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巡查整改通知单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巡查整改通知单业主: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月日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一联业主或代理人留存业主: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月日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二联区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留存业主: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月日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三联市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留存业主: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月日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四联玻璃幕墙巡查组留存。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规定沪府令号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规定沪府令号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决定
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七)项的部位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件中应当记载相应的内容,方能进行安全玻璃的设计和施工。
三、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玻璃,是指原片玻璃通过加工处理或者与其他材料复合,增加其强度、减少破碎危害,用于建筑物的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2017年防汛、防台、高温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2017年防汛、防台、高温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沪建建管〔2017〕525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2017年防汛、防台、高温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525号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防汛、防台、高温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和措施,确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安全,2017年6月至7月期间,本市将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防汛、防台、高温期间是建筑玻璃幕墙爆裂坠落多发时期,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安全防范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巡查和监管制度,严格整改监督制度,全力做好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落实到位一是组织开展自查。
业主是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责任,做好所属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工作,必须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做好对所属建筑玻璃幕墙的开启窗、密封胶条、受力构件、五金连接件等方面的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使用隐患的或发生幕墙玻璃爆裂等危险情况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应急抢险、检测及维修,杜绝次生灾害发生。
自查工作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建建管[2016]5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19
【实施日期】2016.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工
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6〕5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开展新增建筑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新增玻璃幕墙”)应当缴纳专项应急维修资金。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全市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内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的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幕墙与各地方规范对比
板宜用2个连接螺栓。
玻璃肋截面高度和挠度计算按15.3.3和15.3.4。
号、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苏建函科[2012]386号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29-221-2013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地区下列民用建筑幕
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以及保
养和维修: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50m的玻璃幕墙工程和金属幕
7~8mm)
面
板抗弯: 按5.5.9规定
面பைடு நூலகம்
板抗剪: 按5.5.7规定
挂
钩设计: 按5.5.10,不锈钢厚度应不小于3mm,铝合金厚度应不小
于4mm。
挂
钩抗剪: 按5.5.10规定
槽口抗剪: 按5.5.11规定
槽口抗弯: 按5.5.12规定
四边隐框、四边简支最大弯曲应力: 按5.5.13规定
挂件设计: 按6.3.3 不锈钢厚度不宜小于3mm,铝合金厚度不宜小
玻璃肋截面高度和挠度计算按10.2.2和10.2.3 。
无 无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民用建筑金属与天然石材幕墙(以下简称 石材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民用建筑金属幕墙工程; 2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 工程。
平面 14 内变
形
幕墙 性能 15 检测 产品 要求
幕墙 16 光反
射
面板
17
缝隙 设计
要求
18
风洞 试验
后埋件设计需要参考附录C规定
后置 19 埋件
设计
5.6.3
硅酮 结构 密封 20 胶宽 度/厚 度计 算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上海市有关玻璃幕墙应用的行政性规定上海市市长令1996年第35号 实施时间1997年1月1日规定名称
上海市有关玻璃幕墙应用的行政性规定上海市市长令1996年第35号实施时间1997年1月1日规定名称《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在本规定中对安全玻璃的定义为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以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
本规定明确安全玻璃的使用部位是:幕墙、各类天棚和吊顶、观光电梯、室内隔断和倾斜装配窗;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的内栏板;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门;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注意:此市长令将普通浮法玻璃、半钢化玻璃纳入安全玻璃范围以外。
上海市有关玻璃幕墙应用的行政性规定. 1、上海市市长令1996年第35号实施时间1997年1月1日. 规定名称《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 在本规定中对安全玻璃的定义为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以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
上海市35号市长令发布了《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不仅要求玻璃幕墙一定要使用安全玻璃,还规定幕墙... 负有主要责任,按国家现行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的规定,定期进行保养,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质量安全性检测。
暂行规定是目前幕墙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技术依据,幕墙设计单位应按此规定执行,而施工图审图单位则应以此作为审图依据。
二、幕墙的分类1、按幕墙的结构支承形式①悬吊式或悬挂式:幕墙作为一个体系,以悬挂的形式安装支承在主体结构上,体系相对于主体结构有微小位移的能力,主要受力立杆,在体系自重的作用下,其应力状态呈受拉,这种方式是幕墙最常用的。
②座式:幕墙体系不采用悬挂而直接座落在支座上,主要受力立杆恒载应力状态为受压。
这种方式应避免使用,因为当玻璃支承垫块不平整时,会使玻璃接触面产生过高的局部应力,从而导致玻璃碎裂或裂缝。
③索网式:幕墙板块支承在张紧的索网或索桁架上,这种幕墙主要用于点支承幕墙。
④交叉梁系式:幕墙的支承形式是交叉梁。
2、按幕墙材料分类:①玻璃幕墙;②玻璃与金属板材或石板板材组合的幕墙;③其他化学建材板材与玻璃组合的幕墙。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如何实施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如何实施文档2篇How to implement the document of glass curtain wall m anagement in Shanghai编订:JinTai College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如何实施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玻璃幕墙选用要点文档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大家又了解过吗?下文是小泰收集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沪建交【2012】100号)
