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章侦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三章现场保护第四章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第五章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第六章现场勘验检查工第七章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第八章现场访问第九章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第十章侦查实验第十一章现场分析第十二章现场的处理第十三章现场的复验、复查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八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教研室主任:徐西振执笔人:王文娟一、课程基本信息开课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课程名称:刑事侦查学课程编号:英文名称:Criminal Investigation Study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54理论学时:51 实验学时: 3学分:开设专业:法学先修课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二、课程任务目标(一)课程任务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选修课程。
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犯罪人的极为重要的专门工作。
本课程的任务在于使学生通过对刑事侦查的基本程序、技术、策略和方法的学习,能够了解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培养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开展侦查活动的能力。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课程,一方面需要利用经典案例的评析和介绍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授课内容,另一方面需要开展一系列实训项目,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课程目标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1.对刑事侦查学基础理论有所认识,包括刑事侦查学的学科性质、刑事侦查的性质和形式2. 掌握刑事技术鉴定的原理、程序和方法3. 应用刑事图像技术,记录现场、记录和检验物证、辨认照相;掌握痕迹勘验、文书勘验的技术4. 学习并掌握各种侦查措施,包括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辨认、询问、讯问、强制措施、侦缉措施,注意其中的程序和方法5.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适用不同的方法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第一部分绪论(包括刑事侦查学概述和刑事侦查概述)1.了解刑事侦查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内容2.掌握刑事侦查的概念、任务、性质和形式注意刑事侦查权的归属,以及刑事案件侦查的模式第二部分刑事科学技术1.了解刑事技术鉴定的程序2.掌握刑事技术鉴定原理即物质交换与转移原理的机理和意义,掌握同一认定和种属鉴定的概念和方法3.注意刑事技术鉴定权的归属,同一认定与种属鉴定的关系4.掌握刑事图像技术中刑事照相的内容,包括现场照相、物证照相和辨认照相的内容的方法5.掌握痕迹勘验中的主要对象形象痕迹的相关内容,掌握手印勘验和脚印勘验的技术6.掌握笔迹检验中书写习惯的形成过程及笔迹检验的科学依据7.了解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掌握其基本原理和国际通行指标和方法第三部分侦查措施1.了解现场勘查的步骤和方法,掌握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现场分析的内容注意犯罪现场及其构成要素,犯罪现场保护的内容及对于现场勘查的意义注意现场勘验的概念,有判明事件性质的作用2.掌握侦查实验解决哪些问题,侦查实验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如何审查侦查实验的结果3.了解辨认的形式,掌握辨认的规则注意同时具备哪些条件辨认结果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4.掌握询问的注意事项和方法5.了解追缉堵截的方法、控制销赃掌握追缉堵截的适用条件,通缉通报的程序方式注意通缉通报的关系,通报的形式6. 注意搜查扣押的注意事项7.了解讯问的程序和方法,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相关内容第四部分刑事案件侦查的方法1.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2.掌握杀人案件和盗窃案件的侦查方法3.了解投放危险物质罪、诈骗案件以及几种特殊犯罪案件的侦查(二)实践教学的内容及要求1.运用刑事照相技术完成现场照相2.通过捺印指纹了解指纹形态,掌握指纹的显现和提取技术3.用石膏制模和静电复印提取脚印,掌握脚印的测量和分析四、学时分配五、考核说明本课程所采用的考核方法是考试。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7年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四章回避•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六章勘验、检查•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第八章搜查•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第十章鉴定•第十一章辨认•第十二章查询、冻结•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十五章查缉•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第十七章拘传•第十八章取保候审•第二十章拘留•第二十一章逮捕•第二十二章羁押•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第二十八章管辖•第二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第三十章受案•第三十一章回避•第三十二章询问•第三十三章勘验、检查•第三十四章扣押•第三十五章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第三十八章辨认•第四十章听证•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第四十三章执行•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刑事技术》PPT课件
第一节 刑事技术概述
• 一、刑事技术的概念 • 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
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 证材料,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
• 二、刑事技术研究的对象
• 是各种犯罪活动涉及的各种物证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包括人体物证、物品 物证、痕迹物证、文件物证、关联物证等。
• 三、刑事技术的任务 • 1、进行现场勘察,收集物证材料 • 2、进行物证分析,判明物证种属 • 3、进行物证鉴定,提供司法证据 • 4、促进技术创新,扩大检验范围
• 四、刑事技术的作用 • 1、为确定案件性质和立案提供客观依据 • 2、为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提供依据 • 3、可澄清嫌疑,认定作案人 • 4、可利用刑事物证和样品档案串并案件,侦破积案 • 5、可甄别、印证其它证据
第四节 文件检验
• 1、笔迹检验 • 2、印刷文件检验 • 3、污损文件检验 • 4、文件材料检验 • 5、言语识别 • 6、人相检验
• 五、刑事技术原理 • 1、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 • 2、种类鉴别原理 • 3、统一认定原理
• 六、刑事技术检验方法 • 观察分析法、图像对比法、物理检验法、 化学检验法、仪器分析法、数理统计法、
