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2024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PPT课件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 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使合同 关系得以终止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 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PPT 课件
目录
• 经济法概述 • 经济法律关系 • 合同法基础知识 • 公司法基础知识 • 竞争法基础知识 • 劳动法基础知识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综合性
经济法涉及多个领域,如财政、 税收、金融、竞争等,具有高度 的综合性。
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 发点和归宿,体现了社会本位的 思想。
04
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 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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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集中等类型。
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垄断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刑事 责任则是对严重的垄断行为进行的刑罚制裁。同时,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宽恕制度,鼓励
违法者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济义务
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 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包括纳 税义务、履行合同义务等。
03
合同法基础知识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经济法基础知识
的客观情况。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以 下几种: • 1.人的出生与死亡 • 人的出生与死亡都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 也可能导致 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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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经济法概述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 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 (四)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 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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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 1.占有权 • 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利。 • 2.使用权 • 使用权是指依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 以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 3.收益权 • 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 4.处分权 • 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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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 (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1.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 将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让与第三人, 若
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时出于善意, 则确定其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 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无权追回。 • 2.拾得遗失物 •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者 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 应当及时通知权 利人领取; 不知道权利人的, 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根基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观点1、法的观点法作为一种特别的社会标准,是人类社会展开的产物。
但古今中外对于法的观点理解其实不一致。
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拟订或认同,以权益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迫力保证实行的社会行为标准及其相应的标准性文件等的总称。
【注意】法并不是是社会认同。
2、法律的观点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拟订颁布的标准性文件;广义的法律那么指法的整体,即国家拟订或认同,并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明行的各样行为标准的总和。
〔二〕法的实质与特色1、法的实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表达为法,法只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法表达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色法作为一种特别的行为规那么和社会标准,不单拥有行为规那么、社会标准的一般共性,还拥有自己的特色:(1〕法是经过国家拟订或认同才得以形成的标准——国家意志性。
①法需要经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②并不是国家公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2〕法依靠国家强迫力的保证而获取广泛遵行的效劳——国家强迫性。
①法的强迫性是由国家供给和保证的,因此与一般社会标准的强迫性不一样。
②国家强迫力是以国家的强迫机构〔如警察、法庭、牢狱〕为后援,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纪者采纳国家强迫举措。
(3〕法是确立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的行为标准——利得性。
法是调理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标准,拥有能为一般人供给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归纳性〕。
〔4〕法是明确而广泛合用的标准——标准性。
法拥有明确的内容,能令人们预知自己或别人必定行为的法律结果〔法的可展望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观点法律关系是法律标准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益与义务关系,详细内容包含:〔二〕法律关系的因素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因素构成的,缺乏此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以构成法律关系。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与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发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例1-2】小李和小王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违法犯罪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2.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牵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权力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公民(自然人)B 机构和组织(法人)C 国家D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节法的基本知识(了解)⼀、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征1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在我国,制定是⽴法的主要⽅式。
2、法具有普遍约束⼒,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政权强制⼒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的渊源法,是⼀个综合的抽象的概念,法的表现形式,即是法的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以下⼏种: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称母法。
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其他法的表现形式,不得以其相抵触。
宪法“全国⼈⼤”制定。
2、法律。
其中⼜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制定。
其他法律,由全国⼈⼤常委制定。
3、⾏政法规。
⾏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件。
4、地⽅性法规。
5、民族⾃治地⽅条例和单⾏条例。
6、⾏政规章。
⾏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政规章。
7、特别⾏政区法律。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标准。
法律的调整原则和⽅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
第⼆节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中发⽣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
法律是以⼀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调整以下社会经济关系:1、国民收⼊分配关系,(⼯资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2、国有财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市场竞争关系⼆、经济法的原则(了解)(⼀)、国家⼲预与市场⾃由相统⼀的原则(⼆)社会利益优先原则(三)、权⼒制衡原则(四)严格责任制原则。
三、经济法学科体系经济法学科体系,是出于经济法的研究和教学及其对象所需,有学者按照实际需要各⾃安排的研究和教学内容体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由国家政权强制⼒予以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3.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至少两个】、内容、客体。
a、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b、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C、客体。
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
【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4.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灾害,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6.法的分类7.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横向关系(平等民事主体)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或裁或审】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于纵向关系(不平等主体)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4.不能提请仲裁的情景:a、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5.下列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a、劳动争议的仲裁;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6.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7.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8.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9.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标准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方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标准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标准划分为假设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以下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经济法笔记1-7章
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寄售"非之);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非之);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非之);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对事务执行人的限制: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4)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5、损益分配原则:1)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7、个人债务于企业债务的关系:(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种清偿必须经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无权代理:分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三版)-课件: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PPT课件
(二)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
