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车协出行条例
车辆管理条例
车辆管理条例车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类车辆。
第三条车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二章车辆所有人的义务第四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对其所拥有的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车辆所有人应当定期对其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为其车辆购买交强险,并按时缴纳车船税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费。
第七条车辆所有人不得私自改装车辆,不得擅自更改车辆的识别标志和车辆技术参数。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应按规定定期对其车辆进行年检,保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保证其车辆完好,不得存在严重的技术缺陷,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尊重其他行车参与者的权益,并保持车辆在道路上的良好驾驶状态。
第十一条车辆所有人应配备明显的车牌,车牌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第三章驾驶人的义务第十二条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十三条驾驶人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驾驶人应当遵守规定的驾驶速度,根据道路条件、天气情况等合理控制车辆速度。
第十五条驾驶人不得酒后驾车,不得饮酒后或服用药物后驾车。
第十六条驾驶人不得违反道路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闯红灯、不得违反禁止标志和禁止标线等。
第十七条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配合交通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驾驶人应当及时修理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存在严重的技术缺陷。
第四章车辆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车辆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车辆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9月30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办法(精)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办法一、用车管理第一条公司所属车辆(指由公司购买,在公司名下,用于公用的车辆由总裁办公室集中管理,总裁办公室指定一人担任兼职车辆管理员。
车辆驾驶员负责保管车辆的钥匙、行驶证、车辆附加费本、养路费单、保险卡,车辆管理员负责保管车辆的备用钥匙、驾驶员保管单证的复印件、与车辆有关的所有单证、各种登记表、车辆档案。
第二条兼职车辆管理员负责为公司每辆车建立车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使用人或代管人、车辆来源、车辆保养、保险、维护情况、车辆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第三条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将公司车辆外借,需由公司内部借出车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裁批准后执行。
管理员在车辆借出前应登记车辆的行驶里程、车辆外观、机械情况、随车单证情况,并仅能将该车交予公司借出车辆人员,公司借出人员须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借出车辆归还时,管理员应对车辆予以检查登记(登记内容同借出前的登记),无需修理则办理退还手续,如需修理则由车辆借出人书面说明情况报总裁批准后方可维修。
第四条本公司人员使用公用车须于用车前填写用车登记表,用车登记表由总裁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管理员负责调度。
出车前管理员与驾驶员应共同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在登记表上登记出车里程及时间,车辆如有问题,可在用车登记表上注明。
用车完毕后应及时将车辆归还,管理员和驾驶员应对归还车辆共同检查,并登记送还里程和送还时间。
如车辆有问题,须在用车登记表上注明。
第五条各部门用车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管理员将依重要性、时间性顺序派车。
原则上派车顺序如下:公司董事会客户、公司领导客户、投资部客户、资金财务部客户、其它部门客户、接待或重大活动事务、公司董事会事务、公司领导事务、投资部事务、资金财务部事务、其它部门事务。
第六条公司总裁助理以下人员出差,原则上不派车接送,但如出差时携带物品超过五十公斤,或携带重要资料时,可派专车接送。
共享出行平台规范
共享出行平台规范在当今社会,共享出行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
从共享单车到共享汽车,这些创新的出行方式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随着共享出行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安全隐患、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用户权益保障不足等。
为了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和权益,促进共享出行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和完善共享出行平台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共享出行平台应当具备严格的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机制。
对于共享汽车平台来说,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良好、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驾驶员也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良好的驾驶记录,经过严格的背景审查和培训,熟悉交通规则和应急处理方法。
对于共享单车平台,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样不容忽视,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损坏的车辆。
其次,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用户信用体系。
通过对用户的出行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估,对遵守规则、文明出行的用户给予奖励,如优惠折扣、优先用车等;而对那些违规使用车辆、恶意破坏、乱停乱放的用户进行相应的惩罚,如限制用车、扣除信用分甚至列入黑名单。
这样可以引导用户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共同维护共享出行的秩序。
在服务质量方面,共享出行平台应当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
