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派出所户籍规章制度
派出所户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派出所户籍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派出所的户籍管理工作,并对户籍登记、迁移、补录、变更、核查等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四条派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和规范民警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民警的培训,提高其户籍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应当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和协作。
第七条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突出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处置和处理。
第八条派出所户籍管理规章制度由派出所负责领导和法律顾问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九条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居民进行户籍登记,确保每位居民都有一份正式的户籍资料。
第十条居民办理户口迁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派出所应当认真核实并填写户籍登记表。
第十一条居民办理户口迁出时,应当填写相关表格,并办理手续。
派出所应当及时将户籍资料移交给迁出地的派出所。
第十二条派出所应当根据户籍登记资料,妥善管理并保存户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户籍登记表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工作、居住等情况,确保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户籍迁移第十四条居民户籍迁移应当有充分的合法原因和依据,如就业、学习、婚姻等。
第十五条居民户籍迁移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审核并出具户籍迁移证明。
第十六条居民户籍迁移时,派出所应当及时将户籍资料移交给迁入地的派出所,确保迁移手续的顺利办理。
第四章户籍补录第十七条居民户籍出现遗漏或者错误时,应当及时向派出所进行户籍补录,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工作制度: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为有效解决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群众权益事务工作中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种类多、内容杂、式样不统一等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降低群众办事成本,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现就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能够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的信息以及不属于公安派出所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主要包括以下11种:(一)公民姓名证明。
(二)公民性别证明。
(三)公民出生日期(年龄)证明。
(四)公民户籍所在地证明。
(五)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六)健在证明。
(七)实际居住地证明。
(八)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九)文化程度证明。
(十)婚姻状况证明。
(十一)户口性质证明。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自行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今后不再出具。
二、各部门间可以交换共享的信息不再让群众开具证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信息不通、循环证明问题,减少群众奔波往返负担。
建立省级会商机制,省直相关部门确定具体负责业务处室和联络员,构建沟通网络,协调做好信息交换有关工作;建立三级对接机制,省、市、县三级建立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接机制,各级部门分别确定责任人,专门负责做好信息交换衔接工作;建立定期交换机制,相关部门统一按照公安机关数据标准,对需要核查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事项紧急程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建立结果反馈机制,公安机关按照各部门信息核查数量、频率等需求及时反馈信息核查结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针对信息交换工作情况开展系统内部以及部门联合督导检查,重点解决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运转不畅等问题。
交换核实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7类,共12种:(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查处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最新公安局户籍登记工作规范
ⅩⅩ公安局户籍登记工作规范为规范ⅩⅩ的户籍管理,特拟定以下规范:一.ⅩⅩ籍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入户ⅩⅩ籍(指ⅩⅩ十个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是指离开本市原户籍地就读、入伍,现因未分配工作或不分配工作等原因回原户籍地居住的人员。
相关手续:1.《毕业证》;2.如家庭住址发生变迁,需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3.《户口迁移证》或《ⅩⅩ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办理程序:凭以上手续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派出所当场办理。
二.ⅩⅩ籍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办理程序1.派遣到我市南明区工作的大中专学生,应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身份证到南明公安分局申办落户手续;2.经公安局审核签章后,持上述证件、证明、户口薄、两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3.如单位无集体户,原户口又不在我辖区,需将户口搭在亲戚家的,经派出所签出搭户意见后,到分局办证厅审批。
办理时限:分局办证厅当场审批。
三.随军人员入户相关手续:1.申请人的《军官证》;2.经师级政治部门审批的随军人员情况审批表;3.随军人员的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审批。
办理时限: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当场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四.捡拾、抱养小孩的入户相关手续:1.《收养证》;2.本人申请;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2.派出所审批后报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审批;3.如属两城区农转非范畴,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审批。
办理时限:1.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批工作;2. 分、县(市)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3.市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非婚生和超生婴儿入户相关手续: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本人申请。
办理程序:凭以上手续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派出所怎么开户籍证明
派出所怎么开户籍证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户籍证明应该前往派出所的相关窗⼝进⾏办理。
那么你知道派出所怎么开户籍证明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派出所怎么开户籍证明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派出所怎么开户籍证明(⼀)开户籍证明流程:户籍证明⼀般要要求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去开,但这样⼀般要求先到村委或居委开证明。
去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带好⾝份证或户⼝本;2、在⼯作⽇上班时间去;3、其他材料。
(⼆)开户籍证明所需材料:1、询问:由于我国各省,甚⾄各地市对于户籍证明规定不⼀样。
⾸先应咨询当地派出的所。
2、单位申请⼈: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单位介绍信;(2)单位⼯作⼈员有效⾝份证件;(3)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3、公民申请⼈: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居民⾝份证;(2)申请⼈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此外,委托他⼈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和受托⼈居民户⼝簿;公民申请⼈为监护⼈的,还应提交监护⼈和被监护⼈居民户⼝簿。
此外,市民户⼝簿遗失,如果确实急需户籍证明的,警⽅称可以将⾝份证复印件或常住⼈⼝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的所加盖户籍专⽤章,可作为户籍证明使⽤。
⼆、⼈在异地,如何开具户籍证明?⼀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份证到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
⼀般常住居民凭户⼝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
也有常住居民特殊情况需要户籍证明的,居民凭⾝份证公安机关会出具的。
市民户⼝簿遗失,如果确实急需户籍证明的,警⽅称可以将⾝份证复印件或常住⼈⼝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章,可作为户籍证明使⽤。
户籍证明可以委托办理,但是受托⼈必须持有委托⼈的相关证件,⽐如户⼝本或⾝份证或委托证明。
三、户籍证明有哪些⽤途?法定的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民共和国居民⾝份证》和户⼝本。
如果是集体户,或⾝份证、或户⼝本遗失,则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户籍证明”。
派出所户籍室规章制度
派出所户籍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出所户籍室装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人口信息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派出所户籍室是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制证等工作的场所。
第三条派出所户籍室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工作的公正、公平、严密。
