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九江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法规:采供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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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卫生部规章制度

采供血卫生部规章制度

采供血卫生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采供血工作,保障采供血安全,促进公民献血意识,提高全社会的献血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血液卫生部是负责统一协调全国范围内的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依法对全国的献血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献血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其中,共同维护全国的血液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献血机构和献血活动,包括献血者的登记、采集、检测、处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献血者的条件和准入第五条献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慢性疾病;(三)体重在50公斤以上;(四)无艾滋病、乙肝、丙肝等传染病的患者或疑似患者;(五)女性献血者不能处于生理期或怀孕期。

第六条对于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的健康证明,进行详细的健康调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其适合献血后方可进行采集。

第七条献血者参与献血活动应当自愿,没有强制、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物质利益或其他方式进行诱导。

第八条对于已经献血的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跟踪,及时发现并处理因献血引起的不良反应或其他健康问题。

第三章献血采集和管理第九条献血采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集器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确保献血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献血采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操作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采集的血液应当及时送往血液中心或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处理,确保采集血液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献血采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和追溯制度,确保每一袋血液的来源和去向能够追溯到具体的献血者和采集时间。

第四章献血检测和质量控制第十三条献血采集的血液应当进行各项必要的检测和筛查,确保血液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血液应当定期进行病原学检测和相关的生化指标检测,确保血液不携带任何感染性疾病或危险因素。

采供血机构安全与卫生管理

采供血机构安全与卫生管理

采供血机构安全与卫生管理输血是临床上重要的治疗方式,通过输血可纠正患者失血过多的情况,挽救患者的生命安全。

采血机构主要负责血液的采集,是血液的主要来源,采血机构对血液的管理质量直接影响着血液治疗效果。

近年来,国家卫生部下发关于采血机构的安全管理文件,逐步将采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化、规范化,完善管理文件,避免职业暴露与血液传播疾病的扩散,提升采血机构的管理质量。

1.采血机构安全与卫生管理的相关定义国家卫生部下发的《血站质量管理规范》中含有大量条款,明确安全与卫生的管理标准,规范采血过程中的安全、卫生需求。

安全和卫生管理是采血机构资源管理的关键,主要包含人员安全、血液安全、物料安全、设备安全和环境安全。

为了提升工作人员与血液的安全性,需严格建立包含实验室在内的多项安全与卫生管理程序和制度,对职业暴露、医疗废物、疫情、消毒清洁、各种非微生物因素所导致的可能潜在风险的管控,避免人员、设备和血液等受到危害。

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定期对采血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预防预案制定等,确保采血机构的安全。

2.安全与卫生管理实施途径2.1管理文件制定在安全与卫生管理中,需要健全管理制度,保证采血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属于有效控制中。

质量体系文件的制定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规范。

依照国家卫生部下发的两个规范文件制定安全与卫生的相关管理制度,主要有《采供血过程控制程序》、《设施有工作环境控制程序》、《消毒管理规定》、《职业暴露的预防与控制程序》、《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程序》等。

通过指定具体的管理文件,保证采血机构的各项管理的可行性与可控制性。

2.2明确管理职责管理文件需要由管理组织去执行,采血机构需要健全安全与卫生管理团队,明确管理人员和每名管理者的具体职责。

无论管理文件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多完善,如果不能执行,同样无法保证管理质量。

采血机构必须提升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能够完全遵照管理制度和体系文件执行,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责,共同配合做好采血机构的安全和卫生管理。

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1)

