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 概述涉外合同是指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
在涉外合同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确定适用的法律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2.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原则:2.1. 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只要该选择不违反合同必须遵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明其选择。
2.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和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判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适用法律。
2.3. 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选择了某一法律适用,也必须遵守合同必须遵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涉及公共秩序、公共政策、消费者保护等领域。
3. 常见合同的法律适用在涉外合同中,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3.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通常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通常适用合同履行地法或者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2. 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通常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3.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适用法律通常受到雇员和工作地法律的约束。
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受到劳动合同签订地法律的约束。
3.4. 投资合同投资合同的适用法律可能受到东道国法律和投资者母国法律的约束。
通常需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4. 结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考虑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强制性法律规定等因素。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尽量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5. 选择适用法律的注意事项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5.1. 法律制度的兼容性选择的 laws should be compatible with each other to avoid conflicts and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It is important to consider the legal systems of both parties and ensure that the chosen law can be enforceable in both jurisdictions.5.2. 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It is advisable to choose a law that is transparent and predictable, allowing the parties to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is can help to minimize disputes and facilitate the resolution of any issues that may arise d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5.3. 考虑法律适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The choice of law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impact 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For example, if the contract involves the sale of goods, the parties may choose a law that provides clear rules on the transfer of title and the risk of loss.5.4. 考虑法律适用对争议解决的影响The choice of law should also consider the impact on the resolution of disputes. For example, if the parties choose a law that is favorable to arbitration, it may be easier to resolve disputes through arbitration rather than litigation.6. 结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课程代码:100192A课程类型:学科基础课学时:32学时学分:2学分适用对象:法学先修课程:民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一、教学目标国际私法是大学法学专业必修的专业课程。
作为法律人才,不仅要懂得国内法,也应该了解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国际私法规范,这在当前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下更为迫切,特别是在中国成为WTO成员后,涉外法律类人才更加需求。
因此,国际私法是每一个法律专业学生必读课程之一。
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与国内法,特别是国内民法联系密切,因此,需要首先了解民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定,同时也要掌握一些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的相关知识,否则,学习国际私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学习本课程,在认识课程的性质、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
目标1: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具体规则,尤其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一一冲突规范。
目标2: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
二、教学基本要求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因此在教学内容的讲授上要注意结合案例,围绕其特有规范一一冲突规范作重点讲解,冲突规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是细讲、精讲的部分,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
另外,对于国际私法的其他方面在全面把握基本知识点的基础上,给学生展现一个清晰的理论脉络,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规定加以评述,部分内容需学生自学掌握。
再有,授课中可安排一到三次的作业或讨论,让学生加深认识。
总的来讲,国际私法课程相对于其它法律课程有其特殊的理论逻辑,学生理解较为困难,因此,学生应学习民法学、国际法学课程后,再学习本课程。
在讲授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图片、资料和图表来进行,以加强讲授的灵活性。
四、教学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本章重点和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性质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讨论、案例教学本章的学习标准:1.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原则。
2.理解:国际私法的规范类型及其特点。
涉外合同约定适用法律
涉外合同约定适用法律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尚待加强,出现过一些出资“购买”的技术无法自由使用、未能对国内技术发展起到应有作用的情况。
本文从国内委托方的利益出发,阐述涉外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不侵权承诺、技术权利的分配、专利申请和保护等涉及知识产权事项的约定策略,包括约定的思路和实现该思路的表述,以期对此类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有所参考。
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化技术合作愈加紧密,在充足的经费支持下,为了加快某项技术的研究进程,国内的科研机构会选择委托国外的科研机构进行研究开发。
此时需要通过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明确开发工作的范围、研发进度、费用支付等,确保委托方能够获取作为研发成果的技术。
但技术开发不同产品采购,技术的获取往往不是最终目的,委托方还需要考虑后续技术的使用、进一步开发、相关法律权利的取得和保护等。
而长期以来,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尚待加强,出现过一些出资“购买”的技术无法自由使用、未能对国内技术发展起到应有作用的情况。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需要在委托开发合同中设置有利国内委托方的知识产权条款,使得委托方在支付高昂的开发费用之后,既能够实现技术的更新换代,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技术的自由使用和实施。
另一方面,作为国外的研究开发方,为了保持自己在本领域的技术竞争优势,会在合同中对交付给委托方的技术进行种种的权利限制。
双方博弈之下,委托方要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就需要根据项目需求制订从高案到低案的谈判策略,在合同谈判中做到心中有底、进退有度,并将谈判成果采用适当的合同条款固定到合同中,避免合同约定的语焉不详和歧义性解释。
本文正是基该种考量,从国内委托方的利益出发,阐述涉外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不侵权承诺、技术权利的分配、专利申请和保护等涉及知识产权事项的约定策略,包括约定的思路和实现该思路的表述,以期对此类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有所参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doc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
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
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这个理论是杜摩兰(Dumoulin)在16世纪时提出而在19世纪时由学者仿效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命名的。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合同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也都按照这个法律来决定。
意思自治原则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用,并规定在各自的国际私法中。
鉴于意思自治在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本文拟就其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做一探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正如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一样,在接受的同时,各国法律对它所设定的限制也是普遍存在的。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
作为一种权力,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法律来支配一定的合同。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并不是自然地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国家赋予的;如果国家不赋予,当事人便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这完全由国家决定。
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各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进行的限制也常常不同。
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有两个:一是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规避内国法的适用,二是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民法通则》涉外部分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公共秩序保留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涉外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篇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外国法律,还可以是国际条约.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我国有关机构在处理该项合同纠纷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必须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当事人选择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对某些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选择法律和以默示方式选择法律.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的相应法律.2.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当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客观标志原则的一种体现,其基本含义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受理案件的机构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解释合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对下列涉外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法律.