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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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或自然村、生产队(或村民小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街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花都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

花都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

表01
说明: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一事一议。

2、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

若到会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本次会议无效。

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有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应当提交成员会议重新表决。

3.自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镇街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4.如存在承建期、受让人资质要求、旧改情况、与原租方交接情况、对转租或过户要求、承租方需承担的其他费用情况、违约责任以及须告知竞投人的的其他情况需另外在其他要求处说明。

5.本表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复印多页或调整(表决内容不能调整),两页(包括两页)以上的,请加盖骑缝章。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xx年版】,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四条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在 乡
"镇# & 村中 国 共产 党组
织的 领 导 下! 依 法 享 有 独 立 进 行经 济 活 动 的 自 主 权! 接受 各 级人 民政 府& 村民 委员 会的 监督 % 农 村集 体经 济组 织 实行 民主 管 理! 依法 选举 和 罢免 管理 人员! 决 定经 营管 理的 重大 事项 %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农村 集体 经 济组 织管 理 ! 稳 定和 完善 社等%
农村 以家 庭 承包 经 营为 基 础& 统 分结 合 的双 层 经 营体 制 ! 保 障农 村 集体 经 济 组织 及 其 成 员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宪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农 业 法* 等 法律 & 法规 规 定! 结合 我省 实际 !制 定本 规定 %
第三条
本规 定所 称农 村集 体 经济 组织 ! 是 指 原人 民公
社 &生 产 大 队& 生 产 队 建 制 经 过改 革 & 改 造 & 改 组 形 成 的 合作 经济 组织 ! 包括 经 济联 合 总社 & 经 济联 合 社& 经 济 合作 社 和股 份合 作 经 济 联合 总 社 & 股 份 合 作 经济 联 合 社 & 股 份 合 作 经济
势! 建立 健全 农 业产 业 化经 营 统 计指 标 体系 ! 及 时 准 确地 做 好 统计 分 析工 作 % 要完 善 监测 制 度 ! 采用 科 学 & 公 正 & 公开 的 方 法 ! 加强 对重点 龙头 企业 的动 态管 理 ! 定 期对 重点 龙头 企业 运 行情 况进行 监测 评估 !及 时了 解企 业的 经营 发展 情况 ! 做到 有 出有 进 ! 不搞终 身制 !促 进龙头 企业 健康发 展 % ’ 二 十 ( 加强 工作 指导 % 农 业产 业化经 营组 织已成 为新 的 农业生 产主 体和 经营 层次 ! 龙 头企 业对 整个 农村 经济 发展 已 发挥 重要作 用 % 要认 真研究 龙头 企业对 宏观 经济的 影响 ! 探 索 新的生 产组 织方 式和调 控方 式 % 要进一 步转 变政府 职能 !运 用 市场规 律指 导农 业生 产 ! 驾驭 多元 化的 市场 主体 ! 全面 提高 对 农村 经济的 宏观 指导 和调 控水 平 % 各级 农业 &发 展与 改革 委 & 财政 &商 务主管 & 人民 银行 &税 务 & 证 监会 &供 销合 作社 等部 门 ! 要继 续 重视 和支 持农 业 产业 化 发 展 ! 各 司 其职 ! 紧 密配 合 ! 大 力推 进农业 产业 化经营 健康 协调发 展 % !

经济社组织章程参考样板

经济社组织章程参考样板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经济合作社组织章程(经济社参考样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生产队,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经济合作社。

名称缩写:花东镇村经济社。

本社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本社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本社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本社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本社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范文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范文

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9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正式发布。

二○○六年八月九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三条《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证明书》分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证明书》的格式编码为“粤农集字第××××××××××××号”。

其中“××××××××××××”由十二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第四位数字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市、县(市、区)的编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编排分配;第五、六位数表示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和尚未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的编码,由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每个县(市、区),从“01-50”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从“51-99”分配给没有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第七、八、九位数表示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没有设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的编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每个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从“001-500”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从“501-999”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没有设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第十、十一、十二位数表示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编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分别每个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没有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从“001-999”由小到大给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编排分配。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9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正式发布。

二○○六年八月九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优化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服务和监管平台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产交易三资监管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访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广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1 9 年 第 27 期
广肺 人 民 政府文 件


融 合 发 展 要 求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化 解 制 约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
障碍 ,
激 发 集 体 经 济 活 力 。
二 、
适 用 范 围
本 意见 适用 于广 州 市 辖 内 按 照 《 广 东 省 农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管 理 规 定 》
负 责指 导 和 监 督农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运行 、
选举 、
改制 、
终 止 等 事 项 及 农 村 集 体 资 金 、
资产 、
资 源 经 营 管 理 。



完善体 制机制保障 。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进 一 步 优 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镇 人 民
政府
街道 办 事处



理 、
档 案
管 理 、 收 益 分 配 等 制 度 和 办 法 。 指 导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建 立 完 善 投 资 责 任 、 固 定 资
产登记和保管 使用 、
资产
占用

任 、
资产 收 益 管理及考核 、
民 主 理 财 和 审 计 监 督 、
资产报 告 等 资产 管理 制度 。
穗 府 号 20 1 9

2021年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2021年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今中国农村已经取得较为快速的发展,并且也在农村发展过程中充当着重要角色。