比如,共享汽车平台要确保车内环境整洁、设备齐全,提供及时有效的客服支持,解决用户在用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共享单车平台要合理规划停车区域,保证用户能够方便地找到可用车辆和停放车辆。
同时,平台还应通过用户反馈不断改进服务,提升用户的出行体验。
安全保障是共享出行平台规范的重中之重。
平台应当为用户购买必要的保险,如车辆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和意外情况。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机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响应,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平台还应加强对用户的安全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价格方面,共享出行平台应当做到透明、合理。
明确收费标准,提前告知用户可能产生的费用,避免出现隐藏收费和乱收费的现象。
出租车协会规章制度
出租车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秩序,维护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车运营安全,提升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出租车协会所属的出租车司机和车辆。
第三条出租车协会负责制定和执行本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出租车司机和车辆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条出租车协会要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出租车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车协会要加强与出租车司机和其他相关方沟通,及时了解并解决问题。
第六条出租车协会要定期评估和调整本规章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出租车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出租车司机管理第八条出租车司机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营规定。
第九条出租车司机要礼貌待客,不得辱骂或欺凌乘客,对乘客提出的合理要求要积极配合。
第十条出租车司机要保持车辆卫生,每天对车内进行清洁消毒,确保乘客乘坐舒适。
第十一条出租车司机要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乘客车费,不得擅自要求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出租车司机要遵守交通规则,绝对不得酒后驾驶或违章行驶,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车司机要保护乘客隐私,不得泄露乘客个人信息或私人事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司机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出租车司机如有不当行为或违规行为,出租车协会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十六条出租车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车辆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七条出租车车辆必须装备计价器和GPS定位系统,确保车辆行驶轨迹可追溯。
第十八条出租车车辆要按照要求进行车身广告布局,不得影响乘客乘坐和安全。
第十九条出租车车辆要经常保持车身清洁,外观整洁,不得有异味或垃圾堆积。
第二十条出租车车辆要定期进行环保检测,保持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车辆要及时报修和维护,发现故障要及时处理,确保车辆完好。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车辆要保险齐全,不得擅自改装或冒用他人车辆。
公务用车出行标准
公务用车出行标准
一、用车申请
公务用车出行需提前申请,申请者需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注明出行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二、用车审批
用车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公务用车出行。
审批过程中需对出行目的、时间、地点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三、用车里程限制
公务用车出行需按照规定的里程限制行驶,超出部分需提前报批并缴纳相关费用。
具体里程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用车时间限制
公务用车出行需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行驶,不得超时使用。
具体时间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用车路线限制
公务用车出行需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路线。
如需改变路线,需提前报批并经审批同意。
六、用车费用限制
公务用车出行需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不得超支。
具体费用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用车安全保障
公务用车出行需确保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同时,要保证车辆保养及时,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八、用车规范管理
公务用车需按照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使用情况。
同时,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务用车的合规使用。
协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协会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协会车辆(自购或租用,下同)使用管理和协会驾驶员行为,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监管责任部门为综合部,直接责任人为协会驾驶员,驾驶员对综合部负责人负责。
第三条车辆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因公用车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审批,驾驶员凭申请单执行出车任务。
综合部依公务重要性顺序派车,协会员工不按规定申请,原则上不予以派车。