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1)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主要采 取了如下措施:
• 提供准确、全面的相关资料,献血的人 员必须签字表明自己读懂了这些资料; 通过问卷对献血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在 采血时严格的身份验证;实施严格的血 液检测程序;妥善运输血液和血液产品。 • 要求采血中心编写不适合献血人员的名 单,防止从这些人身上采血。采集来的 血液必须进行7种病原体测试。
浅谈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
课题研究:
现行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
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前言
•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日臻健全,人们法律及维 权意识日渐增强。由于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 善,人与人之间的互信程度较薄弱,医疗纠 纷包括采血供血纠纷随时可能发生。 • 采供血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又是 一项高科技高风险的职业。血站在采供血业 务工作中必须加强法律意识和执业意识,还 要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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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或供血者)体检操作规程 塑料袋采血操作规程 血液成份制备操作规程 化验操作规程 质量控制操作规程 血型血清学操作规程 HLA血清学操作规程 血小板血清学操作规程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 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8年1月8日 • 为保障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 加强血液工作管理,保证血液质量, 维护采供血工作秩序,切断经血液 途径传播疾病的渠道。必须严厉打 击“血头”、“血霸”,打击非法 采集、供应、买卖血液等违法犯罪 活动。
第二节 我国献血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多年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
• 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 • 个体供血:公民提供血液获取一定报酬。 • 义务献血:政府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分 配献血指标,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 费 。 • 无偿献血: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 提供自身血液 。

血站采供血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血站采供血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血站采供血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血液是人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医院临床用血均来自于无偿献血者的无私捐献,因此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商业街区或者大学校园附近停靠的用于采集血液的无偿献血车。

由于采供血过程中的服务质量不仅会影响献血者的满意度,还与患者的用血安全密切相关,对此加强血站采供血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十分必要。

因此血站在采供血工作当中可以采用下列措施以加强采供血的质量管理:1.专门设置采供血质量管理小组为了有效提升血站采供血的服务质量,血站需要成立采供血质量管理小组,小组成员为血站站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小组组长由主任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小组成员为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技术人员,专门负责血站的各个采供血环节,分别为献血招募、血液采集、血液检验、成分血制备、血站感染管理以及运输交付这六个部分。

每位组员不仅要参与各个环节质量管理的培训工作,同时还要顺利通过考核,保障个人对采供血工作有清晰而深入的认识。

2.人员的职能分配质量管理小组的组长则要与负责血站各个环节的负责人共同商议人员的分配问题,具体的分配结合采供血的环节进行。

献血招募方面,工作人员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公众积极宣传献血的知识,比如定期献血能促进体内的新陈代谢,增强个人体质,同时还能够体现个人社会价值。

宣传的地点尽可能集中在商场或者大学校园等人群密集的地方,通过公开宣传促使公众愿意主动为献血事业助力。

血液采集方面,护理人员需要完全掌握血型检验以及穿刺、采血的技术,采血前让献血者的心情平复下来,保障献血过程顺利完成。

献血结束后,引导无偿献血者在采血点休息片刻,以防献血反应的发生,提高献血者的满意度。

成分血制备方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这一环节的负责人需要不定期巡视人员的操作过程,让每一个制备完成的成分血符合国家标准。

血液检测方面,检验工作人员应认真仔细,保证每一份检验报告真实准确。

运输交付方面,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是妥善存储并保证血液制品的运输冷链符合要求。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其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资料。

采供血制度

采供血制度

采供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手记和供应工作,保障患者用血的安全和有效性,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血液手记和供应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血液手记和供应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血液手记的安全、血液供应的及时和遵守伦理原则。

第二章血液手记管理第四条医院设立血库,进行血液手记、储存和供应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配备专业的血液手记人员,确保血液手记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血液手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确保血液手记的安全和无污染。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血液手记的标准流程,明确操作步骤和操作要求,确保操作规范。

第八条血液手记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本领。

医院应建立血液手记的质量掌控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血液供应管理第十条医院血库应定期进行血液供应计划的订立,确保血液供应的及时和充分。

第十一条血液的供应应符合血液库存管理的原则,确保血液的新鲜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血液的供应应依照血型和需求进行合理匹配,确保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血液供应的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血液供应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血液供应者,医院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予以合理的弥补和保护。

第十五条医院应配备专业的血液运输人员和设备,确保血液手记和供应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监督和惩罚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血液手记和供应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合规。

对于血液手记和供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对于血液手记和供应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医院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理和追责,并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对于血液手记和供应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件,医院应开展认真的调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管理负责人全部,并由医院进行解释和修改。

