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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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_292-19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SD_292-19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292-88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能源电[1988]20号为了加强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原水利电力部组织有关单位制订了《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现颁发试行。

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我部电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8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2.0.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保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1)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2)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2005年2月17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1 总则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 教育和培训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

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

10kv以下配电线路运行规程

10kv以下配电线路运行规程

10kv以下配电线路运行规程配电线路运行规程二九一供电局2011年07月目录1、范围 (1)2、引用标准 (1)3、架空裸线配电线路的运行与维护 (2)4、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运行与维护 (16)5、电力电缆的运行与维护 (26)6、配电线路防雷与接地 (39)7、配电线路运行管理 (41)附录 (45)1、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配电架空线路、电缆线路运行工作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并对配电架空线路、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维护、技术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1.2 本标准仅适用二九一供电局所管辖的交流10KV及以下的架空配电线路、电缆线路。

凡是连接在二九一供电局配电网上运行的线路,均应执行本规程。

1.3 凡在二九一供电局所辖配电网络上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应以最新引用标准为准。

1.SD 292-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2.DL/T 572-95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3.电力工业部.79电力电缆运行规程4.DL/T601-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5.DL/T602-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6.DL/T 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7.SDJ206-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8. GB50217-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9.GB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10. S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11.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2.GB50173-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13.DL558-199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4.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15.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3、架空裸线配电线路的运行与维护3.1 架空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3.1.1 架空配电线路巡视检查的任务为更好地保证用电的可靠性,减少事故率,定期检查配电线路的运行情况,因此巡视检查是相当必要的。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汇总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汇总

10kV及如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2023前言本原则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有关下达2023年度电力行业原则制、修订计划项目旳告知》(国经贸电力[2023]70号)旳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年1月颁发旳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旳修订。

本原则较修订前旳规程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旳变化:(1)本原则将范围明确为10kV及如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都市和农村供电旳规定。

(2)为满足都市电网供电旳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旳规定,1990年后来在我国大中都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渐采用架空绝缘导线。

故本次修订增长了10kV及如下绝缘导线设计旳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经典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目前生产规定旳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原则实行后替代SDJ206--1987。

本原则旳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原则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原则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原则重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原则参与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刘纲、王学仑。

1 范围1.0.1 本原则规定了10kv及如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如下简称配电线路)旳设计原则。

1.0.2 本原则合用于10kV及如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旳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旳条款通过本原则旳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旳条款。

但凡注日期旳引用文献,其随即所有旳修改单(不包括勘误旳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原则达到协议旳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旳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旳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T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l2527 额定电压lkV及如下架空绝缘电缆GBl4049 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GB/T16434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辨别级及外绝缘选择原则GB 50060 3一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1 66kV及如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DL/T765.1 架空配电线路金具技术条件DL/T5092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130 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JTJ001 公路工程技术原则3 术语和符号3.1 术语3.1.1平均运行张力everyday tension导线在年平均气温计算状况下旳弧垂最低点张力。

中低压配电运行规程(试行)

中低压配电运行规程(试行)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低压配电运行规程 (试行)
2014-7-21 发布
2014-8-1 实施 发 布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I



言............................................................................... IV
II
9 安全管理............................................................................. 17 9.1 工作票、操作票管理 .............................................................. 17 9.2 安全工器具管理 .................................................................. 18 9.3 标志管理 ........................................................................ 18 附录 A:10(20)KV 配电线路、设备及设施巡视、检测周期.................................. 20 附录 B:配电生产运行指标报表 ........................................................... 22 附录 C:线路限额电流表 ................................................................. 25 附录 D:配电线路、设备状态评价方法 ..................................................... 31 附录 E:配电线路、设备运维策略表 ....................................................... 57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2.0.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板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一、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二、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三、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2.0.6条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时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

