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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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1]1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适应全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信息化规划、规范和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适应信息化发展规律,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努力实现医药卫生事业科学、有序、适度超前发展,为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大局。

坚持医药卫生信息化为民服务的宗旨,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2、统筹整合,协作共享。

依托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和共享平台,整合现有资源,建设集中统一、部门共享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实现跨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信息资源共享和管理服务协作。

3、科学规划,有序发展。

统一架构,创新模式。

科学做好平台级信息化系统和业务应用级信息化系统规划,并按凡建必用、务求实效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启动建设工程,确保有序发展。

4、保证安全,保护隐私。

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完善制度、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2011年12月22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体系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二)目标任务。

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二五”期间,力争使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至少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养满足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5日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质量强市,促进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我市最高质量奖项,由青岛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经市政府审定批准,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为参加评选组织前3年的发展质量综合业绩。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长质量奖的名义,向参加评选的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或者接受捐助。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设卓越奖和创新奖两个奖项。

卓越奖、创新奖每届分别不超过5个。

参加评选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卓越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40929(颁布时间)
20040929(实施时间)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文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截至2002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失效。
序号:9
规章及名称 青岛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3月1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41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说明 有关内容与2003年10月28日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
序号:10
说明 现执行1995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2003年10月24日修订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17
规章名称 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9月4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215号)
说明 该办法未实施,已经失效。
序号:18
规章名称 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7月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169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说明 现执行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序号:16
规章名称 青岛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8月2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211号)
序号:5
规章名称 青岛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已经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单位清理意见1青政〔2000〕41号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省财政厅废止2青政办〔2001〕10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发展改革委废止3青政〔2002〕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废止4青政办〔2003〕1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废止5青政办〔2005〕7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里煤田规范开发的若干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失效6青政办〔2008〕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卫生厅7青政办〔2003〕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8青政办明电〔2009〕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9青政办〔2006〕10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纳入全省儿童免疫规划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10青政办〔1986〕10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营企业调整工资标准和安排部分职工升级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1青政〔1990〕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待遇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2青政〔1991〕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3青政〔199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办法实行知识分子津贴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4青政办〔1993〕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青海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5青政办〔1993〕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6青政办〔1993〕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7青政〔1995〕2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8青政〔1995〕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9青政办〔1996〕1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0青政办〔2000〕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1青政办〔2001〕1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意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2青政〔1992〕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3青政办〔1993〕9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4青政办〔1994〕6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气预报公开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5青政办〔1991〕5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在我省农村牧区建立天气预报警报系统报告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青政办[2011]296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5【实施日期】2011.1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1]29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根据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促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更优秀的适龄青年投身军营,献身国防,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从2011年11月起对退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年计发。

所需资金省与州(地、市)县按8∶2比例负担,具体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青政〔2011〕52号)的规定,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三、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减免部分税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关于颁发第七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关于颁发第七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委关于颁发第七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决定⽂号:中青联发[2011]15号颁布⽇期:2011-08-04执⾏⽇期:2011-08-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庆祝建党90周年,引导⼴⼤青少年缅怀邓⼩平同志的丰功伟绩,激励⼴⼤青少年积极投⾝科技创新实践,在中央⽂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程院等有关部门的⼤⼒⽀持和参与下,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委联合开展了第七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

在各地区严格选拔、认真推荐的基础上,经过评审委员会的审核评定,并经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基⾦管理委员会确认,决定向清华⼤学胡嘉仲等95名内地同学、⾹港中⽂⼤学陈超等3名港澳同学和⽇本东京⼯业⼤学邓伟等2名海外留学⽣共100名青少年学⽣颁发第七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这些获奖同学是内地和港澳地区⼴⼤青少年、海外留学⽣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优秀代表,他们的创新实践和所取得的成绩体现了当代青少年崇尚科学、积极探索、勇于创造的良好精神风貌。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是按照邓⼩平同志遗愿,⾯向青少年设⽴的崇⾼荣誉。

希望获奖同学珍惜荣誉,在攀登科学⾼峰的道路上不畏艰险、不懈奋⽃,努⼒成长为推动国家科技进步的栋梁之才。

希望⼴⼤青少年以获奖同学为榜样,增强科技创新意识,提⾼科技创新能⼒,积极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实践。

各级共青团、青联、学联、少先队组织要以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颁发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创新活动,吸引更多的青少年投⾝科技创新实践,为全⾯建设⼩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复兴贡献青春、智慧和⼒量。

