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旧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快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旧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快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旧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快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静府办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旧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快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一○年三月二日静府办发[201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旧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快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旧区改造既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民生工作,又是推进城区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5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本区旧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发展思路,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推行旧区改造新机制,着力加快二级旧里房屋改造,力争在全市率先完成二级旧里改造任务,使我区旧房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使城区形态、面貌和环境品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改造。

旧区改造要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目标,改造地块的确定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旧区改造要根据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重点聚焦居住条件最困难、安全隐患最严重、群众要求最迫切的二级旧里地块,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

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

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上海市动拆迁基本法规政策问答▲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 什么是“二轮征询”?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

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

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

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动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动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动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静府办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动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二○○九年五月四日静府办发[2009]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动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旧区改造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解决群众居住困难,加快国际静安城区建设,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世博会主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本区旧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完善旧区改造的工作框架体系(一)工作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本区旧区改造工作,今明两年力争对10万平方米旧里实施改造,确保在“十一五”期内完成拆除旧里18万平方米的任务。

(二)总体要求以“明确目标、积极探索、突出重点、确保稳定”为总体要求,以落实“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为发展思路,“一街五区、南改北建”规划布局为工作原则,以“尊重群众意愿、强化公开透明、加大宣传发动、创新旧改机制”为工作要求,全力以赴推进旧区改造工作。

(三)组织体系在静安区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的体系框架下,成立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动迁办,具体负责全区旧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职能。

二、探索旧区改造工作新机制(一)由点到面,实施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全面总结2008年零星地块拔点改造过程中试行的“双征询”工作制度基础上,决定在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地块,以及区政府实施的零星地块拔点改造项目中,全面试行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局另 行制 定 。 ( ) 五 实行 多种安 置方式 。在

明确 旧区改造 总体要 求
和 工作原 则 ( 明确总体要求 。 一) 总体要求 是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以
二、 积极探索 旧区改造新机制
( ) 大 旧区改 造事前 征 询 三 扩
制度 试点 。 在试点 地块 启 动改造
储备计划 的旧区改造项 目.市 发 展改革 、 财政 、 土地 部 门在 审核市
建设 。 有关各 区根据市建设交通委 制定 的保障性住宅建设技术标准 ,
在 本 区域 范 围内建设适 配 的紧凑 型、 小户型就近安置房 。就近安 置
土地储备专 项资金 年度 收支计划 时 。按 照 不 低 于 项 目总 投 资 的
造 工作 的若 干意见
住房 问题是重要 的民生 问题 。
( ) 二 确定 工作原 则 。 体为 : 具
坚持创新 机制 、 完善政 策 。 立与 建 尊重 民意 、 房保 障 、 渠道安 置 住 多 相 结合 的旧 区改造方 式 ,并 注重 政 策 的连续 性 、 定性 、 作性 。 稳 操 坚持公 开透 明 、 公平 公正。进

旧区改造是提 高市民居住质量 、 改 善城 区居住环境 的重要途径 , 是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 、 面建设 小康 全
社会 、 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 社会 的重 要举措 。上海历 届市委 、 市政府 十 分重视 旧区改造工作 。 上世纪9 年 0
第 二轮 ,征 询居 民房屋 拆迁 补偿
在有效保护历史建筑风貌的同时 , 努力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六 、进一步 完善组 织协调机 制 和工作 制度 ( 十七 )建立旧区改造工作协 调机制。 成立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 ,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组长 。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 , 市 建设交 通委 、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 局、 市规 划 国土 资源局 、 市发展改 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 市公安局 、 市监察局 、 市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徐府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关于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本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完善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机制,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居住小区“急、难、愁”问题为目标,运用“统筹、协同、协调、创新”的方法,进一步理顺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体制和机制,构筑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加快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社区公众的满意度。

二、目的和意义加快推进本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本区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提升区域环境面貌。

通过旧住房综合改造,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保障。

三、改造内容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旧住房成套改造(以下简称“成套改造”)、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以下简称“平改坡”)、旧住房综合整治(以下简称“综合整治”)。

旧住房家庭卫生设施改造(以下简称“家庭卫生设施改造”)、既有住宅节能改造以及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纳入本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范畴。

