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的公利性与自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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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适研究

政府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适研究

政府 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适研究
卓成 霞
山 东社 会 科 学院 . 东 济 南 山 20 1 50 4
【 摘要】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者, 服务是其本质属性 , 但在 现实政策执行 中, 普遍存在 着政府利他性与利 己性的
矛 盾 属 性 。从 政 府 政 治人 与 经 济人 承 担 的 角 色 属性 来 看 , 府 自身利 益 的存 在 具 有 历 史合 法性 与 正 当性 . 政 3政 " 府自 - 身利 益偏 离公 共利 益 的 视 野 时 , 权 力膨 胀 与 利 益放 大 影响 了公 共 利 益 的 实现 , 会 动 摇 其 存在 的合 法性 。从 “ 府 其 就 政 是 必 要 的 恶 ” 理 念 出发 , 府 转 型 必 须规 制 政 府 自身利 益 与公 共 利 益 的相 对 实 现 , 定 制 度 化 的利 益 实现 体 系 , 的 政 制 打 破 现 有 的利 益 格 局 , 政 府 权 力 与 利 益 适 度化 。 而 达 到公 共利 益 最 大 限度 的 实现 使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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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 ogAcdm f oil c ne , ia h n og 2 0 1 ) S a dn a e yo c i cs Jnn S a dn 5 0 4 S aSe
【 关键词】 政府 自身利益; 公共利益; 博弈与调适 【 中图分类号】 6 5【 D 2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o — o4 0 A【 10 — 0 5 2 1 )3 0 l— 4
Re e r h 0 e Rea i n h p b t e v r m e tS s a c n Th l to s i e we n Go e n n

从政府的自利性看“以权谋公”

从政府的自利性看“以权谋公”
社纵 2 科横
从 政 府 的 自 利 性 看 以 权 谋 公 " “
文 /刘 翠 玉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 了 现代政府作 为社会 公共事务的管理者 、社会公共产品 的提供者 ,除 了其公 利性、利他 性以外,还 不可避免地存有 自 利益 ,具有 自利性 。因此 ,应正视政府及其组织人 员的 自利性 ,并将 其控 制在合理的限度和范 围内。 身
作者单位: 山东商务职业 学院 作者简介 I刘翠 玉,女 ,15 年 ,大学本 科,副教授 17
主 要 研 究 马克 思 主 义 政 治 理论
5 1
ci —157 一I a1 4 -30 ht . m1
《 海 学刊 》 < 张 >江 20 年第 2 O2 期 < 衣 民 自由发展 与 乡镇 体 制 改革 > 周 作翰 张英 洪 湖 < > 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 4 0 年第 4期 0

