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第57条违反条例条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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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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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条例禁止的行为 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的 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 划拨储蓄存款的 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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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三条)
条例实施前定期储蓄存款,原定
存期内,执行原规定
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制定
自199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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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储蓄机构(七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具备条件 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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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储蓄业务(六条)
1、人民币储蓄业务 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 存零取、定活两便、华侨(96、5、1取消)、经 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2、外币储蓄业务 活期存款、整存整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种 类的储蓄存款。 3、其他业务 (1)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3)代发工资、代收费等服务性业务。 (4)其他金融业务。
储蓄管理条理(国务院第107号令)
第一章 总则(八条)
1、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 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 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 蓄机构依据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2、储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 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 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3、遵循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 储户保密。

公务员法学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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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

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置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

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

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

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

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因此,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五个新的发展: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第一章总则《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条例》共5条5款,本法增加5条6款。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

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

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

储蓄管理条例正文:----------------------------------------------------------------------------------------------------------------------------------------------------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储蓄机构第九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7月12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7月12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7月12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畜牧法》处罚规定整理

《畜牧法》处罚规定整理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禽;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惩罚第三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惩罚第四章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五章海关行政惩罚的打算和执行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惩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惩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惩罚由发觉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觉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简单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觉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惩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惩罚的有关规定赐予惩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惩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躲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躲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公开、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躲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躲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公开、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躲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躲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

“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 2 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碰硬。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按章处罚。

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的首先处罚干部。

第 3 条:根据“三违”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对一般“三违”者罚款 50 元;对严重“三违”者除给予 100 一 5000元的罚款外,进行程序教育,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当季不得享受安全奖金。

对严重违章及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在进行罚款处理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 4 条:在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木培训,使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提高执行规程的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自主保安能力。

第 5 条:安全监察(检查)部门要做好“三违”人员的登记工作和“三违”处罚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 6 条:由各矿安监处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负责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第 7 条:工会、监察和安全监察(检查)部门对本规定负有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全面监督监察责任,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予以监督。

党、政、工、团各个部门都要以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教育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并要自觉接受监督监察。

第 8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全文

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全文

非法集资“三类人”
非法集资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非法集资参与人: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一点很多人不能理解,我们都受骗了,为啥还要自己承担损失?事实情况是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不足,“刚性兑付”长时间内很难打破,正是因为刚性兑付,很多投资人、理财人根本不关心项目风险,只看项目预期回报率,这是恶性循环的开始。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广告的,应当依法查处。
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进入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封存相关文件、资料;
(四)查询相关账户信息;
(五)查封相关经营活动场所、查封和扣押相关财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初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畴。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畴。
1、一样:初次被查处的,责令限期投保;
2、严峻: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畴。
市运管处
(稽查支队)
7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2、一样: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较重:第三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4、严峻:三次以上被查处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畴。
市运管处
(稽查支队)
12
强行招揽旅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五条⾏政机关实施⾏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上级⾏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没有法定的⾏政处罚依据的; (⼆)擅⾃改变⾏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六条⾏政机关对当事⼈进⾏处罚不使⽤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的⾮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五⼗七条⾏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六条的规定⾃⾏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三条的规定向⾏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五⼗⼋条⾏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财物、收缴罚款据为⼰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五⼗九条⾏政机关使⽤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六⼗条⾏政机关违法实⾏检查措施或者执⾏措施,给公民⼈⾝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给予⾏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为的,⽐照刑法第⼀百⼋⼗⼋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是关于驾驶员超速行驶的规定。

下面,我们来分步骤阐述这一法规的重要性。

第一步,了解第57条的内容——驾驶员超速驾驶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必须根据道路限速标志、路况和天气等因素,合理控制车速。

在城市道路上,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示的最高车速;在非城市道路上,车速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或限速标志标示的最高车速。

此外,驾驶员超速行驶还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一种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步,强调超速行驶的危害性。

驾驶员超速行驶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首先,超速行驶会延长刹车距离,减少紧急制动的时间,增加碰撞的风险。

其次,超速行驶会导致车辆行驶不稳定,增加翻车的可能性。

最后,驾驶员超速行驶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第三步,解析超速行驶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

超速行驶在交通安全事故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驾驶员超速行驶会导致车辆不受控制,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而且,超速行驶容易引起其他车辆的追尾,加剧事故的严重程度。

此外,当车辆超速行驶时,对于交通信号的识别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增加擦碰与事故的风险。

第四步,呼吁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在面对拥挤的城市道路或者狭窄的非城市道路时,如果车速超过了限速标志标示的最高车速,就应该尽快放慢车速,以免发生事故。

