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国银行业转轨-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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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范本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范本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存款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投保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存款保险机构),各投保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保险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及外币存款。

投保主体不包括内资境外机构和外资境内机构。

第四条保险限额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每个存款账户50万元。

超出部分从投保人清算财产中受偿。

第五条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分为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

基准费率适用于所有投保机构,风险差别费率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差别对待。

第六条保费投资存款保险机构的保费除存放人民银行外,还可以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第七条保险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存款保险机构应当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办法和运作机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存款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实施存款保险办法;(二)收取和管理和存款保险基金;(三)对投保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四)在投保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五)协助投保机构进行风险处置;(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投保机构的义务投保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险费;(二)定期向存款保险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存款和风险管理信息;(三)接受存款保险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四)在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及时向存款保险机构报告,并配合存款保险机构进行风险处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制度框架。

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负责管理和监督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目的、运作机制以及未来发展。

背景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金融风险的增加,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因此,为了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中国决定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目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普通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稳定。

以下是其具体目标:1.保障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存款人提供一定的保险范围,确保他们在银行破产或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

2.维持金融稳定: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止存款人大规模的抢存行为,减少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化,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

运作机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如下:1.存款保险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设立了中国存款保险公司(CDIC)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营机构。

CDIC是一家全国性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在银行破产或严重困难时向存款人提供赔偿。

2.缴费制度: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向CDIC缴纳存款保险费用。

该费用根据银行的风险等级来确定,风险越高,费用越高。

这些缴费将构成存款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赔偿金额。

3.赔偿机制:当一个银行无法履行债务或宣告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将根据存款人的存款余额和保险范围,向存款人提供赔偿。

根据目前的规定,每位存款人的赔偿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

4.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机构将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共同监督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运作。

CDIC还会和中国银监会一起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控,提前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

5.宣传和教育:CDIC会定期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知识和权益保障等内容,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基金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基金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基金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风险保障制度,它能够保护储户的存款免受银行破产或财务危机的影响。

该制度由政府设立的银行存款保险基金来提供保障,并在一定范围内为储户的损失进行赔付。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和基金的运作原理。

首先,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个人存款、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三类。

个人存款是指储户个人名下的存款账户,包括储蓄账户、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企业存款是指企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包括企业的经营账户、贷款账户等。

机构存款是指非营利性机构或公益组织的存款账户,包括学校、医院、慈善基金会等的账户。

基金的赔付标准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中国为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是中国银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中国法律,每名储户在每家银行的存款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也就是说,对于一名储户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即使该银行破产或遭遇财务危机,该储户依然可以从银行存款保险基金中获得全额赔付。

此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也对跨境储户的存款提供保障。

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存款保险基金也对非本国居民的存款进行赔付。

例如,在欧洲联盟内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对每位储户提供保障的金额通常为10万欧元。

因此,无论是本国居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储户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超过10万欧元,都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

银行存款保险基金是如何运作的呢?通常情况下,银行每年向银行存款保险基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以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

当遇到银行破产或财务危机导致储户存款损失的情况下,基金将为受影响的储户进行赔付。

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评估赔付金额并向受灾储户进行支付。

同时,为了促进整个银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银行监管机构通常会对银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查。

他们会对各家银行的风险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监管。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丧失存款的情况下,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

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期,银行业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存款人的利益也面临很大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5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

该委员会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用于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丧失存款而导致的问题。

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来自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二是来自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三是来自政府的支持。

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缴纳存款保险费。

存款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的,风险越高的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也就越高。

这样一来,金融机构就会更加注重风险管理,提高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了丧失存款的情况,存款保险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赔偿。

我国的存款保险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等四类存款。

赔偿金额以每个存款人在同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计算,并以每个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为限。

赔偿金额最高为每人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00万元。

总结来说,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金融制度。

它能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护金融市场的信心。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和需求。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银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保险制度。

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的,旨在确保银行系统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款资金的安全。

作为银行的客户,我们每天都会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这些存款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我们的存款在银行出现问题时得到补偿和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机制是银行存款保险基金。

银行每年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存款保险费,这些费用会被纳入银行存款保险基金。

当银行出现问题或破产时,该基金将用于支付受损的存款,以保证存款人的资金得到偿还。

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有一些基本规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包括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各种类型的存款。

存款保险的赔偿金额最高为每人每家银行的存款本金加上利息总额的5万元人民币。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非常重要。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轻存款人的信心危机。