四、组织机构按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设立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负责建立项目实施的相应管理机制,加强对区域内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00904号文解读

200904号文解读
紧接着,3月1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4号文件的意见,发布了沪房管拆【2009】88号文件,《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88号文件)。
上述文件主要精神就动拆迁补偿安置中探索三大机制:一是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二是“数砖头加套型保底”;三是增加就近安置方式。三大机制中,前二个是硬指标,第三个就近安置方式,对中心区域是相当困难的,是个软指标,只能用人民币来解决了。
而且普陀区判决了以“假离婚”、“假结婚”以获取动迁款为诈骗罪,打击了了在动迁中人为虚造“人头”的现象,具有震慑力度。
不要以为,户口越多越好,除了会出现家庭内部的纷争以外,今后需要申请住房保障时,例如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房时,就没有资格享受了。因此想迁户口分享动迁蛋糕的需要认真考量一番了。
4,就近安置
1,适用范围
4号文件是原则性的政策方针,而88号文件基本类似实施细则,具有可操作性。
不管是4号文件,还是88号文件,主要还是针对城市房屋,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并不涉及农村房屋的拆迁即集体土地的征用。
88号文件的标题就明确了这项工作是属于政策试点,是起到征求意见的作用。根据试点的情况,还需要不断的总结、完善、改进、补充。
浦东新区塘桥动迁基地把最低补偿单价A标准放宽为11000元每平米,增加了3100元。卢湾区建国东路390号动迁基地把系数放大到30%,而且放弃了2A-B的公式,直接以评估价X30%。目的是给动迁居民较多的补偿。
套型面积补贴,目前只针对缺乏煤卫设施的住户比如老里、二万户、简屋等住宅,对成套独用的住房,是不适用的。如卢湾区建国东路390号基地套型面积补贴,一个动迁基本户是15平米,价值267825元。

上海大事记(2009年3、4月)

上海大事记(2009年3、4月)

上海大事记(2009年3、4月)作者: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2009年第06期三月1日,市委举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动员会议。

2日,韩正在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2009年春季班开学典礼上作专题报告,分析了当前上海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瓶颈和困难,并介绍当前措施和长远发展思路。

1日至5日,第19届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在本市举办。

3日至13日,上海代表团参加全国“两会”。

与会代表、委员在会议期间与全国各地的代表、委员们共商国是,共谋国策,共克时艰,履行了崇高的使命和职责。

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代表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8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举行“政协委员谈上海世博会”专场中外记者会。

9日,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在北京举行世博会筹办情况通气会。

11日,国家卫生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建共管在沪卫生部管理医院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建设第二军医大学签约仪式在京举行。

12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联合主办的王瑛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在沪举行专场报告会。

市委书记俞正声、市长韩正要求全市开展学习和宣传王瑛同志先进事迹活动。

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界定标准,并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鼓励优惠。

14日、17日,俞正声、韩正等市领导分别前往黄浦区、闸北区调研旧区改造工作。

16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十一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一届=次会议精神。

18日,本市召开推进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0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上海市平安建设推进大会”,会上推出了今年上海平安建设的十项实事。

21日,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I心在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开工。

中心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将围绕航运交易的核心功能,形成以航运办公为主、兼有综合商业配合的多功能商务社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9.05.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5.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本区旧区改造工作,按照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经研究,区政府决定成立静安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仁良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徐孙庆副区长
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安区司法局局长
王成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国平江宁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叶坚华区商委主任
叶智坚曹家渡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志健区房管局局长
李寅区发改委主任
李震区规土局局长
汪家琪静安寺街道办事处主任
沈伟忠区信访办主任
陈筱洁区府法制办主任
陈嘉祺区财政局局长
范红伟公安静安分局副局长
罗敏区民政局局长
姚俊区监察局局长
徐家康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雪林区国资委主任
高伟忠区建交委主任
董珞区金融办主任
戴俊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动迁办,办公室主任由高伟忠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101206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101206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6)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若干意见自市第六届党代会提出“到本世纪末完成市区范围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的目标以来,市、区两级政府通过土地批租和房地产开发,进行旧区改造,取得了很大成绩。