但是,如果合同是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受人确定的条件并应买受人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须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所在地的的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承揽合同,适用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的法律.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仓储合同,保管合同,适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3.中国法律的强制适用对有关外国投资,资源开发的涉外合同,国际上一般适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国家法律,即东道国法律.我国法律对此也作了同样的特别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而不得适用国外的法律;这类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该合同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上述三种涉外合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外的法律,而只能适用我国有关法律.另外,在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以营业所确定适用法律的,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时,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即适用其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法律.总之,实践中,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某项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篇二: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崔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00)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涉外法律适用法是什么呢1、涉外法律适用法: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3、法律分析:涉外仲裁案件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4、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有哪些条文零适用?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国际私法--填空判断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1.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__法律适用__问题。
2.十三世纪后_法则区别说_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正式建立。
3._法律规避_又称法律欺诈或窃法作弊,这一行为旨在规避依_法院地国_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本应适用的法律,也属于排除运用外国法的一项制度。
4.国际私法上的外国人民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在_居留国_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_实际状况_。
5.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享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或__法院地国籍_,则只承认其内国国籍,不承认其_外国国籍_。
6.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比较广泛的价格术语主要有三种:_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_,又称离岸价格;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又称到岸价格;__成本加运费价格__。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关系。
2、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了法则区别说,这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
3、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冲突规范。
4、普通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5、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6、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一成员国已成立的驰名商标无须在另一成员国注册,即可获得自动保护。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同一论主张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一个法律。
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0、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法律。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内容和客体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民事法律关系。
2.最早提出国际司法名称的是美国的斯托雷。
他是在《法律冲突论》书中第一次提到国际私法的。
3.国际市场上比较定型和惯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这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是由###整理提供的,请大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动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理应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能够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相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理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理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理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四、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国际私法学-第八章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依据我国海商法规定适用《巴 哈马商船法》,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贷款、透支款及其利息 与相关费用共700余万美元,原告对该轮享有船舶抵押权, 在该轮拍卖后有权从该轮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正确处理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定 性、管辖权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三个基本问题,并在拍卖 船舶、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审核英文书证方面作了一些有 益的尝试。案件的定性问题:本案包含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和抵押担保法律关系。由于案件审理的重点是确定原告是 否具有船舶抵押权,故应认定为船舶抵押权纠纷。管辖权 的确定问题:尽管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法人,被抵押船舶 的船籍国是巴哈马,但被抵押船舶抵达我国广东水域后, 原告在我国申请扣船并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担保 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 权。
第三节 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破产的管辖权 二、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三、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 四、中国有关涉外破产的规定与实践
一、涉外破产的概念
1. 破产与破产法的定义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务人 或债权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一 种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特征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方式 三、中国有关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实践
一、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特征
正像物权关系在民法中占极为重要的地位一样,涉外物
权关系在国际私法中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目前,涉外物权关系适用的最为广泛而且起着主导作用的 冲突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虽早已是冲突法中得到普 遍承认的原则,但对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则有一个 发展的过程。
香港居民如何适用《民法典》
(二) 婚姻家庭
1. 结婚条件
2. 结婚手续
3. 夫妻人身关系
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妻财产关系
5.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
6. 协议离婚
7. 诉讼离婚
8. 收养
9. 扶养[注1]
10. 监护
(三) 继承
1. 法定继承
2. 遗嘱继承
3. 遗嘱管理事项
4. 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
(四) 侵权
二、香港居民适用《民法典》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基于现行法的规定,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确定适用实体法。对此,以下主要从与香港居民在内地生活密切相关的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几个方面对香港居民适用《民法典》的情形进行梳理总结。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作为第九编,在《民法通则》第八章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次以单行法的形式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涵盖了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涉外领域。但其并未取代《民法通则》第八章及分散于各相关民事实体法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仅在第5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47条,《继承法》第36条,与该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该法。
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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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 年司法考试题) 单项选择(2005年司法考试题) 年司法考试题
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在中国, 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在中国,乙定居在韩 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 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 同争议有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同争议有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 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 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 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 正确的 A 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 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 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 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 用韩国法律 C 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 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 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 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 应适用我国法律
例外: 例外:1980年《罗马公 年 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 选择法律时, 选择法律时,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
法律适用Biblioteka 不动产所在地法第四节 我国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 理论与实践
我国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
我国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特殊合同
我国《合同法》 条第2款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 款 条第 规定: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 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 自然资源合同,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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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案应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准据法? 本案应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准据法?
