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
60专题报道Topic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制定的背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要求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食品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各种风险。
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制不够健全;这些问题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明显短板。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代表以及法院系统座谈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解释。
《解释》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
贯彻“四个最严”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是党中央的基本精神,司法解释始终贯彻和秉持这一精神,切实促进食品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思维导图PPT模板下载
06
第十一条 〖做虚假 广告的责 任〗
01
第十二条 〖食品、 药品检验 机构的责 任〗
02
第十三条 〖食品认 证机构的 责任〗
03
第十四条 〖民事责 任优先〗
04
第十五条 〖食品价 款十倍赔 偿责任〗
05
第十六条 〖霸王条 款无效〗
06
第十七条 〖参照适 用范围〗
【第四部分·相关案例】
01
1.食品存 在质量问 题造成消 费者损害, 消费...
国民事诉讼法 (节录)
国 务 院关于 加强食品等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 纠纷司法解释理...
序
【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 食品药品纠 纷案件适用...
【第二部分·新闻发布】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 理食品药品 纠纷案件适...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 理食品药品 纠纷案件适...
一、《规定》 出台的背景
04
第三条 〖知假买 假〗
06
第五条 〖举证责 任〗
05
第四条 〖赠品〗
01
第六条 〖适用食 品质量标 准的依据〗
02
第七条 〖食品药 品合格证 明效力的 认定〗
03
第八条 〖集中交 易市场的 开办者、 柜台出租 者...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规范食品市场,保证食品质量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之一。
那么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进行了解。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
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应支持。
首先,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应是补充关系,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符合法条内在逻辑。
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和保障认定法律责任的公正性。
分析一下,如果将此条款定性为合同领域的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有买卖合同,主张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自不难理解。
可此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此时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呢?很显然,消费者此时不享有对生产者的合同债权,也就不享有“次生请求权”,即不享有对其合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也就缺乏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
但若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那么该法律困境就不复存在了。
此外,公正是规则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
法律责任认定的公正原则要求侵害者应在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轻重、性质、种类间相持平。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三十)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三十)单选题(共80个,分值共:)1、新修改的《商标法》取消了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B)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P72A、气味B、声音C、立体形状D、外观设计2、构建城镇内涝灾害防治体系的内容不包括(B)。
P83A、城市雨水径流控制系统B、社会资本进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系统C、排水管网系统D、超标雨水排放系统3、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疗纠纷,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出警,开展教育疏导,及时(D)。
P168A.做好有关工作B.协调C.处理医疗纠纷D.制止违法行为4、新生婴儿被认定具有缺陷,需要履行医院正常手续,经过相关医疗检查,由(D)出具正规的婴儿缺陷报告及相应的检查报告原始文件。
P139A、新生婴儿出生医院B、卫生行政主管部门C、主治医生D、主治医生和相关体检医护人员5、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C)。
P59A.工业产权B.非专利技术C.劳务D.土地使用权6、下列与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相背离的是(B)。
P7A、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B、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冤假错案C、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D、为政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改善政法机关的执法条件7、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A)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P96A.户籍所在地B.居住地C.父母所在地D.栖息所在8、“明管辖、重程序”是着力解决(A)问题的核心举措。
P117A.“越级访、重复访”B.“集体上访”C.“信访不信法”D.“法人上访”9、党政机关应当遵循(D)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P77A.不得高于上一年的支出经费B.先有支出、后有预算C.按单位实际需要随用随支D.先有预算、后有支出10、2013年8月底,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中的违规行为,作出(C)的严厉处罚。
食品安全管理赔偿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管理赔偿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关,确保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安全、合格。
第四条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赔偿范围和标准第五条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提供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第七条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赔偿程序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食品过程中,认为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在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消费者,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消费者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的赔偿答复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违反本赔偿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赔偿制度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本赔偿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需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法释〔2021〕2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依据
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依据食品标签“瑕疵”一词的出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2-60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2-601.甲公司从事食品生产业务,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续期成功。
后甲公司在对所生产的饼干进行包装时未更换新的包装,旧包装上记载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已经过期。