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中国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中国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中国血站质量管理规范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血站质量管理,保证血站服务和血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血站生产和服务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血站工作流程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第三条血站必须建立、实施、监控和持续改进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应覆盖生产和服务所有过程,保证血站与生产和服务相关的所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血站所有职工对质量负责,法定代表人为血站质量最终负责人。

血站负责人应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监控和持续改进,建立和颁布血站的质量方针,确定血站的质量目标,确保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并对质量体系符合性(适应性)及其运行的效果实施监控和改进。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血站必须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配备数量适宜的且接受过良好培训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明确各部门、各类岗位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以及报告和指令传递的途径。

权限必须与职责相对应。

第六条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血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库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均须接受过血站质量管理的专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

第八条新增加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应不低于80%。

除了刚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外,均应具有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血站质量管理基本原理,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能够胜任所分配职责。

传染病现患者和经血传播病原体携带者,不得从事采血、成分血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

第九条血站主管血液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过血站质量管理的培训,具备血液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和水平,有对血液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经过站长授权,分别承担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职责。

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试卷

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试卷
1.采供血机构的质量管理仅涉及血液的采集和供应。()
答案:×
2.所有献血者在献血前都需要进行血液检测。()
答案:×
3.血液成分的制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答案:√
4.血液采集后的运输过程中,血液可以在任何温度下运输。()
答案:×
5.采供血机构的质量管理不需要对献血者进行满意度调查。()
B.定期举办质量活动
C.推广质量理念
D.实施质量奖励
15.以下哪些部门应参与采供血机构的质量管理?()
A.质量管理部门
B.医疗部门
C.人力资源部门
D.财务部门
16.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血液采集的质量?()
A.采集人员的技能
B.采集设备的性能
C.献血者的健康状况
D.采集环境的舒适度
17.在血液检测实验室,以下哪些措施可以防止交叉污染?()
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试卷
考生姓名:__________答题日期:_______年_____
得分:__________判卷人: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以下哪项不属于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答案:×
请在此处继续答题。下一部分为“五、简答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请简要回答以下问题)”。
五、主观题(本题共4小题,每题5分,共20分)
1.请简述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作用。
答:略
2.描述血液采集过程中应遵守的质量管理原则,并解释这些原则的重要性。
答:略
3.请阐述血液成分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以及如何确保这些控制点的执行。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日期】1993-03-20【生效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采供血制品管理制度

采供血制品管理制度

采供血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确保医院采供血制品的质量与安全,规范采供血制品的管理流程,保障患者用血安全有效,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手记、储存、配送和使用采供血制品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输血科、临床科室、药房、检验科等。

第三条定义1.采供血制品:包含全血、红细胞、血小板、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全血澄清液、冷冻血浆、新鲜全血及其他经过合法程序处理的血液制品。

2.采血者:指经过医学检查合格,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从事无菌技术的专业人员。

3.供血者:指自己乐意捐献血液,并符合采血者的条件的个人。

4.质控:指通过采样、检测和评价等手段,确保采供血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5.患者:指在医院就诊并需要输血的患者。

第二章采供血制品管理第四条采供血制品的来源1.医院只从具备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的血液手记机构采购采供血制品。

2.严禁医院从非法途径获得采供血制品,包含个人捐献和未经备案的机构。

第五条采供血制品的采购1.采购工作由医院采购部门负责,采购前需向供应商索取相关文件,如采购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并对其进行审核。

2.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期等内容。

3.采购部门应对采购的采供血制品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采供血制品的储存与配送1.医院应设立特地的血库,保证采供血制品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血库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配备充分的冷藏和冷冻设备。

2.血库应依照采供血制品的种类和质量要求进行分区储存,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3.血液制品的配送应在冷链条件下进行,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血库应定期检查血液制品的库存情况,并订立合理的增补和更新计划。