同时,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该时刻关注交通状况,遵守交通信号、标志和规则,确保自己的行车安全,也为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行车安全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了驾驶员超速驾驶的相关规定和罚则。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在驾驶车辆时一定要合理控制车速,遵守交通规则。

同时,也需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共同构建和谐、安全、顺畅的道路交通环境。

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

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

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情节从重处罚:一、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发生重大事故,但有明显安全风险,违法行为达到严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停业直至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未发生重大事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其后果有重大社会危害性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停业,并处罚款;四、未发生重大事故,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其后果有较大经济损失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停业,并处罚款;五、未发生重大事故,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其后果有经济损失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六、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小危害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

以上是根据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所采取的不同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的级别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来划分,以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按照该条例,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不仅会进行刑事追责,而且可能会对企业进行关闭停业直至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措施。

重大事故往往导致严重的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对于未发生重大事故但有明显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停业是为了避免事故发生,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了重大事故,都应该进行相应的整顿、关闭停业以及罚款处理。

这是因为此类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较大,会给企业、个人和社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和损失,需要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来加以惩处。

对于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虽然造成的后果不如前两种情况严重,但仍需要进行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这既能敦促相关企业、个人及时整改问题,又能对违法行为有所惩戒,以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

而对于安全生产风险较小的轻微违法行为,主要以警告和限期整改为主要处罚手段。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对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所谓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既包括不允许他人报告事故、要求他人不要报告事故或者不如实报告事故,也包括为他人报告事故设置障碍等情形,具体方法和手段可能表现为强制命令、威逼利诱及通过事故行为设置障碍等,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或者授意别人进行。

实践中,阻挠和干涉对事故报告的,一般不是普通职工和群众,而往往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主管人员,或者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等。

这些单位和个人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的目的,大都是为了隐瞒事故真相,逃避事故责任追究。

同时,这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地位较为特殊,也有能力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极有可能对事故报告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导致事故被谎报或者瞒报。

因此,为了保证事故报告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是非常必要的。

这是一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安全生产工作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必须从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同时,这一要求也是作为安全法律的《安全生产法》所明确规定的(第七十五条)。

按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实践中,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可以表现在多个环节。

刘**卖淫嫖娼案(武公(白洋)行罚决字[2022]00827号)

刘**卖淫嫖娼案(武公(白洋)行罚决字[2022]00827号)

刘**卖淫嫖娼案(武公(白洋)行罚决字[2022]0082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武公(白洋)行罚决字[2022]008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处罚日期】2022.06.0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武义县【处罚对象】刘**【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9:25处罚名称刘**卖淫嫖娼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公(白洋)行罚决字[2022]00827号被处罚对象刘**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14日,刘**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与徐某约定好在某县某街道某工业区某宾馆某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接受一次性服务,后被武义县公安局查获,至查获时,刘**已将500元嫖资通过微信支付给徐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武义县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2022-06-08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合同法 五十七条

合同法 五十七条

合同法五十七条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

根据该条款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使得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显然知道对方只以实现合同目的为前提订立合同而撤销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合同秩序而设立的。

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安全的后果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对方的不履行或违约行为已经发生。

同时,解除合同应当是追求合同目的的最后手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尽量在解除合同之前采取合理措施,促使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只有在采取这些措施后,对方依然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对方的履行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解除合同才成为合法的选择。

解除合同也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告知其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方式。

合同解除能够维护合同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对合同的解除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尤其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然而,解除合同是双方协商合作的结果,是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手段。

在解除合同后,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解除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形具有不同的后果。

在一些情况下,双方解除合同后应当互相返还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恢复双方原来的权益。

在另一些情况下,解除合同后可能会有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合同解除后的后续问题,并承担各自的权责义务。

合同解除是一项严肃的行为,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慎重对待。

对于解除合同的决定,应当经过认真权衡和充分沟通,并且在确定对方的不履行或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的严重影响后才进行解除。

双方应当遵守和尊重合同,以尽量避免解除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

安全生产法57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57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57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内容如下: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资料拓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

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2、主要内容有: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124条。

资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网络2、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多少条,修改多少条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求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第4款和第57条关于违法所得的理解对煤矿以外的企业,非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设备不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个人认为应当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将这类设备设施作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据,并于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应根据定性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作出。

例如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只适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不能没收设备。

4、新安全生产法一共多少章多少条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意义:1.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2.牢固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3.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题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4.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依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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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第57条违反条例条文七
摘要:本条例旨在授权建造电车轨道。

第107章第45条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须缴付的车费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指示就上述电车轨道的使用向公司缴付协定的车费及收费,或如没有达成协定,则缴付的车费及收费款额须以特别案件呈述方式厘定。