据统计,截至1995年底,全市共拆除各类旧房500余万平方米,其中属1991年危棚简屋统计范围的有179.7万平方米,约占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的49.2%。

但是,本市旧区改造的任务还相当艰巨,特别是通过前几年的土地批租,大部分尚待改造的危棚简屋分散在三、四、五级地段。

居民密度较高,土地级差效益低,改造成本高,难度大。

为了进一步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的改造,确保完成市六届党代会提出的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在进一步明确各区政府对旧区改造责任的前提下,现对加快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提出如下意见:一、制订改造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各区应以1991年统计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数为基础,界定改造范围,经市房地局审定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计划,并通盘考虑绿化、停车等因素,明确责任部门,确保2000年前完成危棚简屋改造任务。

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保持总量平衡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应以建造中低档内销住宅为主,鼓励居民有偿回搬。

各区政府应根据改造地区在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中的功能定位,编制和优化规划方案,在保证地区规划范围总量平衡的情况下,对近期改造项目可按规划管理规定适当提高容积率。

制定改造方案时,要考虑日照、采光等因素,保证居住环境质量,并按规定将有关方案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委托各区办理土地使用和拆迁许可证手续为简化审批手续,凡属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审批和土地使用手续,由各区政府将各地块需动拆迁的各类房屋、土地使用权属等情况统一汇报市房地局审核后,由市房地局委托各区办理下列手续:(一)土地使用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沪府办〔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6日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对标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远景目标,着力强化城市功能,以区域更新为重点,分层、分类、分区域、系统化推进城市更新,更好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

到2025年,城市更新行动全面有序开展,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完善,有机更新理念深入人心,城市更新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一)规划引领,试点先行。

坚持自上而下的规划引导与自下而上的更新需求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项目化推进,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

(二)区域统筹,整体推进。

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统筹建筑空间、滨水空间、街道空间、绿色空间和地下空间全要素管控,推动区域整体更新。

(三)民生为先,品质为重。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殊群体需求,着力补齐民生短板,更加注重职住平衡,提供更高品质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1、《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沪规土资地〔2012〕652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10日2、《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沪规土资地〔2015〕898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15年12月14日3、《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建城(2001)第68号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住房发展局 2001年2月9日4、《鼓励动迁居民回搬试点地块报批办法》沪建城[2001]第212号市建管委 2001年4月5日5、《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9年2月4日6、《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9日7、《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差价管理细则》(沪府办[2011]44号)已经废止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审)[2012]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0日9、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12日10、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20日11、《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7日12、《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13、《关于调整完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房管拆2009)88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09年3月27日14、《关于加强旧区改造中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法〔2003〕199号市规划局2003年3月28日15、《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沪府办〔2015〕53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5月15日16、《简化旧区改造征收范围认定手续》沪建交联【2012】348号市建交委、市规土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厅2012年4月5日17、《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沪房管规范征[2012]31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18、《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8日1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19日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21、《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22、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征〔2012〕286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2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8月28日2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管规范市[2013]1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2月6日25、《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0月14日2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6月3日27、《上海市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12〕7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2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工作的通知》沪房管财【2015】227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8日上海市国有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应该申请信息公开内容(看到此文者仅以至诚、信仰、子孙后代幸福发誓:“本人只使用以下刊载内容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促进社会法制建设,不得使用下文内容得到信息来获得超出合理范围的利益、不得阻碍社会发展,仅仅用来维护公平正义,扫除假丑恶!”)所有信息公开申请以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及其所管辖部门为信息公开申请对象:被征收地块应申请信息公开: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的会议纪要文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收专户征收前余额、社会稳定性报告发改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收项目立项规划局: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规土局:有无涉及征收地块土地出让合同房管局:是否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信息公开申请范文:沪府办发[2012]24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沪府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充分发挥新城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战略作用,进一步提高统筹城乡发展的水平,现就本市加快新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认识加快新城发展的重大意义“十二五”时期上海城市建设的重心将向郊区转移,新城建设对郊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带动作用。

新城作为支撑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空间,是上海统筹城乡发展、探索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重要载体,是实践世博理念、放大世博效应的重要抓手,是加强与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共同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的重要途径。