第七条采供血制品的使用1.医院严格执行输血适应症的评定标准,确保输血的合理性和必需性。

2.输血前,医生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输血的风险与利益,并取得书面同意。

浅谈血站采供血业务档案的依法管理

浅谈血站采供血业务档案的依法管理

浅谈血站采供血业务档案的依法管理作者:吴春萍来源:《办公室业务》 2014年第9期文/ 吴春萍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发布实施,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依法维权”的观念明晰。

作为记载采供血活动过程的原始资料和主要文书(采供血业务档案)都是法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断是非,分清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

因此,如何调整血站采供血业务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思路,加强采供血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依法管理和利用采供血业务档案已成为血站整体管理工作中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采供血业务档案资料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输血在挽救病患者健康的同时,也给病患者和医疗机构带来极大的风险,不乏出现输血事故或献血纠纷的案件。

在审理输血事故或献血纠纷案件时,法律主要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基本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GB18469-201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血站需充分举证自身采供血已经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血站执业许可证,证明采供血机构具有国家认可的采供血执业资格。

2. 卫生部质检中心“质量控制优秀单位证书”,证明采供血机构的质量保证和质量信誉是得到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

3. 采血前必须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检测,结果是合格的,符合献血者的标准,证明手续和程序是完备的。

4. 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诊断试剂,保证血液质量,记录献血者准确检测结果。

5. 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必须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和采血器材,用后及时销毁,避免交叉感染;6. 应当保证血液符合临床用血标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发出的血液质量、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

采供血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采供血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供血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血液安全,提高血液供应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采供血机构的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审计监督等。

第三条采供血机构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反映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财务风险。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资金筹集(一)采供血机构应依法开展无偿献血活动,通过无偿献血者自愿捐献血液筹集资金。

(二)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确保捐赠资金用于血液采集、制备、储存、供应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使用(一)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挤占、截留资金。

(二)血液采集、制备、储存、供应等业务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成本核算要求进行。

(三)财务支出需经相关责任人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第六条资金核算(一)建立健全资金核算制度,明确资金核算流程和责任。

(二)加强资金核算管理,确保资金收支平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七条采供血机构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八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采供血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财务报告经内部审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审计监督第十条采供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采供血机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制度,采供血机构能够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血液安全,提高血液供应效率,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夏季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夏季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1 / 1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夏季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赣卫办医政字[2010]6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8.03
【实施日期】2010.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夏季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赣卫办医政字〔2010〕60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疗单位、省血液中心:
进入炎夏,随着高校学生放假以及农忙季节的到来,全省各地都面临血源紧张、采血困难的局面,但临床用血量仍持续增长。

为有效应对季节性的缺血,确保夏季采供血工作有序进行,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无偿献血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全社会参与无偿献血。

做好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和质量控。

采供血管理制度

采供血管理制度

采供血管理制度
一般输血科(中心血库)的血液及血制品均由省、市、地血液中心及血站提供,因特殊原因或教学科研需要,确需自行采供血的医院必须报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卫生厅批准设置并验收合格,其血源队伍纳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定领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

一、采血室。

要求总体布置宽敞明亮,幽雅舒适;采光良好,献血员位置明暗适宜,工作人员处可以适当安装台灯和壁灯;室内整洁,空气清新,温度适宜;每天消毒,定期采样进行空气细菌监测。

二、采血设备。

包括采血用沙发或椅子、电子采血秤、无菌操作台、热合机、血袋、血压表及止血带、采血及消毒用品等。

三、献血员。

体格检查、血液学标准、采血量及时间的间隔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

四、采血。

必须使用无菌的密闭的系统,全过程要求无菌操作。

五、准备急救药品和用具,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献血员护理程序。

六、各种血液成分分离制作,如血浆、红细胞、血小板、冷沉淀物等,由全血中分离出来且又不稳定的衍生物的制备和运转,原则上应由国家指定的血液中心和血站进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

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

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医疗资源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和本辖区一般血站服务区域时,可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受省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供血安全管理制度

供血安全管理制度

供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的血液安全,维护医院的声誉和社会公信力,订立本《供血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供血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含供血机构、供血人员和供血产品的管理。