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章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第一节巡视、检查、维护第3.1.1条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必须按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目录1 总则 (1)2 配电作业基本条件 (1)2.1作业人员 (1)2.2配电线路和设备 (2)2.3作业现场 (2)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4)3.1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4)3.2现场勘察制度 (4)3.3工作票制度 (4)3.4工作许可制度 (10)3.5工作监护制度 (11)3.6工作间断、转移制度 (11)3.7工作终结制度 (12)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2)4.1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2)4.2停电 (13)4.3验电 (14)4.4接地 (14)4.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16)5 运行和维护 (17)5.1巡视 (17)5.2倒闸操作 (18)5.3砍剪树木 (22)6 架空配电线路工作 (22)6.1坑洞开挖 (22)6.2杆塔上作业 (23)6.3杆塔施工 (24)6.4放线、紧线与撤线 (25)6.5高压架空绝缘导线工作 (26)6.6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26)6.7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27)7 配电设备工作 (27)7.1柱上变压器台架工作 (27)7.2箱式变电站工作 (28)7.3配电站、开闭所工作 (28)7.4计量、负控装置工作 (28)8 低压电气工作 (28)8.1一般要求 (28)8.2低压配电网工作 (29)8.3低压用电设备工作 (29)9 带电作业 (30)9.1一般要求 (30)9.2安全技术措施 (30)9.3带电断、接引线 (32)9.4带电短接设备 (32)9.5高压电缆旁路作业 (33)9.6带电立、撤杆 (33)9.7使用绝缘斗臂车的作业 (33)9.8带电作业工器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34)10 二次系统工作 (34)10.1一般要求 (34)10.2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工作 (35)10.3现场检修 (35)10.4整组试验 (35)11 高压试验与测量工作 (36)11.1一般要求 (36)11.2高压试验 (36)11.3测量工作 (36)12 电力电缆工作 (38)12.1一般要求 (38)12.2电力电缆施工作业 (38)12.3电力电缆试验 (40)13 分布式电源相关工作 (40)13.1一般要求 (40)13.2并网管理 (40)13.3运维和操作 (41)13.4检修工作 (41)14 机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检查、保管和试验 (41)14.1一般要求 (41)14.2施工机具使用和检查 (42)14.3施工机具保管和试验 (44)14.4电动工具使用和检查 (44)14.5安全工器具使用和检查 (45)14.6安全工器具保管和试验 (46)15 动火工作 (46)15.1一般要求 (46)15.2动火作业 (47)15.3焊接、切割 (50)16 起重与运输 (50)16.1一般要求 (50)16.2起重 (51)16.3运输 (52)17 高处作业 (52)17.1一般要求 (52)7.2安全带 (53)17.3脚手架 (53)17.4梯子 (54)附录A (资料性附录)现场勘察记录格式 (55)附录B (资料性附录)配电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56)附录C (资料性附录)配电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59)附录D (资料性附录)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 (61)附录E (资料性附录)低压工作票格式 (63)附录F (资料性附录)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格式 (65)附录G (资料性附录)配电工作任务单格式 (67)附录H (规范性附录)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69)附录I (规范性附录)标示牌式样 (72)附录J (资料性附录)配电倒闸操作票格式 (73)附录K (规范性附录)起重机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 (74)附录L (资料性附录)配电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76)附录M (资料性附录)配电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78)附录N (资料性附录)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 (80)附录O (规范性附录)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81)附录P 紧急救护法 (82)1 总则1.1 为加强配电作业现场管理,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配电作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0KV及以下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规程

10KV及以下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规程

10KV及以下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10KV及以下配电网的运行和检修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护电力设备,减少事故隐患,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供电质量,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配电网的运行和检修,包括变电站、配电变压器、配电线路和配电设备等。

第三条运行管理原则:(一)安全第一原则。

安全是配电网运行的基本原则,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预防为主原则。

通过加强设备巡视、检修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三)科学管理原则。

运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有效和经济的原则,提高运行效率和综合效益。

(四)反事故稳定。

在配电网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持电网的稳定运行。

(五)持续改进原则。

不断总结运行管理经验,改进管理方法,提高配电网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运行机构:(一)建立健全配电网的运行机构,明确各岗位责任和职责。

(二)设立值班岗位,24小时不间断监控配电网运行情况,及时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

(三)建立电网巡视制度,确保电网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对电网参数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电网负荷、电压等异常。

(五)建立电网运行记录制度,每日记录电网运行情况和处理情况,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条运行操作规程:(一)建立并执行运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

(二)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配电设备场所,严禁未经许可的操作和维修配电设备。

(三)加装警示标识和防护装置,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完整性。

(四)设立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和处置,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章检修管理第六条检修计划:(一)制定配电网的年度检修计划,明确检修的内容、时间和负责人。