注 释 i
① 参见 陈振 明 非 市 场缺 陷的 政 治 经 济 学分 析 》 中 国社 ,《 会 科 学 》1 8 第 6 。 9 年 9 期 ② 周 明 生 、金 太 军 、谈 镇 : 论 当代 中 国政 府 经 济 职 能 的 战略性重构 ) 学 习与探 索》2 0 第 5期 ) , 0 年 0 ③④参见 h : / 1b 1 a B n . o u c m r a — f 卜 t p / c u . e r ig ih . o / e d o f t
关键词 :政府 , 自利性,以权谋公
现代 政府是社 会公共 事务 的管理者 、社会公 共产 品 的提供 者 。 管理社会公 共事务 、 公共产 品是其基 本职能之 一 , 提供 它体现 了公利 性 这一现代 民主政府的本质属性离 开了这种公利性 , 政府从根本上就 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但是 , 政府除了这种公利性、 利他性 以外 , 也无可置疑 地存在着 自身 的利 益 , 即还具有 自利性 。 本来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任何组织都首先要保证 自身的生存然后 才 能为社会提供服 务, 由于政府这 个组织具有一 定的特殊 一 它 但 是 拥有 行 政权力 的 组织 , 权力 失 去 了制衡 , 走 向正 确行 使 一旦 就会 的反面—— 其 自利性具 有很 大 的扩张性 而且政 府权 力 的制 衡是 一 个复 杂的体系, 制约的体制不健全或是 体制 中有缺 陷, 都可能使 行政 权 力 失去 制约 , , 有 中国特 色 的腐 败 ” — 以权 谋公 , 了 近 这样 “ 具 — 就成 年来 颇受关 注的一个现象 。 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 央视 “ 焦点访谈” 报道: 黑龙 江 克东 县是 国家 级贫 困县 , 检察 院 年经 费总共 不 过5万 元 , 县 0 却 建成 两座 门 面堂皇 的办 公楼 和 宿舍 楼 , 的钱 ? 款 ! 哪来 罚 可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刑 事诉讼 法 》检 察 院根本没 有罚 款的权 限 ! 院院长 , 该 承认 “ 益驱 动 , 利 克东 县 检察 院做 过违 法 的事 情 , 越权 办案 , 如 ( 对 嫌 疑人 1 羁押 , 先拘 留后 立案 。 超期 或者 ” 《 中国青年 报 》 曾有评 论讲 在某县 法 院的 中层 干部竞 争上 岗 演讲 会上 , 争者 无不 以 当选后 完成 若 干创 收金 额 为首要 保证 , 竞 该 院领 导表 示 , 乃 发展 “ 此 执法 产 业 ” 需要 云 云 。 这种 “ 执法 产业 ” 绝 非个 别 现象 , 在一 些地 区甚 至 已成 主体 产业 。 除公 、 、 检 法之 外 , 工 商、 环保 、 审计 、 土地 等部 门也是 “ 执法 产业 ”的大户 , 其特 征是 以案 件或 行政 指标 为 资源 , 法或 行政 审批 为 手段 , 安 部 门 以执 如公 通过 内线 聚众 赌 博 以收缴 赌资 、 妓 女拉 客下 水 以罚款 , 商部 通过 工 门拖 办工商 登记 同时 以无证经 营为 由进行 经济处 罚 , 海交警 的钓 上 鱼执 法 , 等各 显 神通 , 等 以此 为机关 乃 至为 地方 广 开财 路 。 政 府职能部 门享有 社会 事务 的管 理权 , 能部 门执法 的本质就 职 是服务, 就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等服务性的“ 公 共物品”而绝对不是为私人或个别利益集团谋取私利 。 , 但是 , 目前 在一 些地 方 , 某些部 门存在 着某 种不 同程 度 的权 力蜕 变 和异化 , 他 们用人民给予的权力向人 民群众巧取豪夺 , 把执法的过程变成实现 某 种利益 和经 济 收入 的过 程 , 执法所 得 的收 入少 量交 给 国家 , 而大 量 的却划归 执法部 门或 者执法 群体所 有 , 至给 予执法 的个人 予 以 甚 “ 提成 ”这就 是“ 法产业 化 ”其 实质是 实现 职 能部 门的部 门利益 , , 执 。 其形 式是 以权 谋 “ ” 为 了部 门私 利 , 牲 了执 法 的严肃 性 、 正 公 。 牺 公 性 。 私设 审批 事项 , 如 项项 收 费;乱找 罚款 事 由 , 事事 罚 款;不施 行 政许 可 , 以罚代 管 , 等 。 员个 人 以权 谋私 固然 是腐 败 , 等 官 政府 机关 集体 如此 以权 谋 “ ” 是腐 败— — 二者 都是 通过 滥用 权 力 以 公 也 攫取 非 正 当利 益 , 仅在 于前 者是 直 接 中饱私 囊 , 者是 集 体分 区别 后 赃 “ 法 产业 ” 执 将腐 败变 得公 开化 、 日常化 、 方化 , 私有 化 的 官 将 腐败变成 了公有化 的腐败 。 行政 权力 的扩张也 为政府 自利 的扩张提 供了可 能性 。 政权力 行 的扩张, 主要源于以下五个因素 “1 (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 ) 外在效应 的消除者 导致 扩张 (政府作为收 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者导致 2 ) 扩张 (利益 集 团的存在 导致扩 张 () 机构 的存在导 致扩 张 ( 3 ) 4 官僚 5 ) 财政 幻觉 导致 扩 张 。 ① ” 当前 ,行 政扩 张 主要 体现 在两 个方 面 。首 先 ,市场 机 制 在 资 源 配 置 中具 有 基 础 性作 用 ,但 并 非 唯 一 的作 用 ,市场 机 制调 节并 不排 除政 府 调节 。相 反 ,由于市场 本 身 的缺 陷 ,以及 市 场 发 育 不 完 善 而 出现 的功 能 缺 陷 ,需要 政 府 发 挥作 用 ,即需 要 政 府 “ 补 市 场 失灵 ” ② 且 ,在 体 制 转 型 期 间还 弥 。并 需要政府部分地替代市场 ,“ 帮助”建立市场经济 ,推进市场化 改革 ,在 这种 情 况下 ,极 易 出现行 政 权力 的扩 张 。 比如 发展 集体 经济、调整农业结构 、大兴政绩工程等这种 “ 以权谋公 ”式 的 “ 极行政 ” 积 ,在 当 前 十 分 盛 行 ,它 严 重 干 预 了农 民 的 生 产 生 活 ,侵害 了农 民的基 本权 利 和 自由 。其 次 ,由于 当前政 治体 制 的 不 完善 , 不分 以及 行 政权力 向权 力机关 和 司法机关 越位 的现象 党政 也 时有 发 生 。 政 权力 的扩 张使 政 府拥 有 了超越 自身权力 的权 力 , 行 不 利 于其 它 国家机 关 的监督 和 制约 , 失去 监督 和制 约 的情况 下 , 在 政 府 自利 的扩 张就 由可能 变为 现实 。 从我 国现阶段 的实际 情况 来看 , 场经济 体制 还很不 完善 , 市 政 府转 变职能与机构改革仍未 有实质 胜突破 , 政府 自 的扩张实际上还 利 有相 当大 的空 间。 加上政府的活动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 目的的公共胜。 政 府提供 的公共 服务 , 供给一 般是 以非 价格为特 征的 , 主要依 靠 其 而 财政 支 出维持 其生产 和经营 , 难计算其 成本 , 缺乏降低成本 提 很 因此 高效 益的直接 利益驱 动。 同时 民众更关注 政府 的公 平公正 , 注政府 关 办 了多少 实事 、 , 好事 一般不特 别关 注政府行政到底 花了多少成本 。 政 府 官员为 了得 到社会 的好评 , 实现 “ 为官一 任 , 造福 一方” 也往往 以 办实事、 好事为己任, 至于办事成本时常并不放在政府决策的首要位 置上 。 因而 , 大化 了的成本之 中 , 的 自利很容 易得到满足 , 在扩 政府 而 乱摊 派 、 收费 、 乱 乱罚 款更 是政府 自利扩 张的必 然结果 。 就我 国而言 , 产党领 导下 的人 民政 府根本 宗 旨是 全心全 意为 共 人 民服 务 , 了人 民的利 益 之外 , 存 在任 何属 于 自己的特殊 利 除 不应 益。 从政 府所 代 表 的社 会 全体 利 益和 长远 利益 来看 , 府 的确不存 政 在 自利 性 。 但是 换 一种 角度 来 分析 , 府本 身 是一 种社 会组 织 , 政 这 组织也是由不同的公务员个体组成的, 他们构成了社会的精英阶 层之一。 应正视政府及其组织人员 的自利性 , 并将其控制在合理的 限度 和范 围内。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摘要: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政府治理模式,政府利益的内容亦不相同。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不是两个等价的概念,但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言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社会共同体谋利益是其职责;而政府作为共“经济人”,它同时又存在着自身的利益。

