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号令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
影响论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环保评[2015]5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评〔2015〕522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
二、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划分原则参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级管理规定》执行。
按照市、区(县)环保部门职责分工,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费用由市、区(县)环保部门分别向同级的财政部。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巡查整改通知单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巡查整改通知单业主: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月日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一联业主或代理人留存业主: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月日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二联区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留存业主: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月日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三联市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留存业主: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月日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四联玻璃幕墙巡查组留存。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规定沪府令号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规定沪府令号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上海医院、学校禁用玻璃幕墙-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医院、学校禁用玻璃幕墙
【圣岸建筑设计SA快讯:建筑新规】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
根据《管理办法》的精神,上海市将建立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幕墙玻璃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两类禁止:一类是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另一类则是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
对可以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管理办法》对材质和空间布局作了三个限制: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物;临街建筑;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建筑物,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对已完成施工安装的既有玻璃幕墙,明确建筑物所有人(业主)是使用与维护的责任主体。
”业主应当履行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等排查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
就“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至指定专户。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一次性或者在五年内分批缴存。
为鼓励在建设阶段采用安全性能更高的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建筑材料,缴存金额的确定,应当结合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选用材质等因素,越是安全性能高的结构设计和材质,建设单位缴存金额越少。
具体办法由市建交委另定。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板材与支承金属构件组成的、附着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的非承重外围护结构或者装饰性结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玻璃幕墙建设,以及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使用限制和部分禁止)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限制采用玻璃幕墙。
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建筑,禁止使用玻璃幕墙。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使用不符合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环境影响规定的幕墙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六条(特殊监管)本市对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在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建设管理和安全使用等方面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第七条(告知)立项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本市对玻璃幕墙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第八条(设计方案要求)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明确建筑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的型式和玻璃性能。
第九条(规划控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限制使用玻璃幕墙的区域和禁止使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种类,对建筑使用玻璃幕墙进行控制。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各地既有幕墙管理办法
各地既有幕墙管理办法
一、北京市幕墙管理办法
北京市幕墙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生效,共9章54条。
主要内容包括:
1. 安全管理:幕墙施工必须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设立专门人员协调管理,确保施
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幕墙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整改。
2. 设计与施工:幕墙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使用与维护:幕墙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幕墙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幕墙的安全使用。
4. 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幕墙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
及时进行查处和整改。
二、上海市幕墙管理规定
1. 幕墙建设单位:幕墙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完成工程设计和备案手续,并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 幕墙施工单位:幕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落实安全措施。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简本)
上海越剧艺术演艺传习中心新建工程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简本)建设单位:上海越剧艺术传习所(上海越剧院)评价单位:上海环科环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02月项目东南视角图项目西南视角图目录1.工程概况 (1)1.1工程名称及项目由来 (1)1.2工程所处位置 (1)1.3建筑物性质、地上部分建筑使用功能 (1)1.4建筑高度、层数和层高 (1)1.5建筑各平面的形状和尺寸 (2)1.6项目单体的主体结构形式 (2)1.7幕墙玻璃在各单体各立面上的高度、位置、面积 (3)2.玻璃幕墙类型及选材 (4)2.1玻璃幕墙类型及其设计要点 (4)2.1.1玻璃幕墙类型 (4)2.2玻璃性能参数 (4)2.3幕墙材料与国家和本市建筑材料标准的相符性分析 (4)3.建筑所在区域情况分析 (5)3.1项目周边环境情况和区域环境特点 (5)3.2敏感目标汇总 (5)3.3潜在的遮挡建筑和敏感目标识别 (6)4.玻璃幕墙光反射评价依据 (7)4.1法律、法规 (7)4.2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 (7)4.3评价标准 (7)4.4评价方法 (7)4.4.1计算太阳位置 (8)4.4.2照度和亮度计算 (9)4.4.3反射光入射角(θ)计算 (9)5.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9)5.1计算参数 (9)5.1.1计算日期 (9)5.1.2计算时间 (9)5.2敏感建筑影响分析 (10)5.3敏感道路影响分析 (10)5.4二次反射光影响分析 (11)6.反射光防治措施及遮挡分析 (12)7.结论 (12)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及项目由来项目名称:上海越剧艺术演艺传习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上海越剧艺术传习所(上海越剧院)项目由来:本工程为上海越剧艺术演艺传习中心新建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8807.6 m2,总建筑面积23347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312 m2。
本次项目评价范围内为一幢地上5层的单体建筑构成,建筑高度24m。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沪建管联[2014]328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28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安全,拟于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在本市开展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是建筑玻璃幕墙爆裂坠落多发时期,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安全防范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巡查和监管制度,严格整改监督制度,全力做好幕墙玻璃爆裂坠落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是组织开展自查。
业主是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责任,做好所属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工作,必须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加强对幕墙玻璃以及密封胶条、开启窗、五金连接件等方面的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对检查中发现安全使用隐患或发生幕墙玻璃爆裂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测或维修,杜绝次生灾害发生。