附件:第七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获奖学⽣名单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委2011年8⽉4⽇附件:第七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获奖学⽣名单(共100名)北京殷岳(⼥,满族)北京师范⼤学附属实验中学⾼中三年级学⽣王博(⼥)北京财贸职业学院⾦融系2008级⾼职⽣胡嘉仲清华⼤学物理系2007级本科⽣李航北京航空航天⼤学航空科学与⼯程学院2007级本科⽣张国华北京科技⼤学冶⾦与⽣态⼯程学院2007级博⼠⽣天津张楚然(⼥)天津市第四中学⾼中⼆年级学⽣陈智南开⼤学化学学院2009级硕⼠⽣河北张诗贺(⼥)河北师范⼤学附属⼩学六年级学⽣王家琛河北省保定市第⼀中学⾼中⼆年级学⽣⼭西曲奕成太原⼤学外语师范学院第三附属⼩学六年级学⽣王⼦硕⼭西省太原市三⼗七中初中⼆年级学⽣内蒙古珊娜(⼥,蒙古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中学⾼中⼀年级学⽣辽宁崔航⼤连⼤学机械⼯程学院2008级本科⽣孙捷夫辽宁⼯程技术⼤学机械⼯程学院2008级本科⽣张欣桐(⼥)东北⼤学信息科学与⼯程学院2007级本科⽣周震寰⼤连理⼯⼤学运载⼯程与⼒学学部2006级博⼠⽣吉林李浩源东北师范⼤学第⼆附属⼩学六年级学⽣杨春巳东北师范⼤学附属中学初中三年级学⽣谢天鸽东北师范⼤学附属中学⾼中⼆年级学⽣徐硕吉林省实验中学⾼中三年级学⽣宋航(⼥)东北师范⼤学附属中学⾼中三年级学⽣黄虎吉林⼤学机械科学与⼯程学院2010级硕⼠⽣⿊龙江刘远哈尔滨⼯业⼤学理学院2007级本科⽣关桦楠(满族)东北林业⼤学⽣命科学学院2008级博⼠⽣上海沈涣超上海市杨浦区控江⼆村⼩学五年级学⽣邱嘉韵(⼥)上海市西南位育中学初中⼀年级学⽣陈菲(⼥)上海市向明中学⾼中三年级学⽣郑 ?住∩虾=煌ù笱У缱有畔⒂氲缙?⼯程学院2007级本科⽣何杰同济⼤学汽车学院2007级本科⽣徐薇(⼥)复旦⼤学⽣命科学学院2006级博⼠⽣胡⽂钦(⼥)中国科学院上海⽣命科学研究院2006级博⼠⽣江苏王鑫研(⼥)江苏省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学六年级学⽣陈淦(⼥)江苏省南通特殊教育中⼼聋部⼩学九年级学⽣刁逸君(⼥)江苏省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学校初中⼀年级学⽣曹朋中国矿业⼤学矿业⼯程学院2008级本科⽣陈思易(⼥)南京财经⼤学经济学院2007级本科⽣张宴南京⼤学环境学院2009级博⼠⽣范⼤明(蒙古族)江南⼤学⾷品学院2008级博⼠⽣戎保南京理⼯⼤学能源与动⼒⼯程学院2006级博⼠⽣浙江颜哲锟浙江省⾈⼭市南海实验学校初中⼆年级学⽣边望之(⼥)浙江省象⼭中学⾼中三年级学⽣钱锦远浙江⼤学竺可桢学院2007级本科⽣周⽂俊中国计量学院光学与电⼦科技学院2008级硕⼠⽣陈飞飞宁波⼤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2008级博⼠⽣安徽王彦博安徽省合肥⼀中⾼中三年级学⽣蒯龙安徽师范⼤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2007级本科⽣尚睿中国科学技术⼤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2009级硕⼠⽣福建林翰桢福建省福州市第⼗⼋中学初中⼆年级学⽣苏晖阳福建省厦门双⼗中学⾼中⼆年级学⽣洪振⽣福州⼤学化学化⼯学院2010级博⼠⽣江西姚凯南昌⼤学理学院2009级硕⼠⽣胡斌东华理⼯⼤学研究⽣部2008级硕⼠⽣⼭东魏志⽅⼭东省诸城市繁华中学⾼中⼀年级学⽣胡超然中国⽯油⼤学(华东)信息与控制⼯程学院2008级本科⽣河南陈钦钦(⼥)河南省濮阳市油⽥第六⼩学五年级学⽣赵宇飞河南省濮阳市油⽥第⼀中学⾼中⼆年级学⽣李哲源河南⼤