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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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条基础工作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内医保办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是新形势下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认真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交接各盟市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项工作,积极与卫健部门协商工作交接事宜,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一)各盟市于6月30日前将加盖盟市医保局公章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交接情况表(见附件)传真至自治区药采中心(************),同时将原件邮寄至自治区药采中心(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二)未完成交接的盟市要积极推进交接工作,认真谋划组织,制定交接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并在交接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再次原途径将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交接情况表(见附件)上报自治区。

二、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政策全区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全部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应按要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集中采购,原则上盟市不得自行搭建采购平台;盟市已通过自建采购平台采购的,应主动与自治区药采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纳入自治区统一监管。

(一)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属于已挂网药品的,其中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药品,按照国家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价格采购;限价挂网药品,由医疗机构在不高于限价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采购;直接挂网药品,参照全国最低七省交易价格及我区其他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与企业议价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第五条网上竞价采购品种围和周期1.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竞价采购围。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旗县药械采购机构采购药品协议书委托方:受托方(旗县药械采购机构):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与药品入围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第二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内卫计规范[2015]11号)以及《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内卫计规范[2015]12号),受托方代表委托方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药品采购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的需要,委托方可以提出申请,由受托方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第三条委托期限与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同步。

第四条委托人不允许受委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物转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报酬及支付方式:本委托服务协议不产生任何费用。

第七条委托人责任:受托人与入围企业签订药品供销合同后,委托人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目录,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开展工作,按时向受托人报送药品采购计划,不得在网外自行采购药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药款集中支付单位归集采购资金。

第八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药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所指药品,为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第一批)。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委托方法人代表:受托方法人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内医保办发〔2019〕6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为确保我区药械集中采购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59号)精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9年11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拨付管理第三章结算管理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区药械集中采购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下提前拨付及直接结算模式顺利实施,确保药械货款及时足额、统一集中支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平台)采购药械的全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二章拨付管理第三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医保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季度将统筹区内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款的25%从总额控制指标中划分开,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申请划款。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申请款项拨付至自治区药械款统一结算户。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供应配送考核机制,规范企业的供应配送行为,切实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安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经营企业配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平台),在我区从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

—1 —第四条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供货情况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处理。

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配送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考核办法,考核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所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对旗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法第六条在采购周期内,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供应配送情况及全过程进行动态考核,实行量化积分,由自治区药采平台自动汇总形成,总分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半年,每周期积分结果作为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对生产企业供货情况的考核,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每半年汇总的产品入库率和综合入库率进行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为加快推进我区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坚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实施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左右衔接、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放管结合、全程监控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

探索与其他省跨区域联合采购。

鼓励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增强公立医院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

二、主要内容(一)编制药品采购清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公立医院要根据上一年度本单位实际用药及计划用药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制定并申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清单”。

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

编制本单位药品采购清单以通用名为准,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

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种。

(二)制定药品采购目录。

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汇总全区公立医院申报的“药品采购计划清单”,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并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做好衔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平台)上年度采购情况,科学划分目录类别,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特殊采购药品等,经论证,形成“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内药采组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药采组发〔2009〕1号)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政府纠风办、卫生局、发改委(局)、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盟市各直属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自治区政府纠风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含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简报2018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一、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整体情况2018年5月全区网上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启用2030家,其中三级67家、二级231家和基层1562家共计1860家纳入统计,其他类型机构170家(包括监狱系统医院、疾控中心等)不计入统计。

纳入统计医疗卫生机构当月网上采购药品金额88513.79万元,上报特殊管理药品采购金额5548.32万元,网上采购医用耗材金额11632.79万元。

表1 2018年5月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情况汇总表纳入统计机构数(个)药品网上采购特殊管理药品上报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参与网采机构数(个)采购金额(万元)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万元)参与上报机构数(个)采购金额(万元)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万元)参与网采机构数(个)采购金额(万元)普通耗材采购金额(万元)高值耗材采购金额(万元)合计医疗卫生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合计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860163888513.79 20434.15 6415548.72 4545.68 11632.79 4452.57 7180.23676655539.77 9884.49 562245.54 1531.55 7574.51 2644.52 4929.98 23122126269.75 7121.58 1562265.00 2081.51 3961.51 1711.26 2250.24 29828781809.52 17006.07 2124510.54 3613.07 11536.01 4355.78 7180.23 156213516704.27 3428.08 4291038.18 932.62 96.78 96.78 ——50353158211292备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以实际统计时间数据为准。

二、药品采购情况(一)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情况。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风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现将《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六月二日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药品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药品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药品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药品单位内部的药品采购工作,并要求各级药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该制度进行药品采购。

2. 采购程序2.1 采购需求确认药品单位在有新的采购需求之前,必须进行采购需求确认。

采购人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药品的种类、数量、需求时间等信息,确保采购需求准确明确。