第三条供血安全是医院工作的紧要构成部分,由医院管理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并由供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四条供血管理部门应确保医院供血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提高供血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供血机构管理第五条供血机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具备供血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条件。

第六条供血机构应设立供血管理岗位,并配备特地的供血管理人员,负责供血工作的组织、调度和监督。

第七条供血机构应建立供血质量管理体系,包含供血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控,确保供血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供血机构应定期对供血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血机构应建立供血人员的档案,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供血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供血人员管理第十条供血人员包含供血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外部供血人员,应严格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供血人员应持有效的医务人员证书和供血人员资格证书,接受医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供血人员应遵守医院的纪律规定,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供血人员应定期参加血液手记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确保操作规范、正确使用采血设备和消毒料子。

第十四条供血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和免疫接种,保证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合从事供血工作的疾病。

第四章供血产品管理第十五条供血产品包含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医院应建立供血产品的分类、采购、接收、储存和分发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供血产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通过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并进行验收和记录。

第十七条供血产品的接收应进行品管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并对接收记录进行保管和管理。

采供血安全与卫生控制程序

采供血安全与卫生控制程序

采供血安全与卫生控制程序1、目的确保采供血过程有效运行,在各个环节防止和预防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或再发生。

2、范围采供血工作的各个环节3、职责3.1分管站长负责全站的安全与卫生,对站长负责。

3.2办公室3.2.1负责配备充足的安全与卫生设施、设备。

3.2.2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针对用电安全和防火的管理制度,确保献血者、工作人员、环境和设备的安全,并负责员工安全与卫生知识的培训。

3.3质控科负责各采供血环境的卫生监控,消毒液浓度及消毒效果的监测及消毒方式的确定。

3.4相关职能科室对其工作区域的安全与卫生负责。

4、程序4.1 安全卫生控制原则4.4.1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输血传染病感染情况检测,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4.4.2患有输血传染病的员工不得从事与采供血有关的业务。

4.4.3任何工作区域内不得饮食吸烟、佩带影响安全与卫生的饰物。

4.4.4各科室严格执行《消毒控制程序》。

4.2 环境要求@标准须进一步确认采血室(车)≤500cfu/m3 (采中) 无霉菌生长≤200cfu/m3 (采前) 无霉菌生长成分室≤200cfu/m3 无霉菌生长100级净化台≤1cfu/平皿无霉菌生长贮血容器≤200cfu/m3 无霉菌生长贮血室≤200cfu/m3 无霉菌生长检验科实验室≤500cfu/m3 无霉菌生长检查频率1次/月4.3 安全防护4.3.1检验科、质控科人员在从事与血液检验相关的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守则》。

4.3.2供血科人员在从事血液采集、成分制备、血液贮存、包装过程中必须戴防护手套、口罩、帽子、穿工作服或无菌服。

4.3.3医疗废物处理人员,在废物贮存和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条例》。

4.3.4当发生阳性血或可疑阳性血污染物刺伤时,执行《阳性血污染物刺伤应急处理预案》。

4.3.5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和防火管理制度。

4.4 消毒原则4.4.1采供血环境:三氧消毒机消毒,每天2次,每次1-2小时,用前、用后每天用500mg/L 含氯消毒液对工作环境地面、台面、仪器表面进行擦试,带血的物品及地面用2008-5000mg/L 的含氯消毒液浸泡或洒于污染物表面,保持30-60分钟再擦拭,拖把或湿布浸于上述消毒液内1小时,紫外线灯(40w)照射各0.5-1小时。

医院供血制度

医院供血制度

供血制度
一、输血科应按《采供血许可证》规定范围供血。

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对规定范围外的医疗单位供应。

紧急情况下,先供应,同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供给临床使用的血液,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献血员健康检查标准》检测合格的血液。

三、向临床供血时必须依据临床科室的申请和患者的病情,提供患者所需的血液及成分血。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院严禁非法擅自采血,做到临床规范用血.
五、遵循科学合理用血的原则,积极开展成分输血、自身输血,提高临床输血疗效,严防血源性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