第四条派出所户籍室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快捷、诚信、公开、安全的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五条派出所户籍室应当建立健全人口库,对户口迁移、人口普查等工作进行及时记录和更新。
第六条派出所户籍室应当依法审核、登记、妥善保管本辖区居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第七条派出所户籍室应当加强对户籍信息的保密工作,严禁私自泄露、篡改、变造户籍信息。
第八条派出所户籍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冒领、伪造、盗窃身份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派出所户籍室应当及时为居民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办理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服务承诺第十条派出所户籍室应当制定服务承诺,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派出所户籍室应当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大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派出所户籍室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派出所户籍室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等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派出所户籍室应当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派出所户籍室应当加强值班、巡逻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派出所户籍室应当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管理人员,派出所户籍室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工作秩序。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切实解决一些地点和领域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咨询题,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对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仔细贯彻国务院对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咨询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可以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别再出具证明;依法别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关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彻底可以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别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关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可以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别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事情。
2、住址变动事情。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事情。
4、注销户口事情。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关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可以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派出所不出具证明的法律规定)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等12个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两个文件全文如下: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鲁公通〔2018〕137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鲁公通〔2018〕137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今年以来,围绕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就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一次办好”做出全面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目前,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均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审批服务便民化举措,迅速掀起深化改革、服务发展的热潮。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服务群众主力军,承担公安机关大量出具证明工作,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质量、效率、作风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提升公安派出所服务水平,现就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范围根据公安部及有关部委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证明清单及式样见附件)二、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提升服务群众水平“一次办好”是“放管服”改革的山东实践,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的重要措施,是提升全省公安服务管理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重要途径,必须常抓不懈、持续用力。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派出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服务意识,健全完善服务群众各项政策措施,坚决把“一次办好”改革落到实处,让改革红利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
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有关直属部门: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规范派出所户籍查询出证工作,现就我市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户籍证明内容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变更情况;曾经登记在同户中的户主与成员间关系;户口注销情况;户口迁移情况等。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内容出具证明。
三、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无法证明,需要公安机关查阅户籍档案、出具户籍证明的事项,公民或单位可以向派出所申请。
四、公民或单位申请查询户籍档案,应当填写《户籍查询出证申请表》(表样附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原件不能留存的,留存复印件。
单位申请人须提交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公民申请人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受他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居民户口簿。
五、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认真查阅户籍档案。
对查有结果的,出具打印的制式户籍证明(式样附后),不得以复印户籍档案、手写或其它形式出具户籍证明;对查无结果或记载不清无法确认的,不予出具户籍证明。
需要在其它派出所继续查询的,应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六、户籍证明存根和正文上须注明发往单位,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民警印章确认生效,有效期为一个月。
七、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的规范与管理,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形成完整的户籍查询档案,长期保存备查。
最新公安局户籍登记工作规范
ⅩⅩ公安局户籍登记工作规范为规范ⅩⅩ的户籍管理,特拟定以下规范:一.ⅩⅩ籍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入户ⅩⅩ籍(指ⅩⅩ十个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是指离开本市原户籍地就读、入伍,现因未分配工作或不分配工作等原因回原户籍地居住的人员。
相关手续:1.《毕业证》;2.如家庭住址发生变迁,需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3.《户口迁移证》或《ⅩⅩ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办理程序:凭以上手续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派出所当场办理。
二.ⅩⅩ籍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办理程序1.派遣到我市南明区工作的大中专学生,应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身份证到南明公安分局申办落户手续;2.经公安局审核签章后,持上述证件、证明、户口薄、两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3.如单位无集体户,原户口又不在我辖区,需将户口搭在亲戚家的,经派出所签出搭户意见后,到分局办证厅审批。
办理时限:分局办证厅当场审批。
三.随军人员入户相关手续:1.申请人的《军官证》;2.经师级政治部门审批的随军人员情况审批表;3.随军人员的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审批。
办理时限: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当场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四.捡拾、抱养小孩的入户相关手续:1.《收养证》;2.本人申请;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2.派出所审批后报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审批;3.如属两城区农转非范畴,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审批。
办理时限:1.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批工作;2. 分、县(市)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3.市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非婚生和超生婴儿入户相关手续: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本人申请。
办理程序:凭以上手续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公安身份信息核查情况说明