沪建交〔2012〕10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77号令)和《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81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二、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科技委”)组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论证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市立项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区(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本市对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论证专家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定,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工作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集输入相关工程信息。
有关专家库管理、专家抽取办法、论证程序、论证报告要求、信息归集要求等,由市建交委科技委另行制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委托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玻璃幕墙结构计算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五、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
自2012年2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受理窗口应当场核对申报资料,有缺漏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全的材料。
受理窗口接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告知建设单位明确是否受理。
对受理的安全论证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落实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玻璃幕墙光污染防治进展及技术措施
19玻璃幕墙光污染防治进展及技术措施李俊生(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200092)摘要:玻璃幕墙在遇到直射日光和天空光照射到玻璃表面上时,由于玻璃的镜面反射(正反射)会产生反射眩光,称为光污染或者噪光,它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针对反射光产生的危害,梳理了国内玻璃幕墙光污染防治政策的发展情况,提出了反射光污染防治常用的技术措施。
关键词:玻璃幕墙;光污染防治;技术措施Abstract:When the surface of glass curtain walls are shined by direct sunlight,reflected glare will be caused because of specular reflection.It can be called light pollution which affects human's normal life and work with certain harmfulness.This paper states that reflected light is harmful,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about policies on the prevention of light pollution from glass curtain walls,and proposes common technical measures to prevent reflectedlight pollution.Key words:glass curtain walls;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light pollution;technical measures中图分类号:X5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021(2020)05-0019-031引言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一步加快,对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要求逐渐提高,在兼顾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还要实现美观的要求。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建管联[2014]3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14
【实施日期】2014.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
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沪建管联〔2014〕328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安全,拟于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在本市开展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
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是建筑玻璃幕墙爆裂坠落多发时期,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
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安全防范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巡查和监管。
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
沪建交〔2012〕10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77号令)和《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81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二、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科技委”)组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论证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市立项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区(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本市对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论证专家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定,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工作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集输入相关工程信息。
有关专家库管理、专家抽取办法、论证程序、论证报告要求、信息归集要求等,由市建交委科技委另行制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委托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玻璃幕墙结构计算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五、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
自2012年2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受理窗口应当场核对申报资料,有缺漏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全的材料。
受理窗口接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告知建设单位明确是否受理。
对受理的安全论证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落实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9 关于上海建筑幕墙结构安全性评审
1,上海市近年建筑幕墙发生了一些事故 1-1,幕墙玻璃破碎坠落 1-2,石材幕墙装饰构件脱落 2,上海市政府2011年77号市长令 2-1,禁止、限制玻璃幕墙的采用范围 2-2,新建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评审 2-3,既有建筑幕墙检测评估和维修
3,关于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评审
4
4-9,若干新增条款 4-9-1 隔热型材 第12.2.8条 隔热体,不应承受或传递荷载等 4-9-2 转角立柱 第12.5.8条 平面转角或突变处 的立柱 最不利作用,最小W、I方向补充验算 4-9-3 玻璃面板 第10.2.15条 验算承托件强度、挠度 支承处的连接强度 4-9-4 钢铝组合型材 第12.3.8条 铝材参与和不参与情形 防腐蚀 、温差膨胀、全长、多点接触 装配中不损坏、移位 4-9-5 薄楼板 侧埋?顶埋受力?实测 预埋件 第9.5.8条 后置埋件问题,交叉布置、焊接问题
6,关于突破现行规范 工程设计问题
6-1 ,77号市长令是预防幕墙工程技术风险和整理幕墙设 计技术市场的行政措施。相信是一项正、负效应皆有的 混合效应。 整体利益的实现总包含某些局部利益的牺牲 长远利益的追求总包含某些暂时利益的舍弃 为了全面发展就要遏制片面发展 为了协调发展就要限制畸形发展 有一个“合法不合理”的表现。中国幕墙市场发展太快、 问题太多。1997年41号令并不 支座—构件—连接—计算—参数,重点在大跨度、大悬 挂、大面积、结合部受力、传力及路线,荷载、应力、变 形 。 特殊,特别的连接。中、大型幕墙与钢结构结合、 联合、合作较佳,上海中心幕墙工程例