六、交叉配血和发血,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做到双查双签,无禁忌方可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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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九江事业单位
医疗卫生法规:采供血的管理
血站管理办法在卫生法规中经常会出题,其中在采供血的管理中也经常会出题,而且有一些知识点的考频率是非常高的。

针对这个知识点九江中公教育进行分析总结,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一起看个题目:
1.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A.十年
B.八年
C.五年
D.一年
E.三年
【答案】A。

解析:此题考察的是血站采供血的管理。

下面看一下采供血的要求,希望同学们在做题的过程中能熟知里面的重点内容。

采供血的管理:
1.血站采供血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未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2.血站技术人员必须经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其血液。

4.血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献血者的血液,并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地点、献血量、采血者签字,并加盖该血站采血专用章等。

5.血源、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十年。

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
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

血液包装袋上必须标明: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储存条件。

6.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供需双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后实施,实施中由需方血站对血液进行再次检验,保证血液质量。

7.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以上就是关于采供血的管理,愿有所收获,祝君考试成功!希望大家能够认真记忆!
2017年下半年九江事业单位
浅谈对医疗改革的看法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事业单位面试真题及答案,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面试水平,顺利进军事业单位面试考试。

热点背景
2017年4月8日起,北京将正式实施本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

药品阳光采购作为改革措施之一,将随之同步实施。

昨日,已经上线运行的药品阳光采购平台正式开放。

据悉,预计平台上的药品平均降幅可以达到8%,再加上取消药品加成,医改后药品价格平均降幅预计将达到20%左右。

并且取消了挂号费变为医事服务费,提高了人工服务费。

题目预测
如今医疗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着,有些医院推出了药品价格清单,并且提高了医生的服务收费,降低设备检查费用,甚至有些地方开出电子处方,让医药配送上门,对于医疗综合改革,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
医疗综合改革是破解当前医疗困境的一个重要尝试,值得肯定,并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长期以来,病患“看病难、看病贵”,医生“工作累、收入低”等问题层出不穷。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媒体报道一些新闻,比如普通大众为看病在某些医院凌晨就开始排队挂号,或者因为无法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和诊疗费而愁眉莫展。

有些医护人员因为工作劳累而累倒在办公室,医生收入低而导致有些医生离职从事其他职业等。

这些新闻不仅消磨了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加大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所以政府推行医疗分开综合改革应该说是给医疗改革注入了一股清流,缓解了医患矛盾。

首先,医疗综合改革能够减轻患者的负担。

特别是对于相对贫困的家庭,让他们能够看得起病,不再为高昂的医疗费而东奔西走去借钱或大闹医院希望医院减低费用。

其次,医疗综合改革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医疗腐败,改善了医患关系。

通过医药分开、阳光采购、药品价格下降使看病更加公开透明,增加了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减少了患者与医院的矛盾。

再次,医疗综合改革提高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改革中增加了医务人员的人工服务费让医务人员工作更加积极,工作得到肯定。

此外,医疗综合改革促使普通病患者向基层医院和社区医院分流,缓解看病难的问题,让我们的医疗资源能够获得更加有效地运用。

作为一种尝试,我们还是要面对改革中可能涌现的新问题,所以我们要做好配套工作,确保改革真正惠及民众。

第一,医生服务费、药品价格、医疗检查的费用等都是直接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既需要制度机制保障其价格的合理,亦需要严格的监管避免新的问题。

第二,改革后患者的总体费用下降的同时,部分患者的就医费用可能上升,这与民众对于医改的期待不符,需要加强宣传,让民众对医改有更多的理解。

第三,确保医保制度改革与医疗改革对接好,不要有任何冲突,要考虑到患者的诉求,切实保证患者的利益。

第四,加强医疗服务,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让民众更有获得感。

当然,政府也应该积极加大医疗机构与配套设施的投入与建设,增加医疗资源,以满足人民大众看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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