这两者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政府又该如何平衡利益层面的冲突?关键词:政府利益;公共利益;治理模式一、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内涵界定1.1政府利益的内涵关于政府利益的内涵,学者赵锡斌、费显政认为“所谓政府利益,主要是指政府机构中存在的一些非全社会的或非全国整体的利益。

”学者王洛忠认为“政府利益,主要是指政府机关作为一类独立的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完成公共管理的任务和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所需要的各类资源和条件的总称。

”根据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政府利益就是政府对满足自身客观需要的社会稀缺资源的占有,是政府机构中存在的非全社会的、非全国整体性的、具有排他性的特殊利益,这样利益通过行使公共权力而获取,既包含政府正当利益,也包含其额外追求的非法利益。

1.2公共利益的内涵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E.R.布鲁克斯和 B.M.杰克逊在《公共政策词典》中指出,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专门行业的利益,即表示构成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另一些学者将公共利益等同于公众利益,认为公共利益等同于公民个人或团体向公共权力机关提出并被认可的利益要求。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能够满足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等公共需要的各种资源和条件的总称,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全社会的整体共同利益。

第二章政府性能决定政府利益一般认为,政府治理模式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即前近代社会的“统治型”治理模式、工业化时代的“管理型”治理模式和后工业化时代的“服务型”治理模式。

不同的治理模式,决定了政府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也决定政府利益内容的差异,对于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共利益亦有决定性的影响。

政府自利性的理性审视

政府自利性的理性审视

理 论 关 切 与研 究 的 非 同步 性 , 需 要 我 们 对 政 府 自利 性 进 行 理 性 的 审 视 。 尽 管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存 在 着 过 于 夸 大 更
“ 济 人 ”范式 分 析 方 法 的适 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局 限性 , 是 作 为 一种 研 究 政 府 行 为 的分 析 方 法 , 然 具 有 重 要 的借 经 但 依 鉴 意 义 。 建 立 政 府 利 益 与 公 共 利 益 之 间 的激 励 共 容 机 制 非常 必 要 。 关 键 词 政 府 自利 性 公共选择理论 激 励 共 容
使 人 们 仍 然 陶 醉 于 对 政 府 公 共 性 f 值 的 浪 漫 期 之 i r
中 , 时 也 限 制 了 人 们 的 视 线 和 思 维 。 对 政 府 自利 同 性 的 发 现 与 研 究 要 比对 政 府 公 共 属 性 的 描 述 和 论 证 晚得 多 。对 政 府 自利 性 进 行 详 细 、 统 、 入 的 剖 析 系 深
“ 治 人 ”与 “经 济 人 ”一 样 , 是 利 己 的 、 性 的 , 政 也 理 “ 人 的 行 为 天 生 要 使 个 人 效 用 最 大 化 , 直 受 到 个 一 他 们 遇 到 的 抑 制 为 止 , 若 真 的 要 做 分 析 , 作 用 的 倘 起
西 方 传 统 政 治 学 认 为 , 政 府 作 为 全 体 公 民 权 力 的 “ 委托 、 使者 , 了公 共 利 益 以 外 , 府 在行 使 公 共 行 除 政 权力 的 过程 中不 会追 求 任 何 个 人 或 团体 的 利益 ,q ”) 政 府及 其 工作 人 员 是 完美 的利 他 主义 者 , 府 应 该 政
是 当代 公共 选择 理 论 的重要 贡献 。正是 由于这 一理 论 关 切 与 研 究 的 非 同 步 性 , 需 要 我 们 对 政 府 自利 更

公共行政改革问题思索

公共行政改革问题思索

公共行政改革问题思索本文作者:张博闻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一、我国公共行政改革概况(一)政府的自利性与公共服务性从理论上说,政府是一个纯粹的公共机构,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必需的。

同时,消除外部效应,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是政府为公众服务的表现所在。

政府是社会中最大的公共部门,它支配着大量的公共产品,而这些产品究竟是为公众服务还是为自己谋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官员的选择行为,因而政府又可以成为掌权者谋取私利的工具。

基于政府自身的利益便产生了以权谋私和滥用公共权力的问题,导致寻租行为和外部效应扩大化,破坏整个社会发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特别是企业家政府理论强调的利益自我性,更使政府特别强调满足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和服务性,使政府成为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社会发展的调控者,同时强化对政府以权谋私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二)强政府还是弱政府这个问题最早源于后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政府作用的分析。

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腾飞表明,后起的工业国家和地区只有在强大政府既有权威又具有卓越的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能力的基础之上,才能促进本国(地区)经济快速发展。

一个有权威的政府在本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将发挥重大作用,中国的行政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联,且互为前提。

因此更需要一个有权威的政府来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但也必须考虑到,如果政府过于“强”,则会压抑整个社会的创造力,导致市民社会第三部门的萎缩,不利于整个社会自治程度的提高。

从长远来看,政府必须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而逐步降低自身功能的强度。

否则,政府就会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就会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公务员的政治中立性还是政策响应性最早缘起于美国学者古德诺的“政治一行政”两分法,他最初的构想是把政府活动简单地归结为政治活动(制定政策)和行政活动(执行政策)两部分。

政府自利性:问题与对策

政府自利性:问题与对策

龙源期刊网
政府自利性:问题与对策
作者:陈国权李院林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01期
[摘要]政府代表公共利益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与此同时,政府追求自身利益也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