第五条协会车辆原则上须由协会驾驶员驾驶,并需遵守以下要求:(一)待命时:要坚持勤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储备饮用水、雨具,车辆干净整洁、无异味,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二)行车前:提前熟悉行车路线和目的地交通环境,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发车前应主动向乘车人确认目的地;(三)行车中:严守交通规则,维持车速平稳,为乘车人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驾车期间应当双手握方向盘,不主动与乘车人聊天;禁止在马路中央地带急停车;乘车人下车办事时,驾驶员原则上不得离车;(四)行车后,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包括:目的地、乘车人、行车时间、行车距离等;(五)离车时锁好车门,若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重要文件资料原则上应随身带上;(六)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学习,学习内容包括交通法规、路况信息等;综合部将定期进行相关考核,考核成绩与绩效及评优评先挂钩;(七)驾驶员因出车任务无法及时返回协会用餐或接待单位未提供工作餐时,在外就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元/餐;(八)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单位待命,正常考勤;驾驶员因出车任务需要加班的,按照协会员工加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驾驶员应当对乘车人主动服务,热情接待,并做好以下几点:(一)注意言行举止、仪容仪表,严守单位机密;(二)执行接待任务时,应在乘车人(重要宾客)上下车时,主动问候,开关车门;(三)乘车人携带大件物品时应积极予以帮助;(四)服从分配,与其他同事搞好团结互助,用车运送物品时,收车后需向物品责任人报告。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铁总运【2017】174号)(国家局认可)
十二、本规则适用于普速铁路(CTC区段车站是否编制《站细》由铁路局规定)。《行细》中规定需编制《站细》的高速铁路车站,可参照本规则编制。
十三、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原铁道部《关于发布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的通知》(铁运﹝2008﹞231号)同时停止执行。
线路、道岔、调车设备
第
一、正线、站线、安全线、避难线
表1-4
车
场
别
线路名称
线路编号
线路用途
有效长(m)
有效长起止点
换算容车数
(辆)
最大换算容车数(辆)
客车换算容车数
(辆)
接触网挂网长度(m)
附记
11m
14.3m
11m
14.3m
24.2m
26.6m
注:线路长度能否满足接发动车组列车条件,应按线路有效长减30m安全距离确定。
“+”为下坡,“-”为上坡;
S´1,S´2,…,S´n—各段线路坡道的实际长度(m);
制动距离—分别为本站列车运行各种速度的制动距离(800m、1100m、1400m……)。
⑵曲线阻力当量坡度计算公式为:
700S"1S"2S"n
i"=×(++…)
制动距离 R1R2Rn
式中:
i"—曲线阻力当量坡度(‰);
收到《站细》或临时规定的单位要立即认真核对与本单位有关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五、本规则中条文目录不得增减。车站可结合技术设备和作业的具体情况,对条文内容适当增减。仅编组站及铁路局指定的区段站编制《站细》第二、三篇内容。有关军事运输内容,与驻局军代处根据管内实际情况确定。
阳光出行保底活动答案
1、以下哪个不是性骚扰包括的三个关键要素之一(D)?A、不受欢迎的B、与性有关的C、理性的人会预期到这种行为可能使人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胁D、自愿的互动2、哪些人可能是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C)?①本单位的职工及其他人员,无论其合同状况,包括实习生、学徒工、劳务派遣工、灵活用工和志愿者等。
②与本单位有工作关系的外部人员,如接受培训的人员。
③劳动关系已被终止的劳动者。
④求职者和应聘者。
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②③④3、哪些人可能是工作场所性骚扰实施者(C)?①上级②同事③客户、顾客④合作伙伴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②③④4、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主要类型(C)?A、交换型的性骚扰敌B、敌意工作环境型的性骚扰C、以上都是5、各级工会应当如何消除职场性骚扰?(C)①开展预防性宣传和教育培训。
②畅通投诉渠道,积极协调处理投诉。
③监督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A、①②B、①③C、①②③6、用人单位预防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首要环节是(A)?A、领导层明确承诺对性骚扰零容忍B、全面调查性骚扰存在状况及防治机制的有效性C、明确负责部门、责任到人7、用人单位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首要环节是(A)?A、受理投诉B、调查C、处理8、如果你在工作中遇到性骚扰,该怎么办?(C)①不要责怪自己,而要坚定且明确地说“不”。
②保存证据。
③寻求帮助和救济。
A、①②B、①③C、①②③9、哪项不是工会促进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措施有(D)?A、加强源头参与B、参与并监督制度机制的实施C、为工作场所性骚扰受害者维权提供支持D、处理性骚扰实施者10、职工如何参与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C)?①参加学习和培训②了解自身权益③承诺不实施性骚扰行为④参与、监督防治性骚扰机制的实施⑤积极与性骚扰行为作斗争A、①③⑤B、②③④C、①②③④。
2023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2023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3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编辑播报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编辑播报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阳光会所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阳光会所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为充分调度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凝聚力,更好地体现公司福利和条件的优越,促进人力资源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1、凡进入xx花地会所、公寓消费顾客的车辆,必须接受保安的正常登记,凭票进入,免费泊车。
2、顾客车辆进入小区时,服从保安及管理人员的正常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停泊(泊车位置为:会所入口梯级前的车场和监控中心门前的车场)。
3、凡进入小区接送、拜访业主(顾客)的车辆,必须凭票进入,若超过1小时的(含1小时),则按章收费。
4、凡进入小区看楼买楼的顾客车辆,可凭票进入,免费泊车,但须有销售人员的带领或事先与公共管理部(保安)沟通。
否则,若超过1小时的(含1小时),则按章收费。
5、在会所或公寓消费的顾客(指有泊车对象),客人在结帐时,前台人员提示客人出示“泊车票单”,前台人员在票面上给予盖章,顾客离开小区时将票单交回当值保安后,正常放行。
6、若消费顾客将“泊车票单”弄失,客人在结帐时,前台人员配合提示或解释,离开小区时须向当值保安出示消费结算单,否则,按章收费。
7、凡属零星散客、团体客步行进入阳光会所或公寓消费时,也须接受当值保安的正常登记,共同维护小区正常管理秩序。
