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总公司会计科目设置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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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总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差异
现在的分公司会计科目设置没有一个明确的条文制度进行规范,由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各分公司会计科目设置主要是在与总公司会计科目设置保持一致性的基础上加设需要的科目,例如,分公司与总公司内部往来,有些记入应收、应付账款,有些记入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款,有些加设“内部往来”账户并记入,或者兼而有之。
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就会觉得很混乱,难以分清其差异。
我组报告是在研究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得出一份关于分公司与总公司会计科目设置的差异的报告。
一、资产类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
执行机关。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一般分公司无投资决策权。
所以与总公司相比,分公司无“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商誉”等及其相关科目。
2.关于分公司和总公司内部交易事项。
内部交易事项主要包括公司总部与分公司之间、分
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发生的销售货物及收款,总公司向分公司拨付采购资金、拨付费用资金、拨付固定资产等经济业务。
这些业务都要通过一个科目进行过渡,正如开篇所述,有些分公司通过“内部往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上级拨付资金”等科目来计入。
3.其他科目基本无差别。
二、负债类
1.由于分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一般分公司无投资决策权,所以无“交
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长期借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等科目。
2.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与公司的差异。
分公司设立后,面临着税务登记及纳税的问题,本
报告主要以以下几项税务来说明应交税费明细账,其他税务方面无差异。
1)增值税
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增值税并统一核算,即汇总到总公司缴纳。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消费税:一般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经
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
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营业税:原则上属地征收
4)企业所得税:
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汇总回总公司合并缴纳(经总公司同意并经税务机关批准,由总公司向税务机
关统一申报纳税):
a.对于生产性企业来说,如果其分公司从事的仍然是生产加工业务,分公司所
得税率适用分公司所在地规定;如果分公司从事的是购销业务,则要区分计
算,如销售的产品系总公司的自产产品,所得税额按总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
计算;如其销售的产品非总公司的自产产品,所得税额按分公司所在地所得
税率计算。
b.对于其它类型企业来说,所得税额一律按分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计算。
3.递延所得税负债:若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自行缴纳,则有。
4.其他科目基本无变化。
三、共同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无投资项目,也无共同类科目。
四、成本类:无差异
五、所有者权益类(有些说没有: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
分公司没有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
那本年利润怎么办?它应该有的吧)
1.分公司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
地位,没有注册资本,因此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2.本年利润:有。
期末各收入、成本、费用账户转入,本年结余为零。
3.利润分配:无。
年末分公司本年利润直接汇入总公司,不需进入本年分配。
六、损益类:无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