客观标志说所包含的标志种类
合同自体法(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
第三节 特殊国际合同 的法律适用
特殊国际合同的种类和法律适用
名 称
雇佣 合同
消费者 合同 保险合 同 不动产 合同
举 例 年 罗马公约》 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剥夺法律强制 1980年《罗马公约》 性规定对受雇人提供的保护。 瑞士、 性规定对受雇人提供的保护。 瑞士、德国等欧盟国家 常适用受雇人惯常履行其工作地国 家的法律。 家的法律。 如果没有惯常履行的工作地, 如果没有惯常履行的工作地,则适 用他受雇的营业所所在地国法 年 海牙公约》 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剥夺消费者惯 1986年《海牙公约》瑞 常居所地国法律强制规则所赋予的 士:完全排除消费者合 保护。 保护。 同当事人选择法律 常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惯常居所地法
第八章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合同的涉外性
第八章的学习内容一览
第一节 国际合同的法律冲突 与法律选择方法
涉外合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国际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国际合同准据法的选择
合同准据法适用范围的理论
思考题
A(甲国人)与B(乙国人)签订合同,约定 (甲国人) (乙国人)签订合同, B向A提供一批货物,当事人合意选择甲国法 提供一批货物, 向 提供一批货物 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合同履行地在甲国。 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合同履行地在甲国。 B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提供货物,A向甲国法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提供货物, 向甲国法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提供货物 院提起诉讼。甲国法律规定: 院提起诉讼。甲国法律规定:国际合同适用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诉讼请求: 不具有缔约能力, 诉讼请求:1. B不具有缔约能力,双方签订的 不具有缔约能力 合同无效; 交付的货物有瑕疵, 合同无效 2. B交付的货物有瑕疵,退还此物, 交付的货物有瑕疵 退还此物, 赔偿A损失 赔偿 损失 问:分别用整体论和分割论分析此案的法律适 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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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合同自体法”学说认为,合同首先 合同自体法”学说认为, 应适用 • A 合同缔结地法律 • B 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C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D 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法律
单项选择题
• 现有日、美两家公司联合来华投资,与 现有日、美两家公司联合来华投资, 我国一家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该合同应适用 • A 中国法 • B 日本法 • C 美国法 • D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第二节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 方法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具体方法
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征
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供考虑的因素
不同种类合同的特征履行行为
买卖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不同种类合同的特征履行行为
运输合同 雇佣合同
特征履行说的适用
案例分析
罗显信与佛山市骏毅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 纠纷案 罗显信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罗显信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在香 港特别行政区。佛山市骏毅实业有限公司(下 港特别行政区。佛山市骏毅实业有限公司( 称骏毅公司),系从事承揽加工金属制品、 ),系从事承揽加工金属制品 称骏毅公司),系从事承揽加工金属制品、工 艺品等的企业。 年上半年, 艺品等的企业。 2001 年上半年,骏毅公司接受 罗显信的定单, 罗显信的定单,为罗显信做正方烛台等金属制 品,骏毅公司均按要求加工生产并已交货给罗 显信。后因加工承揽货款发生纠纷, 显信。后因加工承揽货款发生纠纷,骏毅公司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所使用的法律。 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所使用的法律。
单项选择题
• 目前,解决涉外合同适用问题一项 目前, 最首要和最重要的原则是 • A 意思自治原则 • B 法院地法原则 • C 最密切联系原则 • D 客观标志原则
多项选择(司法考试 年题) 多项选择(司法考试2002年题) 年题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 律 • A 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按照《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 立的合同 •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按照《 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按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 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 C日本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日本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按照《 日本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按照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 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 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 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
合同类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适 用 法 律 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 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 或合同明确约定卖方必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交 货;或合同主要是依据买方的条件并应买方的指 令所订立的, 令所订立的,适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 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工程所在地法律 委托人银业所所在地法律 劳务实施地法律 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 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不定项选择(司法考试 年题) 不定项选择 司法考试2006年题 司法考试 年题
在国际私法中, 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 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 种表述是正确的 A 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 合同准据法 B 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 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 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际的法律 C 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合同的有效性应分 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 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 的分割论 D 按照特征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 按照特征履行方法的理论, 同的法律时, 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 保险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 劳务合同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 代理合同 动产租赁合同 不动产租赁、 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五节 我国适用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的原则
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思考题
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 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 和乙 国公民B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 合同规定A赠送给 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 赠送给B 国公民 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规定 赠送给 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枚,但条件是 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枚, 价值 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枚 但条件是B 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 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 并且在10年 必须和 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 年,并且在 年 内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 内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 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 。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 而依照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而依照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3 年后B与他人结婚 与他人结婚, 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中 年后 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中 国法院。 国法院。 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 问:1.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 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 2. 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 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