自查工作应于2014年5月20日前完成,并将情况报送所在区(县)建设交通委。
二是加强日常巡查。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玻璃幕墙日常巡检,增加巡检频次,并做好巡检台帐。
幕墙工程结构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1
温差效应计算:
1 -
主要 荷载作用
温度效应
☆
幕墙进行温度作用效应计算时,所采用的幕墙年温度变化值Δ T 可
取 80℃。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5.2.4 条文说明
P17 P82
1
2
幕
主要 荷载作用
设计基准期
→ 幕墙结构构件设计的基准期为50年。【即荷载重现期取R=50年】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010
3.7.1 GB50011-
3.7.4
P13 P13
1
说
明
-
抗震设防
类别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
★★ 筑。简称丙类。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1.0.3 P1 3.0.2 P3
1
设 计 参 数
抗震设防
标准
上海地区抗震设防标准:
主要 荷载作用
风载体形系数
★
1.风载局部风压体型系数应考虑建筑物墙面转角μ sl=1.4 2.竖直幕墙外表面风荷载体型系数μ S按±1.5 采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表8.8.3-1 5.2.3
P54 【区分】 P11 围护结构体型系数与建筑体型系数
幕墙工程施工图结构设计审查要点
序号 频次
分类
幕墙结构 计算程序
施工图 深度
常见问题
α β γ δ ε ζ η θ λ μ ν ξ π ρ σ τ φ χ ψ ω ≤≥~
施工图应有与工程内容相对应的封面及图纸目录。图框,签字栏应 → 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如何实施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如何实施文档2篇How to implement the document of glass curtain wall m anagement in Shanghai编订:JinTai College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如何实施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玻璃幕墙选用要点文档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大家又了解过吗?下文是小泰收集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幕墙安评、光评流程及内容报告
幕墙安评、光评流程及内容报告上海建筑幕墙项目必须按照上海市政府第77号令《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建交(2012)100号文件《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和DGJ08-56-2012版《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安评和光评评审。
取得玻璃幕墙施工许可证前提,是要先通过幕墙安评和幕墙光评审批,建筑施工图审图方可通过。
幕墙安评一、幕墙安评全称为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安评流程:1、建设方提供文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1份复印件•规划部门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1份复印件(批复中要提及同意使用玻璃幕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表1份复印件•玻璃幕墙项目安全论证委托联系单1份原件并盖章•建设方送审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业主盖章•送审人的介绍信•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2份原件并盖章•上海市玻璃幕墙建筑工程信息登录表1份原件并盖章2、设计院提供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专业部分一般由幕墙顾问或幕墙公司提供)详见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编制要求3、组织幕墙安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会,共7个专家,其中一个组长。
浦西项目会议在宛平南路75号上海建交科技委,浦东项目会议在民生路600号浦东新区城建科技委。
整个周期一般为二个月至六个月。
4、部分格式a.介绍信格式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现介绍我单位***同志(壹人)身份证号码******************前来你处联系玻璃幕墙工程结构安全性论证评审事宜,请接洽。
此致敬礼——————————(公章)年月日(有效期天)b.申请表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注:1、请在“□”内选择打“√”。
2、填写须完整、工整和准确。
3、本表一式二份。
c.安全性报告编制要求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编制要求一、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二、扉页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建筑及结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编制单位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执业章;三、效果图1、透视图;2、各立面正投影图。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玻璃,是指原片玻璃通过加工处理或者与其他材料复合,增加其强度、减少破碎危害,用于建筑物的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
本规定所称的相关材料,是指与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相关的边框型材、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玻璃的使用部位)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幕墙;(二)各类天棚、吊顶;(三)观光电梯;(四)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五)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六)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七)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八)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前款第(八)项的部位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第六条(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使用要求)用于建筑物的国产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且具有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用于建筑物的进口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产同类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
沪建交〔2012〕10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77号令)和《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81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二、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科技委”)组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论证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市立项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区(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本市对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论证专家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定,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工作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集输入相关工程信息。
有关专家库管理、专家抽取办法、论证程序、论证报告要求、信息归集要求等,由市建交委科技委另行制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委托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玻璃幕墙结构计算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五、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
自2012年2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受理窗口应当场核对申报资料,有缺漏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全的材料。
受理窗口接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告知建设单位明确是否受理。
对受理的安全论证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落实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地块商住办综合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专项监理实
地块商住办综合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专项监理实1闸北区大宁路街道411街坊26丘地块商住办综合项目幕墙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专项实施细则内容提要:工程概况施工安全监督依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安全监督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工作安排及分工记录表监理机构应急响应预案编制人:审核人:总监理工程师:日期:目录一、工程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一般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工程等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结构形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幕墙工程设计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设计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幕墙( 本项目仅采用金属及石材幕墙)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幕墙的物理性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 ----------------------------------------------------------------- 施工安全监督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沪建交联〔2006〕553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使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设部《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1997]167号)、《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和建设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经研究,决定近期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是:未使用安全玻璃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存在部分安全质量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主要内容为:(一)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
