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佣金支付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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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

致:公司(居间方):

鉴于:

卖方确认:居间方已就房产(下称“该房地产”)买卖一事提供了全面的居间服务,撮合买卖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原合同”)。

现卖方向居间方承诺:

1、在买卖双方签订原合同时,卖方自愿支付卖方名下应付必要费用及自愿代买方支付买方名下应付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小写:)。上述必要费用为第2项承诺所述佣金金额的20%。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则上述必要费用无需退还。

2、在买卖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卖方自愿支付卖方名下应付佣金及自愿代买方支付买方名下应付佣金共计人民币元(小写:)。上述佣金包含已支付的必要费用。如买卖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则上述佣金无需退还。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以应付佣金为基准,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

3、若卖方跳开经纪方与买方或买方的亲属、配偶、合作伙伴、关联单位、所在单位直接或通过其他居间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仍视为买卖双方有效利用了居间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卖方应当与买方连带承担支付佣金的义务。

特此确认和承诺。

卖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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