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修防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坚持依法治水 推进依法行政 为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法制保障
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三是开展 了水权 制 度 、西部 水 利发 展 、农村税 费改革 后农 村 水利发展 、顺应人世要求的水利发展机制、流域水 资源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有效支撑了立法 和政府决策 。四是加大了执法力度 ,开展 了多种专 项执法活动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2 0余万件 ,有力 地打击了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 序。五是深入调查 ,多方协调 ,抓住重点 ,综合治 理 ,调 处 各 类 水 事 纠 纷 4万 多 起 ,晋冀 豫 漳 河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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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3月 1 ~2日,20 06年全 国水政 工作会 议在 广 东省 广 州市 召开 。水 利部 副 部 议 并作 了题 为“ 坚持 依 法 治水
‘
推进 依 法行 政
为 可持 续 发展 水 利 提 供 法 制保 障 ”
出此 次会 议 的 主要 任 务 是 :贯 彻 落 实党 的 十 六届 五 中全 会 和 全 国水利 厅 局 长会 议 精 五 ” 政 工作 ,分析 当前水政 工作 面临 的形 势 ,研 究部 署 “ 水 十一 五 ” 2 0 和 0 6年 水政 工
可实施主体 ,清理了行政许可依据 ,确定 了水利行
政 审批 项 目 目录 ,加 强 了 对 涉 及 水 行 政 许 可 的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规 范性 文件 草案 的审 查工 作 ,水
围绕《 水法》 配套法律法 规体系建设 ,针对水 资源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取水许可管理 、
更加 重 视 依 法 治 水 和 依 法 行 政 ,水 利 事 业 取得 重 大 成 就 。 全 国 水 利 建 设 规 模 空 前 ,
一
大 批事 关 国计 民 生 和 发 展 大 局 的水 利 基
水行政执法
水行政执法一、文档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提高执法效能。
本文档适用于水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水行政机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资源管理监督部门。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2.1 执法职责根据《水法》、《水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水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和检查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2.查处水资源的非法采水、污染和浪费行为;3.处理水源地保护、河道治理、水环境监管等相关事务;4.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水灾、水污染事件等突发事件;5.受理、调查水资源相关投诉和举报。
2.2 执法权限水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范围应依法规定,并根据具体职责进行明确划分。
执法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检查现场:有权进入涉及水资源管理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2.开展调查:有权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个人、单位进行调查取证;3.阻止违法行为:对确实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4.罚款处罚:按照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罚款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5.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主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6.其他权限:依法规定的其他具体执法权限。
三、执法程序3.1 执法前的准备工作1.分析研判:根据执法任务,对违法行为类型、区域和主体进行分析,研判风险和难点;2.获取证据:确定执法对象,着手搜集和调取相关证据材料;3.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任务、时间、地点,安排执法人员、装备和工具等;4.执法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执法通知,要求配合执法工作。
3.2 执法中的程序与措施1.验证身份:在执法行动开始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确认自身身份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2.调查取证:向执法对象介绍调查事由,询问相关情况,并采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书面记录等;3.当事人陈述:给予当事人陈述权,并将陈述内容记录在案;4.目击证人询问: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并将证言记录在案;5.执法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和法律法规,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处罚、责令停产停业、采取强制措施等;6.执法文书:制作执法文书,包括立案通知书、传票、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7.执法执行:依法执行执法决定,监督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整改过程;8.执法记录:对执法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包括行动轨迹、关键事实和证据等。
防治水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4篇)
防治水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一、引言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环境污染的加重,各地面临着严峻的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二、国家级岗位责任制1.国家水利主管部门国家水利主管部门是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国水资源管理和防治水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国家水资源核算和水环境监测评估;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协调解决跨流域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问题等。
2.省级岗位责任制省级水利主管部门是负责本省水资源管理和防治水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省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省大中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监督本省的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工作;协调解决跨流域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问题等。
3.市级岗位责任制市级水利主管部门是负责本市水资源管理和防治水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市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的大中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监督本市的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本市的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问题等。
三、基层岗位责任制1.乡镇级岗位责任制乡镇水利站是负责所辖地区水资源管理和防治水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做好本乡镇大中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监督本乡镇的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本乡镇的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问题等。
2.村级岗位责任制村级水利站是负责所辖村庄水资源管理和防治水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做好本村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监督本村庄的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本村庄的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问题等。
四、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1.制定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规划和政策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规划和政策,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权力,并确保其落实和执行。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构:市水务局期:0000-00-00 性:主动公开号:01123669-2/2010-00017 号::(1992年8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以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属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水域、洲滩保护第六条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渠道;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第七条在水域和洲滩以及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修建取、排水口及临时性设施。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10•【文号】水政法[1999]231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各流域机构:为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见附件1)在以下指定范围内决定《防洪法》第七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1、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而未经其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的。
2、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治导线的河道上,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3、在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段(见附件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采砂、采金、取土、垦殖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4)围湖造地、擅自围垦河道。
4、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范围内,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
长江航道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十条”
