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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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北京化工研究院内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负责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100013电话:0,-2547传真:0电子信箱联系人:范彦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袅 D =! 标准 胁 法 =竺曼 A 二 =: 竺 = : = : 动态 规与
国家 质 量 监督 检 验检 疫 总 局 关 于 发布 《 品添 加剂 生 产 许可 审 查通 则 》 食 的公 告
21 第 8 00年 1号
为进 一步规 范食 品添加剂 生产监 管工作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 安全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工 业产 品生产许 可证管 理条例 》 和 《 品 添加 剂生 产监 督管理规 定》,国家质 检总局 制定 了 《 品添 加 食 食 剂 生产许 可审查 通则 》 (00版 ) 21 ,现予公 布 ,自2 1 00年 9月 1日起 执行 。原 《 品添加剂产 品生产 许 食
料均应有 核查 组 长 和企 业 负责 人 签 字 确认 ,参加 核 查人员 如有不 同意见 ,应一并 签 署 。
企业 有关 人员有 权 对 实 地 核查 全 过 程 进行 监 督 ,并反 馈意见 。
业提 前 准备好 洁净 的抽样 工 具 和 样 品瓶 ,防止 造
成对样 品的污染 。 ( 五 )核 查 人 员 抽 样 后 对 样 品 进 行 封 样并 十 填写 抽 样 单 。封 条 上 应 有 实 地 核 查 组 织 单 位 盖
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示或 者 暗示企业 到其 指定 的检验 机构进 行检 验 。
( 十七 )企 业 应 在 封 样 之 日起 7个 工 作 日内
1 .抽样 应 当在 企 业 检 验 合 格 的产 品 中 随机 抽取 。
将样 品寄 ( ) 到检 验机构 。寄 ( )过程 要 防 送 送 止样 品损坏 、封 条 破损 。企业 应 当充 分考 虑样 品 的保 质期 ,确定 样 品送 达 时间 。 ( 十八 ) 检 验 机 构 接 收 样 品 时 应 认 真 检 查 。 对 符合 规定 的 ,应 当受 理 ;对封 条 不完 整 、抽 样 单填 写不 明确 、样 品有 破损 或 变 质 等情 况 的 ,应 拒绝 接 收并 当场告 知企 业 ,同 时应 当通知 审 查 部 门。对接 收或拒 收 的样 品 ,检 验 机 构 应 当在 抽样 单上 签章并 做好 记录 。 ( 十九 ) 检验 机构应 当妥 善保 管 接收 的样 品。 检验机 构 应 当 在 保 质 期 内按 检 验 标 准 检 验 样 品 , 并在 3 0个工作 日内完成 检验 。检验 完成后 2日内 检 验机 构应 当 向组 织 审查 部 门及 企业 递 交检 验 报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证 管理 条
检 申请 。许可机 关接到 申请 人的生产 许 可复检 申请 后 , 照本规 定 5 3 . 参 . 5
7执 行 。 5 9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页 . 食 品 检 验 合 格 后 ,许 可 机 关 发 放 食 品生 产许可证 副 页 。 6 .已设 立 食 品企 业 、 品生 产 许 食
法 规 平 台
申请 人 在 公 布 的 检 验 机 构 名 单 中
选择 作为 生产许 可的检 验机 构。
5 4 样 品 送 达 .
5 4. 封 存 的 两 份 样 品 由 申请 人 . 1 在 7 日内 送 达 检 验 机 构 , 一 份 用 于 检
验 ,一份用 于样 品备份 。 5 4 2 申请 人应 当充分考 虑样 品 .. 的保 质期 ,确定样 品送 达时 间。
5 5 样 品 接 收 . 55 1 验 机 构接收样 品 时应认 .. 检 真 检 查 。 符 合 规 定 的 , 当接 受;对 对 应
封条 不完整 、抽样 单填写 不明确 、样 品有破 损或变 质等情 况 的 ,应拒 绝接 收并 当源自告 知 申请 人 ,及 时通知 审查
组织部 门。 5 5 2 对 接 收 或 拒 收 的 样 品 ,检 .. 验 机 构 应 当在 抽 样 单 上 签 章 并 做 好 记
目的
为 规范食 品添加剂 生产许 可审查
工作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工业产 品生 、《 产许 可证管理 条例 》和 食 品添 加剂 生产监督 管理 规定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和规 章 ,制定本通 则 。
产 监 管 工 作 ,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 安 全 法》 中华 人 民共 、《

2022年11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2022年11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置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申请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申清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三)生产条]牛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的能够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质期、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化学品或微生物制剂。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使用不当或者添加剂本身存在问题,可能会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因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及使用受到严格的监管。

首先,申请者资质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公司或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组织结构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和从业经历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生产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明确生产场所的产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

其次,生产设备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记录、资质证书以及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

