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维护场馆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完好性,提高场馆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和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体育法》、《文化惠民工程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体育场馆(包括室内场馆和室外场馆),不适用于国家级体育场馆和综合型文化体育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体育健身、文艺演出、展览会议、公益慈善等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室内场馆和室外场馆。
第四条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以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体育需求和提高城市演艺水平为宗旨,保障场馆运营管理的安全、卫生、便捷、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体育场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安装、使用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第六条体育场馆设备设施使用单位要加强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对于发现的设备设施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正常运转。
第七条体育场馆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应制定设备设施维护和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将维护和保养情况做好记录。
第八条体育场馆设备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场馆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体育场馆设备设施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设施设备故障、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安全处置。
第三章场馆服务管理第十条体育场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场馆服务行为,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
第十一条体育场馆服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服务为中心,注重服务质量、服务创新和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第十二条体育场馆服务管理要从顾客需求出发,做好场馆服务规划和设计,设定服务标准,加强服务监督和管理,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体育场馆服务管理单位应制定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对顾客投诉要及时、认真、周到地处理,及时回复顾客的意见和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本自治区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但是,市、县人民政府设有独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推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深化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改善其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运营内容与方式第五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育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第六条体育场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发展需要、消费特点和趋势,统筹规划运营定位、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提高综合服务功能。
鼓励体育场馆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场馆闲置空间,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开展适用性改造,完善场地和服务设施。
第七条体育场馆应当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场馆效能的、一丄卄 _运营模式。
积极推进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推动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场馆活力。
鼓励采取参股、合作、委托等方式,引入企业、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以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参与场馆运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体育强区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体育强区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桂政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体育强区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体育强区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3日广西体育强区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9〕28号)等有关文件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广西体育强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广西体育强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快推进广西体育强区建设,重振广西体育雄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坚持依法治体、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和“体育+”融合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要,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体育发展新机制,各族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持续提高。
构建市、县、乡镇、行政村四级较为完善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镇社区15分钟健身圈,建设100个以上体育综合体、1000个以上社区健身中心、10000公里以上健身步道,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平方米以上,全区体育组织数量达到2万个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10万人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成绩逐届提升,参加冬奥会、全国冬运会成绩取得突破;市、县(市、区)建有标准体校,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队伍保持在2万人以上;全区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1000亿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桂政办发〔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区是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区,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世居民族。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中华文化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宝贵的文化遗产,在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各族人民体质健康水平、丰富各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繁荣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体育的重要论述及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总目标、总要求,全面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和体育工作的部署安排,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要求,坚持“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群众身心健康”的宗旨,推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创新发展,为促进民族文化强区和体育强区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统筹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加快发展;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体育的多元价值,服务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体育强区建设。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体育产业研究述评
素的竞争 、充分体 现体育市场机制 的运行 ” ;还要 “ 努力平
1 . 研 究方 法 2
文献资料法 和逻辑分析法 。
广 西北部湾经济 区体育产业研究述评
兰 诚 ,郑忠波
( 广西财经学院,广西 南宁 50 0 ) 303
T eRe iw o p rsI d sr a g iB iu GufE o o cZ n h ve n S ot n u tvi Gu n x eb I c n mi o e n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3月26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商品的现货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搞活流通、讲求效益的原则,把市场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屯总体规划,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行业规范体育赛事组织管理规定
体育行业规范体育赛事组织管理规定随着体育运动的普及化和商业化发展,体育行业的规范成为保障运动员权益和维护比赛公平性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体育赛事组织管理角度探讨体育行业规范问题,包括资格准入、场馆管理、裁判标准和比赛安全等,通过各小节的探讨,对体育行业规范体育赛事组织管理提供一定深度和长度的分析。
1. 赛事组织者资格准入作为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应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以保证比赛的公正和质量。
赛事组织者应向相关体育管理机构申请执照,通过审核后方可举办体育赛事。
审核主要包括组织者的经济实力、赛事组织经验、场馆设施、赛事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评估。
同时,经营者还应建立良好的信誉体系,确保合法经营,杜绝舞弊行为。
2. 场馆管理规范场馆是体育赛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场馆的管理有助于提高比赛的品质,并确保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