(一)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布局,促进人口、基础设施、社会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的合理分布,在更高水平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构筑符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二)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将新城及周边地区建设成为本市主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重要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打造支撑和引领转型发展的新增长极,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能级提升。

(三)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在中心城区和周边长三角地区城市中间地带形成郊区新城群,拓展中心城区的辐射功能,深入开展城市间互利共赢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城市群,打造面向长三角地区集聚、辐射和服务的新高地,分享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机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沪府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旧区改造是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改善城区居住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上海历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旧区改造工作。

上世纪90年代“365”危棚简屋改造,本世纪初新一轮旧区改造,以及“十一五”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全市共拆除危旧房7000多万平方米,约120万户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上海旧区改造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明确旧区改造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明确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在总结历年旧区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事求是,尽力而为,积极探索适合特大型城市发展规律的旧区改造新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

(二)确定工作原则。

具体为:坚持创新机制、完善政策。

建立与尊重民意、住房保障、多渠道安置相结合的旧区改造方式,并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操作性。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进一步突出旧区改造公益性的特征,努力形成居民主动参与、操作规范有序、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

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

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

《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版《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版<一、转用、征用地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1-6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97号)1-7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4\\\\20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9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89)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大2007年修正)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大2008年1月1日)1-1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1-13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6)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1-14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1997\\\\2003年修正)1-15关于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77号1-16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48号1-17《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02年1月1日)1-1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19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二、土地、青苗及其他附属物补偿2-1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沪府发(1987)58号]2-2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就地安置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通知(沪农(1993)第180号)2-3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征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8]139号2-4《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2-5《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2007年5月)2-6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7上海市征地包干费用项目一览三、劳动力安置上海市人民政府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1991年)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1993年)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沪劳计发[1990]57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劳力发【[1994]19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适用《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通知沪劳关发(94)27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实行待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劳关发[1994]28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劳动力在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费的意见》【沪劳关发[1994]29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缴纳养老费的通知》[沪劳关发[1994]30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4]31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不可预见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4]3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适用〈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安置补助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5]3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单位做好征地劳动力安置的通知》[沪劳关发[1995]97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沪劳关发[1995]98号]《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5]2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征地劳动力管理的通知》[沪劳关发[1997]1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劳关发[1997]1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应届初中毕业生能否保留安置问题的通知》[沪劳关[1997]13号]《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30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设征地单位申请减免征地农业人员安置管理费的通知》[沪劳保关[1998]5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办理户口“农转非”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关[1998]7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1999]52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7号】四、拆迁控制4-1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状况控制会签单”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175号4-2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4-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2004〕140号)4-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人大2009年1月1日)五、拆迁管理与许可5-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1991年)【失效】5-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5-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沪府〔1991〕4号令)5-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令第111号,2001年11月1日)5-5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府第38号)5-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5-7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公发(2001)521号)5-8《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5-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04]41号)5-10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沪房(1993)拆字发第323号)5-11关于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安[2003]204号)5-1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沪府[2004]36号)5-13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4]145号)5-1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沪府发〔2005〕7号)5-15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5-16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5-17建设部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94)建房产字第31号)5-18关于拆除直管公房等房屋补偿款的若干规定(沪房地资公[2002]0184号)5-19《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于2002年6月17日公布施行)5-20关于对因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土地储备的地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复(沪房地资拆复[2003]3104号)5-21《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5-22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2〕0024号)六、拆迁公告6-1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175号)6-2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66号)6-3《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2003年8月13日公布施行)七、补偿及补助标准7-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中居民临时过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4)3号)【失效】7-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13号]7-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398号)7-4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规定(市房地局1998年1月1日)7-5关于同意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户六折补偿问题的批复(沪府[1999]81号)7-6《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51号,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7-7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7-8关于划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040号)7-9关于本市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解除租赁关系补偿安置指导性标准(沪府办[2003]9号)7-10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制订的《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3]50号)7-11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7-12《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34号)7-13关于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拆迁补偿问题的意见(沪信息委法[2004]第280号)7-1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八、拆迁评估8-1《房地产估价规范》(1999年6月1日起执行)8-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沪房地资市[2002]0066号)8-3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0067号)8-4关于印发《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08号)8-5《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暂行规则》(于200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8-6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8-7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8-8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06号)8-9《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8-1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8-11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169号)九、拆迁实施单位9-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1991年7月8日)9-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沪房地拆(1998)第209号9-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440号)9-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行为的通知(沪房地拆(1999)0607号)9-5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268号)十、特别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一)个体工商户10-1-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沪府发[1997]第17号)10-1-2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489号10-1-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557号)10-1-4关于占路营业的个体商贩不适用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批复沪房地拆[2000]229号(二)危棚简屋10-2-1上海市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6]18号)10-2-2上海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沪府发(1997)第22号10-2-3关于公布《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拆迁私有居住房互换产权的新房成本价》的通知(沪建房(97)第1210号)10-2-4《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1997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失效】10-2-5上海市建委关于认定用于危棚简屋改造空置商品住宅的通知沪建房(1997)第0599号10-2-6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四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沪建房(1997)第1211号10-2-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第1233号]10-2-8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地拆(1997)第1234号10-2-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府发(1998)第22号10-2-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实施办法(沪府发(1998)33号)10-2-11关于转发市建委、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拆[1999]0051号10-2-12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地拆[1999]0554号)(三)面积标准房调换10-3-1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于2005年5月9日公布施行)10-3-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四)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10-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3号)10-4-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10-4-3《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0-4-4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2]0513号)10-4-5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10-4-6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2002-2006)十一、拆迁裁决11-1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734号,2002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废止】11-2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3〕148号)11-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1-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2004年06月10日)十二、拆迁司法解释12-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2005年7月4日通过施行)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12-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2000]687号,于2000年12月13日通过施行)12-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于2004年1月12日公布施行)12-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于2004年9月28日公布施行)12-7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十三、其他相关规定13-1上海市房屋拆迁地段类型划分表(1995-07-13)13-2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2号)13-3关于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2001]33号)13-4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337号)13-5关于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21号)13-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35号)1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13-8关于印发《本市迎世博加强停顿拆迁基地环境整治专项工作要求(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8]650号)13-9关于在本市开展“创建规范拆迁示范点”活动的通知(沪房管拆[2009]136号)十四、各区规定(一)闵行区m-1关于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区域划分及价格补贴标准的实施办法(2002年4月30日)m-2关于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2002年4月30日)m-3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4]11号)m-4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表(闵府发[2004]11号)m-5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意见(2004年4月)m-6关于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意见(2004年4月)m-7《闵行区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月1日)m-8闵行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2006年6月13日)m-9关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等重大市政项目前期征地动拆迁资金管理的办法(闵府办发[2006]63号)m-10吴泾镇人民政府关于吴泾镇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的汇总(2007年1月8日)m-11梅陇镇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动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2007年4月5日)m-12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7]5号)上海动迁法网制作。