审查人员将对生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设备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要求,能够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再次,生产工艺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记录,包括原料采购、仓储、配料、混合、加热、冷却、包装等工艺环节。

审查人员将对工艺流程进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中能够有效控制原料质量、防止交叉污染以及合理利用能源等。

此外,质量控制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估、产品质量检验与品控标准、不良品处理与纠正措施等。

审查人员将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评估,确保申请者能够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控制,有效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最后,申请者的实验室条件评估。

审查人员将对申请者的实验室条件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实验室位置和环境、设备设施、检测方法以及实验人员的资质等。

申请者需要提供实验室的资质证书、仪器设备购置记录、检测方法的验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涉及申请者资质、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实验室条件等多个方面。

审查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

对于审核不合格或者存在问题的申请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整改意见,直至达到审批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010-,传真:010-电子信箱:****************联系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9•【文号】全许办[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5〕45号)二00五年九月目录1 总则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3 企业取得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申请和受理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 产品抽样与检验7 审定与发证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9 收费办法10 附则附件1 产品的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3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5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附件6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抽样规则附件7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8 抽样单附件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用化工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化工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可证试行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都必须取得生产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报全国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w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fanyanru@163.联系人: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时间:2020-01-03 13: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一、目的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

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

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

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

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010-,传真:010-电子信箱:fanyanru@联系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

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提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水平,保障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执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以下简称《通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基础上,现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并提交以下材料: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该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2.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的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3.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的设计、选址、总平面布置(布局)、设备、工具、管道、建筑物和施工以及设施的卫生要求,必须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1994)和各相关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通则》和相关产品《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通则》和相关产品《细则》规定的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设施,具有上述设备的所有权,并按要求提供所有权证明材料(正规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及清单。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标准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行政许可操作规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性质事项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年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号)有关“许可权限”(具体按本规第五章)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质量稳定性而在食品制造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各国都设立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一、许可证的定义和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指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授予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许可证书。

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标准的符合性。

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财务实力,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不同的食品添加剂类型和规模而有所不同。

2.生产设备和场所: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保养和维护记录。

3.人员配备和培训:申请单位应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知识和技能。

申请单位还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原材料的合规性和质量稳定性。

5.生产工艺和流程: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需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设备清单、人员证明等。

2.审核和评估: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申请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