在金融危机或银行破产时,存款人往往面临资金无法取出或只能得到部分赔偿的风险,这会导致存款人对银行的不信任,引发恐慌性的大规模取款行为,加剧金融危机的扩散。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信心不会轻易动摇。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

金融体系的稳定是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存款人资金无法得到保护,那么他们就会失去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风险较小的领域,这会导致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危机,进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资金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他们也就不会轻易撤离金融市场,这对金融稳定和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但是,监管机构无法完全避免金融机构出现风险。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监管机构在银行风险发生时,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基金来快速赔偿受害者,减轻金融风险的扩散,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银⾏存款保险制度银⾏存款保险制度 为了建⽴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银⾏存款保险制度,下⾯跟⼩编⼀起来了解下。

存款保险制度 第⼀条 为了建⽴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融风险,维护⾦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设⽴的分⽀机构,以及外国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分⽀机构不适⽤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安全的制度。

[1]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级管理⼈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限额偿付,最⾼偿付限额为⼈民币50万元。

中国⼈民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

同⼀存款⼈在同⼀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数额在最⾼偿付限额以内的,实⾏全额偿付;超出最⾼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偿付存款⼈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住房公积⾦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民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的来源包括: (⼀)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运⽤存款保险基⾦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30日,中国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于2015年1月份推出该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主要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优点明确银行倒闭时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时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的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一、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从学术研究的文献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有弊: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

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付款箱,而是一种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夯实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银行机构一旦发生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清偿机制可以增强储户资产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银行危机肆意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储户不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

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

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但中国国情存在一定特殊性,与欧美情况不同的地方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将过去政府对存款隐性担保显性化了。

推出存款保险的意义反而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

可见,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从影响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得大额存款部分向经营稳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财、信托、保险产品分流。

小行只能选择将资产质量下沉、发展中间业务或者直接面对利差收窄的事实。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如何规避道?a href=“/luzuowen/”target=“_blank”class=“keylink”>路缦帐呛诵?/strong>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是围绕着如何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竟可能发挥存款保险优势,规避道德风险展开的。

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存款的一种保险制度。

该制度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本文将从背景、制度设计、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等方面对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背景制度设计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中国银监会(现属于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管理和监督。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

存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家金融机构300万元人民币,即使一个人在同一个金融机构有多个账户,也只能获得300万元的保险赔偿。

此外,中小型银行以及一些特定地区的金融机构可获得更高的基本保险金额。

运行机制存款保险机构会根据金融机构的存款规模和风险评估等指标,确定缴纳的保险费率。

金融机构需按时履行缴费义务,承担自己的风险责任。

存款保险机构则根据成本、赔偿支付等要素,在确保制度可持续运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和赔付金额。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等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会迅速展开赔付工作,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问题与挑战尽管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和过程中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赔付金额相对较低,对大额存款人的保护不足。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机制存在不匹配的情况。

此外,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与赔付水平之间可能存在断层,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风险评估。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存款赔偿的上限,加强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储备能力,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等。

另外,还可以加强存款保险制度与其他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更加系统性和协调性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总结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保护措施之一,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该制度在建立和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随着相关机制的不断完善,相信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会越来越成熟和完善,为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

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

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摘要】在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存款保险法的制定与修订、存款保险制度与利率市场化的关系以及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措施等方面展开阐述。

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深入分析,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相关政策的意义和影响。

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可以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水平提供指导和借鉴。

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将有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关键词】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历史发展、法律制定、修订、关系、措施、意义、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全球范围内,存款保险制度被普遍认为是金融稳定的基石之一,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

由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相对较晚,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对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如何进一步提升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对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升金融风险抵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2 问题意义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是当前金融领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 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 在当前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 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 存款保险基金规模有限, 风险分担不均等, 监管标准不够统一等问题制约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发展。

因此, 如何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提高其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能力, 已成为当前金融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的存款保险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的存款保险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的存款保险存款保险是一种保障银行存款安全的制度,旨在确保存款人在银行遭遇风险时能够得到补偿和保障。

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立法规定而设立的。

本文将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的存款保险进行探讨。

首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存款保险的设立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开展保险业务,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明确了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责,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了存款保险的范围和责任。

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对存款人存入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险,并根据规定支付存款保险金。

这一规定说明了存款保险的适用范围,即无论是在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存入的存款,只要符合法定要求,都能够得到存款保险的保障。

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对存款保险的实施方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对存款人进行存款保险金的支付。

这一规定要求存款保险机构在支付存款保险金时必须遵守法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存款人能够合法享受到保险金的权益。

