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条例》77号令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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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正确适用新修订、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研究背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导和规范应急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10年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间较为久远,总体内容比较陈旧,一些地区虽已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标准,但裁量尺度掌握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存在“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修订,尤其是2023年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加快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步伐,因此也应加紧推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裁量权。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各部门各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对相关工作做出了细化,提出更多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适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研究制定本《基准》。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一、国家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第3号)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四、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14号令)………………………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15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3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8号令修订】…………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1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5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8号令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7号令修订】……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8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4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8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9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1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3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7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9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78号令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3号令)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7号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8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9号令)………………………………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0号令)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4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5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6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7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78 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9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令)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4号令)。

安全法律法规练习题参考答案

安全法律法规练习题参考答案

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单选题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___C____的罚款。

(第 11 条第(二)款)A.30%- 40%B.40% - 60%C.60%- 80%D.80% -10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 ____A____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 14 条)①消防验收②备案和抽査③消防设计审核④消防设计制定 A.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_A__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第四十条 )个月个月A 个月B.2个月C.3D.6.14.关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论述不正确的选项是 ____D____。

A.下位法的法律地位、法律效率低于上位法B.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对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C.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对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当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D.上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下位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_ B __ 。

( 第三十五条 )A. 安全评价档B. 安全技术档案C.能效测试档案D. 安全评估档案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 _____D____决定。

(第六条(四))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B.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7.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 _____D_____,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防、控、救、查、责”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促进生产安全形势的改善和控制。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事故扩散范围的最小化。

第五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遣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调查处理程序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依法进行,按照先调查、后处理的原则进行,确保调查全面、公正。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调查,并依法采取询问、勘验、检验、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章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对于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主体,可以依法进行罚款处罚。

第十二条罚款金额应当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以及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三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以采取单次罚款、连续罚款、提高罚款、暂停生产、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个人责任人的违法行为,除罚款外,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目录(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目录(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10]164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2009年4月30日)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1999年7月8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5年12月28日)(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16日)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07年6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年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5日)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09年8月24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于2012年3月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年5月1日)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 年12月22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 月20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 月27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第二部分标准、规范、规程一、有关标准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4、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2008;5、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8-2008;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141-2008;8、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2011;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JTG F50-2012;10、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 JTS202-2011;11、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257-2008;12、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2000;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14、桥梁用结构钢GB/T714-2008;1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08;16、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17、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1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1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20、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12;2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22、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技术规程CJJ101-2004;2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2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2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2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2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28、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2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2012)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083、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 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12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5、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14、钢丝绳夹GB 5976-2006-T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8517、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94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20、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八、危险作业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2、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3、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4、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092、安全带GB 6095-20093、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094、安全帽 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7、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09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2、安全色GB 2893-2008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09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09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备案号J960-2009。

EHS模拟题9--综合2

EHS模拟题9--综合2

EHS模拟题9--综合21. 使用完泡沫分配器后,盘起水管后冲洗的目的()。

[单选题] *清洗水管上的污垢防止化学品腐蚀水管延长水管的使用寿命以上都对(正确答案)2. 食品贮藏中,使用抗生素以达到延长食品保藏期的目的,是()。

[单选题] *非法使用(正确答案)合法使用违规操作合规操作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出现瞒报事故,可以处罚上一年年收入() [单选题] *60%80%90%100%(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罚上一年年收入的:30%(一般事故);40%(较大事故);60%(重大事故);80%(特别重大事故);100%(瞒报事故)4. 加工散装食品时,操作人员的以下行为可被允许的是() [单选题] *为方便沟通,口罩仅罩住下巴,露出口鼻裙特别脏或有明显破损、工作帽、工作服有明显大块脏污根据实际操作需要,佩戴一只手套,但前提是另一只手必须保持清洁(正确答案)为保持发型,部分头发未梢露出帽子以外答案解析:《食品安全审核条款(2018版):通用人员卫生第1条加工散装食品的人员是否穿戴整洁,佩戴洁净帽子、手套、口罩和工作服(加工试吃人员需佩戴口罩、手套、帽子)5. 根据《华润万家EHS信息报告与传递制度》,安全信息平台内填报均由门店安全管理部门在安全信息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内填报。

一般及以上级EHS事故应在()小时内填报。

[单选题] *612(正确答案)24486. 对于加工散装食品的员工,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不得留长指甲,指甲长度以手掌放于视线前方,平视看不见指甲为准。

指甲需及时清理干净,在不妨碍操作的前提下,允许员工涂抹指甲油。

(正确答案)手机、手表不得佩戴在手上。

不得佩戴饰品7. 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时,积极()、()各项应急方案的实施工作,并处理善后工作事宜; [单选题] *组织指挥(正确答案)协调指挥协调安排组织安排8. 集团EHS使命是() [单选题] *助推业务可持续发展,成就大众信赖和喜爱的企业(正确答案)引领商业进步,共创美好生活成为大众信赖和喜爱的全球化企业诚实守信业绩导向以人为本创新发展9. 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件,且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人及以上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

