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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题: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郑建文〔2007〕8号颁布时间:2007年2月25日浏览:357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郑建文〔2007〕8号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古建园林工程、拆除工程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三、郑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工作。

县(市)、上街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工作,测算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工程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

四、安全管理机构应对发包单位支付及承包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发包单位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安全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图(概)预算和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并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郑州市是中原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城市,也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增加,郑州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亦日益加快,各类工程项目如建筑、交通、水利等的频繁建设也是日新月异。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工程管理,郑州市不断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通过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效率,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一、总则1.1 本制度的制定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依法管理的原则,旨在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1.2 本制度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1.3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执行,各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制度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前期管理2.1 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包括项目选址、环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等多个环节。

在项目选址阶段,要遵循规划要求,进行前期可行性评估,在环评阶段,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不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2.2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水平,设计文件的编制要详实和清晰,并经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验收。

2.3 施工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过程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4 总承包商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合理管理工程建设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建设施工管理3.1 工程施工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环节,施工阶段的工程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项目的施工应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3.2 工程施工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和监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3.3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迅速处理并进行调查,确保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2.10.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02]4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直辖市建委: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廖玉平,联系电话:(010)68393327,传真:68393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 154号)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在各环节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一、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受理环节:受理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查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监督计划1、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提出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受理后,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发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勘查通知书》,同时移交相关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据此查验资料并开展施工现场勘验。

2、监督机构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信息化建设等查验情况,填写《安庆市市区建筑工地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条件勘验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反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勘察回执》。

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抄送市建管处。

同时,监督机构制定该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内容、抽查频次和监督措施。

组织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督要求,完成安全监督交底。

二、监督机构开展施工安全监督环节:根据监督计划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监督评价,形成并运用评价结果。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自查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每月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2、监督机构根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巡查,同时根据项目规模、施工节点实施检查评价。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交易量急剧增加,建筑市场空前活跃。

同时,在建筑市场管理领域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存在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违法插手工程建设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二是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滞后;三是部分政府投资工程严重超概算,资金管理使用混乱,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四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施工监理不严格、任意压缩工期和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送审稿)》,并于2011年12月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研究机构、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禁止政府违法干预工程建设,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违法干预工程建设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政府及其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劳动用工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劳动用工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劳动用工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劳动用工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市场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劳动用工相关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将上述裁量标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标准。

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薛金良联系电话:67188896附件:《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劳动用工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年3月10日附件《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劳动用工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建立工资专用账户、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工资,或者未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

处罚标准: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劳务单位承揽主要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的采购、大中型机械设备租用等非劳务作业业务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结束——。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郑建文[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08〕3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4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08〕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

具体活动方案如下:一、活动主题(一)“强意识、反违章、查隐患、压事故、保安全”;(二)“深化整治、降低事故、确保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百日安全活动”,强化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解决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查制止“三违”行为,排查、整治和消除一批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为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整治时间2008年4月23日--7月31日四、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郭庆宽市建工委书记、市建委主任副组长:姜海市建委副主任贺国富市建委副主任杨双灿市建委副主任潘开名市建委副主任闫建民市建委总经济师梁远森市建委总工程师成员:杨琦市建委副调研员张秋福质量安全处处长张振兴房地产开发处处长张凯建材处处长赵轶西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李炳灿城建管理处处长刘艳刚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凯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李世杰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站长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质量安全处,主任张秋福(兼)、李世杰(兼)。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豫建设标〔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豫建设标〔2015〕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河南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对试用主体、范围等界定不够明确的修改要求,依据近两年住建部、省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工程造价现状,我们重新起草了《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文本和电子文档的方式于10月30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通知附件电子版可通过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下载。

联系人:王俊伟徐佩莹电话:0371-******** 0371-********邮箱:**************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1号,邮编450014,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办公室王俊伟(收)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8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doc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doc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感谢你的观看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原则机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监管、社会监督、政府监察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主体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安装拆卸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鼓励文明施工、绿色施工,促进安全生产。

第七条【公布产品目录】市人民政府组织质量监督、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材料设备等淘汰目录,定期公布不符合标准、规程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产品的目录。

第二章责任主体安全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感谢你的观看管理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在施工合同中单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统称安全费用),不得将其列入招标竞价项目;(三)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定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操纵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与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根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与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全面规划执行。

编制全面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务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是指总平面规划设计与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务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操纵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通常应有下列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与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与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者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者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与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与注册师章。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郑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加快推进郑州都市区建设,按照2015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市规划局起草并向市政府呈报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5月14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传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编:450006
2015年5月6日。