(二)按照检修计划,组织人员进行配电设备的检查、试运行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配电设备进行巡视和检修,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原文信息《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玠?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2.0.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板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一、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二、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三、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2.0.6条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砠??各种施工或活动,应时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

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符号4总则5路径6气象条件7导线8绝缘子、金具9导线排列10电杆、拉线和基础11变压器台和开关设备12防雷和接地13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14接户线附录A(规范性附录)典型气象区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C(规范性附录)弱电线路等级附录D(规范性附录)公路等级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0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70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年1月颁发的SDJ 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以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城市和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采用架空绝缘导线。

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及以下绝缘导线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 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王秀岩、刘纲、王学仑。

1范围1.0.1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

1.0.2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第 3.2.10 条 绝缘子、瓷横但应无‎裂纹,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 100mm‎ 2,瓷横担线槽‎ 头端头釉面‎剥落面积不‎ 应大于 20‎ 0mm2,铁脚无弯曲‎,铁件无严重‎ 锈蚀。 第 3.2.11 条 绝缘子应根‎ 据地区污移‎等级和规定‎的泄漏比距‎来选择其型‎号,验算表面尺‎ 寸。污移等级标‎ 准见附录 1‎ 。 第 3.2.12 条 拉线应无断‎股、松弛和严重‎ 锈蚀。 第 3.2.13 条 水平拉线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m。 第 3.2.14 条 拉线棒应无‎严重锈蚀、变形、损伤及上拔‎ 等现象。 第 3.2.15 条 拉线基础应‎牢固,周围土壤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 第 3.2.16 条 接户线的绝‎缘层应完整‎,无剥落、开裂等现象‎;导线不应松‎弛;每根导线 接‎头不应多于‎ 1个。且应用同一‎型号导线相‎ 连结。 第 3.2.17 条 接户线的支‎持构架应牢‎固,无严重锈蚀‎ 、腐朽。 第 3.2.18 条 导线、接户线的限‎距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部颁“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 规程”的规定。 第四章 配电设备的‎ 运行 第一节 变压器和变‎ 压器台 第 4.1.1 条 变压器及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 表4-1 规定执行‎ 。
表 4-1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巡视‎ 、检查、维护、试验周期
第 4.1.2 条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的巡‎ 视、检查内容: 1、套管是否清‎ 洁,有无裂纹、损伤、放电痕迹。 2、油温、油色、油面是否正‎ 常,有无异声、异味。 3、呼吸器中否‎正常有无堵‎ 塞现象。 4、各个电气连‎接点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损‎ 现象。 5、分接开关指‎示位置是否‎正确,换接是否良‎ 好。 6、外壳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渗油;接地是否良‎ 好。 7、各部密封垫‎有无老化、开裂、缝隙有无渗‎ 漏油现象。 8、各部螺栓是‎ 否完整、有无松动。 9、铭牌及其他‎标志是否完‎ 好。 10、一、二次熔断器‎是否齐备,熔丝大小是‎ 否合适。 、一、二次引线是‎否松弛,绝缘是否良‎好,相间或对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对工 作人员‎上下电杆有‎无触电危险‎ 。 12、变压器台架‎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锈蚀、倾斜、下沉;木构件有无‎腐朽;砖、 石结构台架‎有无裂缝和‎倒塌的可能‎;地面安装的‎变压器,围栏是否完‎ 好。 13、变压器台上‎的其他设备‎ (如表箱、开关等)是否完好。 14、台架周围有‎无杂草丛生‎、杂物堆积、有无生长较‎高的农作物‎、树、竹、蔓藤植类 物‎接近带电体‎ 。 第 4.1.3 条 新的或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前‎,除外观检查‎合格外,应有出厂试‎验合 格证和‎ 供电局(电业局)试验部门的‎试验合格证‎,试验项目应‎有以下几项‎ : 1、变压器性能‎ 参数:额定电压(各分接端电‎ 压);额定电流;空载损耗;负载损耗;空 载电流;阻抗电压。 2、工频耐压。 3、绝缘电阻和‎吸收比测定‎ 。 4、直流电阻测‎ 量。 5、绝缘油简化‎ 试验。 注: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做匝、层间绝缘耐‎压试验。各项试验标‎ 准见附录 2‎ 。 第 4.1.4 条 新变压器的‎技术性能应‎ 符合 GB6‎ 451.1-86 和 GB‎ 1094.1~85“电力变压器‎ 标 准”的规定。