★“泊车票单”样板1份附后★xx花地会所、公寓消费顾客车辆出入(停放)管理流程图1份附后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发: 2003年3月27日抄报:方总裁、郑副总裁、方副总裁、总经办各1份抄送:xx会所、公寓、营销中心、家居广场、监理部各1份下发: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门各1份。
汽车运输条例指南
汽车运输条例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安全,提高运输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汽车运输市场应遵循公平竞争、规范经营、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汽车运输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汽车运输,是指以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运输货物或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涉及汽车运输的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应遵守本条例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政府机关应加强对汽车运输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汽车运输经营者资格及管理第七条从事汽车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道路运输的安全要求,具备相关技术设备和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汽车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相关许可证件,并定期进行年度审查。
第九条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管理体系,确保运输的安全质量。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汽车运输经营者的监管,依法行使许可证件的管理和检查职责。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汽车运输经营者应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汽车运输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求。
(二)装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设备。
(三)车辆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营能力。
第十三条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档案,定期进行车辆运营记录和维修记录的登记。
第十四条车辆运输过程中应严禁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运输安全及服务质量第十五条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复训,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汽车运输经营者应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包括行李物品的保管、乘客的安全保障等。
第五章违法行为及处理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车辆安全出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车辆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车辆出行安全系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四条驾驶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驾驶资格,且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第五条驾驶员需参加公司组织的驾驶培训,了解和掌握车辆性能、安全驾驶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六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司综合处的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员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九条公司车辆必须指定专人驾驶和保管,自觉维护和保养好自己使用的车辆。
第十条公司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年检,确保车辆始终保持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系统进行检查,确认各系统正常安全后方可驾驶出行。
第十二条车辆维护保养由公司统一安排,驾驶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司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车辆按照公司要求,定点存放。
未经允许不准随意停放他处。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公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消结合的方法,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客观不变的形势和条件,及时研究、修订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常处于完善、适应和较高水平。
第五章安全宣传教育第二十条经常性、多样性、广泛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大家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十一条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公司领导利用协助处理事故、了解车辆手续、业务人员利用车主、驾驶员来公司的机会,了解安全情况,宣传安全生产。
车辆外出管理制度
车辆外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树立公平、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车辆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和私人用车。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车辆的安全、减少费用消耗,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四条车辆外出管理包括对车辆的使用、维护、安全以及费用的审核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五条所有用车需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申报,按照规定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申请车辆使用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包括用车事由、时间、地点等内容。
并获得领导签字批准。
第七条车辆使用期间需由专职司机或指定人员驾驶,不得擅自借用他人车辆。