5,关于近来采用的几种新型材料的辩证认识
5-1,低铁(超白)玻璃 优点 含铁量低 共生镍少 自爆率低1/万 可见光通透性高92% 反射近红外线 缺点 辐射热红外线高通透92% SHGC0.76(太阳热获得系数) K 4.6 SC 0.88 不反射远红外 只反射近红外
上海市幕墙改造申请流程
上海市幕墙改造申请流程一、规划和设计阶段1. 首先,业主或项目负责人需要与专业设计团队合作,进行幕墙改造的规划和设计。
设计团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量和分析,确定改造方案,并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
二、申请资料准备阶段1. 在规划和设计完成后,业主或项目负责人需要准备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通常包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技术文件、项目报告、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
三、申请审批阶段1. 将准备好的申请资料提交给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幕墙改造审批。
建设主管部门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对施工图纸、技术文件等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
四、审批结果通知阶段1.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通知。
通常情况下,审批结果会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如果申请通过,将会获得幕墙改造的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准备阶段1. 获得施工许可证后,业主或项目负责人需要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包括组织施工团队、采购材料、准备施工设备等。
六、施工阶段1.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按照施工许可证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同时,施工方需要与建设主管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报告施工进展和问题。
七、竣工验收阶段1. 施工完成后,业主或项目负责人需要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主管部门将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对幕墙改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进行检查。
八、验收合格阶段1. 如果幕墙改造符合相关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将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业主或项目负责人即可正式使用改造后的幕墙系统。
在申请幕墙改造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提前规划和准备申请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与专业设计团队合作,确保改造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与建设主管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报告施工进展和问题。
5. 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改造后的幕墙系统的合法使用。
以上海市幕墙改造申请流程为基础,业主或项目负责人需要经过规划和设计、申请资料准备、申请审批、审批结果通知、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验收合格等阶段,最终完成幕墙改造工程。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普陀区既有公共建筑玻璃幕墙巡查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普陀区既有公共建筑玻璃幕墙巡查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17
•【字号】普建委〔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普陀区既有公共建筑玻璃幕墙巡查检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7号令)等文件精神,普陀区建管委委托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开展2020年普陀区既有公共建筑玻璃幕墙巡查检查、信息入网、督促自查、问题整改等工作。
请贵单位予以配合,按要求完成自查并上传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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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第八条(规划控制)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不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前款规定的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玻璃幕墙的型式,并予以注明。
第九条(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阶段,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抽取、回避等规则,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结构安全性和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从业资质)承担玻璃幕墙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
承担玻璃幕墙施工、维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本市鼓励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设计要求)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坠落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的要求)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等证书。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玻璃幕墙的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玻璃幕墙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国家、本市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玻璃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
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
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第十八条(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主体)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
本市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日常维护保养)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二)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协助业主维护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性鉴定)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维修)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需要进行玻璃幕墙大修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防护措施)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粘贴安全膜的,应当将安全膜固定于周边结构上。
采用的安全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
安全膜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承担安全膜的产品质量责任。
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具备抗高空坠物冲击的防护性能。
第二十四条(技术资料)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应当于每年12月将当年玻璃幕墙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技术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规定缴存至指定专户。
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一次性或者分批缴存至指定专户。
分批缴存的,最长缴存年限不得超过5年。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金额,按照玻璃幕墙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缴存比例应当按照玻璃幕墙结构设计、使用材质的安全性能高低,设定不同等级。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
具体缴存和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更新。
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玻璃幕墙的规划管理信息、环境影响论证信息移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维护的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各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