11068-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和设备现场运行规程(2018修订版)

11068-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和设备现场运行规程(2018修订版)

Q/WFDL 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规章制度Q/WFDL 1 11 068-2018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和设备现场运行规程2018-03-30发布 2018-03-30实施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目录前言 (2)1.总则 (1)2.引用标准 (1)3.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 (1)4.配电设备的运行 (13)5.事故处理 (18)6.缺陷处理 (24)7.运行维护的分界点 (29)8.电压及负荷管理 (29)9.备品备件的管理 (30)10.线路及设备的投运管理 (31)11.环网线路的管理 (33)12.技术资料管理 (34)附录1:3~10kV裸导线与地面、山坡、建筑物、树木等的最小距离 (37)附录2:3~10kV架空裸导线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距离(单位:米) (38)附录3:3~10kV绝缘导线与地面、水面、树木、建筑物等的最小距离 (39)附录4:3~10kV绝缘导线与铁路、道路、通航河道、管道、索道、人行天桥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距离 (40)附录5:供电所配电线路和设备巡视作业表单 (41)附录6:设备缺陷处理单 (46)附录7: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缺陷报表 (47)附录8:10千伏主设备报废情况统计表 (49)48 附录9:10kV架空配电线路绝缘子登记表(供参考) (49)附录10:供电所配电线路和设备红外测温作业表单 (50)附录11:10kV架空配电线路概况一览表(供参考) (53)附录12:10kV架空配电线路导线及杆塔登记表(供参考) (54)JKLYJ- (54)附录13:10kV架空配电线路交叉跨越登记表(供参考) (55)附录14: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表 (56)附录15:登高工具试验标准表 (57)附录16:年、月配网运行分析 (58)前言为规范和加强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运行管理一体化,结合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配电线路运行工作实际,特编写本规程。

电气规范-《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电气规范-《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2.0.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板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一、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二、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三、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2.0.6条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时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

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章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第一节巡视、检查、维护第3.1.1条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必须按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2011年版本)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2011年版本)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2011年版本)5.0.5配电线路应避开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配电线路与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7.0.5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7.0.5所列数值。

8.0.3绝缘子和金具的机械强度应按式(8.0.3)验算:KF<Fu(8.0.3)式中:K--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可按表8.0.4采用;F--设计荷载,kN;Fu--悬式绝缘子的机电破坏荷载或针式绝缘子、瓷横担绝缘子的受弯破坏荷载或蝶式绝缘子、金具的破坏荷载,kN。

8.0.4绝缘子和金具的安装设计宜采用安全系数设计法。

绝缘子及金具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9.0.6配电线路导线的线间距离,应结合地区运行经验确定。

如无可靠资料,导线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表9.0.6所列数值。

9.0.7同电压等级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lkV~10kV、lkV以下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9.0.7所列数值。

9.0.8同电压等级同杆架设的双回绝缘线路或IkV-IOkV、lkV以下同杆架设的绝缘线路、横担问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9.0.8所列数值。

9.0.91kV-10kV配电线路与35kV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线路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Om。

1kV-10kV配电线路与66kV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线路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5m,当lkV~10kV配电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Om。

9.0.11配电线路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llkV-10kV为0.3m。

2lkV以下为O.15m。

3lkV-lOkV引下线与lkV以下的配电线路导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2m。

9.0.12配电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kV-10kV为0.2m。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符号4 总则5 路径6 气象条件7 导线8 绝缘子、金具9 导线排列10 电杆、拉线和基础11 变压器台和开关设备12 防雷和接地13 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14 接户线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典型气象区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C(规范性附录)弱电线路等级附录D(规范性附录)公路等级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0 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70 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 年1 月颁发的SDJ 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以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城市和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 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采用架空绝缘导线。

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 及以下绝缘导线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 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 D 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王秀岩、刘纲、王学仑。

