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八章(四)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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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四)保证期间(P330)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P330)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P330)
(1)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2)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答案】ABD
二、抵押(2008年重大调整)
(一)抵押物(P330)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能抵押;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压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4、(1)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2)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5、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土地的抵押
1、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3、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4、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
(三)抵押合同(P331)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四)抵押权的生效(P331)
1、必须登记、登记生效(P331)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是否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只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2、可以不登记,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P332)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签订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答案】C
【解析】选项D: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五)抵押权的效力(P332)
1、抵押人的权利
占有权:抵押物的孳息
处分权:抵押物的转让
收益权:抵押物的出租
(1)占有权
抵押设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处分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