第八条使用单位车辆出现违章行为的,违章行为人要自行处理并对违章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车辆使用者在使用车辆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规定行车,严禁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车辆使用者在使用车辆时,出现车辆损坏、故障等情况,需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期间应保持车辆整洁,爱护车辆,不得在车内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二条使用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返回,并将车辆交还给专职司机或指定人员。
第三章车辆维护管理第十三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专职司机或指定人员负责,定期进行车辆检查、保养,并及时维修。
第十四条对于车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车辆保养维修费用应按规定流程报销,相关费用必须合理并且有发票。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不得私自报销。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人员和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知识培训,并建立维护保养档案。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车辆安全管理应加强对车辆保险的购买及及时报销。
第十九条对于安全驾驶的相关培训,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车辆外出违章管理制度
车辆外出违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外出行为,加强车辆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或机构所有车辆的驾驶员和使用人员。
第三条车辆外出必须按规定申请审批,违章行为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严禁驾驶员和使用人员违反交通法规。
第四条车辆外出管理应遵守“科学、规范、安全、合法”的原则,确保车辆外出合理、安全、有序。
第五条本单位或机构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第六条各级主管领导应严格依据规章制度对车辆外出进行监督,做到有依据、有证据。
第七条车辆外出违章行为应及时检讨,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八条车辆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车辆管理和法律知识,做到公正、严格。
第二章车辆外出申请审批第九条车辆外出前应提前提交申请,经相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十条车辆外出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车辆使用单位、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事由等。
第十一条车辆外出应遵守单位或机构的规定,不得擅自篡改行程。
第十二条对于长途出车,应提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正常,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出车,应向上级主管领导做好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车辆外出期间,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车辆整洁,保持行车文明。
第十五条车辆外出随车应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单位出车证及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车辆外出返回后,应将车辆情况及外出情况报告相关主管领导。
第十七条对于车辆外出违章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一般违章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章行为要做相应处理。
第三章车辆外出违章处理第十八条车辆外出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违规变道、占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车辆外出违章行为,应在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车辆外出违章行为首次发生应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生应书面警告并作出相应处罚;第三次发生应进一步追究责任及处罚措施。
机动车行驶规章制度
机动车行驶规章制度
第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标志,服从交通指挥。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车辆的安全规定,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使用手机或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设备。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礼让行人,尊重其他车辆,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不得擅自更改驾驶路线或违反交通规定。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随意变道,不占用对向车道,不随意停车,不随意变更车速。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时关注交通安全信息,及时了解
道路情况,做好行车准备。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辆清洁,确保车辆的良好外
观和清晰标识,以便他人识别和辨认。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交
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观光用车奖罚制度规定文件
观光用车奖罚制度规定文件
一、总则
1. 为规范观光用车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游客安全,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观光用车驾驶员及服务人员。
二、奖励规定
1. 驾驶员及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表现突出,获得游客书面表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连续三个月无投诉记录,且服务质量评价优秀的,给予月度奖励。
3. 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并通过考核,提升服务技能的,给予奖励。
三、惩罚规定
1. 驾驶员及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遭到游客投诉的,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2.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及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