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探索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新机制,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本市旧区改造,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与项目确定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

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安置,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公司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总价除以总建筑面积后得出,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适用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沪府办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5日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旧住房更新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也是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机制,做好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工作,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多渠道、多途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现就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适应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需要,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旧住房更新改造放在城市更新体系中更突出的位置,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留改拆”并举,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改造水平,加快推进旧住房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居住品质,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有机更新,存量提质与增量优化相结合。

按照“整体性、系统性、宜居性、包容性”的总体要求,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向集约型、内涵式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逐步实现城市结构调整优化,有效促进城市更新与社会经济融合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
造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2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7
【实施日期】2012.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旧区改造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关系到改善民生、推进发展,又关系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广大市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5号),现就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为契机,解放思想,迎难而上,实事求是,尽力而为,加快推进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进一步改善、提高市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和质量。

(二)工作目标。

根据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规划,“十二五”期间,改造二级旧里以下房屋350万平方米,受益居民约15万户;启动和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点、“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

其中,2012年,改造二级旧里以下房屋60万平方米,受益居民约2.5万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2•【字号】沪府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日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无废城市”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一种先进的城市环境管理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城市发展与固废管理,加快推进固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25年,本市固废产生强度稳步下降,资源化利用体系显著优化,无害化处置能力持续夯实,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数字化全面赋能固废全域治理,“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统筹协调、高效安全的固废治理体系。