此外,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在履行存款保险职责时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个别存款机构实施优化。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存款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确保存款保险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国银行业保障存款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其合法性和普遍性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保障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存款保险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并保护存款人的商业秘密。

相关行政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公正和透明地开展业务。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020年11月30日,中国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于2020年1月份推出该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2020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20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2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2020年,央行发布《202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20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20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20年或2020年放开;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

2020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

研究部署于2020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出台偿付限额覆盖超99%储户经过21年的酝酿,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题。

昨天,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30天。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

解读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险机制,旨在保护储户在银行存款发生风险时的利益。

这项制度为储户提供了一定的保险保障,以应对银行破产、债务违约或其他风险可能导致的存款损失。

本文将解读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作用、实施方式以及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从而深入了解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价值。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机构或类似机构设立的金融保险机制,为储户提供存款保护和赔偿,在银行发生不可预测的问题时提供保险保障。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并防止金融危机的蔓延。

在全球范围内,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为储户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感和信心。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银行业务不善管理、金融危机或恶性竞争等问题导致的存款损失。

当储户在银行存款时,存款保险制度将确保其在一定额度内的存款得到赔偿,从而减轻损失和风险。

这种保障机制不仅可以保护储户的利益,也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制定存款保险法律和法规是保障制度实施的基础。

存款保险机构通常由政府监管机构负责管理,例如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确保银行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并监督其业务和风险控制。

储户的存款保险金通常由政府确保,并通过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支付。

国际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一定的差异。

一些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设定了具体的赔偿额度,例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设定了每名储户每个银行账户的最高赔偿额度。

而在其他国家,如英国,存款保险制度为每名储户提供了较高的赔偿保障,以保护广大储户的利益。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也逐渐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和相关领域,例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用社等。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建立,并于2005年正式实施。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目前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个人储户和企业储户提供了额度为每人每家银行50万元的存款保险。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金融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该制度成立于1995年,由中国银监会主管,并负责监管和管理。

以下是该制度的一些重要信息:
1. 保障范围: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保障所有存款人的存款,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公共机构的存款。

该制度保障的存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

2. 保障对象: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包括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这些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享受存款保险保障。

3. 保障内容: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存款人因存款机构破产或出现其他风险而造成的存款损失。

如果存款机构无法按时清偿存款,存款人可以向存款保险基金申请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4. 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需要存款保险基金的支持。

该基金主要由金融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用和投资收益组成。

基金规模越大,保障能力越强。

5. 存款保险机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负责监督和管理。

该机构实行“一机构、两部门”的管理模式,即存款保险部门和基金运营部门。

总的来说,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了重要的金融保障,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制度也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作,有助于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1985年,被称为“银行管理法”。

它的目的是确保银行客户,特别是居民账户的安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保护他们的存款。

由于经济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也不断进步和完善,并在中国银行业和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是,在银行出现紧急情况,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账户的客户能够获得中央储金管理部门的一定比例的赔偿和补偿。

经政府批准,由中国储蓄银行作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和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储蓄银行建立了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按照存款保险制度,任何在中国储蓄银行认可的银行开办的活期存款账户都可以参加存款保险,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0万元每户。

如果因参与银行出现重大负债风险而导致账户受损,被保险的客户资金将由中国储蓄银行以存款人和银行网点的签约收取费用的方式办理理赔手续。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其制约作用。

其一,它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限制了银行的投资范围,要求银行加强风险控制,改善资产质量,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其二,它也为公众提供了一定的赔偿保障,以稳定市场金融环境,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当今,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趋于完善,对于维护银行机构的安全性,保护存款人的财产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不仅如此,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还将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
发展和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解析

存款保险制度解析

存款保险制度解析一、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或者中央银行设立,对储户存放在银行内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零存整取、业务账户等不同类型的存款,在法定限额范围内给予保障和赔偿的制度。

其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安全网,使公众在存款时更加安全,增强金融体系稳定性。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

20世纪30年代,美国银行业遭遇严重危机,在这个时期,人们频繁地挤兑银行,导致银行大量倒闭。

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美国政府在1934年设立了存款保险公司,提供储户资金的保险保障。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越来越大。

为缓解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纷纷设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

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大陆的存款保险制度则于1995年开始筹备,1998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多年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改善,目前已有较为严密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1. 保障范围中国大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包括:•人民币、外币活期存款;•人民币、外币1年以内的定期存款;•零存整取、整存整取、通知存款等定期储蓄;•人民币、外币结算户;•代理上下行外汇存款及其红利;•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2. 赔付标准在中国大陆,存款保险基金协会负责存款保险的管理和赔付。