生物学检验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七、刑事技术鉴定 • 痕迹物证鉴定、文书物证鉴定、 • 视听资料鉴定、化学物证鉴定、 • 生物物证鉴定
第三节 刑事照相
• 一、刑事照相的特点 • 1、工作程序的法律性 • 2、拍摄客体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 • 3、应用手段的专门性 • 4、拍摄对象的完整、客观、真实性
• 二、形式摄影的任务和作用 • 三、现场照相的概念和意义 • 四、现场照相的内容 • 五、现场照相的原则、要求及实施步骤 • 六、现场照相的方法 • 七、数码照相
《真凶并未走远》连载之三十二 第十四章 调查(下)
《真凶并未走远》连载之三十二第十四章调查(下)作者:万茵来源:《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32期真凶有关本案真凶的话题,我有三句话:我断定杀人的真凶肯定不是李文浩、李慧;我不能断定杀人的真凶到底是谁,但我知道他个子不到一米七,是个左撇子,右手食指和无名指的指端微微向右偏转;我对公安机关排除周海清的作案嫌疑感到不解。
还有一件怪事值得一提:在李慧、李文浩因为故意杀人罪被送上法庭时,《知音》杂志和《山西晚报》首先公开披露了周海清的有罪供述,但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律师们并未在公安侦查卷里见到有关周海清的供述,直到第三次一审开庭时,辩护人才在公安侦查卷里见到了周海清的供述。
每次开庭,辩护人都在追问排除周海清作案嫌疑的理由,前后三份判决书对此都作了回应:以下是2007年6月7日一审判决书的第一次回应:网络下载的有关本案在侦查过程中,曾经有叫周海清的人作过承认本案系其所为及内蒙古司法机构鉴定认为现场脚印系周海清所留的新闻报道,无法得到印证且与本案其他证据矛盾,不予采纳。
以下是2010年10月20日一审判决书的第二次回应,前半部分基本上是原文照抄上一回的判决,只是在结论上采用了另一种说法:网络下载的有关本案在侦查过程中,曾经有叫周海清的人作过承认本案系其所为及内蒙古司法机构鉴定认为现场脚印系周所留的新闻报道,不具备证明力,不予采纳。
以下是2014年1月24日一审判决书的第三次回应。
这次,在辩护人提出新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对排除周海清的问题进行了说理性阐述:另案被告人周海清的供述,证实该周曾供述其伙同马卫海杀害了本案被害人马朝晖,辩护人欲以此证实被告人李文浩并非真凶。
经查,周海清确曾供述过其伙同马卫海杀害的事实,但经公安机关核查,马卫海当晚一直在家中,并无作案时间,并据此对周海清进行了排除。
同时考虑到有证人证明案发时段听到被害人家中传出男女吵架声,周海清的相关供述与该情节明显不符,故本院对周海清的相关供述不予采信。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4)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4)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第二百五十六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第二百五十七条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
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6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四章回避∙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六章勘验、检查∙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第八章搜查∙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第十章鉴定∙第十一章辨认∙第十二章查询、冻结∙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十五章查缉∙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第十七章拘传∙第十八章取保候审∙第十九章监视居住∙第二十章拘留∙第二十一章逮捕∙第二十二章羁押∙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第二十八章管辖∙第二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第三十章受案∙第三十一章回避∙第三十二章询问∙第三十三章勘验、检查∙第三十四章扣押∙第三十五章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第三十八章辨认∙第三十九章治安调解∙第四十章听证∙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第四十三章执行∙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侦探培训教案大全
侦探培训教案大全第一章:侦探基础知识1.1 侦探的定义与职责1.2 侦探的历史与发展1.3 侦探的工作内容与流程1.4 侦探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第二章:观察与侦查技巧2.1 观察力的培养与运用2.2 侦查技巧的基本原理2.3 线索的发现与挖掘2.4 侦查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与分析第三章:法医学基础3.1 法医学的概念与作用3.2 尸检与现场勘查3.3 痕迹学与指纹识别3.4 毒物学与法医毒理学第四章:心理学与侦查4.1 心理学在侦查中的重要性4.2 犯罪心理画像与行为分析4.3 嫌疑人心理与审讯策略4.4 证人心理与询问技巧第五章:现代侦查技术5.1 电子证据的获取与分析5.2 网络侦查与信息安全5.3 无人机与遥感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5.4 与大数据侦查第六章:访谈与卧底技巧6.1 访谈的策略与技巧6.2 卧底侦查的原理与方法6.3 角色扮演与欺骗技巧6.4 情报收集与保密工作第七章:犯罪现场勘查7.1 现场保护与勘查准备工作7.2 现场痕迹的识别与记录7.3 物证的收集、包装与送检7.4 现场重建与分析第八章:法律知识与侦查8.1 刑法与犯罪概述8.2 证据法与侦查取证8.3 侦查程序与诉讼程序8.4 辩护策略与庭审应对第九章:危机应对与谈判技巧9.1 危机类型与应对原则9.2 谈判的基本策略与技巧9.3 人质营救与紧急事件处理9.4 心理压力的管理与自我调节第十章:现代侦查工具与设备10.1 侦查工具的分类与使用10.2 通信工具与侦查联络10.3 侦查装备的选择与维护10.4 科技发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第十一章:财务分析与侦查11.1 财务报表的解读与分析11.2 资金流动的侦查方法11.3 洗钱行为的识别与侦查11.4 财务犯罪案例分析第十二章:数字取证与网络侦查12.1 数字取证的基本概念与流程12.2 电子证据的获取与分析12.3 网络侦查的方法与技巧12.4 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第十三章:情报分析与侦查13.1 情报分析的基本方法13.2 情报源的识别与评估13.3 情报产品的制作与分享13.4 情报失误与应对策略第十四章:非暴力冲突与侦查14.1 非暴力冲突的类型与特点14.2 群体性事件与侦查应对14.3 抗议活动与侦查策略14.4 冲突后的恢复与侦查总结第十五章:案例分析与实战演练15.1 经典侦探案例分析15.2 实战演练的重要性与组织15.3 模拟侦查与角色扮演15.4 案例总结与侦查技能的提升重点和难点解析第一章:侦探基础知识重点:侦探的定义、职责、工作内容、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新网12月27日电公安部官方网站日前发布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共分十四章。
以下为全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
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新网12月27日电公安部官方网站日前发布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共分十四章。
