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改与汇改政策解析暨涉外税务、国际结算、涉外财务管理
税务培训课程-2012税务政策大回顾
2012年税务政策大回顾-所得税篇匆匆忙碌的2012年即将过去,年终的各种总结无可避免,对于广大财税同行来说,从头梳理一下2012年的税务政策,并从中重新评估可能遭遇的风险必定是“年终总结”的一项例行工作。
一方面,是对过去一年的回顾,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其中的“风险”再次进行定位,便于对来年进行更加系统有效的定位。
时至岁末,第一税务也将帮助大家共同梳理2012年的主要税收政策,为您来年的税务工作计划当好参谋,本次“所得税篇”在线会议将为您精选2012年度影响较为广泛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有效的热点分析,使您在短暂的时间内就能够有效获取2012年度的所得税政策要点为您戴上一双“洞悉全局”的千里眼。
主讲内容第一部分:2012年主要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及风险点揭示主要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45号)第二部分:2012年主要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及风险点揭示主要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三部分:年底关账前风险提示第四部分:问答交流来源:/events.asp。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 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 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 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 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 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谢 谢!
作为“扣除年度”;企业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应将 申报年度作为“扣除年度”; 不同的扣除年度,分 别填报; 2.2013年进入歇业清算期的企业(已在税务机关办 理企业清算登记),可对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生产经 营期间、歇业清算期间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3.正常经营企业(非歇业清算企业)不能选择扣除 年度为2013。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八、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可否核定征收问题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只设立项目部的 建筑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规定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四、关于历年工资储备结余问题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2012.12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公告)
1.利息收入的确认 2.免税收入的确认 3.转让收益的确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限定条件 2.税务处理
新税收政策解析
新税收政策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 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 2011年第4号公告 )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 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 按15%的税率预缴。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 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 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 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 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 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 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012税收新政及年终决算风险防范
核定与查帐可否兼容? 总局2012年27号公告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 )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 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 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 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 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 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15号公告
•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 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 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 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 规定在税前扣除。 •
证券经济人之45号公告
•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 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 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 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15号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 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 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 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 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 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 理。
河北国税地税2012年第1号
• 查补的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 对纳税人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查补的 收入,可以作为所属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 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财税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 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 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 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 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 变。 【注 1】 ( 1)本政策主要针对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的税务处理;
2012货物贸易外汇改革解读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
支出单证主要要素填写 预计到货日期