在保障范围内,个人储户和企业可以得到相同的保障。

根据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每个账户的赔偿金额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对于单位和个人名下各类存款合并计算:“一户一额一年度”。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1.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程度和不确定性,保障公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防控银行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对防止银行经营风险和资产风险,以及对银行风险责任的追究起到了重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国的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国的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国的选择一制度设计的基本方向:从隐性的政府存款保险向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转变中国现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其主要的特征是政府作为银行破产后存款赔付的最终支付方,具体承担偿付责任的往往是中央政府。

本质上说,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险。

政府提供这种隐性的全额担保或者是部分向下的全额担保,比如,中国对个人债务进行全额担保,对储蓄债务的偿付即法律上的“优先偿付”。

这在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条例里面有规定。

从制度设计上说,这些安排并不规范,也没有覆盖到整个金融行业。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整个银行业。

这一问题的提出与深化缘于两轮金融风波。

第一轮金融风波是1997年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出现了一批经营不善的中小金融机构。

在1997年、1998年和1999年,作为当时负责银行业监管的人民银行先后关闭了一批中小机构,采用的方式都是地方政府借款。

地方政府向中央申请专项贷款,地方财政担保偿还,用于解决当地的中小金融机构问题。

但是,这一方式的成本代价是很高的,估算下来全国计有1000多亿,而解决的只是历史问题,尚未建立长效机制。

鉴于此,人民银行建议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探讨采用市场化的方式。

从1997年开始,大量地研讨了国外经验和国内的实际情况,但是,没有形成最终的一致意见。

主要症结是存在基本理念的冲突。

当时,中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国有的,因经营不善而发生偿付存款时,应当以国家财政作为事实上的全额偿付的担保。

这样,既不存在通过存款保险进行偿付的问题,也谈不上通过设定偿付上限而进行非全额偿付的理由。

第二轮金融风波是2004年发生的众多金融机构的倒闭,其中不乏一些证券公司、信托机构,还有几家商业银行也受了影响。

经测算发现,关闭与整治金融机构的成本已经高到难以最终依靠政府全额偿付的程度;同时,几年来,中国金融体系的民营化的进展很快,那种国有金融机构一统天下的局面不存在了,特别是现在中小金融机构(诸如城乡信用社、部分证券公司、部分信托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等等)很多都是民营企业占大股,导致前面所述的观念冲突的单一所有制的基础条件不存在了。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2]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银行存款的安全问题成为了令人担忧的问题。

为了保护存款者合法权益,各国纷纷成立了存款保险机构。

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三十年代。

当时,世界经济正处于大萧条时期,银行倒闭的现象屡见不鲜,美国民众对于存款的安全问题高度警惕。

1933年6月,美国政府推出了《银行保险法案》,正式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FDIC的主要职责是为存款者提供保险服务,确保他们在银行倒闭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储蓄,同时也可以促进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欧洲存款保险制度欧洲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六十年代。

当时,欧洲的国际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银行间交易越来越频繁,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风险。

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欧洲一些国家成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机构。

1969年,欧洲联合银行组织(European Banking Federation, EBF)正式成立,旨在增强欧洲银行业的竞争力和稳定性,也加强了欧洲各国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开始引进FDIC的制度模式。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公司(CDIC),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运营。

CDIC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新发展阶段。

此后,为了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规范存款保险公司运营,提高保险赔偿的有效性。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银行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了银行业的稳定性和信誉度。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国际金融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各国经济的相互联系和融合。

六、结论鉴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储户合法权益、提高银行业稳定性和促进国际金融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应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完善其制度框架和运营机制,提高存款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简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简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简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金融稳定,我国于2006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是一种对于存款人的保护措施,保障存款人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也是金融安全的基石之一。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范围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每位存款人的人民币存款本金在同一银行、同一账户内的单笔存款,保障上限为50万元,同时对于同一存款人的人民币存款在同一银行、同一账户内的所有存款,保障上限为50万元。

此外,还对单位存款提供保障,对于同一单位的存款在同一银行、同一账户内的所有存款,保障上限为500万元。

2.保障对象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企业、非企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3.保障责任
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了银行行为失当、破产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当银行无法按照约定向存款人归还存款时,存款人可以向存款保险基金申请赔付。

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基金应当向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同时,存款保险基金有权向银行要求代位行使权利,即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对银行的债权等权利。

