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选择好自己的路!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一)解读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全四卷)试卷一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参考答案] D[考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解析]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等于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有一些领域的社会关系,不适合用法律进行规范,只适合用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进行凋整。
法律只应调整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D错误。
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
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参考答案] C[考点]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解析]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即为了实现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也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二者应得到同等重视,而不是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2015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一)【9】
2015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一)【9】81.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
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82.为了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交办的涉及中国某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永居甲国的甲国人里德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报告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
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里德是甲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B.因里德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C.如中国已对里德征税,则甲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里德征税D.如里德被甲国认定为纳税居民,则应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83.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内容,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B.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有利于他们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提高业务素质、职业技能C.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教育培训及考核机制D.为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和鼓励志愿者发挥作用,可采取自愿无偿和最低成本方式提供社会法律服务84.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A.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了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B.钱检察官相貌堂堂,免费出任当地旅游局对外宣传的“形象大使”C.孙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委托人公司存在严重的涉嫌偷税犯罪行为,未向税务机关举报D.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85.法律职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2、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答案】AD3、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B.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C.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D.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可知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可知B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司法考试备考心得
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司法考试备考心得司考路漫漫其修远兮,夫有志者上下而求索——备考心得,抛砖引玉引言:本人在职普通大学法本生一枚,边工作边自学通过了司考,历时三年说短不短说长不长,庆幸的是能够屡败屡战,越挫越勇。
每年都有所提高,从第一年半裸考体验过程,到第二年有所准备摸奖未遂,直至第三年精心准备低空飘过。
分不在高,能过就行,但也绝非碰碰运气,一蹴而就。
最近有不少朋友向我取经,个别答复未免有所遗漏。
因此整理了一些备考的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大家少走弯路,节省时间,以尽绵薄之力。
一、坚定信念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是一个简单的决定,平均耗时不到 0.1 秒,每年都会有成千上万的“思想者”甘愿做分母,来陪你打酱油。
然而能够最终走进考场并考完四卷的“实行者”屈指可数。
只有敢于直面落榜惨淡,才能品味成功的喜悦。
如果你只是抱着同学考我也陪陪,朋友报了咱也试试的心态,我劝你还是不要报名了,司考不是你的菜,你这 240 块钱是铁定捐给肥得流油的司法部了,还不如买几注福彩,试试身手。
所以你要以一种给自己下死命令,立军令状的决心去对待这场考试,要么不考,要考就一门心思扑上去,一年不行两年,再不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行三年,甚至五年、一辈子。
(考不出年年过光棍节) 还有一点要提醒大家的是,你考了就考了,这是自我加压,个人爱好,不需要在单位领导和朋友面前遮遮掩掩的,怕自己没考出丢了面子。
你就大方一点告诉他们,我今年要参加司法考试,我一会一直考下去,定会给自己一份满意的答卷,有兴趣欢迎和我一起报名。
倘若你有这份勇气,那就等着让他们刮目相看吧。
二、摆正心态你很可能花了很多精力和时间准备了一年,最后临门一脚没踢好,差了没几分,失之交臂。
但请你不要怨天尤人,也不要简单地认为自己只是运气太背,更不要以为来年烧香拜佛,稍微看下书,运气好就能过掉。
你放心,你不是赵本山,绝对忽悠不过去的,法律类考试是一个偶然性很小的东西,记住了、理解了很难忘记,有多少水平,考多少分。
2015年司法考试成功之路
2015年司法考试成功之路2015年司法考试成功之路。
2015年复习司法考试成功之路需要:第一、良好的心态,就是一颗平常心,不患得患失;培养浓厚的兴趣。
第二,合理安排时间。
司考是一场长时间的的战斗,如何合理的规划时间,使得自己既能够保持高效率,又能够坚持下去,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战线太长,则会丧失兴趣,坚持不下来;而战线太短则不能够充分看完教材和真题,那也是不行的。
第三:持之以恒的毅力,坚持就是胜利。
第四:正确的方法。