由此可知,政府是具有公利性和自利性的矛盾统一体。

当“官意与民意”相左、“公意与私意”背离时,政府的自利性与公利性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兼容,政府自利性的消极影响随之显现出来。

政府自利性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政府在承担其职能时将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偏好而行动,从而导致政府实有职能的扩张和应有职能的萎缩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建立以报酬激励和晋升激励为导向的功绩制、以适薪养廉为依托的薪金制、以及以约束为基础的权力平衡和制约机制。

即建立健全兼容的激励机制和高效的约束机制,是解决政府自利性问题的基本制度安排。

[关键词]政府职能;自利性;制度;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志码]A。

政府管理中的自利性与公共性刍议

政府管理中的自利性与公共性刍议

免 战争 的发生 , 人类 之 问就 需要 订立 一 个所 有 人都 必须 遵守 的 契约 , 而政 府则 被赋 予 了制 定并 执 行这
个契 约 的权 力 。 政府 是 以公共 裁 判和 契约缔 结者 财
最大 的 区别也 在 于其公 共性 , 政 府 通过 各种 法 律 手
段 和政 治措 施 .维 护人 民的财 产安全 和各项 权 利 ,
近代 以来 , 西 方学 者对 于政 府 的公 共性 进 行 了 大量 研究 和探 讨 。
早 期 政 治 家柏 拉 图 从道 德 的角 度 对 政府 的公
角 度对政 府 的公共 性 进行 了探 讨 。 他 认 为人们 加入 政 府组 织后 可 以使整 体 的社会 福 利增 加 , 从理 性 的
J u n .2 O1 7
政府 管理 中的 自利性与公 共性刍议
赵 志 君
( 武 汉理 工 大 学 文 法 学院 ,湖北 武 汉 4 3 0 0 7 0 )

要: 政 府 管理具 有 自利性 和公 共性 。 公 共 性是政 府 的根 本属 性 , 即管 理社会 公 共事务 的属 性 。 政 府
角度考虑 . 人 们 成立 并 加 入 政府 组 织 , 在 政 府 组 织 的 统一管 辖 下生 活 , 远 远大 于 自然 状态 下 的社 会福 利. 实现 了社 会福 利 的最 大化 。在 “ 代议 制 政 府 ” 一
共性 进行 了论 述 。 他 阐述 了城邦 的正义 及 “ 善” 的问
从 而 实 现 其 公 共 目标 、 维 护 国家 安全 。
( 二 . ) 政 府 公 共 性 的 起 源
产保 护者 的身 份而 存在 的 , 在实 现社 会 福利 的过程

地方政府自利性

地方政府自利性

浅谈地方政府的自利性姓名:石敏专业年级:政治学2011级学号:128619030129【摘要】政府自利性, 是与政府公共性相对应的不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政府属性, 它表现为政府以潜在或显在的方式去追求政府自身的利益, 而政府自身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既有重叠的地方又有不一致的地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形成,一些地方政府以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和牺牲社会公众利益来实现其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问题越来越突出。

这种地方政府逐利性行为不仅使各地间陷入了恶性竞争的循环之中,而且也使公众福祉、市场秩序、政府公信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遭到严重损害。

【关键词】地方政府自利性表现原因对策【正文】一、地方政府自利性的表现。

地方政府自利性是指政府偏离公共效用最大化的目标,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属性。

其大致包括以下三点内容:一是政府官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努力使政府在微观方面偏离公共效用;二是政府机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使政府行为偏离公共效用;三是地方政府作为独立行为主体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和本级政府利益最大化。

(一)政府官员追求个人利益。

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 政府官员与社会经济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他们也具有自身的利益要求。

非财政供养人员的利益需求主要是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 依据能力本位、效率优先原则进行一次分配, 市场这种“看不见的手”自发产生作用, 人在自利动机的引导下, 努力提升自身素质, 增强本领, 提高技能, 以期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这种自利性不仅无可厚非, 还需要倡导、鼓励。

因为在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 不知不觉地增进了公共利益, 增加了国家的财税收入。

但是政府工作人员是财政供养人员, 他们的利益诉求只能在职场(公共组织)内获得, 即政府工作人员的自利主要通过组织的自利得到满足, 政府工作人员既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 又是普通公民, 具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优越条件。

斯蒂格勒在分析政府官员的自利性时认为:“一个理性的人必然受到对其行动有影响的刺激机制支配。

公共性与自利性_一种政府分析视角的再思考

公共性与自利性_一种政府分析视角的再思考

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2期公共性与自利性:一种政府分析视角的再思考祝灵君聂进1摘要2政府的公共性,其应有的基本内涵是实现正义、提供公共物品;政府的自利性应该从政府官员个人、政府机构、政府所代表的阶级三个层面去分析,才能真正把握自利性的基本内涵。

在对公共性进行当代思考时,不应该忽视政府公共性的限度问题,这是一个关系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以及公共性中有关实现正义与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的选择性问题;在对自利性进行当代思考时,应分别从上述三个层次去把握。

当代中国遏制政府自利性必须在个人层次上分清合理的自利性与扩张的自利性;在机构层次上正确处理/条0与/块0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阶级层次上必须使政府更好地代表人民,从而扩张而不是控制政府的人民性。

1关键词2政府公共性;政府自利性;公共性限度;公共性选择;个人层次自利性;团体层次自利性;阶级层次自利性1中图分类号2D035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000-4769(2002)02-0007-05关于政府性质的探讨,尤其是政府公共性的探讨是政府研究中的历久话题,对政府自利性的研究如果从政府为必要的/恶0认识以及公共选择理论角度来说也不是什么新鲜话题,然而世界各国政府的公共性与自利性如何产生,以及这两者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却有待于我们去作进一步的思考,思考的结果或许对审视当代中国政府有所裨益。