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2007级本科⽣赵快乐河南科技⼤学材料科学与⼯程学院2009级硕⼠⽣湖北苗典武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电⼦信息⼯程学院2008级⾼职⽣陶海龙华中农业⼤学⼯学院2007级本科⽣刘超武汉⼤学化学与分⼦科学学院2009级博⼠⽣丁运鸿华中科技⼤学光电⼦科学与⼯程学院2006级博⼠⽣湖南陈砚卿(⼥)湖南省株洲市枫叶中学初中三年级学⽣谭伊麟(⼥)湖南省长沙市雅礼中学⾼中⼆年级学⽣柏克寒湖南省娄底市第⼀中学⾼中三年级学⽣刘成湖南科技⼤学潇湘学院2008级本科⽣赵树⼭中南⼤学湘雅医学院临床2005级本科⽣⼴东庄烨杨⼴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学六年级学⽣冯杰伟华南师范⼤学附属中学⾼中⼆年级学⽣郑汉忠⼴东⼯业⼤学物理与光电⼯程学院2008级本科⽣⾦鑫华南理⼯⼤学⽣物科学与⼯程学院2010级硕⼠⽣林焦敏⼴州⼤学化学化⼯学院2009级硕⼠⽣⼴西黄良⼒(壮族)⼴西省防城港⼆中初中三年级学⽣佘加⼴西⼤学材料科学与⼯程技术学院2008级硕⼠⽣海南赖永平海南师范⼤学数学与统计学院2007级本科⽣四川杨锐涵四川省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初中三年级学⽣薛银松四川省成都外国语学校⾼中⼆年级学⽣杨川西南交通⼤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2007级本科⽣黄鑫四川⼤学轻纺与⾷品学院2009级博⼠⽣重庆杨嘉灏重庆市珊瑚实验⼩学五年级学⽣邓睿凡重庆南开中学⾼中⼀年级学⽣周兴亚重庆⼤学⾃动化学院2007级本科⽣彭卫民西南政法⼤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07级本科⽣贵州黄⼩华贵州省⼤⽅县⼤⽅镇中学初中三年级学⽣云南刘晓明昆明理⼯⼤学电⼒⼯程学院2007级本科⽣西藏刘严亮西藏⼤学⼯学院2008级本科⽣陕西韦继锋陕西科技⼤学材料科学与⼯程学院2008级硕⼠⽣⽢肃王馨(⼥)⽢肃省临洮县第⼆实验⼩学六年级学⽣张怡鸥(⼥)⽢肃省敦煌中学⾼中三年级学⽣青海王云思(⼥)青海⼤学机械⼯程学院2007级本科⽣宁夏施健宁夏⼤学物理电⽓信息学院2007级本科⽣新疆费丹棣(⼥)新疆兵团⼆中⾼中⼆年级学⽣胡成新疆⼤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2009级博⼠⽣解放军陶治新疆马兰中学⾼中⼆年级学⽣尹洁昕(⼥)解放军信息⼯程⼤学信息⼯程学院2007级本科⽣⾹港特别⾏政区李伟晗⾹港浸会⼤学理学院2008级本科⽣陈超⾹港中⽂⼤学机械与⾃动化⼯程学系2008级博⼠⽣澳门特别⾏政区陈耀棠澳门镜平学校⾼中三年级学⽣海外留学⽣邓伟⽇本东京⼯业⼤学理⼯学研究院2009级博⼠⽣胡?F卉(⼥)法国巴黎第六⼤学-⽪埃尔和玛丽居⾥⼤学物理专业2008级博⼠⽣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08.04,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委(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快法治机关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府法〔2020〕49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我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继续适用的6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适用期已过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予以废止(失效)。