1 范围1.0.1 本标准规定了10kV 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10kV 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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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地电发【2011】97号关于印发《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县分公司:《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试行)》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过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分公司生产技术部联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主题词:配电线路设备运行规程通知档(二)安康供电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11年4月21日印发共印16份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试行)安康供电分公司编制二〇一一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线路设备的防护 (3)第三章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 (3)第一节巡视、检查、维护 (3)第二节运行标准 (7)第四章配电设备的运行 (9)第一节变压器和变压器台 (9)第二节配电室 (11)第三节柱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 (12)第四节隔离开关和熔断器 (13)第五节电容器 (14)第五章防雷与接地 (15)第六章事故处理 (16)第七章技术管理 (17)第一节技术资料 (17)第二节缺陷管理 (19)第三节设备标志 (19)第四节电压管理 (20)第五节负荷管理 (21)第六节设备评级 (21)第七节操作票填审规定 (22)第八节电力电缆 (2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程适用于安康供电分公司所管辖的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其设备。

凡从事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检修工作的人员均应熟悉和执行本规程。

第1.0.2条配电运行工作是安全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县分公司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区域季节性特点,结合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做好线路设备运行巡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率和运行维护费用,保证用户供电质量,现结合集团公司“创一流”标准及配电线路、地区和季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1.0.3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站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县分公司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分公司系统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县级分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证安全。

第1.0.5条条配电线路应建立各级运行人员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应有专责巡线员,巡线员应由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1.0.6条运行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所管辖的线路设备运行状况,并根据季节特点掌握设备和周围环境变化状况,熟知《中低压配电网实用技术指导书》和程序化、标准化工作流程及相关规程,能正确分析设备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防范措施。

第1.0.7条本规程与上级颁发的规程有抵触,应按上级规程执行。

第1.0.8条各县分公司在本规程执行中,如遇到新问题,请立即向安康供电分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指正,待提出完善办法和制订新的补充规定,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同意(必要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线路设备的防护第2.O.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O.2条运行管理部门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O.3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O.5条配电运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并作好记录,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①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②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③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2.0.6条运行管理部门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并报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依法给予电力行政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章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第一节巡视、检查、维护第3.1.1条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必须按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第3.1.2条线路巡视有以下几种:1、定期巡视。

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并做好护线宣传工作。

2、特殊性巡视。

在气候恶劣(如:大风、暴雨、覆冰等)、河水泛滥火灾、地震和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线路的安部或部分进行巡视或检查。

3、夜间巡视。

在线路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时进行,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缘表面有无闪络现象等。

4、故障性巡视。

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

5、监察性巡视。

由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责技术人员进行。

目的是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并检查、指导巡线员的工作。

第3.1.3条视周期按表3-1规定执行。

表3-1 线路巡视周期表第3.1.4条巡视的主要内容:一、杆塔1、杆塔是否倾斜;混凝土转角杆、直线杆的倾斜度不应大于15/1000,转角杆不应向内角倾斜,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200mm;铁塔倾斜度不应大于10/1000;杆塔构件有无弯曲、变形、锈蚀;螺栓有无松动;混凝土杆有无裂纹、酥松、钢筋外露,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

2、基础有无损坏、下沉或上拨,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寒冷地区电杆有无冻鼓现象。

3、杆塔位置是否合适,有无被车撞的可能,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

4、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设施有无损坏、坍塌。

5、塔标志(杆号、相位警告牌等)是否齐全、明显。

6、杆塔周围有无杂草和蔓藤类植物附生,有无危及安全的鸟巢、蜂巢风筝等杂物。

二、横担及金属1、横担有无锈蚀、歪斜、变形。

2、金具有无锈蚀、变表;螺栓是否紧固、有无缺帽;开口肖有无锈蚀、断裂、脱落。

3、标准:锈蚀不应起皮和出现严重麻点,锈蚀表面积不宜超过二分之一。

横担上下或左右偏歪不应大于横担长度的2%。

三、绝缘子1、瓷件有无脏污、损伤、裂纹和闪络痕迹。

2、铁脚、铁帽有无锈蚀、松动、弯曲。

四、导线(包括架空地线、耦合地线)1、有无断股、损伤、烧伤痕迹,在化工、水泥厂等污秽地区的导线有无腐蚀现象。

2、三相驰度是否平衡,有无过紧、过松现象。

3、接头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现象(如:接头变色,雪先熔化等),连接线夹弹簧垫是否齐全,螺帽是否紧固。

4、过(跳)引线有无损伤、断股、歪扭、与杆塔、构件及其他引线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5、导线上有无抛扔物。