3.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行程路线或服务内容,影响游客体验的,给予严重警告,并处以罚款。
四、考核标准
1. 服务质量考核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清洁度、准时率、服务态度、安全驾驶等。
2. 考核结果将作为奖罚的依据,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评定。
五、申诉与复核
1. 驾驶员及服务人员对奖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2. 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请注意,本文件为示例内容,具体奖罚制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车队GPS管理考核规定
车队GPS管理考核规定车队为了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车辆的运行状态,便于加强安全监管,预防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阳光公司2024年GPS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工作目标:规范车队所有车辆GPS监控的使用、维护及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在安全管理、运纪管理、文明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对车辆行驶过程的实时动态监控,有效防范、制止驾乘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规范驾驶员操作,提供有效的影像资料或数据,作为事故处理以及开展教育的依据。
通过GPS管理平台的建立,实现对营运车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实时收集车辆的营运数据、动态位置信息、实时报警信息,以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事故疑点分析,保存车辆的历史营运信息以随时提供分析,通过无线通讯链路,随时对车辆发送调度提示、警告等信息。
二、限速标准:根据阳光公司2024年GPS管理规定要求一致,阳光公司所属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4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60公里。
(三)进出入车场为每小时5公里。
(四)驶入站台为每小时15公里(从车辆距离站台尾端60米开始,直至站台顶端结束)。
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交叉路口、施工路段、铁路道口、学校、临水、临桥、隧道、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一)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其它城市路道路,行驶速度为每小时40公里。
如本规定限速标准超过道路限速标志的,以道路限速标志为准;如本规定限速标准低于道路限速标志的,以本规定限速标准为准。
阳光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在执行非营运任务时(接送车、送修、送检、加注燃料等),不得关闭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严格执行限速标准。
旅游户外车辆管理制度
旅游户外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户外车辆的管理,维护道路秩序和旅游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游户外车辆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类型的车辆。
第三条旅游户外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环保优先、服务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管理。
第四条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户外车辆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旅游户外车辆管理应当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车主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二章车辆准入管理第六条旅游户外车辆的准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车辆应当具备有效的行驶证、保险单和驾驶证等车辆证件。
第七条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特别是改装涉及排气系统、安全气囊和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的情况。
第八条旅游户外车辆准入时,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车辆的机械结构和安全性能合格,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九条对于未经准入检测的车辆,不得投入旅游户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购买新车、更换车辆时,需重新进行准入检测,确保新车辆的合格性。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旅游户外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且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驾驶技巧。
第十二条驾驶员不得酒驾、毒驾或疲劳驾驶,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系统,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旅游户外活动中应当遵守景区规定的车辆通行时间、路线和停车点,不得擅自越界行驶。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爱护自己的车辆,定期保养维护,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或受伤时,应当及时报警并进行急救处理,确保及时救援。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旅游户外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守景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在禁行区域或超速行驶。
第十八条车辆使用时,不得丢弃垃圾,保持景区的环境卫生,同意做到文明出行。
第十九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当及时报修,不得强行使用存在风险的车辆。
阳光协定[指南]
阳光协议阳光协议编号: GW/YGXY-单位编号-顺序号-2009协议单位:甲方公司乙方公司为保证双方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履行双方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供货、开发、工程建设合同等),避免腐败事件发生,有效保护甲乙双方合法利益,使双方能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阳光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人员不得私自收送或变相收送(如:结婚随礼)礼金、礼品,不得私自安排或接受宴请、KTV、洗浴、旅游或涉及黄赌毒等高消费活动,不得私自发生借车、借钱、租赁、合资合伙等私人利益关系,不得私自为对方及其亲友提供私人利益方面的便利条件。