予以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
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附件
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摸清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推进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科学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清查时间、范围和内容(一)清查基准日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2011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并同市级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清查内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均属此次清查的内容。

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主要包括:1.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等基本情况;2.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在建工程)、车辆占有使用和权属情况;3.其他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4.房屋出租出借和担保抵押情况;5.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济实体情况;6.国有资产政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7.其他需要清查的重大事项。

二、资产清查的方法与实施步骤此次资产清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与中介机构专项核查相结合、自查与专项核查压茬进行的方式。

具体实施步骤分为四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下旬)在做好资产清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和组织部署工作,分别对资产管理人员、单位财务人员和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组织专题培训,明确本次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理服务指南一、参保缴费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参保人无需专门办理护理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待遇申请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的完全失能人员;患阿尔兹海默症、血管性痴呆等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进行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其中,失能人员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12号)的规定实施评估。

失智人员按照《关于将重度失智老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并实行“失智专区”管理的试点意见》(青人社发〔2016〕27号)规定实施评估。

(一)失能人员申请评估办理流程:(1) 参保人或家属应携带社保卡、病历资料向自愿选定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

(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对参保人进行初筛,对无病历资料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安排医保家庭医生参与初筛并出具《医保家庭医生意见书》,对评分小于或等于60分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评分情况和申请信息通过一体化系统提交给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申请人对初筛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评估机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青岛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办公地址信息青岛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办公地址信息(3)评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结论。

在作出评估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通过社保一体化系统反馈参保人自愿选定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并出具《评估结果告知书》。

《评估结果告知书》中明确评估等级、有效期及可享受的护理保险服务形式。

(4)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后,应及时打印并交付申请人。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1.02
•【字号】青财综字〔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青财综字〔2014〕11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发委),省级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我省目前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整理,编制了《2013年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4年1月2日附件。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市语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关于表彰青岛市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市语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关于表彰青岛市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市语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关于表彰青岛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语委字[2011]15号【发布部门】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委员会青岛市文明办青岛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1.11.25【实施日期】201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市语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关于表彰青岛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青语委字〔2011〕15号)市语委成员单位,各区市党委宣传部、语委、文明办、教育(体)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先进,总结经验,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宣传部、市语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青岛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青语委字〔2011〕11号),在各单位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经过四部门认真审查评比,共评出中共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等56个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杨勇祥等107名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和黄欣华等24名优秀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应用管理、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以及搞好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中不断做出新成绩。

希望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者以先进为榜样,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加强交流,取长补短,开拓进取,为全面开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青岛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青岛市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名单3.青岛市优秀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名单市委宣传部市语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青岛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共56个)中国共产党青岛市委员会组织部干部教育处中国共产党青岛市委政法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民生服务中心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少年宫青岛市旅游局监督管理处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宣传教育处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广播经济频率青岛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省青岛第九中学山东省青岛第十七中学青岛旅游学校青岛幼儿师范学校山东省青岛第三十七中学山东省青岛第五十八中学青岛文登路小学青岛太平路小学青岛市市南区教育第五幼儿园山东省青岛第四中学青岛大名路小学青岛市市北区第五教工幼儿园青岛市四方区教育体育局青岛重庆路第三小学青岛郑州路第二小学山东省青岛第二十七中学青岛市李沧区实验小学青岛永宁路小学幼儿园青岛市崂山区第三中学青岛市崂山区华楼海尔希望小学青岛市崂山区张村河小学。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首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首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首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首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党委组织部,省直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省委管理的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组织(干部、人事)部,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培养造就大批优秀青年人才,根据《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4号),现就做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首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划内容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是国家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工程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的子计划。

计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重点学科领域,每年重点扶持一批青年创新人才,把他们培养成为本专业领域品德优秀、专业能力出类拔萃、综合素质全面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形成我国各领域高层次领军人才的重要后备力量。

二、人选条件申请者应为具有中国国籍,在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工作1年以上、在聘的青年人才。

申请者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2、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本次申报人选出生日期应在1976年1月1日以后);3、一般应获得博士学位;4、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国际国内较高专业成就及荣誉称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已获得国家“千人计划”支持并且在支持周期内的青年人才不在本计划支持之列。

三、支持措施对入选计划的青年人才给予经费支持,自然科学领域120-24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30-60万元,3年为一个支持周期。

具体支持标准和划拨方式由中央组织部组织专家评审核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1•【字号】青政发[2002]74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7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200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发[2002]2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收益分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和监督(一)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市经营性土地,必须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依法进行土地供应。

(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对上述用途以外的、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同一宗土地,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严格按照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和结果公开的程序进行,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地价,并须将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招商引资等特殊项目的经营性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三)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行为一律无效,土地要依法收回,重新出让,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交易。

要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及土地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年度和中长期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的除外)供应,都要向社会公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8•【字号】青政办[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水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拟定的《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八日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水利工程经营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4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4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4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坚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省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试点期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州(地、市)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从2011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省内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青政发[2010]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青政发[2010]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青政发〔2010〕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