一、政府公共性及其缘起所谓公共性,即政府产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

政府作为这些目标的实现手段之一从来不会公然宣布自己丧失公共目的而沦为私人机构,政府必须保护国家安全,提供法律手段以惩治违规者,提供社会福利以及保护国民财产等等。

当然,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公共性特征,在具体到某一政府机构本身时有古代政府与现代政府、西方政府与中国政府、古代西方政府与现代西方政府、古代中国政府与现代中国政府等多重背景,体现在不同背景中的政府公共性也体现为不同特色。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辩论辩题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辩论辩题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是为了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而存在的。

在许多情况下,公共利益往往比私人利益更重要,因为它关乎整个社会的福祉和稳定。

首先,公共利益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例如,政府通过税收来提供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和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帮助贫困人群获得更多的帮助,实现社会的公平。

其次,公共利益可以保护环境和资源。

例如,政府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使得整个社会都能受益。

再者,公共利益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政府通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此,公共利益是整个社会共同的利益,应当受到重视和保护。

反方辩手(私人利益):私人利益是指个人或少数群体的利益,是基于个人的需求和欲望而存在的。

私人利益在很多情况下同样重要,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

首先,私人利益可以激发个人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例如,企业家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财富,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其次,私人利益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例如,个人的消费和投资行为可以刺激经济增长,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再者,私人利益可以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活方式和信仰,这些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私人利益同样重要,它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公德心是一种道德情感,是指个人在行为上考虑公共利益、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是个人行为的社会属性。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

“个人的自由是公共利益的基础。

”——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矛盾,相反二者应当相互促进、相互支持。

”——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

经典案例,美国医疗保健改革。

在美国医疗保健改革中,一直存在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

政府的自利性及其控制

政府的自利性及其控制

政府的自利性及其控制摘要:政府也是一个利益集团,具有自利性。

文章主要探析了政府自利性与及其危害性的问题以及如何合理控制政府自利性的膨胀。

过度扩张的政府自利性将导致政府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不断受到侵蚀,降低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意识,从而给政府合法性带来危机。

关键词:政府自利性政府自利恶性膨胀公共利益自利性的控制1.政府的自利性及其表现形式1.1政府自利性的界定政府自利性是指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物,提供公共服务的属性外,所具有的自我服务的倾向和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属性。

1.2政府自利性的表现形式(1)地方各级政府的自利首先表现在:东西部地区政府利益之争。

其次表现在:上下级政府的利益之争,地方政府为实现本地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而与中央争利。

再表现为: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政府目标而为本地企业争利。

最后地方政府自利性体现在:地方政府为了吸收外来投资而无原则地让利。

无原则的让利,使本地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2)政府职能部门的自利①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产业化。

目前在一些地方,某些部门把执法的过程变成实现某种利益和经济收入的过程,执法所得的收入少量交给国家,而大量的却化归执法部门或者执法群体所有,甚至给予执法的个人予以“提成”,这就是“执法产业化”。

②政府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争利。

例如:某些职能部门独自发文,擅自执法,与地方政府争夺地方事务的管辖权。

有些部门将获得的盈余,直接留下,不上交政府。

这种部门为了获得更多的盈余,不遗余力地利用职权到市场中去逐利。

(3)政府组织成员的自利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常常寻求权力扩张的突破口,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干违法乱纪的事,那不仅是自利的膨胀,更是对社会的犯罪。

2.政府自利性膨胀的危害如果政府能通过正常合理、公开公正的途径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我们可以说这种自利性出于合理的范围内。

合理的自利性能有效地激励政府及其行政人员高效负责的开展工作。

然而一旦政府的自利性行为超越了合理的界限,恶性膨胀的话,则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2.1政府的自利性导致政府实有职能的扩张。

中国地方政府自利性浅析

中国地方政府自利性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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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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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徐光指导教师签名:谢岳日期:2006年 11月4日日期:2006年 11月4日中国地方政府自利性浅析摘要本文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分析工具,以“自利并追求效用最大化是人的本性”这一命题为基点来考量地方政府、政府人的行为及其动机。

其逻辑思路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内容及方法论意义;政府自利性的语义界定及表现形式;政府自利性之根源分析;满足、限制和克服政府自利性的对策思考。

政府自利性的语义界定、表现形式及产生的根源。

政府自利性,是与政府公共性相对应的不占主导地位的政府的一种属性,它表现为政府以潜在或显在的方式去追求政府自身的利益,而政府自身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既有重叠的地方又有不一致的地方。

其表现形式为:(1)政府组织中个人的自利;(2)政府职能部门的自利;(3)地方各级政府的自利。

政府自利性产生的根源有6个方面:一是政府自利性的存在已为政府发展史所证明;二是只要有独立的政府利益的存在就有政府自利性的存在;三是政府的性质同政府中组成人员的人性具有相关性;四是利益追求的普遍性是政府自利性产生的社会条件;五是体制安排的缺陷是政府扩张自利泛滥的制度条件;六是文化传统的负面影响是政府扩张自利难以根绝的人文条件。

满足、限制和克服政府自利性的对策思考。

满足合理的政府自利:一是满足政府官员合理的个人自利;二是满足政府职能部门的合理自利;三是满足地方政府的合理自利。

限制和克服政府的扩张性自利。

政府的扩张性自利,不论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的自利,还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自利,还是地方政府的自利,都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甚至是违法的,因此必须严厉打击,用猛药加以疗治,否则公共行政权力会产生异化,政府的公共性大大弱化,政府会变质。