4.保险费用和基金管理
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了保险费用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并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用原则,包括投资、财务和会计制度等。

总而言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法规和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的存款安全和利益,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当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身的存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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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国银行业转轨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从事面对公众的存款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机构成员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

目的在于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它金融机构丧失信心,由此导致挤兑并引发银行危机。

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有了长足发展,对存款保险是否可能导致道德风险、是否能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等多方面的理论争执也渐成趋势。

21世纪初期,中国银行业的准入和利率市场化等转轨进程均显示出,中国需要构建一个市场化的、渐进的和多层次的存款保险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渐成国际趋势追溯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在1929—1933年大危机期间,当时美国共有9096家银行破产关闭,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和信心均遭到重创。

迫使美国国会随后迅速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IDC)。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并未立即得到其它国家的效仿,直到1980年前,全世界只有6今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80年代到90年代末,全球金融危机事件频频发生,给发生危机国家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有些国家甚至由此爆发了社会动乱。

人们意识到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FIDC,2000),因此从1980年到2000年这二十年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骤增到85个。

此外,以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取代政府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成为全球新的发展趋势。

截止到2000年,已有67个国家采用明确的存款保险模式。

惟一的反例仅有日本,从2002年4月1日起,日本将分两步逐渐解除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这可能是日本政府为缓解0身的压力不得己而为之的措施。

就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来看,在存款保险的实践中,许多国家发现,应该为存款保险机构建立一个基金水平目标(通常以占总存款额的百分数或者投保存款的百分数表示),这一目标是对存款性机构确定适当的保险费率的基础。

世界上有58个国家收取的存款保险费是以银行状况和未来的预测为标准,但收费差别很大,1999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资产状况最好的成员银行只收取零保险费,孟加拉国收取其存款总额的0.005%,最高为委内瑞拉的2%。

引人注目的是,在全世界有29个国家保持的存款保险基金要低于其目标水平,目前平均只达到其目标水平的 1 / 3.可见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存款保险公司的基金目标和实际收取的基金费用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为了尽量改善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效率,并防范该制度给存款性机构带来的道德风险,目前各国都在努力促使存款保险制度从费率收取和公司运作本身的市场化,基本做法之一是收取费率和存款性机构的资本金充足率等挂钩,并强化信息披露;之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尽量避免完全由政府出资成立,而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出资,以缓解存款保险机构工作的低效率和浪费,另外,完全由私人出资而由官方担保也不失为好的办法;之三是存款保险公司本身有时候是公私合营或政府委托给私人部门运作,在全球67个实行明确而有限担保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则采取官方和私人共同出资或私人出资官方担保的模式设立并运作。

在大多数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济体中,该制度通常是为保护私人部门的小额存款人而设立的,除了大额存款人之外,还有相当多的存款不在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之内。

这些不受存款保险的存款人和存款种类包括:(1)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款;(2)中央、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存款;(3)公司存款;(4)破产银行董事、经理、股东和审计人的存款,因其对银行破产负有管理责任,他们的存款不受保险也会对其道德风险有所限制;(5)与破产银行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存款;(6)属于洗钱行为的银行存款;(7)对破产银行持有类似资本性质的次级债券的债券人。

目前有54个国家对银行间存款不予保护,33个国家对政府存款不予保护,34个国家明确规定不给银行内部人员的存款提供保险,全球有26个国家对外币存款都不予赔偿(欧盟国家对非欧盟国家的货币不予赔偿),23个国家不为非法存款提供保护;9个国家拒绝对高息存款提供保险。

20世纪90年代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S卩,一些经济体在发生系统性银行危机时,对所有的存款都给予赔偿,这往往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用的非常措施。

当时的韩国、墨西哥、土耳其等国在危机时,对全部存款都给予了赔偿,这实际上超越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限额赔偿原则,属于一种有争议的非常措施。

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因在金融危机时还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却做出了全额赔偿存款的承诺,以挽救危机。

危机过后,这些国家建立了有限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Cillian. Garcia,2000)。

尽管迄今为止对存款保险制度还存在相当广泛的争议,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该制度被越来越多的经济体所采纳。

二、关于存款保险的理论反思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但存款保险自建立伊始就引发了众多的争论,争论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存款保险制度能否降低银行失败所带来的损失?存款保险制度能否规避道德风险等方面。

对于厌恶政府干预的经济理论而言,存款保险通常是难以容忍的(郭研,1999)。

越来越多的理论分析倾向于认为,由政府设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是较好地弥补了市场缺陷并增进了社会福利,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再认识和日益频繁的金融危机交织在一起,才造就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流行。

