2016年3月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清算产品 (4)第三章参与者管理 (4)第一节投资人 (4)第二节经纪公司 (6)第三节清算会员 (12)第四章清算和结算 (18)第五章风险管理 (22)第一节头寸限额 (22)第二节保证金 (24)第三节日间容忍度 (26)第四节异常交易监控 (27)第五节清算基金 (28)第六节强行平仓与强制结算 (28)第六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以下简称航运及商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以下简称本清算业务)操作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参与者,指投资人、经纪公司、清算会员和上海清算所等。

第三条投资人,指上海清算所认可的可参与航运及商品交易的交易主体。

投资人包括客户及具备自营清算业务资格的清算会员。

第四条经纪公司,指经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帮助投资人达成航运及商品交易并向上海清算所实时发送交易成交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清算会员,包括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和代理清算会员。

综合清算会员可开展自营清算业务和代理清算业务;普通清算会员可开展自营清算业务;代理清算会员可开展代理清算业务。

第六条上海清算所为航运及商品交易提供中央对手清算服务。

第七条本清算业务参与者需遵守适用于其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参与本清算业务的资金需合法合规。

第二章清算产品第八条本清算业务的清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航运运费指数衍生品、大宗商品价格指数衍生品。

具体产品及协议信息见附1。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具体协议规格,并向市场公告后实施。

第三章参与者管理第一节投资人第十条符合如下条件的交易主体,可申请成为投资人参与本清算业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二)从事航运及大宗商品现货、衍生品相关业务;(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航运及商品业务管理制度;(四)其他参与航运及商品交易必须具备的条件。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2024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2024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一、引言居间人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为中介方发挥着协助各方合作的作用。

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维护商业活动的公平、正当和可靠性,制定本居间人管理办法。

二、定义1. 居间人:指在商业交易中代表一方或多方进行协商、撮合或提供中介服务的个人或机构。

三、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1. 居间人有权根据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委托,进行商务活动的调研、证明和核实。

2. 居间人有权要求交易各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保密性。

3. 居间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对商业交易进行相应的撮合和协调。

4. 居间人有义务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从交易各方获取不正当利益。

5. 居间人应当及时向交易各方提供咨询和建议,尽力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6. 居间人应当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正当和透明性,不得有任何妨碍交易公正进行的行为。

7. 居间人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交易文件和资料,并保管好相关文件和资料。

8. 居间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

四、居间人的禁止行为1. 居间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合同约定,泄露交易各方的商业秘密。

2. 居间人不得借机索取交易各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3. 居间人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4. 居间人不得干扰交易各方的正常交易活动,不得从中谋取私利。

五、居间人的附加责任1. 居间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相关监管工作。

2. 居间人应当自觉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诉,并及时做出解决和回应。

3. 居间人应当及时向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进展情况的汇报和更新。

4. 居间人应当定期向交易各方提供相关市场及商业信息,以协助其进行决策。

5. 居间人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六、违约与处罚1. 居间人如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接受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2. 居间人如因违约行为给交易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间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间人活动。

第三条居间人是指以经营、提供服务、迅速匹配需求与供给为特征,促成供求双方达成交易的中介机构、平台等。

第四条居间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居间人的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居间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六条居间人在注册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居间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居间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九条居间人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垄断、限制竞争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条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居间服务的要求第十一条居间人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

第十二条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居间人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第十四条居间人应当制定运营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第十五条居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居间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交易中的信息泄露、被篡改等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不涉及附件。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居间人:又称为中介人或者平台,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充当协调、联系、促进角色的个人、机构或者平台。

⒉经营资质:指居间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的经营居间服务的合法资质。

第七章结束。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间服务行业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

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重要角色,居间人在促进交易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管理和监管问题。

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制定一套有效的居间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定义与分类居间人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中间人进行交流、促成合同的达成,且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合同的执行的行为主体。

根据居间人的行业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货物交易居间人:主要负责促成买卖双方的货物交易,包括传统的实体商品交易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