我的方法是:以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视频课件、真题为主,以辅导资料、法条为辅,反复练习,把重要的知识点都弄透,学会举一反三。
这四个方面,并非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
其中,良好的是心态是基础中的基础,有了良好的心态,有了一颗平常心,你才能持之以恒,才能数个月如一日地看书听录音做真题看法条;正确的方法,才会使你的复习事半功倍,少走弯路。
运用这四个利器,不管是准备司考,还是准备其全任何考试,还是应付生活事业中任何事情,相信都会游刃有余。
下面详述之:首先,保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复习司法考试最重要有一个好的心态,最好的心态就是一颗平常心。
不患得患失,不急功近利。
社会的竞争,亲友的期望,自己的渴求,无不给自己无形的压力。
种种的波动情绪,过于消极则难以坚持,过于急切也可能在漫长的奋斗中,由于压力过大而崩溃掉。
总之,过多的情绪会降低你的学习状态,对复习司法考试有害无益。
所以说不要有太大的压力,保持一颗平常心,只要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就能无愧于心!我当时的想法是,我尽我最大的努力去复习司考,至于结果如何不去管它。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只要我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那我就无悔了!所以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只知默默耕耘,不问收获!过固然喜,不过亦不忧。
另外,我们要抱定信念,有付出总有收获,即便司考没过,我也学到了很多知识,充实了自己,比之荒废半年实在是好的不知有多少。
其次,要合理安排时间。
司考是一场长时间的的战斗,如何合理的规划时间,使得自己既能够保持高效率,又能够坚持下去,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201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 项错误。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
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答案】BCD3、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
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
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3题)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
试卷四 试卷三 解析 2015 司法考试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试 卷 四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考生答出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
一、参考答案(要点):(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即: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 (二)从立法环节来看,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
要完善立法体制机(三)从执法环节来看,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均在于实施。
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 (四) 从司法环节看,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参考答案:(一)高某的刑事责任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
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
2015年司法考试之路如何选择?
2015年司法考试之路如何选择?2015年司法考试备考早已开始,望着千千万万考生如我当年一样踏上司考之路,不由回想起自己的司考岁月。
下面就与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司考感悟,希望能对大家2015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有所帮助。
走出考场,最想做但又最怕做的一件事,就是对答案。
做对了,当然很开心,但做错的风险同样存在。
而且,在考完后急切要对答案的题,往往是自己拿不准的,错误的风险更大。
所以对答案,沮丧多于欣喜。
沮丧倒也罢了,只怪自己没掌握好知识点,还有一种情况最为让人痛心疾首——做题时因为拿不准,把答案改来改去,也许一开始是对的,也许中间曾经做对了,但最后的结果却是选择了最后最不愿看到的选项。
考试结束,考场外捶胸顿足的每每多是这种情形。
考试中,我也多次碰到这种情况,很是影响情绪。
做题时,几多犹疑、彷徨,写了又涂,涂了又改。
这让人想起美国诗人弗罗斯特在《未选择的路》中的诗句:“黄色的树林里分出两条路/可惜我不能同时去涉足/我在那路口久久伫立……”最后痛下决心,抹去了本来正确的答案,做出了一个错误的选择,在考完后给自己留下无尽的遗憾和痛惜。
但其实,如果基础知识扎实,对各个知识点掌握得很准确,在做题选择答案时就会十分坚定,就不会或很少受到错误选择项的干扰。
所以,考完试,后悔的,不应是考试做题时为何犹豫不决,甚至抹去正确答案,而应是考试前为何没有更深入、更全面地复习,以准确、扎实地掌握知识点。
回想当初,独角兽司考网校全程班老师的讲解何等全面而细致,分析何等准确而清晰,而自己又是何等地不知天高地厚!推荐大家每天临睡前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醒来之后,再看一看,你会发现,不知不觉中,脑海里已经形成了司法考试各个学科的体系,真正学到司法考试的“精髓”。
劝大家还是早些动手,联系一下网校进行学习,记得网校的q q是800086007,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听听看吧!当然,这一切只有在事后才能总结了。
相信大多数考生都会有类似的感受。
2015年司法考试备考——学海无涯
2015年司法考试备考——学海无涯2015年司法考试备考——学海无涯。
2015年司法考试悄然拉开了战幕,成千上万的考生开始了新的征程。
回想起自己的司考岁月,颇多感慨。
一路的艰难跋涉让我深有体会,也从中悟出一些经验来,觉得很有必要说出来,与兄弟姐妹们分享,希望对大家2015年司法考试备考有所裨益。
精彩链接:2015年司法考试——一段难忘的人生记忆更容易通过2015年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哪些?司法考试成功起点——认清自己不盲从九十年代初大学毕业,在基层县法院工作至今,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经过数年的挣扎,2013年终于顺利通过考试。
很多朋友以为一边工作一边复习,肯定有什么独到的复习方法。
但我自己感到没有什么独到的方法,只是觉得边工作边复习可供自己支配的时间不是那么多,所以会抓紧每分每秒去复习。
复习中我是坚持工作时就像个工作样,工作就不想复习的事。
但一旦忙完手头的事,我会立该把精力投入到复习中,哪怕是只看了几行字,几个法条。
我想做为不能全职复习的人来讲,首先应尽量减少自己的业余活动。
对一些可参加可不参加的活动,一定要管住自己不去参加。
复习时我常想要好好把握每一分钟,所以对于复习进度始终往前赶。
因为有工作的人不比全天在家复习的人,明天单位有什么事情,你并不清楚。
所以明天不一定会由你完全定夺,我能把握的只有今天。
总之一句话,我今天复习多少就复习多少,不把计划做到明天。
关于如何处理学习、工作及家庭三者之间关系的经验。
我想这三者的关系不是互相排斥的,就看我们如何安排它们的各自位序。
人一天的24小时并不是都在工作啊,你完全可以把不工作的时间用来复习。
一定不要因复习而耽误了工作,这是我的原则。
我是工作时就一心工作。
下班回到家边做家务边听课。
等把家务事忙完,我就坐下来看书。
当时,孩子面临中考,所以我始终觉得这二者都是我应做好的。
其实我们在工作时不去想复习的事,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休息啊,看了一天的书还要休息下呢,把工作当成休息也很不错的嘛,同时也不至于“得罪”领导!建议朋友们一定不要把所有的宝都压在这个考试上,也就是说现在该做什么就什么,业余时间搞这个复习就可以了,因为正如法律教育网的老师所说,“司考不过是一场考试而已!”这个考试过了也只是一个资格,它并不能绝对的解决饭碗问题。
半路出家通过司法考试的心得体会
