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1.最大诚信原则 2 .可保利益原则3 .补偿原则 4 .近因原则1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
(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 .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 .近因原则近
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
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衡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
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保险法》
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
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55
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双务性。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
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
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据此,保
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
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届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
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3 条规
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而并非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应属非要式合同。
(四)有偿性。有偿合同是当事人在取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需要给付相应的对价。保险合同应届有偿合同。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必须以投保人交付相应的保险费作为对价。
(五)射幸性。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因
特定行为而引致的损益尚不能加以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事件,它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受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偶然性,正是这种偶然性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我国《保
险法》第10条第3款将保险人定义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将投保人定义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即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