现公布如下:夏耕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政府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研究室。

王书坚负责市政府机关、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政府法制、物价、电子政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电政办、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机关事务局。

联系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编委办。

张惠负责高新区的全面工作。

负责教育、科技、安全生产、地震、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

联系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市科协、市社科联、市社科院。

秦敏负责旅游、工商管理、金融、证券、保险、会展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会展办。

联系驻青金融机构。

王修林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史志办、市文化市场执法局、市广播电视台。

联系市文联、市红十字会、市档案局。

吴经建负责商务、国有资产监管、外事、侨务、口岸、打私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的工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办发[2011]13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办发[2011]13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办发〔2011〕13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针对各区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推进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共同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已经按月享受国家发放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要按规定退保,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要按规定追回。

二、关于外地迁入人员参保缴费2011年6月20日之后户籍迁入我市(迁入时间以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可从迁入次月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迁入时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每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迁入时实际年龄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也可以补缴至15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关于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保费2011年实现全覆盖的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可参照执行),在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时,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达到重残等级但未办理《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办《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以发证时间为准),可以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2•【字号】青政办[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15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已经2011年5月16日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实现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市级统筹政策有效对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一)明确县级财政补助标准。

根据冀财社〔2011〕8号文件和秦皇岛市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政策要求,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7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5元。

(二)提高参保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按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等甲、乙、丙类规定比例分段报销。

县内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由55%提高到60%,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由65%提高到70%,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75%提高到80%;县外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1.21
•【字号】青人社厅函[2014]38号
•【施行日期】2014.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4〕3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现将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由“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调整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其他关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的规定仍按《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政〔2011〕84号)执行。

调整后的正常生育产假及相关待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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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1-03-22编号:青政发〔2011〕15号标题: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形成金融产业新亮点,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金融业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市金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银行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年均分别增长22.7%、23.8%,证券交易量年均增长124.3%,期货代理成交额年均增长102.9%,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5.4%,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5.5%。

金融机构总数达到143家,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1家。

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市金融业的规模实力仍有待增强,金融的作用发挥仍需要更加突出。

进一步加快发展金融业,有利于促进我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现代产业体系,有利于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资源配臵的重要调节作用,有利于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世界眼光,按照国际标准,立足本土优势,推动我市金融业实现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

3.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努力建设以蓝色金融为特色的、与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积极构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服务高效、布局合理、经营稳健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将金融业发展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龙头产业和全市支柱产业。

到2015年,实现全市银行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比2010年翻一番;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50家,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700亿元以上;年证券交易额占全国比重达到2.5%;年期货成交额占全国比重超过2%;保险密度力争达到全国保险十强城市水平;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超过10%,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超过6%。

重点任务是:——发展蓝色金融。

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围绕服务蓝色经济区建设,在我市致力于发展健全的金融体系、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创新的金融业务,形成蓝色金融的鲜明特色和优势。

——发展绿色金融。

加强金融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推广绿色金融业务,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运行体系,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服务。

——发展高端金融。

大力推动金融创新,提供智力密集型、高附加值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实施金融品牌战略,促进金融业与高端产业紧密融合,建设区域性财富管理中心。

——发展普惠金融。

面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特别是着力解决小企业、“三农”和困难群体的融资难题,为民生重点领域提供金融保障。

——发展外向金融。

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开拓创新外向型金融业务,加强对外金融合作,提高我市金融业的区域辐射服务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金融组织体系4.有重点地培育引进机构。

抓住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契机,争取国家支持,在我市引进、设立为蓝色经济服务的法人金融机构。

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整合金融资源,探索组建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大型金融集团。

成立蓝色经济发展基金。

争取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

加大外资金融机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重点城市商业银行、法人保险公司、法人期货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产品研发中心、清算结算中心、定损理赔中心、信息咨询中心等机构引进力度。

5.做大做强地方法人机构。

支持青岛银行跨区域发展,突出经营特色,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成为特色鲜明、服务领先、全国先进的公众银行,并争取早日上市。

以青岛农联社为基础组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推进现代化农村金融企业制度建设,形成鲜明的支农惠农服务特色,提升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尽早完成海协信托公司重组,充分发挥其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作用,丰富和拓宽市民理财渠道。