6、固定导线用绝缘子上的绑线有无松弛或开断现象。

五、防雷设施1、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损伤、闪络痕迹,表面是否脏污。

2、避雷器的固定是否牢固。

3、引线连接是否良好,与邻相和杆塔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4、各部附件是否锈蚀,接地端焊接处有无开裂、脱落。

5、保护间隙有无烧损、锈蚀或被外物短接,间隙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六、接地装置1、接地引下线有无丢失、断股、损伤。

2、接头接触是否良好,线夹螺栓有无松动、锈蚀。

3、接地引下线的保护管有无破损、丢失、固定是否牢靠。

4、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腐蚀,在埋设范围内有无土方工程。

七、拉线、顶(撑)杆、拉线柱1、拉线有无锈蚀、松弛、断股和张力分配不均等现象。

2、水平拉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拉线绝缘子是否损坏或缺少。

4、拉线是否妨碍交通或被车碰撞。

5、拉线棒(下把)、抱箍等金具有无变形、锈蚀。

6、拉线固定是否牢固,拉线基础周围土壤有无突起、沉陷、缺土现象。

八、接户线1、线间距离和对地、对建筑物等交叉跨越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2、绝缘层是否老化、损坏。

3、接点接触是否良好,有无电化腐蚀现象。

4、绝缘子有无破损、脱落。

5、支持物是否牢固,有无腐朽、锈蚀、损坏等现象。

6、弛度是否合适,有无混线、烧伤现象。

九、沿线情况1、沿线有无易烧、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液、气体。

2、导线对地、对道路、公路、铁路、管道、索道、河流、建筑物等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筒、天线等。

3、周围有无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金属薄膜、杂物等。

4、有无威胁线路安全的工程设施(机械、脚手架等)。

5、查明线路附近的爆破工程有无爆破申请手续,其安全措施是否妥当。

6、查明防护区内的植树、竹林情况及导线与树、竹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7、线路附件有无射击、放风筝、抛扔异物、飘散金属和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等。

8、查明沿线污秽情况。

9、查明沿线江河泛滥、山洪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

10、查明杆塔周边、线路通道有无各类违章施工、基建活动迹象,以及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建筑。

第3.1.5条配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周期按表3—2规定执行。

表3—2 配电线路预防必检查、维护周期表第二节运行标准第3.2.1条杆塔位移与倾斜的允许范围;1、杆塔偏离线路中心线不应大于0.1m。

2、木杆与混凝土杆倾斜度(包括挠度):转角杆、直线杆不应大于15/1000,转角杆不应向内角倾斜,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200mm。

3、铁塔倾斜度:50m以下:10/1000;5 0m及以上:5/1 000。

第3.2.2条混凝土杆不应有严重裂纹、流铁锈水等现象,保护层不应脱落、酥松、钢筋外露,不宜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不宜超过1/3周长,且裂纹宽度不宜大于0.5mm;木杆不应严重腐朽;铁塔不应严重锈蚀,主材弯曲度不得超过5/1 000,各部螺栓应紧固,混凝土基础不应有裂纹、酥松、钢筋外漏现象。

蚀不应起皮和出现严重麻点,锈蚀表面积不宜超过1/2。

木横担腐朽深不应超过横担宽度的1/3。

第3.2.4条横担上下倾斜、左右偏斜,不应大于横担长度的2%。

第3.2.5条导线通过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超过其允许电流。

第3.2.6条导(地)线接头无变色和严重腐蚀,连接线夹螺栓应紧固。

第3.2.7条导(地)线应无断股;七股导(地)线中的任一股导线损伤深度不得超过该股导线直径的二分之一;十九股及以上导(地)线,某一处的损伤不得超过三股。

第3.2.8条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电杆构件、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0kV 一一O.2m:1kV以下一一0.1m。

每相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邻相导体、过引线、引下线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0 k V 一一0.3 m:1 kV以下一一0.1 5m。

高压(1—10kV)引下线与低压(1kV以下)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第3.2.9条三相导线弛度应力要求一致,弛度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值的一5%或+1 o%:一般档距导线弛度相差不应超过50mm。

第3.2.10条绝缘子、瓷横担应无裂纹,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100mm2,瓷横担线槽头端头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2 00mm2,铁脚无弯曲,铁件无严重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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