到2025年,静安区、长宁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基本建成“无废城市”,其他各区完成相应的“无废城市”建设任务,开展重点园区、行业企业“无废”示范,全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厂污泥零填埋。

到2030年,全市固废资源化利用充分,实现固废近零填埋,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稳居全国前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旧区改造是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改善城区居住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上海历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旧区改造工作。

上世纪90年代“365”危棚简屋改造,本世纪初新一轮旧区改造,以及“十一五”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全市共拆除危旧房7000多万平方米,约120万户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上海旧区改造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旧区改造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明确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在总结历年旧区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事求是,尽力而为,积极探索适合特大型城市发展规律的旧区改造新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

(二)确定工作原则。

具体为:坚持创新机制、完善政策。

建立与尊重民意、住房保障、多渠道安置相结合的旧区改造方式,并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操作性。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进一步突出旧区改造公益性的特征,努力形成居民主动参与、操作规范有序、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

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在积极推进已启动旧改项目改造的同时,加大力度,重点推进中心城区成片、成规模和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和政策制定等工作,有关区政府作为旧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

二、积极探索旧区改造新机制
(三)扩大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

在试点地块启动改造前,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的规定,开展两轮征询,充分听取市民群众对旧区改造意见。

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超过规定比例,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第二轮,征询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在一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规定比例,进入实施改造阶段。

(四)完善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的办法。

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宅解决居住困难。

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五)实行多种安置方式。

在居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三、加大旧区改造政策扶持力度
(六)加大市、区财力支持力度。

对市、区合作,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旧区改造项目,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部门在审核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时,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安排改造资金。

有关各区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相应增加对旧区改造资金投入。

(七)实行旧区改造土地储备资金先行拨付办法。

对出让的土地储备旧改地块,在取得土地出让收入后,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土地储备投资总额90%的比例,先行拨付部分土地储备资金,在核定土地储备成本后再予以清算。

(八)优先供应配套商品房和就近安置房建设用地。

市、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配套商品房和就近安置房建设用地,确保土地供应。

在符合城市规划情况下,企业提供自有土地建设就近安置房,且就近安置房建造面积比例不低于可建面积50%的,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九)建立旧区改造审批绿色通道。

按照“精简、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完善旧改项目审批方式,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十)引进社会资金参与旧区改造。

积极探索选择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参与旧区改造的途径。

(十一)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旧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对土地储备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参与旧区改造,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探索通过信托、债券等金融工具,拓宽旧区改造融资渠道。

四、多渠道筹措动迁安置房源
(十二)积极推进就近安置房建设。

有关各区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保障性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在本区域范围内建设适配的紧凑型、小户型就近安置房。

就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等,参照本市配套商品房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加快配套商品房建设。

市、区相关部门根据旧区改造计划和动迁房源需求情况,抓紧推进配套商品房建设,加大供应力度。

同时,继续完善配套商品房基地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

在配套商品房大基地内,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卫生、商业等社会资源。

(十四)收购中低价普通商品住宅。

有关各区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和动迁居民实际需求,可收购适配的中低价普通商品住宅,供动迁居民选择安置。

五、继续坚持“拆、改、留”多种改造方式
(十五)进一步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

对部分结构相对较好、但建筑和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住房,按照“业主自愿、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多元筹资”的原则,通过成套改造、综合整治、平改坡以及拆除重建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地改善市民群众居住质量和环境。

(十六)继续推进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整治。

在严格执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规划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继续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整治试点,在有效保护历史建筑风貌的同时,努力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六、进一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
(十七)建立旧区改造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信访办和中心城区10个区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

有关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旧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

有关街道(镇)要全力配合,协同推进旧区改造,并做好社会稳定和居民思想工作。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

有关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区旧区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监督。

(十九)引入第三方参与房屋拆迁的监督。

在坚持“阳光拆迁、公开操作”制度的基础上,有关各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法律界人士等,参与房屋拆迁全过程监督。

(二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旧区改造大局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提高市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增强市民群众对旧区改造的理解和支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本市旧区改造有关规定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