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认定标准(第一批)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沪建管联[2014]320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2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
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09.25
•【字号】沪建管[2014]811号
•【施行日期】2014.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
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沪建管〔2014〕811号)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2014年度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自检,开展的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继续做好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善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人员信息库,并逐步向个人信用档案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关于开展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暨2014年度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自检工作的通知》中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未完成个人信息采集的,应当尽快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个人学历、职称信息未经核实的本市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携带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就近到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件)完成原件与扫描件信息核对。
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全市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协调和宣传,完善办事指南和相关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信息采集
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进行处理,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受理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事项。
特此通知。
附件: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受理点地址、电话表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发布,并依据信用记录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审核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与记录、异议受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展示。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场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及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的记录、移交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运营和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系统”)。
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5篇)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作者高祥建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司的建设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贯彻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管理要求,加强惠山新经济产业园a地块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现场管理。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施特点,制定本工程的工程管理诚信行为考核实施办法。
一、诚信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是指本工程参建各方在本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的管理规定,建设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本公司及社会各界的奖励和表彰等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本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的管理规定,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现场施工管理、现场监理等工作不力的行为。
二、考核主体和考核频率及处理办法本工程的诚信行为考核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分别为。
一级诚信行为考核,考核主体为建设单位,考核对象为监理、施工、跟踪审计等单位;二级诚信行为考核,考核主体为监理单位,考核对象为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诚信行为考核。
本工程的诚信行为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考核。
考核结果在考核月的次月上旬公布。
月度考核中同一不良行为出现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记入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中同一不良行为不超过三次且在后续的月度考核中不再出现,本条不良行为至当年底消除,不计入年度的不良行为记录;年终统计时同一不良行为在同____月中虽未超过____次,但月累计超过三次的计入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中不良行为记录少于三次为表现良好,年度考核中不良行为记录少于六次为表现良好月度考核、年度考核中出现六条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我建设单位将依据合同规定、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处罚;不良行为考核记录通报相关单位总部或总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建议纳入相关政府的诚信信息平台记录中;此诚信行为考核记录同时将作为相关支付的参照依据,同时记入我建设单位对各单位的诚信信息档案,作为后续工程招投标是否准入的依据。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
一、适用范围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方式及评价频率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评价系统自动计算的评价方式。
评价计算频率为每日一次。
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零点,以前一天(当天-1)为评价基准日,计算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分。
三、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按照已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市建管信用信息库)的信用信息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计算。
信用信息范围及其配套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的有关规则如下:(一)工程业绩信息本标准所称的工程业绩信息,是指按规定应当办理项目信息报送的工程所签订的,并经合同信息报送且履约完成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各类施工承发包合同业绩。
工程业绩以合同履约完成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本标准所称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含涉及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设计施工联合体承发包的一体化合同。
专业承包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的合同。
本标准所称的履约完成日期,是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核销日期或者合同信息报送履约完成的销项日期。
(二)不良信用信息本标准所称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对建筑业企业发出的涉及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发出的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公布(2020)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公布(2020)《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本市金融健康发展,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本市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本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有关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职责。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的,或者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全面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一致施工阶段与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D1-4-0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按照《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关于“规范建设市场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中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招标代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健康发展,编制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征求意见及调研情况在2011年6月—7月期间,陆续收到全国主要省市(共17个)对《办法》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收集了若干地区出台的有关招标代理及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各地调研情况如下:1、对全国诚信信息统一平台的建议和要求湖南:建议住建部牵头建立全国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数据库,所有数据库实行全国联网,对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福建:建议由部里统一制订信用评价标准,实现全国信用结果和诚信信息共享互认。
●杭州:认为要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管理,减少企业在资格升级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实用便捷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平台能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相关数据信息做到全国互联共享。
●辽宁: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
●山东:建议建立全国联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基本人员库。
2、监督管理的电子化手段●北京:在业务系统中增加代理人员实名制和身份认证功能,对未办理实名制的代理人员、代理人员办理非本单位业务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在不同单位的,不受理其办理的招标代理业务.●杭州:代理人员进入交易场所从事业务时,必须持卡上岗,刷卡验身,通过IC卡管理,有效的遏制了代理人员多头挂靠的违规情况的产生,提升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