以下为全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一)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第七章案件受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二)第八章初查和立案第一节初查第二节立案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四节核准追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三)第十一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起诉第三节不起诉第十二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四)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第八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第九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七章附则。
《刑事诉讼法之十四》PPT课件
广西平乐县法官暴死看守所 全身伤痕死因蹊跷
2007年3月22日,桂林市检察院传唤黎朝阳,并要 其写认识;
3月23日,黎朝阳以“涉嫌受贿罪”被收押在桂林 市第一看守所;
3月24日,黎朝阳爱人接到黎被拘留通知书; 3月25日、26日,黎朝阳的亲属两次送钱物桂林市
第一看守所,均未见到黎朝阳; 3月26日,黎朝阳被转送至兴安看守所; 4月3日,在殡仪馆见到黎朝阳尸体,全身伤痕累累; 4月4日,黎朝阳尸体被送检;
二、侦查行为
6.人身检查 6.1含义 侦查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身体特征、伤害
情况或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检查的侦查活动。 6.2程序要求 1)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
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2)必要时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进行; 3)必要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 4)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得其同意,不得强制进行; 5)人身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
4.侦查工作的原则 1)迅速及时 2)客观全面 3)深入细致 4)遵守法制 5)保守秘密
二、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含义:
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 问题的侦查活动。
2.程序
1)讯问主体:侦查人员(必须),且不得少于2人;
2)讯问地点:
二、侦查行为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含义
侦查人员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侦查 活动。
2.程序
1)询问主体: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2)询问地点:
a.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但必须出示侦查机
关的证明文件;
b.侦查机关工作场所:只能在必要时;
人民警察法全文
人民警察法全文篇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
个人简历
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 工作单位和职业
现住址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
CPPSU
CPPSU
二、讯问笔录的结构和内容
CPPSU
首部
正文
尾部
文书名称及讯问 次数
讯问的起止时间
讯问的地点
侦查员、记录员 姓名、单位
犯罪嫌疑人姓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
侦查人员身份
犯罪嫌疑人基本 情况
告知犯罪嫌疑人 诉讼权利与义务 与案件事实有关
的内容
结束
履行法律手续
CPPSU
三、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繁简得当 重点突出
制作 要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
如实反映 讯问活动
全过程
字迹清晰 语句通顺连贯 记录问答合适
CPPSU
繁简得当
重点突出 完整 准确 字迹清晰 语句通顺连贯 记录问答合适
CPPSU
第二节 讯问录音录像
1 讯问录音录像的概念 2 讯问录音录像的特点 3 讯问录音录像的意义 4 讯问录音录像的法律沿革 5 讯问录音录像的制作要求
CPPSU
一、亲笔供词的概念
亲笔供词,是指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要
亲
求自行书写或者侦查人员要求其书写的书面供
笔
述。
供
词
二、制作亲笔供词的要求
(一)文书格式
(二)制作内容
(三)法律手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
CPPSU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CPPSU
姓名 别名 出生年月日 籍贯户籍所在地 出生地点
民族
前科劣迹
第十四章 侦查讯问过程的记录和固定
CPPSU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高检发释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立案第一节立案审查第二节立案决定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第三节审查批准逮捕第四节审查决定逮捕第五节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六节核准追诉第七节审查起诉第八节起诉第九节不起诉第十一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速裁程序第四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五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二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缺席审判程序第四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三节侦查活动监督第四节审判活动监督第五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第六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七节死刑复核监督第八节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付执行监督第三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第四节社区矫正监督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第六节死刑执行监督第七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八节监管执法监督第九节事故检察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犯罪现场处理法律条文
犯罪现场处理法律条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八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条涉及两个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受案地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尚未受理的,由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
犯罪心理学 第五版 罗大华 第14章 犯罪嫌疑人
第十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心理及对策学习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心理及其识别;讯问过程中的供述障碍以及供述的心理过程。
掌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心理变化;被告人在审判的不同阶段中的心理。
了解: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和方法;侦查、审判过程中公安司法人员应具备的心理品质。
难点:反侦查心理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和方法。