解释决策中的公共利益和私利

解释决策中的公共利益和私利

解释决策中的公共利益和私利在现代社会中,决策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不论是在政府机构还是企业组织中,决策都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然而,决策中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利之间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决策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私利的概念,以及它们在决策中的相互关系。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和意义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群体具有利益的决策或政策。

它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或特定利益的追求。

公共利益的核心观念是追求公正、平等和社会福祉的最大化。

在决策过程中,公共利益应该被放在首位,决策者需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需要和发展。

公共利益的意义在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它体现了民主和社会正义的价值观,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决策者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考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平衡,避免特定群体或个人的私利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福祉。

二、私利的概念和问题私利是个体或特定群体为了自身利益而追求的决策或行动。

个人追求私利是人性的本能,但在决策中过度追求私利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

私利的追求往往会导致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社会的不稳定和发展的不可持续性。

决策中私利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

当决策者过度追求个人私利时,很容易忽视公共利益,甚至损害整个社会的福祉。

权力滥用也是私利问题的一种表现,如果权力被滥用用于个人私利,将会破坏公平和正义。

三、公共利益和私利的平衡对于决策者来说,公共利益和私利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重要考量。

在实际决策中,如何处理公共利益和私利之间的关系具有挑战性。

但合理的平衡是实现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首先,决策者应该确保公共利益始终处于优先位置。

无论是在制定政策还是企业决策中,应该考虑到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

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决策者应该充分尊重个体的私利追求。

个人的追求和创造力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之一。

因此,决策者需要为个体提供机会和环境,同时要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节和约束个人私利的发展。

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是社会发展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冲突或反衬,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在保持个人自由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

一、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是指符合社会共同利益和福祉的行为和决策。

它关乎整个社会的繁荣、进步和稳定,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首先,公共利益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中,公共利益将统一各方利益,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公共利益还保护和维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

最后,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广泛的合作和协调,它能够提高社会组织的整体效能,推动社会的长期繁荣。

二、个人自由的价值和意义个人自由是指个体在遵守法律和秩序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行事的权利。

个人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自由选择职业和居住地等。

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的表现。

个人自由的保障可以激发人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对个体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冲突尽管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在具体实践中,它们往往会出现冲突。

例如,在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的自由行动可能会对公共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个人追求经济利益和谋求权力也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引发社会不公平和不稳定。

因此,我们需要寻求一种平衡的方式,既确保个人自由的实现,又能够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的平衡首先,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是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框架,能够限制个人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道德规范的培育和弘扬,能够引导个人在行使自由的同时更加主动地考虑公共利益。

其次,公共教育的普及和提升也是平衡的关键。

通过教育的方式,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并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自由行为。

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权衡?

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权衡?

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权衡?在社会生活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权衡是一个不断发生的问题。

如何解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平衡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理解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公共利益指的是与个人利益无关的、整个社会共同关心、具有普遍性的利益,例如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交通出行、教育医疗等。

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的干预和组织协调。

私人利益指的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立的,个人的特有利益,例如个人财产、名誉权、自由权等。

二、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的方法1. 确定公共利益的优先级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政府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但也应考虑私人利益,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如土地征用等,政府应当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2. 加强规划与监管政府应制定完善的规划和监管措施,保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

例如完善城市规划,实行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等行业的规范管理,防止不合法的私人利益向公共领域渗透。

3. 加强法律保障政府应制定完善的法律,保障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应依法处理,维护公正,保障多数人的利益和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4. 推动公共参与政府应当推动公众参与,并听取公众的建议,特别是在公共利益事项的决策制定中,应广泛地征求意见,落实公共意见。

5.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政府与民间利益关系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化解利益矛盾。

政府与市民团体应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协商解决问题。

三、结论权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应切实掌握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公私利益的平衡发展,才能为人民谋福利,推动社会进步。

浅析政府管理中的自利性与公共性

浅析政府管理中的自利性与公共性

浅析政府管理中的自利性与公共性
魏允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但是,政府除了公共性之外,还有为个人及其自身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的属性,即政府的自利性.如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正确处理政府的公共性和自利性关系,对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划清职能范围和界限;二是既要积极发挥正面影响的自利性的作用,又要及时地规避负面影响的自利性;三是用法律制度来保障二者之间的统一.
【总页数】3页(P9-11)
【作者】魏允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政府自利性对政策公共性的影响 [J], 张红艳
2.政治伦理的民生指向:法治型公共政府的必然选择——基于政府公共性与自利性的视角 [J], 田海林
3.浅议政府的公共性与自利性 [J], 郝燕
4.项目制扶贫的困境及其治理——基于地方政府自利性和公共性的思考 [J], 时帅;
刘俊英
5.政府管理中的自利性与公共性刍议 [J], 赵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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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管制的公共性与利益中性

论政府管制的公共性与利益中性

论政府管制的公共性与利益中性药品方面的情况较为特殊。

俗话说十药九毒,本是治病救人的药品大多数都含有毒副作用,为此,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极为严格的药品生产与使用标准,这体现了政府管制的基本特点,即突出公共性,追求利益中性。

对于危重病人来讲,能够生存或是延续生命是其根本的人生目标时,药品的副作用自然就成为次要的问题了。

但药品的使用必须科学合理,不能因为病人强烈的求生意愿就滥施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

这里管制者既要管住药品的生产标准,也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疹疗标准,而这些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就进入制度层面了。

制度层面的规定必须广纳民意,很多规定实际上是有利于多数人原则,同时也包括效率原则。

比如汽车的发明和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人类的社会活跃度,但其成本则是大量土地辟为公路并增加了车辆交通事故的概率,每年全世界有数十万人死于车轮之下,其危害不亚于一场大工业规模的战争,但人类并不因此而取消汽车,而是不断完善相关规则。

