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自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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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自利性恶性膨胀的危害及其对策西方经济学认为,社会中的个人是以“经济人”的形态而存在的,即追求自身利益的(张舒航,浅析政府自利性恶性膨胀的危害及对策,。

然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在实现其自身职能的过程中,会表现出两种对立的属性,即公共性和自利性。

政府在实现其公共性的过程中,政府自身、政府部门机构和政府行政人员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倾向性,即政府的自利性。

其中公共性始终制约着自利性,自利性始终具有突破公共性束缚的冲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政府自利性的原因及对策)。

如果政府能通过正常合理、公开公正的途径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我们可以说这种自利性出于合理的范围内。

合理的自利性能有效地激励政府及其行政人员高效负责的开展工作。

然而一旦政府的自利性行为超越了合理的界限,恶性膨胀的话,则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
(一)政府的自利性导致政府实有职能的扩张。

实有职能简单说来就是政府在实际运转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能。

政府在自利性的强烈驱使
下,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市场、社会、个人进行全面直接的干预或介入,从而导致政府实有职能的扩张和权力寻租行为的盛行,造成社会运行的紊乱。

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获取自身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政府利用公共权力,通过配额、特许、批准、许
可证等政策手段。

随意造成资源的稀缺。

这种稀缺意味着寻租的
潜在可能性。

权力寻租作为一种非理性及超越制度规范的行为,
严重影响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政府越俎代庖,僭越市场规则。

即以强力的行政手段代替
市场机制,干预市场经济,导致政企不分,市场紊乱。

2. 政府角色错位,包揽大小事务。

这导致产生“小社会,大政
府”的局面,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抑制,使得社会发
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符。

3. 政府与个人实际权益的不平等。

从表面上看,个人与政府
休戚相关,相互支持,实际上个人的权力无法左右政府的
义务,而个人的义务却左右于政府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严
重束缚了公民个人的自由发展。

(2)政府自利性导致政府应有职能的萎缩。

所谓政府应有职能即提供国防、治安、基础教育、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
务。

而政府的自利性往往会导致政府将财政支出投入于容易
立竿见影的职能,而不是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的战略性工
程,这也导致政府行为背离公共利益。

而对于战略性工程的
不屑一顾也就导致政府的基本职能、主要职能和根本职能的
萎缩。

这也是政府不作为的表现之一。

(3)导致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公正性,增加了随意性。

当政府的自利性恶性膨胀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考虑更多的是自身利
益,而不是公民群众的利益,进而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公共政
策,并使这种为自身利益从社会中攫取财富的手段“合法
化”,同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会人为地增加政策的
灵活性和随意性,这也是政府一政策制定来设租和寻租的一
个表现。

(4)政府的自利性会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和财政支出的扩大。

政府自利性扩张导致行政成本的恶性膨胀。

行政成本的居高不
下和恶性膨胀,将严重损害公民的切身利益,会引起公民的
强烈不满,将阻碍社会的稳定发展。

(5)诱发群体性腐败,影响政府形象。

由于市场经济促使人具有了明显的自利倾向,公权力的拥有者就有可能将所拥有的权
力的边界逐步扩大,而因权力在扩张之前已具有行使的合法
性,公民也就接受了这种义务,致使权力扩张有恃无恐。


而导致公权者用扩大了的权力为自身谋取利益,假公济私,
以权谋私。

最终造成群体性腐败,影响政府形象,败坏社会
风气。

控制政府自利性恶性膨胀的途径:
(1)界定合理的政府自利。

要控制政府的自利首先要正确的界定政府合理自利的范围(金太军,张劲松,政府的自利性及其
控制,。

合理的政府自利是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履行其职能和
职责的动力所在。

然而对于政府合理自利的不正确界定,又
会导致政府恶性自利的出现。

一旦对政府自利过分管控,就
难免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自利者会想方设法
讨回自己应得的利益,甚至包括那些不应得的利益;而一旦
管控过于放松,自利者出于利益最大化就会争夺权力的最大
化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所以正确的界定政府的合理自利至关
重要。

(2)制度设计
1.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可以将政府权力运作透明化,将知情
权、决定权、监督权交给群众,是公权公用、公平公正的象征,
对政府的自利性而言是一种很好的制约机制。

若透明度不够,信息交流渠道受阻,将导致政务管理的不正常和低效,而且会大大增加权力寻租的机会。

同时行政公开也可以增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促进其自觉守法,依法行使权力。

2.建立并实行人性化、多样化、差异化的功绩制,而不是单纯以经济增量和增速为中心的政绩制。

这两者的根本差异在于,前者在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价值,且其自身价值会得到社会和公众的一致认可,这是一个互动双赢模式;后者则是依靠权力占有大量资源谋取私利,为了政绩,不惜以牺牲当地民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为代价。

功绩制使公共利益与政府的自身利益在合理的范围内获得了较好的兼容。

3.完善体制外监督机制。

政府自利性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民对权力运行参与监督的意识淡薄。

因此首先要强化公民的主观意识,其次要完善群众监督机制,从法律上求保障。

新闻舆论监督也是公众参与监督的重要形式,所以要完善舆论监督的相关立法,同时要制定能有效保护举报人积极性和安全感的立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益。

4.引入竞争机制。

即在供给相同或相近公共服务的官僚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拨款机构最终会倾向于选择成本较低的部门承担公共物品的提供,在这一激励下,政府会想方设法降低生产成本。

(周建国,靳亮亮,基于公共选择理论视野的政府自利性研究,江海学刊,2007(4))
(三)运用行政伦理的力量。

加强对行政人员进行公共精神、行政伦理、职业道德的灌输、教育。

提高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将有助于从个人层面甚至在行政环境层面上遏制政府自利性(翁祖彪,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政府自利性的原因与对策,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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