如有违反,甲方将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法律的,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乙方人员违约不视为其个人行为,而视为乙方行为,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具体违约行为及责任追究依据下表:——合同标的总额≤1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扣除合同标的总额的50%,但不得低于3万元;——合同标的总额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的,按20%扣除;——合同标的总额超过100万元部分的,按10%扣除(如:120万元合同应扣5万元+18万元+2万元=25万元);——无合同标的额的,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总额计算,长期合作单位,按本年度预计合同额计算;——在业务合同前发生的违约行为,甲方核实后有权取消业务合同、扣除所交保证金或违约金。
第二条乙方行为恶劣,具有明显行贿性质,造成较坏影响的,或在甲方调查过程中,乙方人员不积极配合调查或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则按第一条标准加倍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在付款、配套比例、项目合作等方面予以重点限制或终止,并列入甲方《腐败黑名单》,重点监控。
第三条在甲方调查过程中,乙方人员积极配合调查,提供重要信息,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视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第一条标准减轻违约责任追究;对属于甲方人员索贿等主动违约行为,在已查实的情况下,可视情节轻重减轻或免于对乙方违约责任追究;对商务礼节中交换的礼品,甲方人员上交后不予处罚,对乙方可原则上免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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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骑行社出行条例
Ⅰ总则
1.在本社团组织的各次外出拉练中,为保护会员人身安全,维护社团有组织有纪律的整体形象,特制订本条例。
2.适用范围
凡参与活动组织工作的人员,自其接受任务始,到其所担负任务完成,经上级负责人同意为止;凡参与活动的一般会员,自其正式签到始,到返回集结地由队长宣布解散或经队长同意提前离队时为止,都在此条例相关规定约束范围内。
Ⅱ活动的组织,职责和权利
3.每次活动设队长一名,自接受执委会任命到本次活动结束,队长为活动的最高负责人。
队长的职责与权利:
(1)在每次活动前对整个活动过程进行安排,委派当次拉练的前站,押后等工作人员,了解队员情况和行进的具体路线;在验收合格并掌握参与活动的人员名单后宣布出发;全权处理活动中发生的意外情况,担负活动中的指挥,(队长可视队伍大小情况指定1至2名副队长协助工作)返回集结地清点人数后宣布解散。
(2)队长在出发前应向队员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
行进中一般情况下队长应骑行在队伍的中间靠后位置以掌握全局。
4.前站,如需要了解路况或提前安排食宿由2-4名队员负责打前站,其主要职责是在正式活动开始前预先探明行进路线,安排大队食宿地点,及进行订票,协商价格等工作。
5.前旗。
队中设前旗1名,负责控制队伍的前进速度及休息的时间、地点。
前旗应了解行进的具体路线,并一直骑行在队伍的最前端,当途经岔路时负责安排联络员留守指路。
长途骑行休息时间为每行进1小时到1.5小时休息10至15分钟。
行进速度以多数队员能跟在队中为宜。
当路线较复杂或参加人员较多,管理困难时,前旗可向队长申请选择一前旗助理,帮助联络及整理队形。
6.前旗助理,由前旗或队长根据需要指定,协助前旗工作。
前旗助理应了解行进的具体路线,当出现疑问时,超越队伍探查。
同时前旗助理应始终跟随前旗,及时向前旗传达队伍的情况。
7.联络员。
视队伍大小设联络员若干,负责在重要路口留下为后面的队员指示前进路线。
联络员原则上由体力好的男队员担任。
一般在转弯路口留人,而直行路口则不留。
在城镇中骑行时,由于路口密集,一般不留联络员,而是由前旗带领队伍一同骑行。
8.维修员(队中修车)。
视队伍大小和路线难度决定是否设维修员。
维修员携带工具始终跟随大队,在休息时负责调整车辆,以减轻压后的负担。
9.队医。
大规模的出行应设队医1名。
行进中队医携带药箱骑行在队伍中靠后的位置,负责处理队员受伤的情况。
10.押后。
队末设押后1名,活动中携带工具并负责维修车辆。
押后决定是否要在活动前进行验车并对验车工作负责。
押后原则上由技术组中的男队员轮流担任。
11.后旗。
队末设后旗1名,标志队伍的结束。
后旗应了解行进的具体路线。
后旗应与押后一同骑行,互在视线范围之内。
后旗与押后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且原则上由男队员担任。
后旗应鼓励
脱离大队队员前进并注意观察是否落下了队员。
所有脱离大队,跟随后旗骑行的队员应服从后旗和押后队员的安排。
Ⅲ骑行纪律
12.队员应在出发前注意社团通知,了解大致路线、目的地及队中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维护好自己的自行车,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车送去检验,只有车辆合格后方能参加活动。
13.遵守交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条例。
严禁闯红灯、逆行及随便上快车道、人行道。
14.服从指挥,行动守时。
离开队伍须向队长报告并得到同意。
若在队伍骑行过程中离队,应把车放在路旁醒目的地方,以免后旗错过。
15.前旗为队首的标志,其余队员依次按双列排列骑行。
遇道路狭窄、车辆过多的情况,按前旗信号变为单列。
骑行中尽量跟上队伍并排列整齐。
未得到前旗允许不得超过前旗。
出现一般事故时视情况留下1至4名队员处理,其余队员继续跟随前旗前进;若前旗遇故障需要停下,由负责人决定全体留下等待或指定临时前旗继续前进。
16.在队伍中骑行时遇有路面不平、有石头,或前旗发出单、双列及躲避变换信号时应及时向身后的队友传达。
骑行动作照顾身后队友,尽量避免突然晃动、急刹车等行为。
列队骑行中禁止双手离把。
需要单手离把时应主动与前面对友拉开距离,并尽量用可控制后闸的手扶把。
17.注意保持车距适中,速度越快,距离应越远,一般在20--150cm之间。
风阻大时可尽量靠近,下坡另计。
18.主动照顾体力不好的队友。
不能让女队员单独离队骑行.
Ⅳ特殊路况下的骑行要求
19.爬坡。
爬坡时队伍分散结组骑行,速度各人依自己体力情况而定,但不能出现女队员单独骑行的情况。
未经前旗同意,任何人不得超越前旗。
到达坡顶后前旗视情况集结队伍。
20.下坡。
下坡前须先行集结,下坡时呈单列骑行,前后车距5至10米。
由队伍最前一人控制队伍速度。
队列中严禁下坡时超车,到达坡底后前旗视情况集结队伍。
21.夜路。
若路上无机动车,队伍沿马路中线前进。
由前旗负责打灯,并带领队伍躲开危险路段。
一定要保持队形紧密,落后前要及时告知前面队员。
如已与大队分散,遇岔路不能辨别方向须等后旗或认路的队员,不可乱走。
Ⅴ附则
22.对于本条例中各项规定,拉练活动的参与人员应尽量做到自觉遵守,对于出现的违规现象,由活动的各负责人出面予以劝阻和纠正,并进行职权范围内的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由此次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在执委会上通报,进行处罚;对于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突出贡献的队员,亦由拉练活动负责人在执委会上宣布,以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