半路出家通过司法考试的心得体会半路出家通过司法考试的心得体会。
2015年司法考试的序幕已经拉起,望着众多考生匆匆远去的背影,不由让我心生感慨。
我也曾像你们一样,为了追逐心中的梦想,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在同样的路上历尽艰辛、执着前行。
正是司法考试见证了我的成长!下面与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备考心得,希望能对备考2015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大学学的是学物理,毕业以后也是学非所用,从事了经济工作。
因工作原因经常打经济官司,有的时候感觉哪方面有点不对劲也说不出来,请教那些律师也感觉是迷迷糊糊的听不明白,想来想去就是自己法律知识太匮乏了,逐渐自己对法律有了一定的兴趣,后来参加了自学考试,两年半毕业后就考过了,还算幸运吧。
接触多了,竟也培养出了兴趣。
在长达一年多的学习中,要说没有懈怠是不可能的。
学习需要兴趣,兴趣低下来的时候要自己鼓励自己,要不了多久你也许就不把学习当任务了,而把它作为自己每天应该做的事了,如果连每天固定的学习时间都保证不了,想通过考试是不可能的。
我也常常想:别人也象我这样用功学习吗?我是否应该歇歇了?不过马上想到的两点都让我不寒而栗:一是考场上答不出题的窘迫;二是考359分的可怕后果。
每当想到这些便备受鞭策!其实,选择司考的原因,主要是自己感觉司法考试是个竞争力相对较强的考试,也是自我价值实现的途径。
在生活中懂法和不懂法,处理问题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大不相同。
但我感觉通过这个考试,实现从事法律职业的梦想在我看来无疑是找到了和社会最佳的平衡点。
我们拼搏的结果也是我们一生的骄傲。
曾经为自己的理想真实的努力,会让你我的人生减少遗憾。
不要轻言放弃,选择之初你有机会放弃,但走上这条路就不要放弃,那样的话,你也许会对自己失去信心。
相信自己,你就很可能成功,但没有了信心一定会失败!任何人都是学而知之,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任何有基本素质的人,专心几年学一门专业,都可以成为该行的专家。
因为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别人的学习也是时间和经验的积累,方法也要对头,同时在学习中要总结经验教训,发现自己的不足,只要付出了努力就一定有回报。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不定项选择题部分。
(一)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
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
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
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答案】CD【考点】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解析】A项错误。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既可能单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也有可能属于寻衅滋事。
这种情形是否触犯寻衅滋事罪,关键看该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
对“公共秩序”学界虽然缺乏一个公认的定义,但公共秩序属于社会法益,因而一定是与社会公共生活相关、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定感、安全感的东西。
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行为对该区域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定感、安全感并无影响,故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对甲的行为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项错误。
对于甲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行为,B选项考查甲是否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而没有问及甲是否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部分考生认为甲的行为聚众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所以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甲的行为并不符合“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完美解析
1、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l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 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C.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C。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对于甲、乙二人的离婚案件,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本题对张某的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故C项当选。
2、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有:( )A.侦查人员甲与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宝鉴定行一见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赠送的古字画一幅,后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该犯罪嫌疑人委托B.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C.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D.在一起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为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正确答案:ABC解题思路:依《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满足回避的条件,故A项当选另外,为严格这一规定的执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注意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题目中的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的第(5)、(2)项情形,构成回避理由而D项为法院的指定辩护义务,不属于违规行为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
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
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
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
《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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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参考答案(完整版))试卷一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
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
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
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B。