支持中信万通证券公司成为区域性优质券商。

有效整合金融领域国有资本,探索组建地方金融发展公司,积极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控(参)股金融企业。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业发展。

6.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

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推动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探索设立出口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跨区域发展,创新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方式,逐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息共通的合作机制。

推动科技成果评估机构、科技担保机构、典当公司、金融咨询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提升服务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7.充分利用金融市场。

发挥货币市场功能,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有效开展各类交易。

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发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推广使用电子汇票,进一步增强融资服务功能。

鼓励企业积极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发挥证券市场功能,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进一步充实上市企业资源储备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积极引导大型绩优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不断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

发挥期货市场功能,鼓励各期货经营机构加强业务创新,争取更多的期货交割库设在我市,引导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期现套利,降低经营风险。

发挥保险市场功能,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服务,推动研发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吸引保险资金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8.培育完善特色市场。

紧密围绕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完善外汇市场,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外汇交易品种。

开展结售汇业务,逐步将业务范围由即期向远期、掉期发展,推动发展专业外币兑换公司。

立足我省产金大省优势,培育黄金市场,推动金融机构拓展黄金业务,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展黄金的销售、租赁、远期、期权等业务。

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宣传推广,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积极参与衍生品市场交易。

9.探索发展新型市场。

搭建投融资交易平台,推动高新区纳入“新三板”试点,探索构建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区域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场外交易市场。

有效发挥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服务企业直接融资。

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完善和推广远期现货交易模式。

探索建立其他各类富有特色的金融要素市场,增强资源配臵能力,扩大市场辐射范围。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10.提高服务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能力。

密切产业与金融结合、科技与金融结合,促进金融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大作用。

完善政府引导机制,强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功能。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风险保障能力。

鼓励企业通过债券融资,有效利用风险投资。

多途径开展金政企对接等专项工作,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对重点项目的金融服务水平。

11.提高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能力。

加强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建设。

积极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公司,推动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网点数量增加和布局优化。

建立健全银行机构小企业、农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信贷考核体系。

深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活动,完善银行机构小企业联络员制度。

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小企业信贷投放,推广动产及多种权利抵质押方式。

拓宽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强化涉农金融业务创新,推广海域使用权、林权、农业设施、农房等多种农村物权抵押贷款,扩大农户信用贷款规模。

推动非现金支付和POS机小额取现。

健全农村保险服务网络,进一步扩大“三农”的保险覆盖面,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联动机制,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12.提高服务民生和社会事业能力。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放,改进对社会困难群体创业、就业、就学的金融服务。

提升商业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能力,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公益事业的资金支持。

13.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良的办公环境和条件,完善服务配套设施。

推动金融信息化建设。

鼓励银行机构加强银行卡业务,促进金融IC卡发展,增加POS机布放数量和银行卡签约商户数量,积极参与城市“一卡通”建设。

充分利用大小额支付系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快速便捷结算服务。

不断扩大国库直接支付范围。

推动培育一批服务能力突出的证券期货营业部。

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和频度,实现保单自助查询,逐步实现保险业务关键环节的自动提示功能,增强保险信息透明度,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五、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体系14.加强产品创新。

争取金融监管机构将青岛作为金融创新试点城市,争取金融机构总部将我市分支机构作为金融创新试点机构。

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提供多元化、个性化金融产品。

支持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及其他各业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深度合作,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15.加强技术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授信、理赔、支付、结算等环节的流程和机制创新,不断改进服务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更多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开展服务,防范经营风险。

加强金融创新研发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技术密集型金融后台服务机构,有效提升金融创新研发能力。

16.加强服务创新。

围绕蓝色经济开展金融服务创新,不断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大力发展涉海保险业务,争取成为蓝色经济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

推动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交易,通过金融手段促进海洋环境保护。

围绕外向型经济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扩大涉外金融业务规模,深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深化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围绕财富管理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强化服务品种的研发能力,提升私人银行等财富管理服务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金融开放体系17.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

争取在引进欧美、港澳台大型知名金融机构和特色金融机构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借鉴国外发展财富管理业务的经验,在引进财富管理机构方面开展探索。

进一步强化驻青外资金融机构相对聚集的优势,发挥其对外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

18.深化跨区域金融合作机制。

密切与港澳台地区金融合作,深入开展人才、信息等方面的沟通交流。

密切关注政策走向,在中日韩区域经济合作试验区框架下深化与日韩金融业交流联动,争取率先落实有关金融对外开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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