长江航道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长江航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长江航道局及其下属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领导责任长江航道局领导应负总责,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部门责任各部门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第六条岗位责任每位员工应明确自身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安全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八条安全培训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船舶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条航道维护规程制定航道维护规程,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安全。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规程制定应急处置规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定期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总结教训。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安全设施管理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设备管理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第八章安全监督与考核第十九条安全监督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安全考核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第九章安全文化建设第二十一条安全文化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安全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本规章制度由长江航道局负责解释。
为长江的保护与发展献计献策
为长江的保护与发展献计献策为长江的保护与发展献计献策7名专家学者在研讨会上发言,为长江的保护与发展献计献策。
建立水功能区纳污红线,促进流域保护与发展相协调。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长王方清认为,建立纳污红线是顺应时代要求,协调水资源保护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于如何建立纳污红线,他提出,按照法定程序拟定水功能区划是基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与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是核心,建立水功能区监测、评估与考核体系是关键。
同时他还强调,要进一步转变思路,切实加强纳污红线实施的保障。
水管理发展方向是综合协调管理、流域综合管理、目标管理与需求管理、应急管理与适应性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民进中央科技医卫委员会主任王毅指出,中国水问题从传统的单一水问题转向相互影响的现代综合型、流域性、区域性水问题,多重水压力将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形成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的水污染也已转型进入复合性污染、富营养化阶段。
流域水污染成为主要问题,造成流域性水质恶化,跨行政区污染防治最为棘手。
他认为,中国面临的水危机实质是管理与技术的综合性危机,水管理成为水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管理制度与技术同等重要,在实现水质改善方面,制度建设更为关键。
减排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根本,但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现实举措。
WWF(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代表处淡水项目主任马超德对长江流域不同生态系统提出了一系列适应对策。
如:加强流域内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改进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体系,并对重大工程运行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合理调整农业种植制度,优化种植结构,培育和改良适应气候变化的新品种以及改善农田管理措施;把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管理纳入到长江流域森林培育和经营管理的总体规划方案中;将气候变化纳入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中;等等。
制定气侯变化应对措施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变温生物对全球变化的响应机制。
水利部、中科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所长常剑波认为,生物与地理气候背景是协同进化的,这是理解变温生物的生态适应及其对水文变化的响应机制的关键。
渔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
渔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政执法工作,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能力,加强对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渔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渔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保证执法公正、文明、法治。
第四条渔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应当根据渔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第二章渔政执法工作机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渔政执法办公室或渔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渔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渔政执法机构设立渔政执法局(队),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机构,包括领导班子、行政办公室、综合执法部、纪检监察部等。
第八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合理、配备齐全的执法队伍,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条件,选拔优秀的执法人员。
第九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检查评估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渔政执法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渔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打击违法捕捞行为。
第十二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巡查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渔业资源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四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第十五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合作交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渔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和规章,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渔政执法工作程序第十七条渔政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执法情况,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和手段。
第十九条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规范、规范的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执法程序。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水政法〔2020〕165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我部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0年8月5日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拟定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及时安排。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08.18•【文号】水保[2004]332号•【施行日期】2004.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水保[2004]332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全面推进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水利部2004年8月18日附件: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对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全面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定的任务,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现状与问题(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成效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真履行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预防监督,严厉查处违法案件,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坚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取得很大成效,突出表现在:全社会及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增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县级以上发布水土保持法规性文件2000多个,全国有监督执法人员74万人,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1300多个,执法人员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持证上岗;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了县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80%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共治理人为水土流失面积3万多平方公里,拦挡弃土弃渣8亿多吨,建成了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开展了城市建设水土流失防治试点工作,加强了城市自然植被、景观保护和水系绿化美化;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开始起步,完成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和公告;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开始试点并逐步展开,在塔里木河、黑河等重点流域实施的生态调水,有效地遏制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林业部发布日期:1991-12-16执行日期:1991-12-16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六章附则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林业(农林)厅,重庆市林业局:现将我部制定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确保工程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营造林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以县(市)为工程管理的基本单位。
