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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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取得
作者:李延勇
一、固定资产的取得
(一)、正常分录
固定资产增减变化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1)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2)发生的安装等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
(3)安装完毕结转在建工程和油气开发支出,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安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1)自营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自营工程领用本单位的商品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自营工程发生的其它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辅助生产
(4)固定资产购建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4、出包工程
(1)预付工程价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资产负债表日,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
银行存款
(3)工程完工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应补付的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4)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按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利得
银行存款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8、盘盈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盘盈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属于前期差错造成的,按前期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9、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见“应收账款”科目
10、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
(1)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换入固定资产、油气资产
借: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
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2)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其他相关税金)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原材料
(3)以固定资产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油气资产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银行存款等(应交的相关税费)
贷: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借:固定资产(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贷:固定资产清理(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按转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利得
按转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4)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相关税金)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利得(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5)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投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余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相关税金)
投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涉及补价的,收到补价的企业,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支付补价的企业,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比照上述分录处理。
11、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的
(1)以固定资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已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换出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2)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换出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相关税金)
(3)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换出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换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相关税金)
涉及补价的,同时进行相应处理。
(二)、异常分录
无
(三)、涉税问题
(1)虚增固定资产计税价值
(2)属于固定资产计税价值组成范围的支出未予资本化(四)、会计规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的劳务费。
有时,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有可能会延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资产的成本应当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开始日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
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不公允的除外。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时,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
(五)、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
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六)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从上述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别不大,主要有三点:
1、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会计上规定固定资产资产的成本应当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税法规定应购买价款为基础入账。
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开始日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为基础,税法规定以实际付款额为基础。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如果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会计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而税法上规定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于以会计与税法对入账基础的差异应当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
(一)正常分录:
固定资产折旧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1)计提折旧范围不准确
(2)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不准确
(3)固定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会计规定
1、固定资产折旧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的固定资产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折旧范围: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按月计量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五)税法规定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
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六)会计与税收规定的差异
1、折旧范围的差异: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均不得计提折旧,而会计上则允许计提折旧,如果会计上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而少提的折旧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而擅自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应当对企业多提或少提的折旧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处理。
三、固定资产处置
(一)正常分录
固定资产清理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油气资产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2、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赔偿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四)会计规定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鼾一般通过“固定资产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
3、收回残料或出售价款或保险赔款
收回残料或出售价款、计算或收到应收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等,借:银行存款、原材料、其他应收款,贷:固定资产清理
4、清理净损失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正常损失,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发球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如为贷方余额: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
(五)税收规定
1、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六)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异
固定资产处置会计与税法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在于计税基础、折旧、准备金的规定不同,导致处置的净收益或净损失不一致,在税收要相应的进行调增或调减。
四、固定资产减值
(一)正常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1、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直接列入资产减值损失在税前扣除,不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会计规定
固定资产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
企业在确定了对资产作了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五)、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六)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异
会计准则上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从收入中扣除。
税法上规定固定资产资产减值准备由于没有实际发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