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与景区的旅游业务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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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务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在充分、真实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某景区的旅游市场销售业务,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代理事项

景区的旅游市场销售业务。具体包括游客的组织和招徕、旅游活动策划与宣传等内容。

二、代理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代理价格及销售方式

(一)甲方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迎合旅游市场的旅游产品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代理价格以双方最终协商结果为依据,如需调整需双方认可并以书面确认为准。

(二)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产品及价格销售,按双方约定的销售数量以提成方式或奖励方式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返佣,具体约定。

四、结算日期及方式

1、结算日期以每月日为双方对账日,日结算,次月日作为返佣日期。

2、结算方式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其中:

(1)散客出发前付清所有团款。

(2)团队出发前预付团款的80%,返回前结清剩余团款。

(3)其他结算方式:。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销售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2、甲方负责完善景区基础设施,创新、开发旅游项目,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3、甲方承担景区市场营销工作,定期发布景区形象广告、活动广告等,提高市场影响力,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

4、按约定支付乙方奖励和佣金;

5、成立专门的旅游业务部门,并委派专人配合乙方进行旅游接待工作,保障乙方组织的旅游活动顺利开展;

6、甲方不得在邢台市范围内设立第二家同样级别的代理单位。

7、甲方须按所发布的旅游产品的标准提供旅游车、餐饮、行程安排和导游等服务,做到质价相符。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在甲方授权下,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旅游产品信息进行包装和策划;

2、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委托招徕授权书,并以景区的名义开展游客招徕、活动宣传等;

3、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乙方奖励及佣金;

4、乙方在进行组织游客、活动宣传等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景区品牌、信誉和形象;

5、在旅游活动开展前,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将旅游费用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旅游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及甲方的要求;

8、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本合同解除。

3、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

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甲方应当退还乙方。

4、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乙方,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据实向乙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据实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邢台仲裁机构仲裁。

九、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旅行社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旅行社业惯例解释。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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