调整国家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管理和 调控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综合性;2.经济性;3.效 益性;4.指导性;5.实体法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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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管理关系 (二)经营协调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四)市场规制关系 (五)涉外经济关系
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由监护人监督和保 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在法律上又可分 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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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法律认可的自然
人民事生活的中心处所和经常居住地。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
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另据《民通意见》第9条确认,自然人离开 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 常居住地。
2
引导பைடு நூலகம்例
2012年5月1日,某商场搞有奖销售活动,15岁 的小明购买了58元洗发水,中奖8000元。第二天, 小明的母亲和他一起去领奖。领完奖回来后小明偷 偷拿走7800元买了电脑,母亲想拿这钱买化妆品的 时候发现钱被儿子花了,遂返还购置费用,要求商 家退回电脑。 请思考:1.儿子买洗发水合法吗,奖金归谁,为什么? 2.儿子买电脑行为可合法?母亲能否要求退货?为 什么?3.母亲用奖金钱买化妆品可符合法律规定? 4.分析本案例出现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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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基 础知识
一、民法概述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行为 四、代理 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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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1章-重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子峰居士逢考必过第一章总论第1节法律基础【知识点】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提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并不等于“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意愿。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强制性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同归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具有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的属性。
②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题例: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的特征的有()。
(2020年)A.行为规范性B.国家意志性C.国家强制性D.普遍约束性【答案】ABCD【解析】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方面:(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题例: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答案】√【解析】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的渊源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主要形式制定机关名称规律宪法(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大及(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其常务委员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办法××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题例: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经济法基础知识
❖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 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 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 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
❖ 有关内容见下表: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可撤销民事行为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 时无效。
❖ 【考点二】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 1. 实质有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 事行为;
❖
情形
效力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
❖ 一般情况下的无权代理 视同无效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
否定 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法律行为失效
❖ (4)无效的民事行为 ①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
事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③指定代理。
❖
指定代理适用:
❖
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
❖
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 (4)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 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 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2、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①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②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③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④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多选)3、法的特征: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法具有利益导向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4、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也可以称为: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关系。
5、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他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6、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①公民(自然人),如个体户、农民、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②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三类:a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b各种企业事业组织;c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③国家;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7、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义务: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8、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9、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①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劵;②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PPT课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 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终止;
• 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 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的。
、
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隐私权
—身份权—荣誉权、配偶权、亲属 权
基本原则
•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 1.平等原则 • 2.私法自治原则 • 3.公平原则 • 4.诚实信用原则 • 5.公序良俗原则
进一步解读
• 在民法的各基本原则中: •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原则, • 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 •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 • 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都是对私法自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 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 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进行民事行为
•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 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 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 户。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为成立。
•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年龄阶段 不同和精神状况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行 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 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 为的能力。
•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 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 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知识点四:经济仲裁
1.考点频率:★★★★★ 2.难度:中 3.题型:选择、判断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经济;非专属)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
(一)不能提请仲裁的事项 (不能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二)不适用《仲裁法》调整的项目(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与经济仲裁)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文书
生效时间
民事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经济仲裁裁决书 自“作出之日”起
一审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裁定
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经送达”
知识点五:诉讼管辖
一、不同纠纷解决的管辖权综合问题
1.考点频率:★★★★★ 2.难度:难 3.题型:选择、判断
害
为转移
三、熟悉法律行为的六种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
法律行为种类
合法行为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作为) 消极行为(不作为)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法 规 地方性法规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类似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规 部门规章 章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主要内容
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的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 监管和协调经济运行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帮你理解: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 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 体系。
(3)经济法调整的社会 关系是经济关系,而不是 政治关系、人身关系、行 政关系等非经济关系。
E、刑法
答案:AE
【案例】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
1999年4月,国家海关总署接到检举信,信中检举揭 发厦门远华集团利用各种手段走私500亿元的大案, 而且其中还涉及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人的腐 败问题。随后,中央组成四二O联合调查组,共有 600多名涉案人员被审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 刑事责任。
案件缘起
2005年起,质检总局强制要求一些企业在产 品上粘贴或印制“电子监管码”。消费者 根据监管码,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手段向 “电子监管网”查询产品类型、厂家、生 产日期等信息,以此辨别真伪,政府部门 也可对企业实时动态进行监控。
“电子监管网’是政府质量监管的工作网 。”但事实上,“电子监管网”是由一家 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管理, 而该公司此前并无防伪行业工作经验。
(4)权利、货币
某些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动产不动产使用权 或所有权 公权力(×)
罚款、违约金、税款
(5)人身
人体器官及其组成可以买卖和捐赠,可视为 法律上的“物” 整体人身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
案例司长之死问题2
该案例中法律关系客体是?