开启门窗不灵活,发生过坠落,五金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现象。
(二)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
结构胶和密封胶存在老化、龟裂、永久变形或者有气泡、开裂,密封条老化、断裂和脱落等现象。
(三)玻璃安全质量状况。
采用非安全玻璃,幕墙玻璃裂缝、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钢化玻璃发生过自爆等现象。
(四)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
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现象。
(五)雨水渗漏质量状况。
存在雨水渗漏等现象,雨水渗漏严重程度情况等。
二、专项整治的方式与步骤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6年8月~9月)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或者委托建筑幕墙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并填妥《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安全性能自查整改情况表》,于9月底前反馈到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
上海立法禁止医院学校幼儿园采用玻璃幕墙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并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新规,未来上海的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将被禁止采用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爆裂、脱落等成为城市安全隐患,而且光反射影响也很突出行?病人治完了病,拍拍屁股走人怎么办?医院垫付的医疗费,医保或者新农合报销不了怎么办?2010年年底,山东省济宁兖州市中医院开展“先看病、后付费”制度,随后,该政策在济宁市202家医疗机构铺开,一年多来,全市15万余名群众受益,累计垫付资金超过4亿元,却未出现一例恶意逃费,医院住院人数和业务量实现明显提升。
去年9月份,新安县人民医院存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非常不利于医院良性发展,当陈木青院长从中央电视台听到“济宁模式”后,不禁眼前一亮,这是个非常好的惠民政策。
“刚提出这个改革意见,全院一片反对之声。
”陈木青说,他开始带着同事们去山东济宁考察,并多次开会论证:2011年,洛阳市新农合覆盖率达99.4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达到了99%,有些病种报销比例高达90%有这样相对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即使有人恶意逃费,金额也是有限的;更何况,如今群众的素质提高许多,恶意逃费毕竟是极少数。
“最终,医院决定于2011年11月1日实行这项政策,主动向群众迈出诚信的一步,”新安县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李新玲说,“不知道行不行,所以没有大张旗鼓地宣传,没想到,我们收获更多。
”“俺再不为筹不到住院押金发愁了。
”“去年12月的一天,俺妈突发脑溢血,一家人慌慌张张赶到医院,连钱都忘了拿。
”妈妈当天出院的江玉梅说,到了医院,家里人才意识到“坏事”了,没钱交押金咋办?没想到,医院没有要求先交钱,签了个协议就用上药了,抢救非常及时。
“俺再不为筹不到住院押金发愁了。
”老伴浑身是病,65岁的江万兴陪着她住在新安县医院神经内科。
两年前,老伴骨折,因为家里条件不好,没有好好治疗,落下病根。
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沪建交【2012】100号)
沪建交〔2012〕10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77号令)和《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81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二、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科技委”)组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论证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市立项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区(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本市对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论证专家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定,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工作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集输入相关工程信息。
有关专家库管理、专家抽取办法、论证程序、论证报告要求、信息归集要求等,由市建交委科技委另行制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委托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玻璃幕墙结构计算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五、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
自2012年2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受理窗口应当场核对申报资料,有缺漏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全的材料。
受理窗口接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告知建设单位明确是否受理。
对受理的安全论证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落实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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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第八条(规划控制)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不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前款规定的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玻璃幕墙的型式,并予以注明。
第九条(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阶段,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抽取、回避等规则,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结构安全性和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从业资质)承担玻璃幕墙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
承担玻璃幕墙施工、维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本市鼓励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设计要求)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坠落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的要求)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等证书。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玻璃幕墙的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玻璃幕墙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国家、本市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玻璃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
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
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第十八条(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主体)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
本市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日常维护保养)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二)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协助业主维护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性鉴定)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维修)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需要进行玻璃幕墙大修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防护措施)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粘贴安全膜的,应当将安全膜固定于周边结构上。
采用的安全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
安全膜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承担安全膜的产品质量责任。
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具备抗高空坠物冲击的防护性能。
第二十四条(技术资料)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应当于每年12月将当年玻璃幕墙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技术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规定缴存至指定专户。
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一次性或者分批缴存至指定专户。
分批缴存的,最长缴存年限不得超过5年。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金额,按照玻璃幕墙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缴存比例应当按照玻璃幕墙结构设计、使用材质的安全性能高低,设定不同等级。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
具体缴存和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更新。
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玻璃幕墙的规划管理信息、环境影响论证信息移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维护的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各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