河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

河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

河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1. 前言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河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

2. 安全责任2.1 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与权限。

2.2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并落实到相应合同中。

2.3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措施,检查隐患,做好安全教育培训。

3. 安全教育和培训3.1 参建单位应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工程安全管理规程并具备相应安全技能。

3.2 建设单位应开展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升各方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4. 施工现场管理4.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4.2 施工现场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例如:禁止吸烟、禁带易燃物品等,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4.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4.4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巡查岗,定期巡视并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 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5.1 建设单位应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中。

5.2 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确保安全合格。

5.3 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

6. 事故处理与报告6.1 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6.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各级主管部门,并依法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进行责任追究。

河南建筑施工安全法规

河南建筑施工安全法规

河南建筑施工安全法规
河南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是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人和公众免受可能的伤害和危险。

以下是一些河南建筑施工安全法规的内容:
1.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各种危险区域和安全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2. 在施工现场应设立临时围挡和警示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3. 施工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安全防护网、安全帽、安全绳等,以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4. 施工现场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5. 施工单位应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和报告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

7.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权力,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全员参与。

8. 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确
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9.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10. 对于不遵守施工安全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一些常见的河南建筑施工安全法规就是以上所述,施工单位和工人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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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精品文档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原则机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监管、社会监督、政府监察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主体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安装拆卸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鼓励文明施工、绿色施工,促进安全生产。

第七条【公布产品目录】市人民政府组织质量监督、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材料设备等淘汰目录,定期公布不符合标准、规程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产品的目录。

第二章责任主体安全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精品文档管理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在施工合同中单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统称安全费用),不得将其列入招标竞价项目;(三)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五)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安全备案资料、方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提供建筑边坡与深基坑设计施工图评审复核证明,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建筑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等安全措施,施工企业会同勘察、设计、管线权属等单位共同制定与施工工程有关的安全保护方案。

第十条【招标注意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工程发包条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不达标的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责任】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报告中注明复杂地形、地质情况和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精品文档提出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交底和地基处理、深基坑开挖、降水施工条件论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复勘、补勘。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对超限结构、大跨度、深基坑、高支模、隧道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

施工现场监测数据异常达到报警值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安装拆卸单位责任】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保证产品符合规范要求,出具真实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责任】检测单位在检测检验施工起重等机械设备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施工企业和其他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工程监管部门报告。

检测单位不得对未在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不得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不得对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

精品文档第十五条【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并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安全费用的使用】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持施工合同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安全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安全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其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第十八条【带班制度】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做好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带班记录。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需要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的,应当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教育培训】施工企业可在施工现场设立建筑工人业余学校,开设安全文明培训课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个人电子培训档案。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精品文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应当将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理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设置】监理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具有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的安全监理人员。

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理内容】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企业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施工现场安全费用落实情况,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验收手续。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报告义务】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其他单位责任】建设安全管理协会应当发挥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检测、监测、审计等业务的单精品文档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三类人员责任】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义务】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施工人员按照规定使用。

施工企业在作业前应当将以下事项书面告知施工人员:(一)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三)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施工人员权利】施工人员应当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晓作业的危险和危害;(二)对施工作业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和投诉;精品文档(三)取得职业卫生与健康保障;(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五)在施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六)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施工人员义务】施工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现场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企业应当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二)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自动冲洗平台,施工污水经沉淀后应排入排水设施或循环利用;(四)施工现场实行物业化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对可能产生扬尘或空气污染的建筑材料应精品文档当采取封闭等防止泄露污染措施;(五)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采取安全防护和降尘措施;(六)施工现场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运输时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不得抛洒;禁止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物料;(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通道,满足消防通行的要求。

第三十条【高处作业吊篮】施工企业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应当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安装、拆除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吊篮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外墙施工时不得采用吊绳或吊板的作业方式。

第三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改装要求】施工企业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报警显示记录装置,不得擅自改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三十二条【恶劣条件下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企业在恶劣天气时应当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围堰等重点部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办公、生活区安全设置要求】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与施工区、加工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精品文档并符合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临时用电要求】施工企业应当按规范在施工现场敷设用电线路,并确保现场各类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施工现场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灶、煤油炉以及电取暖器、电炉等电器用具。

第三十五条【食堂设置安全要求】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配备必要的排风和冷藏设施,保持墙面、地面整洁,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确保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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