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C。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D。
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A。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B。
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C。
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D。
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4.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CPA及司法考试经验分享——一个零基础大龄在职考生挑战中国最难考试的心路历程
十一年前工科硕士毕业,然后接近十年的苦逼机关狗,厌倦了,决定换种活法。
去年,复习八个月考过了司法。
然后心血来潮决定把注会一起过了。
从2016年十二月十二日开始复习第一门会计(当时连借贷是什么都搞不清楚,完全零基础),到今年十月十四日进考场,中间照常上班(考前二十天休假)凭着网购教材资料和店主送的网课,每一门看了三轮,结果报六过五,最有把握的审计竟然挂了,56.25惜败,哭晕!虽然只过了五门,但我认为如果安排再合理些,时间再充裕些,零基础完全可以一次通过!注册会计师及司法考试经验分享——一个零基础大龄在职考生2年备考心得体会我是2015年底决定参加司法考试的,当时35岁生日已过。
准备不到一年时间(中间断断续续中断了3个多月),2016年以431分顺利通过。
之后玩了两个多月,到了2016年12月份,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决定挑战CPA,最初只准备考四门(会计、财管、税法和经济法),在一个未曾谋面的朋友鼓励下,结合自己的备考情况,2017年4月又增加两门(审计和战略),最后参加了六门考试,考后自我感觉尚可,六门全过没把握,通过三四门应该问题不大。
希望上帝保佑我好运!2015年底至今,两年多的时间,挑战号称中国最难的两个考试:司法考试和CPA。
经过了炼狱般的备考生活,可以说是有生以来最忙碌,最紧张,当然也是最充实的生活。
一路备考,总体还算比较顺利,但就在这两天,可能是由于考后过于放松,我病倒了。
一个人躺在床上,想了很多,回忆两年来的苦与乐,备考过程中的点点滴滴,觉得应该记录下来,不管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教训,都应该与大家分享。
本来准备注会考试成绩出来再写,毕竟现在还没有定论,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要待成绩来检验。
但转念一想,等成绩出来后再写可能有失客观,再说成绩出来后将要忙于联系工作,可能没有时间写,于是决定提前梳理这篇心得!(要去接小孩了,未完待续)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
我就属于入错行的那种。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一-精选
2015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解析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试题答案D试题解析【考点】依法治国总目标和重大意义【解析】A选项正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选项正确。
《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选项正确。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选项的错误之处在于,“全部”的提法过于绝对,法律有自身特有的调整对象,不可能调整全部社会关系。
【答案】D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
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试题答案C试题解析【考点】依法治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解析】A选项和B选项正确。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从这个核心点出发,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道德对人们内心的道德伦理、是非善恶进行教化,因此,道德可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可以滋养和支撑法治。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
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由于该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参加法庭审判,不再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刘某要求王某回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 项错误。
9、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可知C项正确。
2015司法考试真题题及答案解析
2015司法考试真题题及答案解析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提供2015各科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如下:理论法【单选题】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
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据此可知,选项A体现了指引作用。
选项B体现了强制作用。
选项C体现了指引作用,反映了法的保护秩序价值的作用。
笑看2015年司法考试
笑看2015年司法考试2014年司法考试的硝烟尚未散尽,2015年司法考试的大幕便已经拉开,千千万万的考生已经踏上了新的征程。
其中不乏在职大龄考生的身影。
大家抱着同样的目标,希望通过司法考试迈入法律的金色殿堂。
我在经历了司法考试之后深深地体会到,大海有潮起潮落,月有阴晴圆缺,司法考试备考同样会有高潮和低谷。
下面我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希望能对大家2015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有所裨益。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大纲的重要性如何学好司法考试的14门部门法司法考试入门手册在司法考试考场上需要注意些什么不惑之年的人一般都在享受人生,把教育子女作为主要工作,而我却还在刻苦求学?39岁参加司考并且一次通过。
很多人不免疑惑,什么动力支撑你坚持学习?对法律的爱好,对知识的渴求,是我一直坚持学习的动力;自强不息,常学常新,是我不懈的追求。
实际上,心里也曾忐忑:如果明年还考不好怎么办?恐惧的心理时常作怪。
其实,很正常。
我想很多朋友分数不很理想的原因应该是心理出现了问题,但也有运气的因素,这里的运气就是发挥的不好,考试时的状态没有调整到最佳。
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就不要在这里做过多的停留,如果再考,就让一切从头再来,当成自己是第一次考试,认真总结上一次复习中存在的问题,看看计划安排上还有什么不妥,整个的战略战术安排上需要做哪些调整,在精神上要释放压力,在行动上要加压鼓劲,把下一次的考试当成一次深入学习的过程,始终坚信自己,一定能高分通过。
我索性把这次复习备考过程当成增长知识的过程当成一次进修,抱着学习法律知识的愿望来迎接考试反而让我变的轻松自如。
至于复习备考的时间,具体多长我无法下结论,要看你的投入程度和学习效率。
复习备考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由缓到紧的过程,越到最后节奏应该越快,所以到最后一个月,是最关键的时候,如果谁在先前用功了最后一个月松懈了,他就不会取得好的成绩,最有可能被淘汰。
我建议最后一个月是战略反攻的时候,需要每天8小时左右的时间,工作不紧张,可以上半天班,领导睁眼闭眼就过去了,请不下假,白天也要安排几个小时的时间,晚上开夜车,白天养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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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选择好自己的路!
