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技术标准管理,推进信息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技术标准体系包括通用基础标准、数据标准、应用标准、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管理与服务规范。信息标准服务平台包括公共数据管理平台、标准流程管理平台、标准知识管理平台。
第三条信息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准则先行、基础先行。信息技术标准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逐步完善信息标准体系,重点建设基础数据、数据交换和应用集成标准,促进标准工作与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的有效结合;建设统一的信息标准服务平台,提供全面的信息标准服务。
第四条信息技术标准管理,包括管理组织与职责,标准注册、立项、制订、发布、宣贯、执行、检查、复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信息技术标准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信息技术标准管理组织涉及质量节能部、信息管理部、相关业务部门及专业分公司、信息与计算机专业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标委”)、各项目建设单位、信息标准制定工作组。
第七条质量节能部是公司标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技术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第八条信息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技术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信息技术标准编制,组织信息技术标准的宣贯与实施,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指导各企事业单位信息标准工作。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及专业分公司负责提供信息技术标准需求,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协助编制信息技术标准。
第十条信标委是公司信息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组织委员和专家对信息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和表决,负责与相关信息技术标准组织的联络工作。信标委下设秘书处,承担信标委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各项目建设单位是信息技术标准制订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本项目的信息技术标准需求,按统一要求编制相关信息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已发布的信息技术标准。
第三章信息技术标准注册与立项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技术总体规划中所列信息系统项目如涉及信息技术标准,则必须进行注册,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管理部提出信息技术标准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注册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组织范围、功能范围、需要用的现有标准、新增标准需求等。
第十四条信标委依据信息技术总体规划,结合信息系统建设需要,填写信息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报告,报信息管理部。
第十五条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名称、标准制修订的目的和理由、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是否采标、采标的名称及采标程度、经费预算等。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部汇总各项目的信息技术标准需求,对不同项目间的标准需求进行沟通和协调,确定各类标准的编制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四章信息技术标准制订与发布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信息技术标准编制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作组,进行现状调研和数据收集,编写信息技术标准方案,并提供制订依据、采标情况、标准贯彻执行的措施和建议、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标准、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采用国家、国外标准的,应附加原文和译文。
第十八条当不同项目对同一标准的方案产生分歧时,信息管理部召集相关项目组进行协调,共同确定信息技术标准方案和实施办法,并评估对各自项目的影响和工作量。
第十九条当信息技术标准方案需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时,信息管理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沟通协调后确定的方案进行信息技术标准完善,形成标准草案。信标委组织专家、企事业单位信息部门对信息技术标准征求意见和评审,形成报批稿。
第二十一条信标委组织对信息技术标准报批稿进行表决,通过后将信息技术标准及立项、征求意见、评审和表决材料报质量节能部审批、发布。
第二十二条对公共数据标准,应在公共数据标准管理平台上进行统一管理与维护。各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已发布的公共数据标准。
第五章信息技术标准宣贯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部对信息技术标准的宣贯与执行进行统一管理。各级信息管理部门都应配备相应的现行有效的信息技术标准材料,认真组织好信息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已发布的信息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信标委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汇总信息技术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六章信息技术标准检查与复审
第二十六条信息管理部负责对信息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方案审查、定期检查和监督抽查。
第二十七条在信息技术项目阶段验收和最终验收中,应包括信息技术标准遵循情况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信息部门根据信息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和业务需求提出变更申请,信息管理部组织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判断信息技术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九条信息技术标准发布后三年内,信标委根据需要组织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十条按照信息技术标准制订流程进行标准修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