解决汽车交通的管制包括驾驶员持证驾驶制度、系统的交通法规和细致的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交通意外保险制度等,虽然交通意外仍然每天都在发生,但已有了系统的规则进行约束,各种利益相关者都能接受,如有相关人员权益受损,也有相应的补偿机制,这样效率原则也就与人们的利益相容了。

制度层面的稳定与权威状态就成为立法,显然立法是更为标准化的制度,所谓依法治国,应该就是法制健全、依法行政、违法必究的一种状态。

如从理论层面讲,则可建构起政府管制的基本依据,它要求松紧结合,宽严相济,完全的管制会彻底封闭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使其生机与活力趋于消失,前苏联和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发展情况提供了典型的例证。

理论层面也提供管制的价值取向。

精英意识主导下的西方文化,体现着鲜明的丛林法则,即胜者为王,赢家通吃,社会分工中头脑行业制约手脚行业,资本要素所有者分享最大份额,金融业为诸业之首,金融业的高管则又在业内收益分配中占有最大收益额。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利益关系,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是一切问题的实质和基础,也是政治和法律的基础。

“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

”[1]因此,认真研究各种利益关系,科学地揭示其内在规律,对我国的经济、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拟就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即国家或社会与社会成员个体间的利益关系作一探讨。

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致的、同一的。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互相转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的关系。

1.利益转化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

•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利益的,类似于代数中公因式的提取,因而是从个人利益转化而来的。

这种转化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

起初,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随后,则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最后,才是以政治关系为基础的。

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然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证明的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

”[2]然而,作为公共利益主体的社会总代表,只是抽象的人格主体,并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终仍需将其分配给社会成员享受,这类似于代数中乘法对加法的分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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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的公利性与自利性摘要: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作为政府本身所固有的基本职能之一,体现了政府具有公利性的一面,更构成现代民主政府的本质属性。

但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即自利性,自利性是政府非本质的属性。

这种属性客观存在,并且有扩张的可能。

本文探讨了政府自利性的各种表现形式和主要特征,并提出界定政府合理自利的方法及控制政府不合理自利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的公利性;政府的自利性;政府自利性扩张;政府自利性控制现代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它体现了公利性这一现代民主政府的本质属性。

离开了这种公利性,政府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但是,政府除了这种公利性、利他性以外,也无可置疑地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即政府除了为社会服务的公利性之外,还具有自利性。

政府的自利性是指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之外,具有为自身组织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属性。

就我国而言,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不应存在任何属于自己的特殊利益。

从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全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来看,政府的确不存在自利性。

但是换一种角度来分析,政府本身是一种社会组织,这一组织也是由不同的公务员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在中国组成了一个庞大的“官僚”群体,他们本身也是“人民”的一部分,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这一群体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特别是拥有对行政权力的直接行使权,他们构成了社会的精英阶层之一。

应正视政府及其组织人员(公务员)的自利性,并将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和范围之内。

一、政府自利性的表现形式利益总是隶属于一定的主体,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

政府本身有其自身的利益,政府各部门也各有其利益,而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也有很大的区别。

政府行为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与其自身利益有密切关系。

这就是说,政府作为社会组织同样追求自身的良性发展,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代表。

另外,作为地方政府为“造福一方”,追求地方利益的最大化,也会导致政府组织自利的发生。

同样的道理政府职能部门乃至公务员个人为了追求部门利益的最大化,也会追求部门或个人的自利。

(一)地方各级政府的自利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本地行政管理职能。

中央政府更多地考虑全国的利益、全社会的整体利益。

而作为地方公共事务管理的地方政府则更多地考虑地方利益。

地方各级政府的自利有多种表现形式:1、东西部地区政府利益之争。

地方政府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其根本利益跟全局利益具有一致性。

但是,不同地区都追求本地区的高速发展,这就引起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问题,从而引起不同地区的利益分化,导致地方政府追求本地区的自利,有时为了自利而损害全社会公利或是别的地区的利益。

西部大开发,对于东部和西部来说都是机遇,会给双方带来巨大的利益。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东部地区政府鼓励本地的企业去西部开发,他们把资金、技术、市场渠道带到西部,一个重要目的是盈利。

东部盈利的动机与西部求发展的目标之间必然有一定差距,可能会出现利益的冲突。

东部地区开发西部的自然资源可能会以较低的资源开发费用而将原料运出,而后又会将附加值较高的成品卖给西部,从而进一步拉大东西差距。

甚至,开发完资源后还会给资源产地留下一大堆难题,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职工失业、财政收入锐减等。

2、上下级政府的利益之争。

上下级政府都是行政管理组织,对于相同的公共事务都有管辖权。

按理上下级之间管辖的权限是很明确的,但是为了经济利益或是减少工作量的自利需要,上下级政府之间也会为了自利而出现冲突。

这方面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

3、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政府目标而为本地企业争利。

我国现行体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确定各地每年的经济发展指标,并要为这一经济发展目标而努力。

由此出现了“政府目标责任制”现象,地方官员为了保证本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常与地方企业挂钩,或曰蹲点扶持,或曰工作指导,有的干脆由党委常委或政府常委直接到国有大中企业挂帅(俗称“常委企业”)。

一旦,这些企业与竞争对手争利,特别是与别的地区的企业争利时,这些领导常以政府的名义进行行政干预,以保证地方利益,同时实现地方政府的自利。

4、地方政府为了吸收外来投资而无原则地让利。

吸引外资是改革开放之初的一项重要措施,外资的流入为地方经济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在吸引外资时常无原则地让利,提供所谓“最优惠”的条件,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也在所不计。