2015年司法考试的大幕已经拉起,望着千千万万考生如我当年一样踏上司考之路,不由回想起自己的司考岁月。
走出考场,最想做但又最怕做的一件事,就是对答案。
做对了,当然很开心,但做错的风险同样存在。
而且,在考完后急切要对答案的题,往往是自己拿不准的,错误的风险更大。
所以对答案,沮丧多于欣喜。
沮丧倒也罢了,只怪自己没掌握好知识点,还有一种情况最为让人痛心疾首——做题时因为拿不准,把答案改来改去,也许一开始是对的,也许中间曾经做对了,但最后的结果却是选择了最后最不愿看到的选项。
考试结束,考场外捶胸顿足的每每多是这种情形。
考试中,我也多次碰到这种情况,很是影响情绪。
做题时,几多犹疑、彷徨,写了又涂,涂了又改。
这让人想起美国诗人弗罗斯特在《未选择的路》中的诗句:“黄色的树林里分出两条路/可惜我不能同时去涉足/我在那路口久久伫立……”最后痛下决心,抹去了本来正确的答案,做出了一个错误的选择,在考完后给自己留下无尽的遗憾和痛惜。
但其实,如果基础知识扎实,对各个知识点掌握得很准确,在做题选择答案时就会十分坚定,就不会或很少受到错误选择项的干扰。
所以,考完试,后悔的,不应是考试做题时为何犹豫不决,甚至抹去正确答案,而应是考试前为何没有更深入、更全面地复习,以准确、扎实地掌握知识点。
回想当初,独角兽司考网校全程班老师的讲解何等全面而细致,分析何等准确而清晰,而自己又是何等地不知天高地厚!记得在备考的那段时间,我每天临睡前都会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醒来之后,再看一看,不知不觉中,脑海里形成了司法考试各个学科的体系,真正让我学到了“精髓”。
劝大家还是早些动手,联系一下网校进行学习,记得网校的qq是800086007,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听听看吧!
当然,这一切只有在事后才能总结了。
相信大多数考生都会有类似的感受。
为复习这次司法考试,我虽然付出了较多精力,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复习时还是没能做到面面俱到。
虽然是在检察机关工作,干的是法律工作,但法律工作也有分工,我平时运用和接触的,主要也就是刑法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几个条文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规定,其他大量的法律条文在工作中根本不会涉及,还得一条条地去背去啃。
考试前,虽然觉得复习的不错了,但一经考试检验,有些东西掌握得还是不够细致、准确,导致在考试时犹疑不决,出来又悔之莫及。
此时才想起了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的谆谆教导,可惜……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的确是刑法界的“大拿”,当之无愧。
跟我一起复习的那个同学,特别喜欢听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的课,他把独角兽司考网校的所有视频都看了一遍,有些老师讲课速度快,但是,他在看视频时,都有同步字幕,帮他省了不少时间,学习效率也提高了。
人生和考试一样,总是面临很多选择,有些选择无关紧要,有些却影响重大。
弗罗斯特在《未选择的路》中最后说:“也许多少年后在某个地方/我将轻声叹息把往事回顾/一片树林里分出两条路/而我选了人迹更少的一条/从此决定了我一生的道路。
”祝大家2015年司法考试选择好自己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