(由1939年第33号附表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第107章第46条(由1972年第7号第2条废除)
第107章第47条电车轨道上的交通
电车轨道上的交通
电车轨道可用以运载乘客、动物、物品、销售品、商品、矿物及包裹。

第107章第48条公司可拒绝运载某些物品
除质量不超过7公斤或体积不超过30升的乘客行李外,公司并非必须运载任何动物、物品、销售品、商品、矿物或包裹。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由197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07章第49条(由1975年第78号第2条废除)
第107章第50条乘客车费
车费
(1)公司可向在电车轨道上或其任何路段上乘搭电车的每名乘客要求并收取不超过下列车费率的车费─
从电车轨道上任何一站至所
乘电车厢显示的终站

3角*。

(由1972年第41号第2条修订;由1975年第78号第3条修订)(2)在公司各办事处及在电车轨道上所使用的每辆电车厢内,均须在显眼处展示一张以中文及英文印明的车费表,表上列明当其时已获批准收取的各项车费:但如该收费表的中文印刷本与英文印刷本有差异,则以该收费表的英文印刷本为准。

(由1946年第32号第3条代替。

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
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注:
*有关新车费率─见《电车条例(修订车费)公告》(第107章,附属法例) 第107章第51条车费率的修订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1)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公司可将当其时已获批准的电车轨道全程或任何部分路程的车费率修订。

(2)任何有关修订须在宪报刊登后1个月或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命令在宪报刊登后的较短期间内开始生效。

(由1946年第32号第4条代替。

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第107章第52条(由1972年第41号第3条废除)
第107章第53条如电车厢客满时,公司并非必须载客
如任何电车厢之内或之上容纳乘客的地方已完全客满,则公司并非必须为任何乘客在该电车厢之内或之上找寻容纳该乘客的地方,即使该乘客可能已购买令他有权乘搭电车的车票亦然。

(由1915年第34号第4条代替)
第107章第54条乘客的行李
除质量不超过7公斤或体积不超过30升的小型手提篮、袋或包裹外,乘客不得将其他个人行李携带上电车。

所有该等小型手提篮、袋或包裹必须手提,由携带的乘客负责,并不得占用座位的任何部分,其形状或种类亦不得对其他乘客造成烦扰或不便。

(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2年第2号附表修订;由197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07章第55条车费的缴付
已获批准的车费,须在公司藉附于车费表上的公告内所指定的地方,以指定的方式缴付予指定的人。

(由1946年第32号第6条代替。

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
第107章第55A条对租车服务及游览服务的豁免
(1)第50、51及55条不适用于用作租车服务或游览服务的电车服务。

(2)在任何时间内可用作游览服务的电车厢的最高数目,须经运输署署长以书面批准。

(3)每一辆用于游览服务的电车厢须在车头及车身左边,以中文及英文显眼地示明须缴付的车费,使拟成为乘客者在未登车前容易看见。

(4)就本条而言─
(a)“指定电车站”(designated tram stop) 指按照根据第38条订立的规例而指定作为电车站的地方;
(b)“租车服务”(hire service) 指有人付款租用电车厢一段时间以作运载乘客的一种服务;
(c)“游览服务”(tour service) 指以另订的车费,将乘客从电车厢所行驶的路上的一个指定电车站运载至另一个指定电车站的一种服务,而该电车厢─
(i)是为乘客观光之用而设计的;
(ii)显眼地标明“游览电车”及“tour tram”字样;及 (由1997年第80号第111条修订)
(iii)装有由售票员操作的登车车门。

(由1988年第9号第2条增补)
第107章第56条放弃业务时须修复道路
业务的放弃
如公司放弃其业务或其业务的任何部分,而当时正占用电车轨道或其任何部分,则公司须在方便范围内尽快,及在一切情形下最多在8个星期内(除非署长以书面同意其他期限),将地面填平及将路面修好,并将曾敷设而现已放弃的电车轨道或部分电车轨道的道路修复至令署长满意的良好状况,并须将有关工程剩余的铺路物料或碎石或废弃物清除;此外,亦须在这期间安排在开掘或挖开道路的地方加设栏栅及派人看守,并于夜间提供适当照明:
但如公司没有遵从本条的规定,署长可在给予公司7天通知后,随时移走电车轨道,并进行所需工程以修复道路至本条所规定的状况,而署长由于进行该项工程所引致的开支须由公司付还。

(由1911年第50号第4条修订;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由1912年第2号附表修订;由1912年第43号修订;由1913年第246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由1939年第33号附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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