犯罪人一旦实施了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会经历刑事诉讼程序。
本章主要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侦查、讯问、审判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特征以及侦查人员、讯问人员、审判人员如何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抗拒,查清犯罪事实并准确地定罪量刑的有关心理学问题。
第一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心理与对策侦查,是指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为揭露犯罪和、征实犯罪,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性的调查活动。
这种活动是围绕着犯罪事件和侦查对象而展开,以确定犯罪事件的性质,认定犯罪嫌疑人为目的。
因为犯罪心理学是以犯罪人为研究对象,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我们的研究对象也是事实上的犯罪人。
一、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后的反侦查心理(一)反侦查心理及其表现反侦查心理是犯罪人在作案前、作案过程中以及作案后形成的逃避侦查的意识和干扰侦查视线的动机。
反侦查活动是犯罪人在作案前后,在反侦查心理支配下,有目的、有计划采取的各种逃避侦查的手段、方法。
许多临时起意、仓促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反侦查措施是在作案后进行的。
特别是情境型犯罪人。
但是大量预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就开始了一系列干扰侦查视线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常用的反侦查手段主要有:1.精心设计作案时间。
作案时间的确定,是排查犯罪嫌疑人的重要途径。
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作案时间上做文章,以扰乱侦查思路。
其方法通常有两种:①案前设计,制造自己没有作案时间的假象,其做法是精心计算时间,使自己在作案前后出现在一些不知情的人的视线中或谎称外出并伪造外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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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侦查羁押期限 是指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 的期限。期限届满,即使不能结案也应 当先释放被羁押人。 1、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特殊羁押期限 (1)延长到3个月 (2)延长到5个月 (3)延长到7个月 (4)延期审理 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鉴定; 辨认; 通缉;
第12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126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 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28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 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 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辨认种类: 直接辨认; 间接辨认。
辨认规则: 自由辨认; 混杂辨认; 分别辨认。
(八)通缉 概念: 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 当逮捕而在逃的人的侦查 活动。 通缉对象: 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 越狱逃跑的罪犯。
程序: 1、决定主体: 检察院、公安机关。 2、发布通缉令: 公安机关 3、补发通报 4、组织查缉 5、悬赏广告 6、通缉令撤销:犯罪嫌疑人自首、死亡 或被抓获
1、移送审查起诉 条件: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手续完备。 程序:《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给同级检察院
2、撤销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 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A、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B、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C、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 D、具有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ABD
搜查与检查的区别: 程序: 1、签发搜查证;不少于2人执行。 2、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除外。 3、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4、制作笔录。
(五)扣押物证、书证 要求: 1、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与本案有关; 2、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扣押;
(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七)辩认 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 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3、讯问规则: (1)同案犯罪嫌疑人分别讯问; (2)在讯问时,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罪,让 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 (3)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 (4)对特殊嫌疑人的讯问: 聋哑人; 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 未成年人 (5)严禁刑讯逼供; (6)合法制作讯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讯问证人程序: 1、询问地点: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 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询问。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分别进行。 3、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 4、严禁使用威胁 、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 证人。 5、制作笔录
(三)侦查阶段的会见权 1、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 不需要经过批准。 2、安排会见的时时限:48小时内;5日内。 3、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 以派员在场。
四、侦查终结 (一)概念 侦查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决定结束 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 讼活动。
(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
(三)补充侦查的种类 1、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时认为需要补充 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只能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