2.2 供应商选择在确定采购需求后,采购人员需要进行供应商选择。

首先,采购人员应根据药品种类与规格,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名单。

然后,采购人员将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招标,根据供应商的信誉、价格、质量、服务等综合因素,选择最优供应商。

2.3 采购合同签订选定供应商后,药品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药品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3. 采购管理3.1 采购计划制定每年初,药品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库存情况,制定全年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金额、采购日期等重要信息,并按照合理的时间节点分阶段执行。

3.2 采购预算编制药品单位应每年根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应包括不同药品种类的预算额度,以及预算来源等信息。

采购人员在进行具体采购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出预算额度。

3.3 采购执行与跟踪采购人员在执行采购计划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进行操作。

同时,采购人员应及时跟踪供应商的交货情况,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确保药品的及时交付。

3.4 采购验收与入库药品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验收人员,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应根据采购合同要求,对药品的质量、数量等进行检查。

合格的药品应及时入库,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退货或更换。

4. 采购考核与改进4.1 采购绩效考核药品单位应定期对采购绩效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采购成本、采购质量、采购效率等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生产企业操作手册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零一一年一月目录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产品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使用须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用户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产品快照..................................................................................................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密码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查看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内卫计药政发〔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发〔2014〕20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规范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坚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实行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政策要求,合理配备与使用基本药物,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蒙药、中药饮片除外)。

实行一体化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享受政府给予的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

鼓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一)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

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不得低于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65%。

为了建立双向转诊与分级诊疗制度,满足广大患者的用药需求,在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药品的前提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新农合目录中,选择不超过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35%的非基本药物,并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蒙药,不计入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按中药饮片政策执行。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版)和按照《关于过渡时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卫药字〔2012〕581号)配备和使用的增配非基本药物。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内药采办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0〕1号)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械集中招采服务中心,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各生产、配送企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并经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序规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申(投)诉的范围第三条申(投)诉范围:(一)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二)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三)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四)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五)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六)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建或修改的;(七)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八)企业名称变更;(九)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查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全面了解和掌握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查,现将《全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督查方案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2010年5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督察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全面了解和掌握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前言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风办[200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目录及分类规则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第四章报价、竞价及价格谈判规则第五章采购和配送第六章监督管理附件:1、药品竞价议价谈判流程2、网上药品交易流程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指为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及大型医疗设备集中竞价议价系统、采购系统、管理系统等。

(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指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参与药品统一采购后,产生入围药品,供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并由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活动,方案中简称“网上采购”。

(三)采购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生产商——药品生产企业: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和报价,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内药采组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组发〔2009〕2号)各盟市卫生局、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局、药监局、工商局、经委,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纪要》(〔2009〕6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的要求,《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挂网品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公布,并于2009年12月底正式执行。

为扎实做好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防止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尽快成立由卫生、纠风、发改、财政、药监、工商、经委等部门组成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合理分工,重点抓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办事机构,将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全部纳入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凡属《目录》内的药品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在网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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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规范各方行为,切实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在自治区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同)、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采购、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供货情况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对旗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考核,对辖区内考核不合格配送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结果定期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二章日常考核第六条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使用需求,按照“一个平台、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药品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或与自治区联通的盟市采购平台采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入库,根据购销合同,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和支付。

第七条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确保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

第八条药品配送企业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统筹做好配送区域内药品配送,确保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位。

第九条公立医疗机构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执行网上采购的规定;(二)是否按照规定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和特殊管理药品采购情况;(三)是否按照规定备案采购药品;(四)是否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五)是否按照规定同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六)购销合同签订后,是否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七)是否按时结算货款。

第十条生产配送企业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提供虚假、无效文件,存在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否相互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妨碍公平竞争;(三)是否恶意申投诉,扰乱正常集中采购秩序;(四)是否无正当理由申请撤销挂网资格;(五)是否按公立医疗机构订单要求供应配送药品;(六)在规定时间内,是否递交质量保证书及供货承诺函,是否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七)企业是否存在GMP 、GSP 证书撤销、产品召回、飞行检查不合格、被列入非诚信企业等情况。

第三章 定期考核第十一条 在采购周期内,对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采购供应配送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每个季度作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二条 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的考核,通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策情况,网上采购情况和规范采购行为进行考核,总分100分。

(一)采购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医保甲类药品、蒙药)占比情况,基本分值40分。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金额占比不得低于65%;二级综合(含西医、蒙医、中医,以下同)医院不得低于40%;三级综合医院不得低于25%,专科医院比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100药品总入库金额基本药物入库金额基本药物占比⨯=(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平均入库天数,基本分值30分。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入库时间从配送企业上传随货同行单(公立医疗机构签收)计算,不得超过72小时,每超过24小时扣2分。

(三)“两票制”执行情况,基本分值20分。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按批次、品规核算)是否按要求执行“两票制”。