正式列入国家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的县(市)为工程县。
因工程建设需要,经林业部批准列入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的其它县(市),按正式批文归类管理。
第四条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组织规划、设计文件的编制和项目实施。
省级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批准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
县级总体规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省级总体规划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工程县应当根据县级总体规划设计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预安排,按项目编制年度计划。
各地、县编制的年度计划,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计划(计财)处和长江防护林建设办公室汇总、审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平衡、纳入省级林业建设年度计划并报林业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逐级下达。
第六条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长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长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办秘[1994]20号•【施行日期】199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长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3月16日办秘[1994]20号)长江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
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二)制订长江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三)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制订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
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
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九)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工程,负责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上特殊重要水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科研和监理等工作;(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2016年黑龙江省考《申论》真题(公检法)及参考答案
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公检法)注意事项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给定材料材料1: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决策顺利实施,2015年11月2日至7日,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联合派出检查组,对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5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检查组先后到达南京、芜湖、九江、黄冈、武汉、岳阳等6市,在南京,查看了江苏省南京板桥基地、综合执法平台,乘船巡查南京市水域;在芜湖,查看了芜湖市采砂管理基地,乘船巡查芜湖市水域;在九江,查看了九江市综合执法基地、砂场整治现场、砂石集散中心、庐山区拆解采砂船现场;在黄冈,查看了浠水县执法基地,乘船巡查戴家洲水域;在武汉,乘执法船巡查长江二桥至白沙洲水域;在岳阳,查看了岳阳市采砂管理实时监控系统。
每到一处,检查组现场查阅各地采砂管理日常巡查、值班记录、执法案卷等文件资料。
检查组还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水利厅和相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长江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进行了座谈。
检查组认为,一年来,在长江中下游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视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长江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政,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共同维护了长江河势稳定、保障了防洪和通航安全。
目前,长江河道采砂秩序总体可控,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芜政办〔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芜政办〔2007〕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政府2007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牵头责任单位要主动与相关责任单位协调沟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共同完成承担的任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举措,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综合协调、情况交流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各自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送市政府法制办。
年终,市政府将对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2007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2007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市政府2007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5项重点工作。
具体如下:一、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在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政策措施制定。
重点做好节能、清洁生产、农民工医疗工伤保险、残疾人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医用三源强制检定、文化产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制定。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宁水政[2007]471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水政[2007]47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水利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现对我市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水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重要内容。
推进综合执法,有利于严格执法行为,减少执法矛盾,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相继提出明确要求,水利部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以“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职责”和“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水行政综合执法试点,我市部分区(县)在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全市水行政执法,但、还存在执法权力分散、执法行为交叉、执法力量薄弱、执法合力不足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环保优先方针的实施和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统筹思路的明确,水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相对集中执法职能,理顺执法关系,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
堤防工程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颁布施行根据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水文测报、通讯报警、供电照明、机电设备、观测设施等。
第四条沿江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水利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长江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巩固提高长江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
第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长江防洪工程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机构除对所管辖的长江防洪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监测,做好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外,还可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一)初步审查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对长江防洪的影响;参与审查有关长江开发利用规划;(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长江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三)依法收取各项规费;第七条沿江企事业单位自建的防洪工程,应当按照长江防洪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其负责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水政联合执法管理制度规定
水政联合执法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政联合执法管理,维护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全面保护水环境,根据《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政联合执法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水,保护水资源,服务水民,强化水法治理,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坚持公正、公开、高效原则,推动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
第五条政府各级应当加强对水政联合执法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水政联合执法管理体制机制,保障水政联合执法管理依法履职,实现水资源管理的协同一致。
第六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合理、公正、公开、透明处理,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合作,加强对涉水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现状动态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及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应当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协调、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第九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机构应当主要包括:水务局、环保局、河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构,确保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第十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参与重大决策。