第一,关于存款保险和银行失败。

政府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显然应该考虑银行失败所导致的风险蔓延和存款保险本身所导致的道德风险成本。

到底哪个更高些?尽管在有存款保险时,一般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弱化,但由此也带来了存款保险公司代替存款人对银行进行监督,并且有效地树立了存款人的信心,使存款人对银行挤兑的概率趋近为零。

而如果没有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银行系统可能因无法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而使得某一家银行失败就可能导致银行体系的无序倒闭(Dia- mond,Douglas W. and Phillip H. Dybvig, 1983)。

从这个角度考虑,存款保险是保证银行有序倒闭,防止银行失败无节制的风险蔓延所不可或缺的。

第二,关于存款保险和道德风险。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最富争议之处就在于该制度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

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蓄与贷款协会危机,充分暴露了存款保险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它一方面使存款人对银行经营状况的关注程度下降;另一方面则对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提供了过度冒险的激励。

但是政府在斟酌是否需要存款保险制度时,却需要考虑如果不存在存款保险,银行是不是就不存在道德风险?传统上对银行系统中的道德风险的认识一直是与存款保险联在一起的。

似乎因为有了存款保险才产生了银行经营中的道德风险行为,这可能是个误解,事实上银行业本身的特点就使得银行天然地具有道德风险。

对存款人而言,其分散性、对银行披露信息理解的非专业性以及协同监督的难度,都使得存款人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监管银行,事实上大多数存款人在选择银行时只是以银行的声望和规模为依据,很少有存款人能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督。

即使部分存款人有足够的动机去监督银行,也难避免存款人彼此之间的“搭便车”行为,小储户总是以大储户的行为为依据,结果是理性的存款人在观察到一定数目的存款人在提取存款时,也会认为别人比自己掌握了坏消息而加入挤兑的行列。

依赖存款人来行使银行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难以想象的(Kareken,John H. a nd Neil Wallace, 1977)。

与存款人直接对银行进行监督相比,通过政府出面组建存款保险公司,可以较为有效地对银行进行监管,由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激励历来被认为是不足的,它们有可能按自己的利益而非存款人的利益去监管银行,但我们不应该忘记保持自身的存续就是存款保险公司最好的激励约束制度,在对银行进行监管时,无论在技术水平上还是在专业化水准上都较分散的存款人更有优势,而存款保险公司所进行的信息披露,又可以传达给存款人银行风险等级的信息。

这样在管制者有效的信息搜集、分析和发布过程中为银行系统创造了更完善的竞争环境。

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监管的成本会大大降低,由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较市场监督更具有优势(谢平、王素珍等,2001)。

同时,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有可能引入市场化因素来弱化其产生的道德风险,防止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铤而走险。

自该制度创立30多年来,各国政府的确摸索出了相当有意义的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方式,使得存款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大为降低。

第三,存款保险和社会福利。

存款保险可通过准备金的形式将单一银行失败风险在银行体系内进行分摊,尽管过分慷慨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造成令人难以接受的道德风险,它可能鼓励被管制的银行过分冒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仅能补充和支持,而不代替市场约束,但由于有了存款保险,存款人不再因风险厌g而过度限制银行对风险项目的投资,结果实际部门的投资增加,因此社会净福利有增加的可能(Landskroner,Yoram & Jacob Paroush,1994)。

三、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理由中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但从近年来所发生的各种金融机构破产案中,政府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看,可以认为中国存款性机构的各类存款均享受政府的隐含保险。

前文我们简要回顾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兴盛及其理论基础。

结合中国的金融转轨,有五个现实理由显示中国的确需耍明确的、尽可能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

理由之一是利率市场化往往会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倒闭潮;理由之二是存款保险如果不予以明确化,可能导致外资银行享受“搭便车式”的政府隐含担保;理由之三是存款保险制度是规范民营银行生存土壤的必耍机制;理由之四是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离,使得在市场化监管下的银行应通过存款保险来事后分摊银行失败的风险;理由之五是国有银行的存款享有隐含政府担保,往往是国有银行同时必须承担大量的政策性负担,确立明示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助于国有银行的商业化。

第一,中国推进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金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利率市场化可能是“十六大”报告中表述得最为清晰和明确无误的金融改革信号。

中国目前己具备利率市场化的基础。

目前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在内的非存贷款工具和银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包括贴现、再贴现市场在内的货币市场以及外汇市场都基本实现了利率市场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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