●辽宁:充分利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有效资源,建立信息数据库,推行诚信IC卡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11.27•【文号】交公路发[2009]731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现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9版)
附件: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9版)一、适用范围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仅指施工企业)。
二、评价信用信息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以信用评价时已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为依据。
信用信息包括:(一)在本市建筑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1、公开招标中标项目的施工合同报送信息;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信息;3、拖欠农民工薪酬(以下简称欠薪)行为信息;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
(二)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工商、税务、司法、安监、质监、规土、水务、房管、市容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处理)和判决信息。
(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信息(详见附表1)。
三、评价方式—4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自动评价方式。
计算机评价系统根据企业评价信用信息,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分值。
四、评价频率和信息使用时效评价计算频率为每天一次。
计算机每天零点,以前一天(当天-1)为基准日,起算企业信用评分。
信用信息被录入信用信息库之后方能生效。
信用信息的使用时效以基准日起算,分别为:(一)工程业绩信息、处罚信息和其他违法违规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业绩信息以合同信息报送完成日期为准,行政处罚信息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签收记录日期为准。
(二)欠薪行为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一年,欠薪行为信息以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记录日期为准。
(三)奖励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三年,按前年、上年和当年自然年度计算。
奖励信息以正式发文的日期为准。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一年,按最近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计算。
五、评价分值组成企业信用评价分值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按加减累积分制计算,详见附表2。
1、基础分设置为35分,每个企业直接取得;—5 —2、工程业绩设置20分,每个企业底分为0分。
评价信息周期内,单个合同价两百万元(含)以下加0.1分,合同价两百万到三千万元(含)加0.2分,合同价三千万元到两亿元(含)加0.4分,合同价两亿元到五亿元(含)加0.6分,合同价五亿元到十亿元(含)加0.8分,合同价十亿元以上加1分。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备案表
经核对,以上内容属实,附件材料中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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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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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情况
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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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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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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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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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进沪企业诚信手册核定单》
附表6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所在省市
省(市) 地区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万元)
经济类型
主营类别
注册地址
注册地邮编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驻沪办建管处)意见:
经核对,以上内容属实,附件材料中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情况
备案意见:
备案人: 年 月 日
外省市进沪企业诚信手册信息变更备案表
附表5
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申请企业:
变更内容
原信息
变更后信息
证书号码
人员类别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
本企业填报以上数据及全部附件材料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驻沪办建管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情况
备案意见:
备案人: 年 月 日
外省市监理企业在沪注册监理工程师备案表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
一、适用范围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方式及评价频率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评价系统自动计算的评价方式。
评价计算频率为每日一次。
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零点,以前一天(当天-1)为评价基准日,计算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分。
三、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按照已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市建管信用信息库)的信用信息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计算。
信用信息范围及其配套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的有关规则如下:(一)工程业绩信息本标准所称的工程业绩信息,是指按规定应当办理项目信息报送的工程所签订的,并经合同信息报送且履约完成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各类施工承发包合同业绩。
工程业绩以合同履约完成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本标准所称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含涉及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设计施工联合体承发包的一体化合同。
专业承包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的合同。
本标准所称的履约完成日期,是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核销日期或者合同信息报送履约完成的销项日期。
(二)不良信用信息本标准所称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对建筑业企业发出的涉及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发出的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详见附件 1)以《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整改通知书》等文书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一年。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鄂交建[2013]130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交建[2013]13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水运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3月5日湖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全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长江航道建设除外)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从事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报送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2.指导、监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3.负责对信用信息管理投诉的处理;4.负责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系,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二级建造师包过题库(必刷)
二级建造师包过题库(必刷)第一部分单选题(100题)1、下列关于填石路基的填筑要求中,叙述不正确的是()。
A: 软质石料与硬质石料严禁混合使用B: 压实机械宜选用自重不小于 18t 的振动压路机C: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的填石路堤在陡峻山坡地段施工特别困难时,可采用倾填的方式D: 路床施工前,应先修筑试验路段【答案】:C2、(2021年第1批真题)关于建设工程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A: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各自向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B: 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可以不承担责任C: 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仅能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D: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3、(2017年真题)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产生的竣工清场费用应由()承担。
A: 监理人B: 承包人C: 发包人D: 主管部门【答案】:B4、(2020年12月真题)关于招标公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可以在任一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B: 招标人无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C: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D: 招标公告无需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答案】:C5、(2021年第1批真题)具有两个工作指令源,指令分别来自纵向和横向两个工作部门的是()。
A: 线性组织结构B: 职能组织结构C: 网络组织结构D: 矩阵组织结构【答案】:D6、(2015年真题)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请求,其索赔意向书应交由()审核。
A: 业主B: 设计人C: 项目经理D: 监理人【答案】:D7、小炮中最省工、省药的方法是()。
A: 深孔爆破B: 钢钎炮C: 猫洞炮D: 药壶炮【答案】:D8、拌合型改性乳化沥青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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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上海市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认定标准(第一批)