1、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按合同约定填写预计到 货日期; 2、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 单进口日期填写实际到货日期; 3、如分阶段到货的,按最迟一笔货物的实际或预计 到货日期填写; 4、转口贸易支付,预计到货日期为实际或预计收汇 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按最迟一笔收汇日期或预计收汇 日期填写。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
退汇业务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 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 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
退汇业务
贸易收汇的退汇: 1、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收汇凭证; 2、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收入申报单证、原 出口合同。 贸易付汇的退汇: 1、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支出申报单证; 2、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支出申报单证、原 进口合同。
注意: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 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 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
外币现钞结汇
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因客观需要使用外币现钞 结算时提交: 1、出口合同;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
(一)报告管理
为什么需要报告,为什么要重视报告 非现场总量核查的需要 时间差:外汇局在总量核查中将按照权责发生制 将不匹配的资金流、货物流调整到同一核查期。 金额差:外汇局在总量核查中将剔除有关差额交 易的数据,不纳入核查。 贸易信贷比例管理的需要 《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贸易信贷实施比例管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2年12月13日目录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二)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四)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六)企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七)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八)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九)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二、政策性搬迁政策问题解答(一)政策性搬迁的范围问题(二)搬迁报废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三)搬迁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发生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四)换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五)搬迁开始年度确认问题(六)搬迁完成(搬迁时间满5年)后发生搬迁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七)政策性搬迁的税务管理与核算问题三、资产损失政策问题解答(一)损失确认条件的执行口径问题(二)损失时间的确认问题(三)对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因破产、关闭等原因形成)的确认条件问题(四)境外损失税前扣除问题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1.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相关税收政策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18号
的差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 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 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 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 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
7、其他注意事项(省国税所得税处口径) (1)40号公告要求在政府主导下,这里的政 府是指县(区)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在停产期 间不能计提折旧,待搬迁完毕继续计提折旧; (3)停产期间的资产损失按年申报; (4)规划搬迁年度为搬迁开始年度,如果无 法确定,则最迟为取得第一笔搬迁款项的当年; (5)停产期间销售存货(不是新生产的)一 般不认为是生产经营,弥补亏损可以向后递延。
5、搬迁所得处理 40号公告对搬迁所得的税务处理,主要包 括搬迁所得的计算、纳税申报、税收待遇等规 定。
6、征收管理要求 能够按照40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的条件有 三个:一是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二是单独进 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三是必须在搬迁开始年度 报送资料。以上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享受40号公 告的税收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
主要内容 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 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 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2.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 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 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 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可根据个人年营 业收入高低按一定比例扣除。 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 用,可据实扣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 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2012年国际税收政策整理及税务管理形势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2012年国际税收政策整理及税务管理形势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
奖文档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下发的涉及国际税收的相关文件中,国际税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反避税工作是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工作的两大亮点。
围绕这两大亮点,我们可从如下几方面透视我国2012年国际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三个重要文件,强化了国际税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1、2012年2月1,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