场馆管理规范应包括场地环境、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更新、场馆秩序、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
组织者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场地的平整、设施的完好,并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医疗设备和安全人员,确保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救援。
3. 裁判标准和公正性在体育比赛中,裁判的公正和专业性是确保比赛公平性的关键。
为了规范裁判行为,应制定严谨的裁判标准和评分系统,并加强对裁判的培训和考核。
裁判员的选拔应建立严格的程序,确保其独立、客观和公正,杜绝任人唯亲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同时,还应完善裁判监督机制,接受运动员和观众的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申诉。
4. 比赛安全管理体育赛事安全是体育行业规范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参赛运动员和观众的身心安全。
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比赛安全计划,包括赛事现场布置、应急预案、安全通道设置、交通管理、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赛事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医疗人员和应急设备,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处置。
此外,组织者还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警方的合作,确保比赛期间的安全和秩序。
5. 反兴奋剂管理反兴奋剂管理是保障比赛公平性和运动员健康的重要措施。
广西体育市场条例
广西体育市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公布开展的项目和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公布开展的项目。
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一)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三)体育技术培训;(四)体育信息服务;(五)体育经纪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加强对体育社会团体的扶持和指导,发挥其在体育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体育市场的繁荣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收取费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器材和专业人员的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具体的体育经营项目;(二)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四)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办申请书;(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三)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所必备的设施、器材、安全、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四)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从事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发[2002]2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4.30【实施日期】2002.04.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2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彩票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彩票发行和销售行为,维护彩票市场正常秩序,稳定和适当扩大我区彩票发行规模,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发行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现就我区贯彻落实《通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国家发行彩票意义的认识,努力做好彩票发行工作发行彩票是国家筹集公益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
近年来,国家通过发行彩票筹集公益金,专门安排资金用于赈灾、社会保障和老年活动场所、全民健身工程、体育场馆、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等社会公益项目建设,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随着彩票公益金的增加,还将扩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
这充分体现了彩票发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促进了社会公众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促进了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财政、民政、体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发行彩票的意义、目的和任务的认识,加强宣传,增进人们对彩票事业的了解和对彩票发行工作的支持,树立良好的公彩公益形象,为扩大彩票发行和发展公益事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严格按照国家发行彩票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做好彩票发行工作。
二、认真对照检查,建立和完善彩票发行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通知》指出:“近年来,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方式不断更新,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桂体人〔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体人〔2017〕6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2号)文件精神,规范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组织安置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运动队训练期间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获得奥运会前8名,亚运会、全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有总决赛的比赛项目以总决赛名次核定)前3名,全国比赛冠军。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四)停训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能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技能及健康要求,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二、安置办法及程序(一)广西体育人力资源开发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负责收集符合组织安置条件待安置优秀运动员名单,整理汇总待安置优秀运动员个人信息、现实表现材料等,推荐到局系统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地市体育部门安置就业。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已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15年1月15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运营内容与方式第五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育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第六条体育场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发展需要、消费特点和趋势,统筹规划运营定位、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提高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体育场馆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场馆闲置空间,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开展适用性改造,完善场地和服务设施。
第七条体育场馆应当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场馆效能的运营模式。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彩票11选5游戏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彩票11选5游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3.19•【文号】财办综[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彩票11选5游戏规则的通知(财办综[2013]18号)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你中心《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彩票11选5游戏规则的请示》(体彩字〔2013〕84号)收悉。
为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体育彩票游戏结构,促进彩票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2〕89号)、《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中心变更广西体育彩票11选5游戏规则,变更后的游戏规则见附件。
广西销售体育彩票11选5游戏,每期按彩票销售额的59%、13%和28%,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广西体育彩票11选5游戏应当自批准之日起4个月内变更后上市销售。
二、变更后的体育彩票11选5游戏上市销售前,广西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应将拟上市销售日期、营销宣传计划、风险控制办法等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核准后上市销售。
广西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财政部批准文件的名称及文号、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文件的名称及文号、上市销售的日期、财政部批准的《中国体育彩票11选5游戏规则》等。
上市销售满1个月后,你中心和广西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上市销售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广西体育彩票快速开奖游戏终端数量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核定的控制数。