无原则地吸引外资破坏了我们整体的投资环境,实现本地利益的最大化,满足了地方政府的自利,但是破坏了“经济全国化”,也影响了本地国有企业的发展。

无原则的让利,使本地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国有企业转轨改制本来就有困难,现在更是雪上加霜,这加大了改革的成本,也不符合WTO规则。

5、地方政府为实现本地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而与中央争利。

“在中国现阶段,地方政府担负着地方社会管理,兴办地方社会事业,保障地方福利和社会经济发展等项职能,同时,还兼有本地区内相当庞大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

肩负这样的双重承担,往往使地方政府成为该地区共同利益主体,必然具有维护和扩展本地区利益的内在要求。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共同利益的代表者,总希望从中央所给政策这个大锅里面,捞到比别的地方更多一点的“特殊待遇”,以求获取比别的地区更快的发展速度,从而实现地方政府的“政绩”。

地方政府的这种争利行为,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这是地方政府追求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

但是地方政府一味地争利就很容易以损害全国公利为代价,从而走向其反面。

(二)政府职能部门的自利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管理体制采用的是条块分割,作为“条条”的政府职能部门与作为“块块”的地方政府之间常常出现磨擦。

政府职能部门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的代表者,因而为了部门的利益而与国家或是地方争利益的现象并不少见。

1、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产业化。

政府职能部门享有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职能部门执法的本质就是服务,就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服务性的“公共物品”,而绝对不是为私人或个别利益集团谋取私利。

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某些部门存在着某种不同程度的权力蜕变和异化,他们用人民给予的权力向人民群众巧取豪夺,把执法的过程变成实现某种利益和经济收入的过程,执法所得的收入少量交给国家,而大量的却化归执法部门或者执法群体所有,甚至给予执法的个人予以“提成”,这就是“执法产业化”。

执法产业化的实质是实现职能部门的部门利益,其形式是以权谋“公”。

为了部门自利,牺牲了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

如私设审批事项,项项收费;乱找罚款事由,事事罚款;不施行政许可,以罚代管;勾人违法乱纪,执法得利,等等。

2、政府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争利。

首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在政治上争权。

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大多实现双重从属制,既要服从地方政府的领导,又要服从上级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这种条块分割体制,在某种程度上为职能部门争利创造了条件,某些职能部门借口有些事务由上级职能部门直接指导,不与地方政府协调,独自发文,擅自执法,与地方政府争夺地方事务的管辖权,产生行政越位现象,使行政相对方在地方政府和地方职能部门之间,无从选择,不知该执行谁家的“法”。

由于管理主体的混乱,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政府提供良好社会市场环境的职能无法实现;其次,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在经济上争利。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部门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

各个部门都在增加本部门职工的收入,增加部门福利收入的主渠道是创收。

包括向下属各单位收取各种各样的费用。

拥有下属部门数量是其创收量大小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职能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争抢管辖下一级部门和单位的权力。

同时,各种职能部门为了部门利益也到同级政府去与别的部门争夺资源的管辖权,使地方政府的管理工作量增大,地方政府要不断地在各部门之间作协调工作。

另外,由于一些实业部门与政府实行了财政总承包、利税包干以及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完成政府的承包任务后,盈余则归部门所有。

为了这种部门盈余,职能部门与下属单位不遗余力地利用职权到市场中去逐利,当这种逐利行为与公利发生冲突时,不惜以牺牲公利为代价满足部门自利;再次,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在行为上推责。

职能部门的行政经费一般是固定的,有些职能部门为了节约经费或把经费挪作他用,以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部门的自利,就尽可能将那些理应承担但无利可图的职责或任务,推给地方政府。

(三)政府组织成员的自利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这些利益需求有物质性的,如金钱、住房、社会福利;也有非物质性的,如精神嘉奖、荣誉称号;还有一些既有物质性,又有非物质性的利益需求,如安全,就是兼有二者特性的利益需求。

诚然,全体社会成员存在着某些共同的需求,如国防;但各个社会成员或不同的社会集团又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如不同的社会阶级、阶层以及不同的民族、宗教和职业集团乃至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利益要求及实现途径。

这是因为迄今为止乃至可以预想的未来,社会都不可能充分满足一切人和团体的需要。

而政府组织成员的自利主要通过组织的自利得到满足,公务员既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又是普通公民,具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优越条件。

人不仅为生存而斗争,而且为享受而斗争,准备为取得高级享受而放弃低级的享受。

众多公民选择公务员职位——或是为了物质利益,或是为了精神利益,或是为了政治利益——常常寻求权力扩张的突破口,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一些成员利用行政权力谋私利,干违法乱纪的事,那不仅是自利的膨胀,更是对社会的犯罪。

二、自利性:政府的非本质属性对于政府的自利性应一分为二,不能一概否定,政府自利性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正确认识政府的自利性,就应分析政府自利性的基本特征。

(一)政府的自利具有客观合理性一般来讲,个人和组织的一切行为都源于对利益的追求,换言之,利益是个人和组织活动的根本动因。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

尽管人们对利益的认识和表述存在区别,但在满足需要这一点上则根本一致。

因此,需要是形成利益的根本前提。

对此,希克有过精辟的论述:“当人的某些需要得不到充分满足时,它就会使人产生一种想去满足它的要求,或者,由于某些需要对人的感情和爱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它也会使人产生一种不断重复的、在某些情况下不断加深的要求,而利益正是人们为满足这种客观引起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集中的、持续时间较长的意向。

这种意向反映在人的行动上就是不断地、努力地、顽强地、有时甚至是热情地追求这种需要的满足,也就是贯彻和实现他们的利益。

”马克思也认为人的利益首先起源于人的需要:人们为了求得个体和种族绵延,必须从事物质生产劳动以满足各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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