3.许可证发放: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许可证将会发放给申请单位,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定的时间,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87202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87202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生产许可(31条)第三章生产者质量义务(10条)第四章监督管理(7条)第五章法律责任(9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国家标准或其部门公告等方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规则,指导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承担对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八条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健康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人员;(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环境、厂房设施,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五)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产品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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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936-1994硅藻土卫生标准
11
其他
食品添加剂氯化钾
QB 2554-2002食用氯化钾
1.溶解槽;2.母液贮槽;3.抽滤槽;4.浓缩反应釜;5.真空系统;6.离心装置;7.烘干装置
1.分析天平;2.恒温干燥箱;3.白度计;4.恒压粉体压样器;5.分光光度计;6.定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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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和凝固剂
食品添加剂氯化镁
1.提取装置;2.贮液罐;3.蒸发装置;4.精馏装置;5.分离装置;6.精制装置
1.滴熔点测定装置;2.分析天平;3.粘度计;4.红外光谱仪;5.分子量测定装置;6.分光光度计;7.高温炉;8.气相色谱仪;9.恒温水浴锅;10.离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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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硫酸镁
QB 2555-2002食用硫酸镁
1.溶解槽;2.母液贮槽;3.抽滤槽;4.浓缩反应釜;5.真空系统;6.离心装置;7.烘干装置
1.浸提装置;2.分离装置;3.过滤装置;4.浓缩装置;5.干燥装置;6.粉碎装置
1.分析天平;2.旋转粘度计;3.恒温干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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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氧化剂
食品添加剂迷迭香提取物
QB/T 2817-2006食品添加剂迷迭香提取物
水溶性:1、提取罐;2、萃取釜;3、冷冻干燥装置
脂溶性:1、提取罐;2、萃取釜;3、板框过滤器;4、浓缩装置;5、均质装置
GB 22557-2008食品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铁钠
1.反应装置;2.分离装置;3.过滤装置;4.干燥装置;5.粉碎装置
1.分析天平;2.酸度计(pH计);3.恒温干燥箱
7
抗氧化剂
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
GB 22558-2008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
1.发酵装置;2.酯化装置;3.精制装置
1.旋光仪;2.真空干燥箱;3.高温炉;4.分析天平
3
稳定和凝固剂
食品添加剂氯化钙
GB 22214-2008食品添加剂氯化钙
1.净化澄清装置;2.蒸发装置;3.离心装置;4.干燥装置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2.酸度计(pH计);3.定砷管;4.分析天平;5.磁力搅拌器
4
加工助剂
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
GB 22216-2008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
电解法:1.电解液提纯装置;2.整流装置;3.电解装置
1.恒温干燥箱;2.离心机;3.分析天平;4.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定砷管;6.真空干燥箱
10
加工助剂
食品添加剂硅藻土
QB/T 2088-1995食品工业用助滤剂硅藻土
1.焙烧烘干装置;2.输送装置;3.粉碎装置;4.分离装置;5.除尘装置;6.包装装置
1.分析天平;2.恒温干燥箱;3酸度计(pH计);4.高温炉;5.分光光度计;6.扭力天平;7.恒温水浴锅;8.渗透率测试装置
蒸馏法:1.水解蒸馏装置;2.分离塔;3.精馏塔;4.浓缩装置
蒽醌法:1.氢化装置2.氧化装置3.萃取装置4.精制装置5.浓缩装置
离子吸附法:1.阴离子吸附装置;2.阳离子吸附装置;3.吸附塔;4.微膜过滤装置
(注:企业如采用其他生产工艺,审查时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文件所需生产设备进行审查)
1.分光光度计;2.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3.分析天平;4.恒温干燥箱;5.定砷管;6、恒温水浴锅
5
甜味剂
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GB 22367-2008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1.反应装置;2.离心装置;3.干燥装置;4.粉碎装置
1.分析天平;2.旋光仪;3.紫外分光光度计;4.恒温干燥箱;5.高温炉;6.酸度计(pH计);7.液相色谱仪
6
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铁钠
QB 2604-2003食用氯化镁
制溴废液工艺:1.反应釜;2.过滤装置;3.蒸发装置;4.混合冷凝装置;5.制片装置
水氯镁石工艺:1.溶解槽;2.制片装置
1.分析天平;2.恒温干燥箱;3.真空泵;4.分光光度计;5.定砷管;6.高温炉
13
增稠剂
食品添加剂亚麻籽胶
QB 2731-2005食品添加剂亚麻籽胶
2
加工助剂
食品级微晶蜡
GB 22160-2008食品级微晶蜡
1.脱油装置;2.加氢装置;3.精制装置;4.冷却装置
1.运动粘度仪;2.滴熔点测定装置;3.分子量测定装置;4.恒温干燥箱;5.分析天平;6.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7.针入度测定装置;8.分光光度计;9.微晶蜡含油量测定仪;10.恒温水浴锅;11.气相色谱仪;12.高温炉
1.酸度计(pH计);2.分析天平;3.恒温干燥箱;4.定砷管;5.白度计;6.分光光度计;7.恒压粉体压样器
18
酶制剂
食品添加剂纤维素酶
QB 2583-2003纤维素酶制剂
1.一级种子罐;2.二级种子罐;3.发酵罐;4.板框过滤器;5.微过滤器;6.膜过滤装置;7.喷雾干燥装置
1.分析天平;2.酸度计;3.分光光度计;4.恒温水浴锅;5.自动连续多档分配器;6.漩涡混合器;7.振荡粘度计
8
增味剂
食品添加剂甘氨酸(氨基乙酸)
HG/T 3883-2006食品添加剂甘氨酸(氨基乙酸)
1.反应装置;2.分离装置;3.精馏装置;4.干燥装置
1.分光光度计;2.高温炉;3.恒温干燥箱;4分析天平
9
乳化剂
食品添加剂改性大豆磷脂
LS/T3225-1990食品添加剂改性大豆磷脂
1.萃取装置;2.浓缩装置;3.干燥装置;4.真空包装机;5.-20℃冷库
1.液相色谱仪;2.恒温干燥箱;3.分析天平
15
甜味剂
食品添加剂赤藓糖醇
QB/T2985-2008食品添加剂赤藓糖醇
1.发酵装置;2.过滤装置;3.脱水装置;4.离心装置;5.干燥装置;6.粉碎装置
1.分析天平;2.液相色谱仪;3.恒温SH/T 0767-2005食品级凡士林
注:1、本附件中所列生产设备仅适用部分生产工艺,对于不同的工艺路线审查时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文件所需生产设备进行审查;2、实验仪器或检测设备必须符合国标及行标规定的该产品检测项目的需要;3、如产品可做其他用途,企业申报单元时按本单元申报。
附件: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序号
申证单元
品种名称
产品标准
企业必备生产设备
企业必备检测设备
1
酶制剂
食品添加剂a-乙酰乳酸脱羧酶制剂
GB 20713-2006食品添加剂a-乙酰乳酸脱羧酶制剂
1.发酵装置;2.脱水装置;3.离心装置;4.过滤装置
1.酸度计;2.分析天平;3.恒温水浴锅;4.分光光度计或全自动生化分析仪;5.涡旋震荡器;6.恒温培养箱;7.高压灭菌锅;8.无菌室或无菌操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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