(1)有形财物。
(2)行为。
经济法基础知识
a
பைடு நூலகம்
15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 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特征: (1)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 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 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 行为,也可不选择撤销该行为。
a
3
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与其权利能力范围相适 应的行为能力,其进行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法人 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 范围为准。
a
4
案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张某的孩子才8岁,很人绘画天才。他画的儿童 画深受人们欢迎,多次在市城的儿童画展上获奖, 有两幅画还被选送参加过国际儿童画展,其中一幅 获得了银奖。他的三幅作品被编进了一本《少年儿 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张某知道这个消息后,就找 到了出版这本画册的出版社,向出版社索要送给入 选作品的作者的样书。接待张某的是位刚工作不久 的年轻编辑,他还没听完张某的要求,就打断他的 话说,你儿子才八九岁,连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
a
5
作权?大人写了书才有稿费和样书。我们出儿童 画选,是为了鼓励儿童们画画,根本就挣不了钱, 能把你儿子的画收进来,已经是很照顾你们了, 别想入非非了!
张某认为,著作权法上说公民和法人都享有著作 权,难道我儿子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法律问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
2、公民何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a
6
案例: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 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 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 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 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 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 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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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难点: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 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终止及其法律保护 ,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概 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 关系构成要素的涵义与内 容。
• 重点:经济法概念、 调整对象和经济法律 关系。 • 了解:经济法的特征 •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 议:从经济法概念、 调整对象角度理解经 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中国经济法发展简史
• 新中国成立后的经济法历史,用四个字概括:全,大,中 ,无。 • 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主义不存在私法,全是公法。 • 大:借鉴苏联“纵横统一说”,纵向和横向的经济关系都 由经济法调整,民法地位很低,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经济法空前发展。 • 中: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确立民法地位,经济 发发展陷于低谷,范围缩小,财政税收、金融、工商。 • 无:不存在经济法。横向的由民法调整,纵向的由行政法 调整,不存在经济法。
• 3.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组织内部在开展经济 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 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质量法、产品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法、证 券法等。
政府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审查干预
•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 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 ,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 82.3%。 •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 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 • 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 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 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消费者、其他果汁企业 、果汁行业发展不利
自由竞争 自由贸易
国家 进行干预
反垄断法 公司法 审计法 产品质量 法
自由竞争时期 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
垄断时期 国家宏观调控、管理干预
…..