李某在乙超市购买该饼干时通过查询得知该许可证编号已经过期的事实,依旧购买饼干若干,并向法院起诉主张饼干价款的10倍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超市有合法的购货来源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如果能证明该饼干质量合格且不会使消费者构成误认,则不承担10倍价款的赔偿责任C.李某应当先向乙超市主张赔偿,如果乙超市不赔,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赔偿D.因为李某知道此饼干的许可证过期,故不可主张赔偿【考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先行赔付,惩罚性赔偿,生产经营者的无效抗辩)【难度】★★★【答案】B解析:本题A项中,虽然乙超市有合法的购货来源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说明食品存在问题与乙超市无关,乙超市可以不用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但是乙超市与李某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买到不合格的产品,可以要求超市承担换货、退货等违约责任,A项中“不承担责任”过于绝对。
A 项错误,不当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此可知,如果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有瑕疵,该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生产经营者无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B项正确,当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文及答记者问见四版)和四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副庭长吴景丽、二级高级法官谢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
《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普通消费者应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不合格食品药品是否会退回商家再次销售?《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如果代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假药、劣药,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
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强调要以“四个最严”的要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有的购买者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本次共发布四则典型案例,主要明确和统一两方面的裁判规则:一是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保护食品安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司法政策,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虽然我国食品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已有明显改善,但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更高阶段迈进,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存在差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9•【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及司法解释起草人员就《解释》回答记者提问。
1.问:《解释》对打击制售食品的“黑作坊”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举措?答:众所周知,制售食品的“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其食品原料或腐败变质、或有违法添加,其生产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等达不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食品安全和质量无从谈起,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黑作坊”食品更为泛滥,危害更大。
另一方面,制售食品的“黑作坊”多藏匿于隐蔽的工厂或农村,人员流动性较强,隐蔽性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消费者的防假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即使购买到这类“黑作坊”食品,在没有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况下,大多会放弃维权。
这些情况加大了打击制售违法食品的“黑作坊”的难度。
针对“黑作坊”不敢在其制售的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以逃避法律责任的特点,《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解释的针对性很强,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头,也打其生产经营链条。
对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样经营者就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打断了“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也将打掉“黑作坊”食品的市场。
另外,实践中,“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生产者需要凭借场地、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等便利条件,才能制售有毒有害食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教你怎么用食品假一赔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教你怎么用食品“假一赔十”维权!下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进先发表在《中国审判》杂志上的一篇文章,这是新《食品安全法》生效以来有关食品假一赔十最权威的见解。
这些观点和见解不仅对基层法院审理食品假一赔十的案件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对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食品安全权益也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内容。
为坚决遏制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缓解违法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切实维护公众餐桌安全,《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原《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制售不安全食品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为解决消费者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遭受的损失大于价款10倍,维权得不偿失的问题,《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可请求生产经营者赔偿损失3倍的赔偿金,损失数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从而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诉讼中消费者对采取哪一种标准索赔具有选择权,但不应叠加计算。
审判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问题:(二)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
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后造成其人身健康损害的情形,亦即“损失”仅指人身健康损害造成的“损失”,只购买不食用或者食用后未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符合法律原意。
第一,该法第148条并未规定只有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花钱购买的食品不能食用,本身就是损失,而不论该损失是否涉及人身健康损害。
如果说消费者必须在食用食品后遭受人身健康损害才算是损失,那对保护消费者是极为不利的,也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食品药品纠纷规定)第15条对此已作出明确回答。
本条司法解释将赔偿“损失”与仅购买即可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并列,明显否定了只有造成人身健康损害才有权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违规案例
违规宣传
案由: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蜂蜜柚子茶15瓶、蜂蜜生姜茶44瓶、蜂蜜柠檬茶21瓶、蜂蜜大枣茶 12瓶、蜂蜜木瓜茶6瓶、蜂蜜石榴茶4瓶,共计消费3744元。 上述六种食品中文标签上没有标明贮存条件、营养成分。 蜂蜜柚子茶和蜂蜜石榴茶产品中文标签上标明功效:维他命含量高对疲劳恢复和皮肤美容较好, 对感冒预防也有效果。 蜂蜜生姜茶中文标签上标明功效:消除口臭及促进新陈代谢,对感冒预防、咳嗽、头痛等有显著 效果。 蜂蜜大枣茶中文标签上标明:含丰富大枣汁液和果肉大枣味甜及铁与钙成分高,维他命含量高。 蜂蜜柠檬茶和蜂蜜木瓜茶中文标签上标明对感冒预防有显著疗效。 涉案商品的外包装未标注贮存条件,蜂蜜柚子茶、蜂蜜石榴茶、蜂蜜生姜茶、蜂蜜柠檬茶和蜂 蜜木瓜茶中文标签上标明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蜂蜜大枣茶中文标签未标注营养成分表。 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货款37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37440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六)贮存条件;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 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 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超范围经营