• 《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 的规定》 • · · · · · · • 27.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 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 行侦查。 • · · · ·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 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 计算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五、补充侦查 (一)概念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 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 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二)补充侦查的方式:
1、退回补充侦查: 2、自行补充侦查:
(三)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 • (1)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执行勘查人员 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 (2)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勘查证; • (3)现场勘查的负责和指挥; • (4)勘查现场的具体要求 • (5)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
• 2、尸体勘验 • 3、物品勘验 • 4、人身检查 对象:确定被害人、嫌疑人 • 如果拒绝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 查。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 医师进行。 • 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三章
侦查
一、侦查概述 (一)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 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 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
军队、监狱、国家安全机关、海关
侦查内容:专门调查工作;强制性措施;
比较强制性措施与强制措施
(二)侦查程序模式 我国侦查模式的特点: 1、侦查主体多样化; 2、侦查阶段具有独立性; 3、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较大限制; 4、侦查活动由于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律 师的介入受到一定的制约。
• 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 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 据的; •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 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 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 行为的。
5、侦查实验 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行为能 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 实验性地重演该行为的一种侦查活动。
(四)搜查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 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 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 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带警犬搜查毒品胡同 炸弹恐吓 警方出动警犬搜查
(三)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1、提出起诉意见: 2、提出不起诉意见: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 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3、撤销案件:不应当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无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4、处理时限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的,认为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
三、 律师参与侦查阶段 (一)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提出时间: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方式: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亲 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涉及国家秘密的,聘请必须经过公安 机关批准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诉讼地位:是否为辩护人? 诉讼权利: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犯罪的 情况。 3、提供法律咨询。 4、代理申诉和控告。 5、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侦查的任务
1、查明案情;
2、收集证据、追缴赃物、赃款和犯罪工具;
3、查获犯罪嫌疑人。
• 我国刑事案件不实行缺席审判制度
二 、侦查行为与侦查程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程序: 1、讯问的人员及人数: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讯问场所: 未羁押:可以到其住处或侦查机关指定地点 讯问。 已羁押:羁押地点或公安机关、检察院工作 场所。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补充侦查及其方式。 方式:两种方式都可以; 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3、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中,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 的并提出的,法院延期审理。 方式:自行补充侦查 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六、侦查监督 专指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侦查监督的内容 3、侦查监督的方式 (1)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2)派员参加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 (3)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的控告。 (4)审查公安机关对强制措施的执行。
• 第127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 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 月。
•
第125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 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 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