被记录单位 序号 12 13 14 15 16 1 2 3 4 造价咨询单位 5 6 7 8 9 1 2 3 工程检测机构 4 5 6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不良行为 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送各类企业统计数据的 少算,高估冒算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组织招标活动。 不在投标有效期限内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标书保管中出现泄密或遗失的 企业现状低于相应资质(认定)标准要求,且未按期整改 无故不按时参加在沪企业诚信手册年度自检核定的 办理合同备案,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在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过程中不配合(或阻碍)调查核 实情况的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资质相 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 未及时将承接合同向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 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送各类企业统计数据的 少算,高估冒算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无证人员独立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代理业务的 企业现状低于相应资质(认定)标准要求,且未按期整改 无故不按时参加在沪企业诚信手册年度自检核定的 办理合同备案,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在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过程中不配合(或阻碍)调查核 实情况的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资质相 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 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送各类企业统计数据的 企业现状低于相应资质(认定)标准要求,且未按期整改 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送各类企业统计数据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施工图审查的 未按国家及本市相关收费规定,收取施工图审查费的 不按照规定承接施工图审查任务 施工图审查后资料未按规定存档的 使用上报设计文件审查中心人员名单以外人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伪造或涂改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的 上报备案内容未真实反映施工图审查情况的 无施工图设计文件即上报备案或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 非直接审查人员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等审查资料上签字的 篡改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原始资料的 在审查中存在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情况的 施工图审审查机构现状低于管理要求的 审查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向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报告的 施工图审查人员未达到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
施工图位
设计单位
上海市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认定标准(第一批)
被记录单位 序号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 2 3 4 5 6 7 8 9 招标代理单位 10 11 不良行为 管理部门责令暂缓施工或停止施工的,仍擅自施工的。 隐蔽工程未按要求进行及时验收的 由于建设及相关单位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企业现状低于相应资质(认定)标准要求,且未按期整改 无故不按时参加在沪企业诚信手册年度自检核定的 办理合同备案,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在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过程中不配合(或阻碍)调查核 实情况的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资质相 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 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送各类企业统计数据的 非因不可抗因素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或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递 送投标文件的 少算,高估冒算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未按规定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资格资质进行审查的 更换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使用未经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材产品 未按规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的 未及时将承接合同向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 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管理部门责令暂缓施工或停止施工的,仍擅自施工的。 企业现状低于相应资质(认定)标准要求,且未按期整改 无故不按时参加在沪企业诚信手册年度自检核定的 办理合同备案,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在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过程中不配合(或阻碍)调查核 实情况的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资质相 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 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送各类企业统计数据的 非因不可抗因素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或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递 送投标文件的 未按规定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资格资质进行审查的 对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不包括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 措施的,或其他参建单位拒不响应监理所提措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 关部门报告的 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任务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总监的 未按投标方案,配备总监与监理工程师的 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推脱责任的 未及时将承接合同向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 招标人违反评标会纪律,造成评标秩序混乱的 因存在过失导致招标过程终止、重新评标、引起招标争议的 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故意设定特定投标条件、提高报名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企业现状低于相应资质(认定)标准要求,且未按期整改 无故不按时参加在沪企业诚信手册年度自检核定的 办理合同备案,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在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过程中不配合(或阻碍)调查核 实情况的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资质相 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
上海市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认定标准(第一批)
被记录单位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3 4 5 不良行为 在办理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 实情况的 未按规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的 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推脱责任的 未及时将承接合同向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 未聘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实行监测 招标人违反评标会纪律,造成评标秩序混乱的 因存在过失导致招标过程终止、重新评标、引起招标争议的 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招标人代表不按评标办法要求,恶意打分的 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没有落实整改或整改 不到位的 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管理部门责令暂缓施工或停止施工的,仍擅自施工的。 隐蔽工程未按要求进行及时验收的 由于建设及相关单位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故意设定特定投标条件、提高报名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在办理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 实情况的 未按规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的 未及时将承接合同向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 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管理部门责令暂缓施工或停止施工的,仍擅自施工的。 企业现状低于相应资质(认定)标准要求,且未按期整改 无故不按时参加在沪企业诚信手册年度自检核定的 办理合同备案,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在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过程中不配合(或阻碍)调查核 实情况的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资质相 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 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送各类企业统计数据的 在办理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 实情况的 未按规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的 未及时将承接合同向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 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管理部门责令暂缓施工或停止施工的,仍擅自施工的。 企业现状低于相应资质(认定)标准要求,且未按期整改 无故不按时参加在沪企业诚信手册年度自检核定的 办理合同备案,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在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过程中不配合(或阻碍)调查核 实情况的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资质相 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 不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送各类企业统计数据的 提供虚假的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缺、漏、错现象严重的 在办理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 实情况的 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推脱责任的 未及时将承接合同向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 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