案由:原告在被告处购买350g装“**锅巴”207袋,单价21.80 元/袋;购买350பைடு நூலகம்×3组合装“老襄锅巴”84袋,单价65.40元 /袋,产品类型为“油炸类”,包装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 号:QS4*0*2*0*0***,因新品优惠,订单实际金额6448.20元。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为“糕点(烘烤类糕点、月饼)”, 品种明细为“糕点通则GB/T20977-2007,月饼GB198552005”。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仅是“糕点(烘烤类糕点、月 饼)”,其生产并销售油炸类食品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的食品 生产许可范围,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食品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咼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运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消费者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规范“知假买假”?代购人有哪些责任?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如何规范“知假买假”?代购人有哪些责任?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问答正文如何规范“知假买假”?代购人有哪些责任?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出席发布会。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何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对此是否作出规定?答:标签、说明书问题是食品安全纠纷中常见的争议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共用三个条文专门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解释》第六条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
关于故意错标的规定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
《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对于故意错标也应当区分轻微错标和重大错标,只有故意重大错标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一建议未获采纳,主要理由是:一是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主观过错大,应予追责;二是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的内容通常都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维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目的是误导消费者。
因此,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第七条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
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实质性判断。
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有哪些
⾷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有哪些损害赔偿问题是民法中的疑难问题,⽽⾷品药品纠纷案件往往会横跨合同与侵权两⼤领域。
⾷品、药品纠纷中涉及⼈⾝损害赔偿,不仅会产⽣违约责任,⽽且还会产⽣侵权责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品安全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办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亦较为复杂。
例如,在程序上,消费者维权是否需要⾏政前置程序,消费者是否可以同时起诉⽣产者和销售者,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侵权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如何处理,等等;在实体上,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消费者请求价款⼗倍赔偿是否要以造成⼈⾝损害为前提以及是否适⽤违约之诉,明星代⾔虚假⼴告承担何种责任,⽹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认定⾷品是否合格的标准如何掌握,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等等。
下⾯就⾷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逐⼀阐述。
⼀、案件受理⾷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临的第⼀个难题就是起诉难。
由于⾷品药品质量问题⽐较专业,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对于⾷品药品是否符合质量合格标准,应当以⾏政机关的认定为依据。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起诉⾷品药品的⽣产者、销售者作任何限制条件,因此,⾷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不适⽤⾏政前置程序,否则就是不适当地剥夺了消费者的诉权。
为解决⾷品药品领域起诉难的问题,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定:“消费者因⾷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件当事⼈⾷品药品纠纷中,消费者最为关⼼的⾸要问题是其能够向谁主张权利。
在⾷品药品纠纷案件中,因⾷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往往会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百⼆⼗⼆条的规定,消费者只能择其⼀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依据合同法,以⾷品的⽣产者、销售者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那么原告应为不合格⾷品的购买者,被告为⾷品的销售者。
2022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获赔偿
2022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获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知假买假,可以获得赔偿。
《⾷品安全法》规定,只有⽣产不符合⾷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才可要求10倍赔偿。
下⾯请看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2022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获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知假买假,可以获得赔偿。
第⼀:根据我国《⾷品安全法》第⼆⼗⼋条 “禁⽌⽣产经营下列⾷品:(⼋)超过保质期的⾷品” 的规定,本案超市出售已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为不符合⾷品安全标准并被禁⽌⽣产经营的⾷品。
第⼆:我国最⾼⼈民法院《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纠纷,购买者向⽣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由此可见,购买者主张权⼒是并不受限于其是否事先知道商品存在问题。
第三:我国《⾷品安全法》第九⼗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付价款⼗倍的赔偿⾦。
”本条规定消费者在要求损失赔偿时需是“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但只要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都可以依据本条规定要求⽣产者或销售者⽀付价款的⼗倍赔偿⾦。
⼆、买到假货怎么要求赔偿1、⾸先要保留证据。
在⽹购付款前,尽量通过⽹上聊天⼯具与商家明确要购买的商品详情等重要事项,例如在直播渠道购买商品时,我们可以联系商家反复确认产品品牌、规格、⽣产⽇期、福利优惠等等商品相关信息,这些聊天记录当涉及侵权时是维权的有⼒证据。
当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是假货后,我们要收集相关证据,对问题商品进⾏多维度拍照录像,对商品的真假鉴定凭证,并截图/录屏与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以备投诉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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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
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
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