以下是整理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说明(20__年8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109号公布根据20__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013广东省农村集体组织管理规定

2013广东省农村集体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8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本决定2013年5月31日作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06年8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109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广东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在农村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其产权为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产生、组织并依法管理其财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二、财务管理(一)财务权责1.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由农民集体决定、农民集体负责,最终向公众账簿交付责任。

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权责及支出,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依据集体决议负责,应认真履行财务职责。

(二)资产管理1.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应当妥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用于其他目的。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每季度应当清查一次以确保财产安全。

(三)财政收入1.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应当充分得到利用,主要来源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政补助,以及各类收入。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缴纳税款,否则依法追缴并罚款。

(四)财政支出1.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支出须经集体决议,实行严格的下行式管理,并依法实施财政支出规范。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及审核,定期对财务账目进行清查。

三、监督管理1.政府应当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积极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应当报送财务审计报告给政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方案,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强制执行1.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责任。

2.政府应当对违规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责令集体经济组织纠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一、总则二、财务组织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负责财务工作的管理与处理。

三、财务核算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真实性。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和方法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成本等核算。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及时、准确地反映组织的经营情况。

四、财务报告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财务报告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应当经过核实、审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组织提供。

五、财务分析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以评估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2.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财务比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利润表分析以及现金流量表分析等。

六、财务决策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财务分析结果,制定合理的财务决策,包括资金运作、投资决策、融资决策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决策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和可持续发展,保障组织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七、财务监督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外公开财务信息,接受财务审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3.相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

以上是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这些细则,可以更好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01•【字号】穗财规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1号各区财政局、农业局: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2018年1月1日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以下简称“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财务管理是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管理,其内涵是农业和农村再生产过程中资金的循环和周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13〕第189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

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对农村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五条村(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应保持村(社)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常发[1995]53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5.11.21【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12.15【实施日期】1995.1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的通知(穗常发〔1995〕53号)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的通知》(粤常〔1995〕44号),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制定的《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1月21日批准。

现将公布此项法规的公告、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和法规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核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镇、村及村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联合经营单位,其它占有和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审核监督。

第三条广州市农业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核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和镇农村集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核机构会计辅导站(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核机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核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的审核工作实行分级分工负责:(一)区、县级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镇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工作,也可授权镇农村集体经济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二)镇农村集体经济审核机构负责村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的审核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实施细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实施细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村及各经济社的财务行为,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花都区农村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以及《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村及各经济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规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廉洁奉公、民主理财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督,完善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严格执行镇制订的《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对《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未有明确的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第四条本村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村成立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各社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点定时办公,方便群众办事;统一记账、统一建立社级会计档案并集中保管;各社出纳人员在每季度未当日结账,在次月五号前由村会计主管组织理财小组审核各社单据,经审核无误的交由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记账,在十天内打印出会计报表,经理财小组审核签名后交各社上墙公布。

第五条村联社会计站的工作经费由村、社两级负担,各社每年上调600元到村委作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不足部份由村委解决。

第六条本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接受镇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联社财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村另聘会计人员。

第七条村会计主管,负责对本村及经济社财会工作的管理、监督,及时公布村委会的财务收支,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开展理财监督活动,监督经济社及时开展财务公开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每月收支单据、报表、民主理财审核意见书。

助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管理第八条村社因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可在合法范围内通过融资、捐赠或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九条筹集资金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和使用计划,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审批。

广东率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率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率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广东省于去年10月1日在全国率先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总页数】1页(P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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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J], 无
5.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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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发文单位:广省人民府文号:广省人民府令2013年第189号发布日期:2013—6-20执行日期:2013-6-20《广省人民府修改<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广省人民府第十二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3年6月20日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06年8月9日广省人民府以粤府令第109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1日《广省人民府修改〈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人民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造、改组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级人民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管理,依法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级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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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实
施细则
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 街) 、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 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侵犯。

第六条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和镇( 街) 农村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
队为基础, 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 街) 经济联合总社;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 街) ××经济联合社;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 街) ××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名称统一为: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 街)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 街)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 街) ××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镇( 街) ××经济联合总社根据镇( 街) 的设置调整情况相应进行分立、合并, 保持一个镇( 街) 一个经济联合总社。

第九条经济联合社按现有的189个设置, 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分立、合并的, 由成员大会表决是否分立、合并。

成员大会表决不同意分立、合并经济联合社的, 分立、合并后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再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经济合作社原则上按现有的1738个设置, 经济合作社的合并由成员大会表决经过。

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再分立, 若因征地后搬迁等特殊原因, 属1社多队的, 由成员大会表决经过能够分立, 属1社1队的不再分立。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 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经过, 经镇( 街) 政府( 办事处) 审核, 报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 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
务; 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理, 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制定章程。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经过。

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名称和住所;
( 二) 宗旨;
( 三) 组织的资产;
( 四) 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 五) 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 六)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 包括应当经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能够经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
( 七) 收益分配制度;
( 八) 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 九) 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 十) 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审核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报镇( 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镇( 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对未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要求拟制章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要及时指导、督促; 对提交审核备案的组织章程, 凡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 要及时加以纠正, 并修改完善。

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 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

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 能够经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经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

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 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同一内容, 成员大会重新表决后, 成员有异议的, 不再进行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 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 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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