基本分值药品总数应执行“两票制”采购药品数已执行“两票制”采购分“两票制”执行情况得⨯⨯=%100(四)公立医疗机构撤销药品网上采购单(以下简称撤单)情况,基本分值5分。

公立医疗机构撤单次数在5次以上的,每超过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五)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退货情况,基本分值5分。

公立医疗机构的退货率在5%以内(包括5%)不扣分,超出5%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100⨯=药品入库金额药品退货金额退货率(六)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及时向企业或旗县集中核算中心(基层由旗县归集货款)支付药款。

发生一次未按时支付药款行为,扣5分。

(七)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药品备案采购应符合相关规定,备案通过后三个月内未发生采购,在每季度的考核评分中扣除20分。

(八)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短缺药品应通过短缺药品监测系统报送,并实行零报告制度,对未按规定上报的公立医疗机构,漏报一次扣5分。

第十三条 对生产企业的考核,通过药品供应保障、“两票制”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总分100分。

(一)药品平均入库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生产企业的药品从订单下达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验收入库的情况,基本分值30分。

基本分值药品个数单个药品入库率平均入库率得分⨯=∑ %100订单采购金额实际入库金额单个药品入库率⨯=(二)药品全区覆盖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生产企业挂网交易药品在全区覆盖情况,基本分值30分。

基本分值挂网药品数数全区建立配送关系药品药品全区覆盖率得分⨯⨯=%100(三)议价响应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向生产企业发起议价,生产企业对发起议价药品响应情况,基本分值20分。

基本分值发起议价次数响应议价次数议价响应率得分⨯⨯=%100(四)“两票制”执行情况,基本分值20分。

生产企业供应药品是否按要求执行“两票制”。

基本分值药品总数应执行“两票制”供应药品数已执行“两票制”供应分“两票制”执行情况得⨯⨯=%100 (五)药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监测并及时通过短缺药品监测系统报备存在原料短缺、生产线改造、GMP 认证、调整生产品种等潜在短缺风险的药品,对未按规定上报的生产企业,发现一次扣5分。

第十四条 对配送企业的考核,通过药品配送安全、配送保障水平、“两票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总分100分。

(一)药品平均到货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全部药品自配送企业出库到抵达全部公立医疗机构验收入库的情况,基本分值30分。

基本分值药品个数单个药品到货率平均到货率得分⨯=∑%100⨯=订单采购量实际入库量单个药品到货率(二)药品平均备货时间是指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所有采购药品的备货时间情况,基本分值20分。

配送企业平均备货时间在规定备货时间内,此项满分。

基本分值平均备货时间规定备货时间平均备货时间得分⨯=药品个数单个药品备货时间平均备货时间∑=订单药品下达时间药品配送时间单个药品备货时间-=规定备货时间为72小时,急抢救药品4小时。

(三)药品议价响应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向配送企业发起议价,配送企业对发起议价药品响应情况,基本分值20分。

基本分值发起议价次数响应议价次数议价响应率得分⨯⨯=%100(四)配送企业执行“两票制”是指配送的每笔订单在交易系统中提供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信息,基本分值20分。

每一笔订单未按“两票制”要求执行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五)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订单中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供应情况,基本分值10分。

基本分值下达订单医疗机构数实际配送医疗机构数配送覆盖率得分⨯⨯=%100(六)药品配送企业主要监测并及时通过短缺药品监测系统报备本企业出现的不能及时或足量满足公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情况,对未按规定上报的企业,发现一次扣5分。

第四章 考核处理第十五条 在日常考核中,公立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

(一)违规网下采购的;(二)未按照规定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和特殊管理药品采购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备案采购药品的;(四)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五)未按照规定同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的;(六)购销合同签订后,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结算货款的。

第十六条在日常考核中,生产配送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列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名单,对生产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的挂网资格,对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格。

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全区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已签订购销合同的自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一)提供虚假、无效文件,存在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二)相互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妨碍公平竞争的;(三)恶意申投诉,扰乱正常集中采购秩序的;(四)无正当理由申请撤销挂网资格的;(五)未按公立医疗机构订单要求供应配送药品的;(六)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质量保证书及供货承诺函,未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的;(七)企业存在GMP、GSP证书撤销、产品召回、飞行检查不合格、被列入非诚信企业等情况。

第十七条系统自动汇总定期考核数据并计算分数,按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评分,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生产企业按全区供货情况进行考核评分,配送企业以盟市为单位进行考核评分。

自治区药采中心负责每季度对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对考核不合格的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考核合格的列入诚信单位名单进行通报表扬,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在定期考核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立医疗机构,由盟市、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约谈,限期整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被通报批评的公立医疗机构,由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个周期未整改的,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

被通报批评的生产企业,由自治区药采中心组织约谈、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个周期未整改的取消挂网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的挂网资格,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全区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已签订购销合同的自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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