第十一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队伍,制定专业化、标准化的执法规范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确保公众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水资源管理信息。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执法管理部门的责任、权限和程序,并推动建立健全适应水资源管理需要的法律政策体系。
第十四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评估执法管理效果,保证水资源管理工作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水政联合执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奖惩机制,奖励对水资源保护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6〕57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6〕57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经2016年9月2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8日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长江岸线资源管理,优化已利用岸线的使用效率,确保有限的岸线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划纲要,决定对我市长江岸线资源进行专项整治。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三年整治行动,全面完成长江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提升岸线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岸线资源集约化利用,建立健全岸线管理长效机制。
释放生产、生活、生态岸线资源的活力,用于大项目建设和城镇景观建设,以提升我市滨江地区环境品质。
二、整治原则(一)政府主导、属地负责。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政府、东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或规划区内长江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
(二)规划先行、统筹兼顾。
突出规划的先导性、前瞻性,进一步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编制完善岸线利用和保护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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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修防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处全体在职人员。
第三条各科室、站、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处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应按照法律、法律、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及时向主管处领导领导报告。
第六条遇紧急事件、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各科室、站、公司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处党组。
第三章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八条领导干部每年集中学法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九条分管领导要掌握所分管部门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学法内容为涉及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行政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三条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
根据最新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随意改变。
(二)精简效能原则。
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手续一般在3天内完成,不超过一星期,对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
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
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制衡原则。
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第十四条有审批事项的部门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各部门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并及时报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便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第十八条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各部门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
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地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
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条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本市政府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第六章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比,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第二十四条宣传贯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报纸、市政府信息网等;
(二)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全处宣传大会;
(三)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座谈学习集中培训;
(四)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员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处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到处党组主要领导。
第二十七条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章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处范围内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的资格管理是指督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培训、取得等事项。
第三十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一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
履行法定义务,拥护党的各项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对新录取的人员应进行执法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上岗;
(二)对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处党组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决定暂停其执法工作,进行离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联合执法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处同其他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均适应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处行政
执法协调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职责,主要负责下列行政执法协调事项:
(一)对同一执法问题,因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现不一致,致使执法意见不统一的。
(二)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与其他单位密切配合执法或联合执法的。
第三十七条办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认同的原则。
注意做到:情况清楚、秉公处理、坚持原则、以理服人、依法办事。
第三十八条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事项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报告报处党组书记、处长。
第九章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三十九条对各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因做出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或者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机关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依法追究,消除影响。
第四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不当行政处罚的;
(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因不当行使职权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并给予国家经济赔偿的;
(四)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因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任造成行政败诉的。
第四十二条追究的内容和主要形式有:
(一)执法过错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先责任处理。
(二)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理。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构成严重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处领导汇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处依法行政办公室领导组负责实施。
第十章行政处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有处罚权的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的行为依法实施的罚没款,适应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实施罚款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不得超越法定职责、权限滥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七条做出处罚的部门,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及时上缴。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印发通知
金岩乡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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