体育彩票11选5游戏可设置新的投注站点销售,也可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现有投注站点销售,但原则上不得在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双机店销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调整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调整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调整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切实加强我区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我区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做到兴奋剂“零容忍”“零出现”。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一)反兴奋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谭向光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卢意文自治区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甘永辉自治区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苏延国自治区纪委监委驻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魏鹤自治区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韦建勋自治区体育局二级巡视员成员: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机关纪委、江南训练基地、青秀山训练基地,广西体育运动学校、广西各运动项目发展中心、广西体育科学研究所(广西反兴奋剂中心)、广西体育运动创伤专科医院等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宁铁体协主要负责人。
(二)反兴奋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主任:魏鹤自治区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杜雪峰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处长,一级调研员陈以平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处长林敬华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副处长王国东自治区体育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二级调研员程汉荣自治区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党委书记、主任黄志平自治区体育局青秀山训练基地党总支书记、主任樊力平广西体育运动学校校长黄中校广西体育科学研究所(反兴奋剂中心)所长(主任)黄科春广西体育运动创伤专科医院院长联络员:广西体育科学研究所徐久兰;自治区体育局江南、青秀山训练基地,广西体育运动学校、广西各运动项目发展中心和广西体育运动创伤专科医院具体负责反兴奋剂工作人员各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2022年重大体育赛事资金补助评审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2022年重大体育赛事资金
补助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公布日期】2024.03.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2022年重大体育赛事资金补助评
审结果的通知
各相关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赛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体发〔2017〕10号)要求,通过对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评审、公示等环节,决定对2022“一带一路”国际帆船赛等6项体育赛事进行补助(具体名单和补助资金详见附件)。
赛事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当年或下年办赛场地的建设或租用、比赛器材的购置或租用、裁判费用支出、安保费用、宣传费用、医疗保障费用等,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请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赛事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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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市场的领导,鼓励和扶持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和扶持体育活动经营者承担全民健身、培训体育人才的任务,促进体育市场的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
(三)具有体育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办体育经营机构必须经所在地市、县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开办者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三)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所必备的设施、器材、安全、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
(一)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市(地)的,由自治区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批;
(二)本市(地)或者跨县的,由市(地)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批;
(三)前(一)、(二)项以外的,由县级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批。
对申办一次性体育竞赛、表演、技术培训或者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体育工作的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条件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和《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由自治区体育市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和《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获批准后,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体育活动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因故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பைடு நூலகம்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下列经营性的体育活动及场所:
(一)体育健身、康复;
(二)体育竞赛、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技术信息服务;
(五)体育经纪行为;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由自治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
(一)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的地点、内容、时间的;
(二)聘用未取得体育市场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练、裁判、技术培训、救护等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体育活动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维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行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0603(颁布时间)
19971001(实施时间)
20040101(失效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的管理,维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和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的;
(四)从事有损身体健康以及渲染暴力、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为无《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事拳击、武术散打、射击、攀岩、登山、热气球、横渡江河、海滨游泳、水下运动、滑稽体育表演等对安全性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可行性报告,并接受对场地、器材设施、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发给《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接受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的秩序,制止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并对参与体育活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禁止有损身体健康以及渲染暴力、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活动。
(四)合法的资金检验证明;
(五)从业人员的体育专业水平证明。
第十条 体育经营机构申办者取得《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需要办理治安、卫生等其他证照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一次性体育竞赛、表演、技术培训或者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向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举办申请书;
(二)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体育活动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和资金情况说明;
(四)体育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五)主办、协办单位或者举办者个人情况的证明;
(六)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和繁荣体育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体育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从事体育竞赛、表演等经营活动需要开展广告业务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聘用从事教练、裁判、技术培训和救护等工作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芝专门培训,取得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发给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各类体育场所,不得接纳未按规定取得《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经营性体育竞赛和表演。
第十九条 国有体育场馆是国家投资用于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场所,应当坚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坚持向群众开放。
国有体育场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国有体育场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所得的税后收益,应主要用于体育场馆的建设。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售票价格及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准。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