安监总局令大全

安监总局令大全

令号规章名称实施日期备注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9.1 已废止,见80号令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9.1 已废止,见80号令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修正版)2006.3.1 第63号、第80号修正4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修正版)2006.5.1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63号、第78号修正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4.15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已废止,见38号令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10.1 已废止,见65号令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10.1 已废止,见45号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11.1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07.1.1 见87号令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非修正版,修订内容见63号)2007.3.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63号修订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修正版)2007.4.1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令号规章名称实施日期备注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1.6 已废止,见83号2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修正版)2009.10.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80号修正2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9.1 已废止,见47号令2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修正版)2009.10.1 第63号、第77号修正25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正版)2009.12.1 第63号、第78号修正2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11.1 已废止,见91号令2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11.1 已废止,见48号令28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12.1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安全专篇正文

安全专篇正文

术语和定义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安全设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措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新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4、改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5、扩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6、危险源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7、危险和有害因素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8、危险化学品数量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9、作业场所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1设计依据1.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本项目前期批复文件。

1.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 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 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年第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2012] 54号)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 591号)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 445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 392号)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 第352号)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5号)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36号)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5号)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17号)1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令)15.《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第69号令)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77号)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第80号令)3.《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5]第84号)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5号令)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第39号)7.《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管[2011] 第142号)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9.《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管三[2013] 第12号)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第106号)14.《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19号)15.《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1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17.北京市《关于开展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2012年-2013年)工作的通知》18.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施处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4号)19.关于印发《北京市加油加气站外观形象管理规范》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25号)20.《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 28号)21.《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 68号)22.《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京安监发[2013]50号)2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贯标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号)24.《关于本市加油站技术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 54号);25.《关于印发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132号)26.《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京安监发[2010]147号)1.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1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2014版)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2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2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2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2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24.《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2010)2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2000)2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27.《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28.《安全色》(GB 2893-2008)29.《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31.《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3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33.《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2009)3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3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7-2013)3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3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38.《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3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40.《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41.《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4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6483-2008)4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4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45.《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4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47.《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4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5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 2.2-2007)5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53.《化学生产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5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5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56.《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57.《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5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59.《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2008)60.《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61.《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08)62.《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63.《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4.《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AQ/T 3050—2013)65.《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07)66.《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 3033-2010)67.《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安全设置管理要求》(DB11/T1229-2015)1.4设计合同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联汽修加油站签订的《北京联汽修加油站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合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7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7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7号令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废止了吗没有废止的,继续有效,只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二)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2.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为了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企业的生产安全责任意识,推动生产安全工作的落实,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种类和额度1. 对责任单位: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吊销或者暂扣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1)警告:轻微违规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不严重,可以给予警告处罚;(2)罚款:违规行为明显,造成的安全事故较为严重,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等情况,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1%至10%不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吊销或者暂扣生产许可证:严重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对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后仍未履行整改责任,可以吊销或者暂扣生产许可证。

2. 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吊销或者暂扣相关证照等处罚。

(1)罚款:根据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罚款金额为其年度收入的1%至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吊销或者暂扣相关证照:严重违规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对相关证照暂扣期满后仍未履行整改责任,可以吊销或者暂扣证照。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程序1. 罚款决定的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所在的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罚决定。

2. 违规行为的查证: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了解违规事实,确定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和责任人员。

3. 罚款决定的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事故不再继续发生;(2)处罚通知书: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分别发出处罚通知书;(3)罚款缴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后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

2023年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023年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019.04.23
有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主席令第42号
2018.10.26
2018.10.26
有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13号
2023.6.10
2023.09.01
有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主席令第57号
2009.08.27
2009.08.27
有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有效
25.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4.21
2001.4.21
有效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
2017.10.07
2017.10.07
有效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2019.03.02
2019.03.18
有效
28.
2015.3.16
2015.3.6
有效
50.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29号
2017.10.10
2017.10.10
有效
5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发布第79号修正
2015.3.23
2015.7.1
有效
52.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
2019.8.12
7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是为了加强对生产环境安全和职工安全的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法规。

本文将从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法律法规的总体框架、罚款处罚的具体规定以及规定的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和意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因设备、技术、人为原因等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近年来,由于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等原因,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罚款处罚,试图通过惩罚措施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二、法律法规的总体框架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生产安全法是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总依据,规定了企业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三、罚款处罚的具体规定根据生产安全法,对于发生事故的企业,责令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

具体罚款金额根据企业的规模、事故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数额为事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2%至30%。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追究其法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规定的实施效果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的效果:(一)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罚款处罚的实施,强化了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引导企业增加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从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

罚款金额的提高,增加了对严重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使其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惩罚力度得到明显加强,有效遏制了企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77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7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4月2日发布77号令,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下面为修改后完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按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按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第77号: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1、按照安全生产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单位的罚款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查询得知,对生产单位处罚如下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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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
77号令修订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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