•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 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美国1890年通过 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工商管理面临日益繁杂的法律环境。从公 司设立、生产要素获得,到生产经营、产品销 售,再到公司解散或破产,无不牵涉到法。加 入WTO后,我国公司不仅要在国内法律求生 存和发展,而且还要直面国际法律环境。 管理者无需成为律师,当然欢迎管理者成为 律师,也不妨律师成为管理者。如何训练管理 者的法律意识,形成基本法律素养和能力,从 而提高驾驭商事法律环境的能力,变法律为商 事财富。
三
经济法的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是搞好自身工作和安排好自身生活的需 要(微观层面)。 2、是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 (宏观层面)。 3、是现代化建设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需要 (宏观层面)。 4、是对外开放的需要(宏观层面) 。
《经济法》
• • • • • • • • • • • • • • •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企业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 竞争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保险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劳动法律制度 会计、审计与统计法律制度 经济争议的解决
概述—— 经济法的பைடு நூலகம்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概念
1、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各种单个法律组成
具 体 含 义
2、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通过物而形成的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3、只调整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1.在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 济关系。 • 如: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预算法、投资法、 物价法等。 • 2.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 如: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社会 利益冲突 矛盾、斗争 社会规范
人
法
谁、如何制定谁、如何执法谁、如何司法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反映统治阶级 意志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的特征
1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则
要么国家 制定
2 法的国家意志性
要么获得国 家的认可
反映统治阶级 的意志
3
实际上是反 映当权者阶 层的意志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概述——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产生脉络
• 三句话:语源于法国,产生于德国,发展在东西方国家。 • 1、语源于法国 • (1)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 ——《自然法典》中提出“经济法”概念,其含义是未来 社会里自然和人工产品的分配法。 • (2)1842年,法国另一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 Dezamy)——《公有法典》,其含义也是关于分配的法 。可见,空想主义者谈论的经济法是在未来理想社会公平 分配财富的分配法。 • (3)最早提出比较接近近现代经济法概念的是法国著名 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认为法律应通过普遍和解来 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 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后续分析
• • • • • 可口可乐的收购提案是对2008年新出台的中国反垄断法的一次高调测试 一些人认为监管部门对贸易保护主义之本能作出了让步 商务部辩驳是对两个外资公司合作的审查 可口可乐似乎并不失望 唯一失望的是汇源,痛惜嫁入豪门的机会
• 美加净:该品牌原占有国内市场近20%的份额。1990年,上海家化与庄 臣合资,“美加净”商标被搁置。上海家化于1994年出5亿元收回美加 净商标,但已失去了宝贵时机。 • 南孚电池:自1999年9月起,通过数次转让,2003年,72%的股权落入 吉列手中,吉列的金霸王电池进入中国市场10年,市场占有率不及南孚 的10%。而南孚被吉列控制后即退出海外市场,一半生产能力被闲置。 如今这一曾经占领了大半个中国市场,中国第一的电池品牌已经不属于 民族品牌了。 • 苏泊尔:苏泊尔品牌销售额占压力锅市场40%,评估品牌价值16.248亿 元。2006年8月,法国SEB(世界小家电头号品牌)获得苏泊尔控股权。
• 4.涉外经济关系 •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 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 外汇管制——QDII & QFⅡ – 境外投资
• QFII是英文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在QFII制度下,合格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 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 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的各种资本所得 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 开放本国证券市场。 •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的英文首个字母缩写。是指在人民币资本 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 ,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 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 安排。
经 济 法
主讲教师:雷 坦
具体学习要求
• • • • • • • • • 课程时间51学时, 考试及成绩评定 考试方式:统一闭卷考试。 评分: 平时成绩:课堂参与情况+考勤 30% 期末考试: 70% 课前准备 教材内容预习 课堂纪律
•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 “经济学” 是教育部确定的财经类、管理类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是 研究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的一门独 立的法学学科,属于管理类各专业的基础必修课或基础选修课。该课 程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向学生传授经济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济法的基础 理论和常用的经济法律规则,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规范,学会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概念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经济法的作用 5、经济法的特征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 2、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4、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 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加强对我国 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初步具有 运用自己掌握的经济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法问题的能 力, 为学习后续课程和从事各种经济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具体要求: • • • • • 1.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2.掌握经济组织的有关法律制度 3.掌握市场运行的有关法律制度 4.掌握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制度 5.具备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
• 注:西方经济法常以竞争法为核心,而创竞争法 之先的是判例法圈的美国。 • 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 害法案》(《谢尔曼法》) • 1889年加拿大《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 • 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1919年德国 《煤炭经济法》 •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颁布《捷 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 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经济法产生脉络
• 2、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 20世纪,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1906年创刊 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用 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 现代经济法产生于一战前后的德国,当时为了战 争之需,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 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 • 1915 《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的通知》 • 1916 《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 • 1919 《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 共同特征: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