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建立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工作机制,加强关联申报审核和同期资料管理,定期实施检查,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鼓励企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文件明确,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异地的可比企业或关联方提供相应资料,也可以于批准后,在全国范围收集关联方或可比公司的信息,实现充分的情报交换;同时该文件还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作了进一步说明,规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谈签。
2、2012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号)。
该文件是针对反避税中重大案件审理、审核制度的专门性规定。
文件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的标准,包括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水平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上的案件;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
2012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的新政解析、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技巧1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 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 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 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 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 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 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 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 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 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 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 雇用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3、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分两种情况: 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 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 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 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 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年“营改增”政策归纳与整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2年“营改增”政策归纳与整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2年以来,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截止到12月上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制定出台了11部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管理的文件,主要涉及三部分内容。
由于篇幅所限,对这些文件集中归纳梳理如下:一、对基本政策法规的归纳梳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所包含的三个基础性文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三个文件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这三个文件分别包括:1、《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了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退税率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程序和时间等问题。
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明确了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国家如果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下)
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下)六、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证券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通知适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3年。
2月16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适用的证券类准备金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包括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3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照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4月1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通知中规定: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上述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2012年版税则本国子目及税率转换原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2012年版税则本国子目及税率转换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税管函[2010]177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2012年版税则本国子目及税率转换原则的通知(2010年9月13日税管函〔2010〕177号) 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州海关:根据2012年版《协调制度》翻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转换的工作安排,我司在国际业务组第三次会议决定的基础上,制定了《2010、2011年版〈税则〉转换2012年版〈协调制度〉本国子目及税率确定原则》(详见附件),并已就此确定原则征求了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现将此文印发你们,请各归类外脑机构按照确定原则做好相应的转换工作。
此函。
附件:2010、2011年版《税则》转换2012年版《协调制度》本国子目及税率确定原则附件:2010、2011年版《税则》转换2012年版《协调制度》本国子目及税率确定原则2010年《税则》本国子目、税率转换及设置的原则如下:一、子目的保留和设置原则(一)硬转换原则现行税则的7、8位本国子目,原则上应全部保留;子目设置应与《协调制度》子目以及原有的本国子目的设置方法一致。
(二)软转换原则认为本国子目需要合并或受条件限制不能保留的,处理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子目的最惠国税率是否相同;2.是否属于WCO删除的子目;3.子目的贸易量大小。
建议:如果相关子目税率一致的,则进出口贸易量合计小于3000万美元的进行合并;如果相关子目税率不一致的,则进出口贸易量合计小于500万美元的进行合并;4.是否属于因贸易政策和统计需要保留的子目;5.相关子目的出口退税率情况可供参考;6.设有特惠税率或协定税率的税目原则上全部保留,并给予标注;7.设有暂定税率和证件管理条件的子目不作为必须保留的依据;8.所有需合并或受条件限制不能保留的子目均应说明原因,其中涉及贸易量时应注明。