2. 金融居间人:主要负责促成金融交易,如证券经纪人、期货经纪人、投资顾问等。

3. 不动产居间人:主要负责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交易的居间工作。

4. 咨询居间人:主要提供商务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在交易过程中发挥居间作用。

三、居间人管理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中,居间人作为交易的纽带和推动者,其行为对交易双方的效益和信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居间人的数量众多、行业差异较大,如果没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就很难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因此,制定居间人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必要性:1. 提升居间人的服务质量:通过规范居间人的行为,可以提升其服务质量,促进交易双方更好地达到交易目标。

2. 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有效的居间人管理办法可以避免居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市场秩序:居间人管理办法可以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居间人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居间人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要求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公正、公平、公开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不歧视任何交易主体。

2.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居间人诚实守信,遵守交易双方的合法指示和约定。

3. 信息披露原则:要求居间人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双方了解交易的情况。

4. 风险提示原则:要求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向交易双方全面、及时地披露风险信息,帮助交易双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管理制度

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管理制度

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管理制度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管理制度是指国际航运行业企业依据运输市场供求变化、成本构成、竞争情况等因素,对航运服务定价、运费优惠或增加附加服务等举措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化、加强海运物流能力、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运价管理制度的意义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市场变化、成本变化、竞争程度等变化,通过提供合理价格和多种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该制度实施的意义如下:(1)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不断分析市场的变化,及时制定与客户需求相适应的运价,优化运输方案,提高市场竞争力。

(2)增加利润制定差异化的运价方案,吸引客户,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增加营业收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提高航运服务的质量通过对航运服务质量的改进和升级,如提供跟踪服务和安全保障等服务,增强企业的服务品质,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赢得客户信赖。

(4)优化成本通过精细的运价管理制度,在保障服务品质前提下,控制成本,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利润,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2.运价的形成原则航运企业在制定运价方案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市场需求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合理定价;考虑市场位置、客户数据、货物需求量等因素,根据市场供需变化,制定合理的航运服务价格。

(2)成本原则航运企业必须根据成本构成确定对应的运输方案和运价方案;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不同服务和质量成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合理的经济效益和运价合理性。

(3)竞争定价原则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调整运输方案,保持市场竞争力,但不能以不正当方式或不正常价格为代价来争取市场份额。

3.运价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运价管理制度运价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形成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从服务品质、国际物流能力、运输渠道及组织架构等方面完善制度建设,保证实施有效。

(2)市场调节对于市场需求的变化,运价管理制度要求在市场变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定价政策,制定相应的运输方案,以满足不同客户需求;根据市场竞争变化合理调整价格,确保合理经济效益,提高市场占有率。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间人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居间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居间人指在交易过程中以提供信息、协调、撮合、协助等方式,促成交易的商业实体或个人。

第三章居间人的资质要求第三条居间人应具备以下资质: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2. 具备相关行业从业资格或经验;3. 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4. 接受有关居间人业务培训。

第四章居间人的权益与责任第四条居间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合法获取和使用交易主体的信息;2. 合法收取居间服务费用;3. 合法开展居间服务活动。

第五章居间人的义务第五条居间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筛选交易主体信息,确保其真实、完整;2. 提供准确、全面的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3.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交易主体可能存在的风险;4. 确保交易主体的资金安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欺诈行为;5. 提供协助解决纠纷的渠道和方式;6. 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居间服务费用第六条居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居间服务的复杂程度合理收取居间服务费用,但应依法合规,不得存在暴力、威胁等不当手段。

第七章监管与处罚第七条监管部门负责对居间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居间人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停或撤销居间服务资质;4.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居间人管理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以提供信息、协调、撮合、协助等方式,促成交易的商业实体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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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国内运输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国内运输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航空运输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发文字号】民航发[2017]145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2.17【实施日期】2017.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民航发〔2017〕145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为加强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管理,规范国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民航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17日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管理,规范国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内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公布与执行民用航空国内运输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国内运输是指国内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间且在境外没有约定经停地点的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国内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内运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定期民用航空国内运输业务时运送旅客、货物所适用的价格。

第三条头等舱、公务舱旅客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济舱旅客运价根据不同航线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航线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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