公安身份信息核查情况说明1.《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全文是什么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其次条本规范所指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为涉嫌一人多户、骗领冒领居民身份证等需要核查户籍身份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核查处理完毕并维护好人口信息系统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解除限制。
第四条派出所民警开展调查时,要仔细核查迁移证、诞生落户、补录等各项户籍档案材料以及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询人口信息系统的变动轨迹、办证记录、历史图像、户成员信息,入户走访核查对象本人及其亲属、邻居、单位同事、村(居)委会干部等,构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看法。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在审核登记重人业务时,要仔细核对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材料,并将有关材料准时归档,永久保存。
第六条核查对象属一人多户的,派出所应根据“保留合法真实、登记非法虚假”的准绳处理。
(一)诞生申报多个户口的,登记无诞生证、假诞生证登记的户口。
(二)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故弄玄虚非法落户的,应当登记虚假户口。
(三)对历史政策缘由形成一人多户,诞生日期全都的(含农历和公历换算全都),可依据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登记另一个未发觉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四)对历史政策缘由形成一人多户,诞生日期不全都的,分类处理: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根据户口登记时间先后挨次,登记其后登记的反复户口;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材料、已经无法查证缘由的反复户口,在仔细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诞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登记另一个未发觉有违法行为的户口;(五)核查对象拒不协作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仔细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另一方未发觉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每日一法部门联合出台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每日一法部门联合出台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每日一法】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下面店铺分享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希望你喜欢。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户籍证明是如何开的和有哪些流程
户籍证明是如何开的和有哪些流程户籍证明,⼀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份证或户⼝本到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
⼀般常住居民凭户⼝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
那么你知道户籍证明是如何开的和有哪些流程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掌握相关知识,店铺⼩编细⼼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家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户籍证明是如何开的和有哪些流程1.出具户籍证明,⼀般由被出具⼈(也就是你⾃⼰)带着本⼈⾝份证、户⼝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这⾥⼀定要注意,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不是其他派出所。
2.现在为了简化⼯作流程,⽅便居民办事,出具户籍证明时,被出具⼈需要将户⼝本的【户主页】、【被出具⼈页】放在⼀张A4纸上⼀起复印后带到派出所,然后派出所查看户籍系统之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派出户的户籍专⽤公章,即为户籍证明了。
3.但如果户⼝本找不到了怎么办。
⼀是可以请户主带着本⼈⾝份证到户⼝所在地派出所进⾏补办。
补办是免费的,⽽且随补随拿。
等拿到补办的户⼝本再复印出户籍证明即可。
4.如果户⼝本找不到了,户主也不能及时的赶回来的情况,那么就需要补办⼈(必须是同户籍的⼈员)带着本⼈⾝份证,到当地社区居委会出证明,然后带着证明到派出所进⾏补办也是可以的,等补办好后再出具户籍证明。
⼆、开启户籍证明的流程有哪些1, 持结婚证和⼥⽅户⼝簿,到⼥⽅户⼝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 持男⽅户⼝簿,男⼥⾝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男⽅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派出所填写⼊户申请表, 报县公安局审批, (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办的”婚育证明”)。
3, 审批后,拿“户⼝准迁证明”到⼥⽅户籍派出所开“户⼝迁移证”。
4, 持男⽅户⼝簿, ⼥⽅户⼝迁移证,到男⽅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 ⼥⽅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份证。
三、什么是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般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份证或户⼝簿到户⼝所在地派出所可打印户籍证明。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07.24•【文号】公通字[1998]56号•【施行日期】1998.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通知印发)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
范》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
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2.03.29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和管理工作,现将《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具有户籍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办理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工作原则)
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应当坚持维护国家安全、打击违法犯罪、
促进社会管理、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受理范围)
派出所受理下列单位提出的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申请:
(一)政法系统各部门因办案需要的;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安保部门因外调需要的;。
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1—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2—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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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淮公办〔2010〕102号
各派出所:
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
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公安厅
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
苏公通﹝2010﹞99号
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受理范围
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
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
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
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各公证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沟通联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理、热情服务的原则,认真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积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耐心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支持。
附件: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二 O 一 O 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规范办理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2010年4月20日印发
承办人:叶晓
俊
校对:戴苏生
附件:
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申请人姓名:
XXX当事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因赴国家/地区□定居、□留学、□工作、□探亲、□旅游,或因在国内需要(因应聘工作需要须注明从事何种职业),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
本公证处拟受理此公证事项,现请你持此通知书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公证机构地址:
承办公证员:电话:传真:
XX
X公证处
年
月日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四条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第七条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第八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
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第十条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相关户籍信息的,应当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进行内部核查,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认真核查,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应当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对外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应当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弄虚作假或编造、篡改原始户籍登记信息出具虚假户籍信息证明的,追究当事民警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