2012年税收政策汇总
一、 流转税部分1、营改增步伐加快 过渡期有望缩短【解读条文】《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出台背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目前税制改革的重头戏,由于只是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意味着在试点期间在中国大陆的不同地区的营改增行业有的适用营业税,有的适用增值税,两套税制并行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竟争,因此加快试点步伐便成为毫无疑议的应有步骤。
专家点评据最新权威渠道消息,2013年,“营改增”将在多地试点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适时将把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
为什么营改增推进速度如此之快呢?首先,营改增进程只有迅速推进,才能解决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税制差异。
比如上海市A 公司购买江苏B 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服务,因为江苏省已实施文件摘要: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营改增,则A公司就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申报抵扣,但如果其向湖南C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审计服务,则只能取得湖南省地税机关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很明显税制出现了差异,众所周知,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其首要原则就是突出效率,体现中性,而这种试点与非试点的不同流转税制差异明显背离了中性原则,不恰当地扮演了市场干扰者的角色。
其次,营改增是各地地方利益的自发要求。
比如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纳入营改增试点城市后,由于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营改增试点劳务方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额,造成许多江苏、浙江、安徽等周边省份的纳税人因为税收利益而用脚投票,纷纷将公司迁往上海,从而造成税收利益外流,有鉴于此,相关省份纷纷向国务院申请迅速加入营改增的快车。
2012年十大税收政策变化盘点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又是一年岁末时,盘点经典税政,品味政策变迁,十八项政策,深刻影响经济行为,2012年暗潮涌动,重大税政改革破茧而出。
这是山雨欲来的一年,这是税政走进民生的一年,这是税政稳中求变的一年。
历数十八项经典税政,且看“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汹涌澎湃的2012年,非独十八项政策独重要,惜名额有限,笔者选择以下十八项政策,其中营改增1项、增值税5项、营业税1项、出口退税1项、企业所得税6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项、个人所得税1项、税收法制2项,可谓我心中的2012税收政策十八盘:1、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农产品抵扣政策破冰之作:《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3、税控设备与维护费用国家买单:《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再打”补丁”:《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5、生物制药批零企业可选择3%简易征收:《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6、流通环节免增值税想说爱你不容易:《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7、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也需征收营业税:《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8、出口退税新政更加人性化:《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9、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大变脸:《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10、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协议得到税收承认:《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11、核定征收不一定“很美”:《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12、遵循税法原则的重量级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13、上市公司欢欣鼓舞新利好:《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14、西部大开发战略持续实施:《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15、股息“受益所有人”安全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16、税收救市释放信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17、依法行政税务新篇章:《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18、确定惩戒虚开发票尺度:《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一、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从2012年开始的未来几年内,“营改增”重大税政改革都将是最重要的税收政策,波澜壮阔的税制改革刚刚拉开序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2年税改与汇改政策解析暨涉外税务、国际结算、涉外财务管理(森涛课程)5.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走向与变化趋势及企业的出口退税预警机制6.从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7.从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看企业的战略转型二、出口退税变革及进出口税务管理1.税务管理的三条线与我国出口退税的政策2.两税并轨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影响3.关联交易与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应关系探讨4.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与海关相关监管政策的关联5.进出口税务管理与出口退税的相关单据及重要意义6.进出口税务管理与出口“免、抵、退”政策解析7.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变革方向及企业应对机制8.“免、抵、退”核销处理与税务计算9.一般贸易出口核销与退税策略10.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税收对比11.一般贸易出口外汇买断、代理和自营业务的退税差异12.外贸企业经营进料加工贸易的退税政策与退税策略13.生产企业加工贸易的退税政策与企业退税策略应对14.进料加工贸易的“免、抵、退”核销处理与税务计算15.进料与来料的税收对比16.“免、抵、退”税核算需设置的会计科目1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18.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19.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的申报20.间接出口(国内转厂)的申报21.免税进口料件处理的办法22.税务机关进行退(免)税申报的计算机审核内容23.三种贸易方式的核销政策对比24.三种贸易方式的退税政策比较25.不同贸易方式的退税策略及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三、新所得税法解析与关联交易1.新所得税法有关涉外税收部分的解析和企业应对2.非居民所得的征收与非居民所得的国家税务管理3.国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的征收机制和基本原则4.企业应如何合理规避非居民所得5.有关关联交易的价格预审机制和相应的企业应对策略6.关联交易的判定原则和企业的关联交易规避机制7.进出口企业如何有效解析关联交易达到合理避税8.离岸操作与关联交易四、国际避税与跨国税收筹划1.国际避税的性质与功能2.关联交易分析与规避企业运营中的关联交易3.海外经营与国际避税筹划4.如何应对国际反避税措施5.国际避税策略和技巧6.案例分析国际避税的不同手段7.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的结合运营8.国际避税地与离岸操作介绍9.进出口纳税筹划的思路10.进口商品增值税的合理避税筹划11.出口商品增值税的合理避税筹划12.进出口商品所得税的合理筹划13.进出口业务投资利得的合理筹划14.完税价格的合理避税筹划15.退税方式的合理避税筹划16.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技巧17.加工贸易税收筹划18.利用保税制度的合理避税筹划19.反倾销税的合理避税筹划20.国际资产信托与国际避税21.流动性收益与资本性收益避税互动22.双边税收协定23.离岸中心与转移定价五、进出口业务进展中的税收筹划(一)“免、抵、退”税操作中常见业务问题分析1.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2.实际价格与报关价格差异的处理问题3.出口发票问题4.转厂货物申报问题5.汇率问题6.总分支机构问题7.外购视同资产货物问题(二)企业出口业务中的纳税筹划1.视同内销的筹划2.FOB价与CIF价的筹划3.企业出口与内销税负的比较分析4.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选择的筹划5.出口方式选择的筹划6.优惠税率筹划7.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筹划8.纳税时间的筹划等第三讲 国际结算与国际结算风险防范A、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与相应的风险探讨与应对一、汇付与汇付风险的防范1、汇付流程分析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分析2、应如何正确地在国际贸易中使用T/T方式进行结算3、怎样合理使用T/T与其他结算方式的联合来防范结算风险4、T/T后付中,出口方如何防范风险5、T/T方式的在国际贸易中的特殊作用二、西联汇款及国际贸易新兴结算方式探讨1、什么是西联汇款?2、西联汇款有什么风险?应如何防范?3、小额贸易和离岸操作中如何使用西联汇款?三、O/A方式的合理使用及其风险机制1、O/A方式在出口竞争中的优势?2、O/A使用中的风险因素3、O/A应针对何种客户?4、如何做好O/A的保障体系?四、案例解析银行托收业务在国际结算中的合理运用和风险防范1、托收业务的“货到地头死”2、D/P业务风险分析3、如何理解FOB+D/P业务?4、D/P业务的风险防范机制5、D/A与O/A业务的比较和建议五、如何使用信用担保机制并应注意的问题1、出口信用担保怎样进行2、如何获得信用担保的理赔3、信用担保的问题分析六、商业托收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和应用注意1、国际商业调查公司的运作模式2、国际贸易中的应收帐款和应收帐款的催讨策略3、国际商业托收是怎样进行的4、如何合理运用国际商业托收B、信用证业务一、不同信用证的使用实战和操作要点(均附案例讲解)1、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应的要点分析2、保兑信用证操作策略与信用证担保的差异性3、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技巧与实战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4、即期信用证操作技巧与信用证押汇业务办理5、有关议付信用证实战操作中的注意事项6、备用信用证与信用证担保业务7、几种特殊的信用证操作指南(红条款、对背、现金、条件、凭收据付款、环银电协、循环、假远期)二、信用证修改操作技巧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1、信用证的修改函与信用证修改操作技巧2、有关信用证修改应注意的事项3、信用证修改中的风险意识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法律地位4、信用证修改案例评点三、信用证四大特点及单证审核与风险防范1、如何认识信用证的单据业务特性2、如何认识信用证的付款对象和银行付款后的追索权问题3、如何理解收单保付与拒收单据4、信用证当事人与合同当事人的差异对信用证风险的影响5、如何理解信用证是自足文件6、如何理解信用证“完全表面”一致的现实与实战意义7、审证技巧与信用证审单业务8、如何真实理解信用证不符点对结算的影响9、银行承兑电不符点接受10、进口商承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法律地位11、案例点评信用证单证审核四、国际信用证诈骗与诈骗风险防范1、信开信用证与电开信用证之对比2、国际信用证诈欺案例分析与点评3、信用证诈欺的特点4、信用证诈欺的应对策略与诈欺防范机制五、信用证欺诈例外与国际信用证法律禁付令1、国际信用证诈欺“例外”2、各国对信用证诈欺的不同理解和因此而产生的结算风险3、禁付令4、目前我国信用证实战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应对措施5、案例点评信用证诈欺例外与信用证独立性的冲突六、信用证软条款及其危害分析1、什么是信用证软条款2、信用证软条款种类及特征分析3、信用证软条款的危害性分析4、如何识别信用证软条款5、信用证软条款案例点评七、UCP500操作实战1、UCP500综述2、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3、信用证有关银行的权利与责任4、单据惯例与信用证跟单操作5、信用证对商品属性、交货义务和支付问题的规范6、什么是UCP电子交单7、信用证电子交单业务的操作实战八、信用证案例综合点评与学员问题解析第四讲 涉外财务管理与国际融资A、涉外财务管理1.涉外企业财务管理实务概述2.国际资金流动与国际金融市场3.汇率确定、货币期货和货币期权4.政府对汇率的影响5.国际套利与主要汇率理论6.汇率预测7.汇率风险测定8.交易风险管理9.经济风险和折算风险管理10.本币升值与高估11.本币贬值与低估12.汇率与利率13.现金管理14.对外直接投资15.跨国资本预算16.跨国公司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17.国家风险分析18.长期融资19.全球战略规划20.国际银行业务B、国际融资策略一、保理业务真的安全吗?(应收帐款赎买业务的融资策略)1、保理流程分析探讨保理业务风险2、企业应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保理业务3、从某大公司的保理业务呆帐看保理运用中的问题二、案例分析福费廷业务和国际贸易按揭1、福费廷业务流程分析2、如何使用福费廷业务3、如何将远期或分期付款业务转化成信用程度较高的福费廷业务4、福费廷利弊分析5、使用福费廷业务应注意的问题6、福费廷业务中的进出口合同应怎样签定三、银行担保与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四、出口信贷1、卖方信贷的业务流程分析2、我国对卖方信贷的处理模式3、买方信贷的业务流程分析4、买方信贷的利弊5、实施买方信贷应注意的事项6、买方信贷合同与进出口业务合同之关系五、离岸金融帐户与离岸银行业务1、离岸金融帐户与离岸银行业务述评2、企业的在岸、离岸联动业务3、离岸质押、在岸授信与在岸质押、离岸授信业务4、离岸在岸的信用证对背业务5、离岸在岸相互担保业务六、国际信托与国际信托融资渠道1、国际信托与离岸信托2、国际信托的借贷渠道与融资方式3、国际信托融资方式应注意的问题七、国际融资租赁业务1、国际融资租赁业务2、融资租赁的渠道选择3、杠杆租赁与杠杆并购八、其他融资方式简介● 讲师介绍《2012年税改与汇改政策解析暨涉外税务、国际结算、涉外财务管理》公开课2012年9月13-14日 上海 | 2012年9月25-26日 深圳【参加对象】进出口公司、生产性进出口企业、国际物流企业、货运代理、技术进出口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企业、涉外财务企业的企业老总、海外业务部门主管、涉外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国际物流工作人员、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人员、技术部门成本核算人员等【参加费用】2800元/人 (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主办单位】森涛培训(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课程热线】4OO-O33-4O33【内训服务】本课程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内训服务,咨询电话:(O2O)34O7125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